XX区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XX 区巡察整改督查督办 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巡察成果运用成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巡视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突出巡察监督政治作用。
第三条 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实行XX区党工委统一领导,整改办、督改办组织协调、统筹安排。
第四条 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跟踪督办以下情况:(一)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二)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三)办理落实工区党工委决定事项情况;
(四)办理落实工区党工委领导关于巡察工作指示,批示情况;(五)巡察移交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六)其他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采取日常督查督办、专 项督查、集中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督查督办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电话询间;(二)审阅报告;(三)发函催办;(四)所取汇报;(五)调阅资料;(六)专题座谈、列席会议;(七)谈话了解;(八)实地调研、暗访核实;(九)问卷测评;(十)经工区党工委同意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 日常督查督办主要指市委巡察组针对巡察整改落实、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工区党工委决定事项办理、领导指示批示办理、巡察移交信访事项办理等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报告、发督查通知和督办函、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谈话了解等方法,开展的经常性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 日常督查督办的主要工作:(一)建立督查督办台账。根据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工区党工委研究决定事项以及领导指示批示事项,整改办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分别建立《被巡察单位整改问题台账》《向被巡察单位移交问题线索台账》《向纪工委移交问题线索台账》《向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出专题建议台账》《工区党工委领导指示批示事项台账》《巡察移交信访事项台账》等 6 个督查督办台账,作为日常督查督办的依据。
(二)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的督查。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期间,督改办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日常督查督办,必要时可会同市委巡察组一同进行。督改办督促被巡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工区党工委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送督改办审核。督改办应严格按照《市委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审核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对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审核,并按时将审核意见送市委巡察组。督改办根据市委巡察组审核意见和建议,向被巡察单位发督查通知,要求其在 3 个月内报告持续整改情况。对市委巡察组建议重点督查的事项,督改办适时统一组织专项督查。
(三)对被巡察单位办理移交问题线索情况的督查。督改办督促被巡察单位自签收《向被巡察单位移交问题线索清单》之日起 2 个月内报送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第九条 巡察整改督查督办工作要依靠被巡察党组织进行,跟踪整改进展。了解整改方向、内容、措施,掌握整改事例、数据、成果,见物见人见细节,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务使督查工作督在实处、查出成果。
第十条 建立督查督办事项报告制度。日常督查、专项督查、集中督查工作结束后 20 天内,督改办向工区党工委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督查情况,督改办可提出对督查对象开展督查“回头看”的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公开通报制度。经研究同意,督改办分别向党内、社会公开通报日常督查督办情况、专项督查情况、集中督查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督查督办问责制度。对办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事项。贵成承办单位说明情况,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责任不落实,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及时报告工区党工委,并依据有关规定建议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严格督查督办工作纪律。对存在失职读职、违规违纪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整改办、督改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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