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其他范文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

作者:hjsm888 | 发布时间:2021-01-22 06:44: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以下简称“被审查人”)在指定期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的行为。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

(一)资信调查;(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内控制度评估;(三)合法、合规、按时申报税费,代扣、代收税费;(四)委托方提出的其他请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做到业务承接手续及资料齐全、业务实施步骤及程序完整、政策运用合理合规、证据真实有效、业务记录及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第五条【信息填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在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完成后,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六条【信任保护和责任分担】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执行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有权终止业务;如已完成约定业务,应按约定标准收费,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七条【承接规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以及《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分析评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本事务所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二)本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三)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参加采购程序】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监督部门认可的采购方式,确定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承接。

委托人规定资格准入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提前做好准入资格的申请。

第十条【签订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接受纳税情况审

查业务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等文件。

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可参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本,并且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商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委托事项;(二)具体服务内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服务费用的约定;(五)保密条款;(六)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七)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手续办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实施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前,应当与委托人和被审查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需要经授权才能开展的业务应保证所有手续完整,资料齐备。

第十二条【声明承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获取被审查人的有关声明。被审查人有责任保证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三条【遵循规则】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根据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合理制定纳税情况审查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第十四条【人员胜任】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本事务所中能够胜任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在执行特定涉税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

家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进行与审查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

第十六条【了解情况】在制定工作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一)审查目的;(二)被审查人的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内控管理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三)合理估计完成工作需要的时间;(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业务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业务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出现重大调整应在内部逐级上报复核并提前征求委托人意见。业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计划,包括审查事项的具体范围、目标、人员分工、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二)具体计划,包括审查程序、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八条【确定对象】项目组实施纳税情况审查,应根据委托目的,明确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期间和范围。

第十九条【资料收集】项目组实施纳税情况审查前,应当根据纳税情况审查的目的、要求,了解被审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收集被审查人的数据、文件资料,以及与审查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审查重点】因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委托目的具有多样性、特殊性。项目组实施纳税情况审查时,应对被审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确定审查的重点内容,合理安排人员分工,以确保委托业务顺利完成。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方面,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物流系统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等其他方面;(二)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三)财务方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方面;(四)纳税情况方面,包括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相关事务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征管制度,其他有关纳税方面的情况。

对于涉税鉴证或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相似的委托业务,参照相应准则及规则实施审查。

第二十一条【方法程序】项目组实施纳税情况审查时,依照委托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数据核实、资料检查、实物盘点、帐物核对等形式对被审查人进行实地审查,也可以根据被审查人提交的纸制资料和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书面审查。项目组应紧密围绕委托项目的目的,根据时间、范围、对象不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查】项目组实施纳税情况审查时,应根据委托要求,向委托人报备项目审查的人员及时间安排、审查重点、审查方法等。

因审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工作范围受限或证据无法获取,需要提请委托人协助督促被审查人配合,保证审查业务的推进。

因审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伸审查的,应在内部逐级上报复核并提前获得委托人同意。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二十三条【遵循规则】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收集和编制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备查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记录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纳税情况审查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工作底稿应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出具纳税情况审查的结论的基础;(二)工作底稿应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证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纳税情况审查的人员已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本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审查步骤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证据获取】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特定的审查目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查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所有证据都应注明出处、时间、证明内容等要素。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二十六条【质量控制】承接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为保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质量,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出具成果】承接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开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报告。约定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在业务完成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编制纳税审查业务报告;约定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八条【留存备查】承接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成果,由委托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九条【整理归档】承接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对执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取得的资料和记录,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委托方要求交付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应履行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保密要求】承接纳税情况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服务人员应对开展业务时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限】本准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参照执行】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从事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比照本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执行日期】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纳税承诺书

纳税委托书

纳税演讲稿

纳税申请书

纳税自查报告

本文标题: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qitafanwen/409691.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