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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审查

作者:muyifine | 发布时间:2021-02-25 12:08: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1: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法院亦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法院无权做过多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当前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合理,因此,司法部门应将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作为审查的标准之一。沈斌倜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即法院有权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进行审查。1.出于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②提出方案和意见;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④公示告知,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规章制度面临无效的风险。

法律作此规定意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因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只要同时具备“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即可有效实施;而对劳动者而言,法律并未赋予其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决定权,仅赋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的权利,即通说的“民主程序”,但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

求、用人单位强势地位突出,民主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仍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规章制度更多的是体现企业的意志。这一程序显然难以限制用人单位。即,如果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认为该规章制度不合理,即使有提出意见和平等协商的权利,要想真正达到改变此制度的目的依然步履维艰。此时,在司法审判过程再不予以外部干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遭到侵害,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延伸,只有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才能称其为真正的合法。

合理性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度”的把握。具体而言,假如某项规定普遍遭到员工的反对,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这样的规章制度注定难以得到合法有效执行。因此,在现如今用人单拥有规章制度绝对决定权和控制权的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才能促进用人单位在保障规章制度合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综上,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必要且有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一方面要从用人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特性和生产状况来认定,行业不同、岗位各异都意味着在合理性认定上不可能存在统一的标准。如禁烟问题,假若工作场所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理所当然绝对禁止吸烟,但换个工作场地则未必要如此严格要求。另一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还需把握“度”的要求,否则就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而罔顾员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度”的把握可以从“少数服从多数”考虑。

目前,尚未看到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我们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肖峰在其相关论述中还是倾向于法院有审查权的,江苏高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也倾向于法官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有审查权。

原文载中人网

【篇2: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的,管理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和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

(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决定;

(五)会议纪要;

(六)转发上级规章制度而没有增加涉及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通知;(七)其他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文件。

第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所涉及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事项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等,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预测。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等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三)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订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受理规章制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但内容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或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提出 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提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起草部门。

对内容复杂的、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在紧急情况下,法律事务机构对送审的规章制度应当即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在审查规章制度时,需要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需要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前款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公司领导审议和签署。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单位公文管理部门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公布。未按规定公布的规章制度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相应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主办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部门现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 况做如下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或者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所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适当的,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章制度相抵触,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即时清理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修改规章制度,按照本办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03供货方合法性审核制度】

供货方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1.目的: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医疗器械的购进质量,把好产品购进质量关。2.适用范围:适用于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产品合法资质的审核。

3.责任:质量管理部、采购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供货方合法资质审核

5.1.1 是指采购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5.1.2 对供货单位合法资质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4)相关印章原印章鲜章样式(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质量专用章、出库专用章、法人章等);

(5)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必须是原票,盖有出库专用章;(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包括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复印件;(9)如有“三证合一的”可以简化。

5.1.3 涉及委托生产或者委托销售的应当收集以下资料(注:不涉及的不用收集)

(1)企业间委托相关批件复印件;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合法资质,两家都按首营企业资料要求的收集。

5.1.4公司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4)医疗器械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5)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6)医疗器械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5.2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审核。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5.2.1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2.2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2.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5.3 上述资料由采购员负责收集、整理、初审,质管部审核,质量负责人审批。

5.4 对供货企业的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依据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

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质量负责人审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近期发生过质量问题受过行政处罚的供货方;(2)近期抽检不合格的供货方;(3)供应高风险品种的供货方;

(4)对其资质资料有怀疑不能确认其合法性的供货方;(5)质量信誉不良的供货方;

(6)客户对其产品质量投诉较多的供货方。

5.5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质经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发生业务。5.6 质管部将审批通过的资料归档。

第2篇: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

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

【篇1: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审查意见书】

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审查意见书 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起草的《合同管理办法》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请考虑。

一、关于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管理体制规定。有的在计划部门,有的在财务部门,但不管是由何部门管理,都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如果规章中对此未作规定的,应予以补充)

二、关于合同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主要是明确合同签订过程如何控制,避免签订不合法的合同,要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细化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合同管理责任

(写明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

四、关于合同报表制度

(写明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

以上意见,供修改时参考,并将修改意见告知我室。

审查人:___________(签字)

公司法律顾问室:_____(章)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规章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一项日常性的工作。企业规章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规章的合法性、权威性、操作性是法律规范性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规章管理方面,应着重做好规章的合法性审查。

(1)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标准和办法的总称,是企业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要保证其能够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现自身赢利的目的,确保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的实现,就需要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范,明确生产、经营、质量、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等各个方面员工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管理规范,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规章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的体现,科学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的目的是效益的最大化,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企业的规章制度。现代企业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这就要求企业对各个岗位的职责、各个工种的任务、人员素质的要求等一系列的企业行为落实到每个员工,使每个人都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作用。

(3)由于企业规章种类繁多,不同的企业对规章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许多种分类标准。这里,我们仅从规章的管理对象上,可以将其分为四大类:行政事务规章、人事管理规章、生产经营规章、财务管理规章。行政事务包括公司的办公制度、行文制度、后勤制度等,这是一个公司运行的基础;人事管理规章涉及员工的利益,包括录用员工、员工晋级、员工奖惩、员工培训等方面,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生产经营规章属于技术性规章,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市场营销活动顺利进行,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保证;财务管理规章是企业必备的规章,目的是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制度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企业法律顾问对规章的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规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负责审查企业的规章制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起草企业规章。企业法律顾问对规章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的审查,保证规章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做好规章的审查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了解与规章相联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管理企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篇2: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 同 审 查 意 见 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贵行送审的(文件名),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以及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制作单位: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制 作 人:律师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篇3:规章制度合规审查信息说明表】

规章制度合规审查信息说明表

[日期:2007-12-1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规章制度合规审查信息说明表 ○普通○急○特急

说明:1、“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单”栏应填写草拟规章制度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法律、法规、外部规章、监管要求或其他外部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本行规章制度的名称。2、为保证合规审查的质量,对不能按本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送审材料,将作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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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保密审查制度

老城街道办事处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

机关业务工作部门负责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五条 需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区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街道办事处应按前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月8日

第4篇:概预算审查制度

概预算审查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概、预算过程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概预算,是指公司以自建、外包、分包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

项目时所进行的概算及预算。

第3条 责任单位。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管理部门分别为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各

自的职责如下。

1.工程项目部收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的各种资料,编制并执行工程项目预算。

2.财务部对概预算编制的各种依据进行审核,对数值进行复核演算。

3.审计部对概预算编制、报批过程进行审计监控,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

第4条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要求检验工程概、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以下8个方面。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概、预算定额标准。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3.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4.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6.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7.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8.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需要审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申报书。

2.审查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查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审查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及编制说明。

5.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6.审查材料预算价格。

7.审查预、概算编制人员资质。

8.审查其他相关资料及依据。

第6条审查程序。

1. 审计部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指示组织专项审计小组。2.向工程部发送审计通知单,一般是在预概算经总裁审批通过后。3.开展调查确证工作,实施实质性的审计工作。

4.撰写工作底稿,根据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5.上交审计报告至总裁办公室及审计委员会。6.对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7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第8

2.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5篇: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承接审查制

1、坚持预防为主,充分认识广告审查工作是广告业务合法、顺利开展的保证。坚持依法办事,不因人情、合同额、口头许诺等原因违反原则。

2、广告审查的范围及应提供的文件:

⑴广告客户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委托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能否做广告和做某项广告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查,需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⑵审查证明文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生产许可证、技术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代理委托书、专利证明、商标证明等(上述证明复印件即可)。对不能出示证明或证明文件不全、不真实的,在未征得业务部经理的同意前,不能与客户签订合同。

⑶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特别是广告表现形式、诉求对象、广告语等有无引起消费者误解,引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主权及其他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⑷业务代表应同广告审查员一起,了解、审查广告客户的声誉及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合作双方企业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约。

3、由广告审查员在广告制作、发布前进行广告审查,在定稿后的样搞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监督审查意见的执行。

山西及时语商贸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8日

第6篇:内部审查制度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本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经济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对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负责审查。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各科室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六)重点工作

(1)严格审查增量。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出台。

(2)有序清理存量。局各科室(含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3)局各科室要切实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列入本科室的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力量按照清理要求,认真对本科室负责起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文件制度等进行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清理。

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15日

第7篇: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制度

一、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即审查广告客户能否做某项内容的广告,这需要了解有关广告和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会使人们产生错觉或误解。

三、审查广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凡由经营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均须签订广告代理合同。

三、客户签定合同时必须出具营业执照,产品〈商品〉合格证明,广告发布的许可证明。

四、合同需证明:广告内容,图片等,并说明发布起止日期。

五、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六、合同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各自妥善保管。

七、合同签订后如有改动,须另附补充合同说明。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公司发布的所有广告,必须在经审查后,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二、合同由专人进行建档,并负责保管。

三、根据“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发布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四、档案中所保存的“三证”应当齐全,不得丢失。

五、不能将原件存档的,应将其复印件存档。

六、对广告档案定期进行整理,建立健全广告档案,建立广告档案登记台帐,以备随时检查。

七、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对所存档案认真清点,接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管,并将签字后的移交手续上报总经理室。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统计报表制度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并在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半年、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表中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法规学习制度

本经营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规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做到守法懂法,依法经营。经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工商行政机关汇报,以便正确实施。

(1)规定每周学习一次,时间为周五下午15:00开始,时间2小时。

(2)熟悉掌握广告法及其他内容中的规定,尤其要严格掌握,熟知规定中的禁止内容。

(3)每季度组织考试一次,对不合格者扣罚部门奖金外,还要求在进行补习。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送样备案制度

一、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广告公司必须按规定日期将发布后的广告样报、样刊、样带或样图送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具体报送日期由各地定)。

二、其他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定期地通知其备案审查。

(1)在客户要求登记进行发布企业广告时,必须对其广告入手,广告内容是否健康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2)当与客户把广告方案确定不来后,必须进行备案并将其一切合法手续及样稿送至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3)经工商部门审批合格后,并颁发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一、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审查的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二、对广告进行审查是政府赋予广告经营者的一种法律义务,不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广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广告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不能只收取、查验一个证明,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四、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出现。不得刊登、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

二、财务人员必须做到“三懂”、“四会”即懂财经制度、懂会计原理、懂业务知识;会记财、会算帐、会报表、会用帐。

三、财务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要有大局观念,发扬相互协作精神,实事求是。不准隐瞒,不准弄虚作假。及时、准确完整的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并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阿克苏市曙光广告装饰部

规章制度审查登记台账

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单

审查岗位职责

审查委托书

审查调查报告

本文标题: 规章制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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