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审查岗位职责
第1篇: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水资源审批岗1、取水许可
(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水)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2、河道采砂许可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域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3、占河占滩许可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河道工程审批岗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4、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许可水资源审批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权执法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水源工程项目单位或个人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占用国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7、水利工程开工许可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科长。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河道工程审批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水保审批岗
8、水土保持方案(含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序号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河道工程审批岗
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职权执法
行政许可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部分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江河、湖泊
(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组织专家评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提出意见报科长。位和个人
9、入河排污口审批
第2篇: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审查审批项目内容
一、审批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
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
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
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
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
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
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
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
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3、工可研阶段
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报送申请阶段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位置等,并提供申报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
• 航道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掌握和理解工程项目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起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若长江武汉航道局委托航道处出具审查意见时,航道管理处应事先将审查意见上报长江武汉航道局审核。
(三)现场踏勘阶段
根据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图纸和设计资料,局和航道管理处应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的航道条件及工程项目对航道的影响。
(四)审查阶段
当接到审批、审查或征求意见的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符合受理要求,应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文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对方回复;需上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须补充的相关材料及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设计文件、专题论证报告,结合现场踏勘的情况综合分析,出具工程涉及航道有关的意见。
4、工可研阶段审查意见写法主要包括:
• 是否同意码头工程建设,工程所处水道、岸别,航道里程。其建设规模为、泊位数以及码头结构形式(钢引桥浮式码头、直立式高桩梁板、实体斜坡道等等)。• 拟建码头前沿线布置,上、下游角点坐标。
• 现行航道布置条件下,拟建码头前沿线及停泊水域对主航道影响。• 强调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工程施工审查手续。
5、施工组织设计阶段:航道管理处在上报施工阶段有关意见时,应包括以下方面:
• 工程基本情况、所处河段航道情况、航道里程、岸别、是否同意该工程施工; • 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及坐标;
• 施工期间,航道安全保障措施,即专设航标配布情况; • 专设航标期限; • 设标方案简图
在工程施工期间参与施工定位放样;对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施工方清除水下遗留物。
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的审批程序
当沿江企事业单位向航道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提高部分河段航道维护水深时,应按照长江航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申请条件:关系到国计民生、国防安全、“煤电油运”项目的重要物资运输,且运输企业具有相应应急处理机制:中途减载条件,通讯和调度渠道通畅等;
(2)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
(3)申请内容:提高水深时间、区段、维护尺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4)申请时间:计划开始执行前20天提出。
二、申请受理及审查
(1)长江武汉航道局就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可行与否进行审查,在7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具体意见应在开展航道测量等工作的基础上,对该河段的水位变化、航道水深、演变趋势等进行分析预测,航道航标可能的调整情况及相关措
施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
(2)如审查不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直接回复申请单位;
(3)如审查可行,长江武汉航道局应在接到申请9日内上报长江航道局进行审核。上报材料包括:企业的申请文件、分析预测报告和拟订的实施方案、责任协议书和应急处理措施;
(4)临时提高航道维护水深最终以长江航务管理局批复为准。
审查审批时受理材料内容
(一)专设航标审批
1、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
2、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 专设航标行政许可申请 • 水下地形测图 • 施工组织设计 • 专设标委托协议书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 涉及采砂吹填专设航标的,需提交采砂许可证及航道影响报告书 • 涉及桥区航道、专用航道的需提供航标配布设计
3、当收到审批申报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向长江武汉航道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建的理由,并根据通航有关设施的种类、结构、规模不同,应提供下列材料:
1、桥梁工程审查 • 申请文件 • 桥梁工可报告 • 桥梁初步设计
• 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
2、码头工程审查 • 申请文件
• 码头工程可行性报告
• 码头工程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3、架空电缆项目审查 • 申请文件 • 工程施工方案
• 通航净空尺度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 架空电缆架设垂弧图
3、取排水口、管道、隧道、水下电缆审查 • 申请文件 • 工可设计 • 工程平面布置图 • 工程剖面图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4、锚地、转载基地审查 • 申请文件 • 水下地形测图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5、其他工程项目审查 • 申请文件
• 航道影响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工可报告 • 水下地形测图
•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文件
受理审查审批材料料需注意的技术要求
一、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1、码头
(1)、码头选址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河港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在河床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顺直河段,避开河道弯窄、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2)、通航控制河段内不得修建码头。
(3)、码头前沿船舶靠泊水域应不影响航道布置,并留足富裕宽度。
2、码头的前沿线应尽量少伸入可通航水域,不满足设计水深要求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具体要求为:
(1)、河道顺直、深泓近岸的河段,码头的前沿线位置应与规划的航道水深相协调,尽量减少和占用通航水域。
一般情况下,码头的前沿线布置控制在下列自然水深范围内(理论最低潮面或航行基面下):
• 南京至武汉河段:5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5.0米; • 武汉至重庆河段:3000吨级及以上泊位,前沿线不宜超过4.0米;
(2)、码头的前沿位于边滩、河岸冲淤变化较大的水域,除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外,其前沿线还不得位于可能出现的深槽摆动和洪水期航道的范围内。
(3)、新建和改(扩)建码头所处位置上、下游都建有泊位时,应综合考虑上、下游的关系,码头前沿线应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布置。
3、取(排)水口等
(1)、取(排)水口、滑道等水下设施。设置位置应选在河床及岸线稳定、水深富裕、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2)、伸入现行和规划的航道内的,不得造成碍航,并应进行航道影响的专题论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伸入到航道内的临河水下建筑物,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米。在各河段应根据《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的要求,具体确定其顶部高程。
4、锚地、锚泊基地:设置锚地、锚泊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原则上不应占用现有和规划航道,其设置应进行专题论证确定;
(2)、锚地、锚泊基地位置应选在平顺、稳定的河段;
(3)、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最大船舶宽度;(4)、锚地范围应设置专设航标标示。
•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锚泊基地与航道不能兼顾时,锚地、锚泊基地应无条件服从通航需要。
• 锚地、锚泊基地的改、扩建工程,须重新进行航道影响专题论证确定并申报审查。
审查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时需提供的图纸要求
一、图纸的比例为要求: (1)长江上游不小于 1:2000(2)长江中游不小于 1:2500(3)长江下游不小于 1:5000
二、平面布置图的要求
1、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与上、下游已建(在建或拟建)工程的相互位置关系,标明拟建工程前沿线端点坐标。
2、平面布置图应反映拟建工程附近航道情况,标明工程所在一侧航标配布情况、航道界线和零米线。资料可套用有关单位最新测图资料。
3、平面布置图应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的要求绘制,采用相对高程成图。
4、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图幅要求:采用A1幅面,可适当延长,尽量采用一张图幅。
5、报审工程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图纸比例、制图日期,应有制图(设计)、检查人员签名,应有建设单位签章,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签章、并附有建设单位的委托函。
第3篇:审批岗位职责
朝阳区卫生局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定、发证的程序。
二、局长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全面工作;
2、负责签署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及重大、复杂、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三、主管局长职责:
1、负责分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签署除局长签署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四、卫生监督所所长职责:
1、负责公共卫生的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签署除局长签署的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审定意见。
五、科长职责:
1、对本科室分管的行政许可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涉及联审或审核项目,应按时限提出本部门意见;
3、遇重大、复杂、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到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必须到现场;
4、负责签署本科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审核意见。、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监督科室的卫生许可证复验工作进行指导,并
1 负责卫生许可证资料的审核、签发、打证工作:
六、工作人员的职责:
1、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2、按各项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及现场审查;
3、做好卫生许可证的制证工作;
4、送达法律文书及许可证件;
5、及时做好行政许可归档工作。
第4篇:行政审批窗口职责
行政审批窗口职责
篇1:南宁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窗口岗位工作职责(来自:www.xiexiebang.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审批窗口职责)一、窗口负责人(科长)岗位职责1、任职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卫生局窗口的各项审批业务;必须是正科级以上干部。2、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市审批办及单位领导的指导下,主持窗口全面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6、负责组织规范窗口人员执法行为、文书、着装及执法证件使用;7、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负责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各类许可证件(批件);10、负责主持重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讨论会,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合审批事项。二、副科长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
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在窗口负责人(科长)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负责组织科室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精神文明建设、车辆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3、负责检查本科室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以及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4、负责科室各类卫生许可数据的统计、发送及上报工作。5、负责协助科长督促监督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6、协助科长检查本级和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7、协助科长组织对本科室内部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8、协助科长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许可证件(批件),参与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关事项联合审批会。三、窗口首问责任人(监督员)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的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科室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4、执行窗口制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5、参与检查下级监督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6、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按规范制作文书、着装和使用执法证件;
7、在完成窗口受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各类行政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四、工勤岗位职责1、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2、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各项工作任务。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4、严格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计划、制度和许可工作程序、条件及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篇2:山西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职责
山西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职责
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全部进入行政审批事务受理厅。职责是:
1.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初审、受理、登记; 2.负责受理的业务申请分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负责业务处室办理结果的发放,负责办理退件手续; 4.负责有关业务办理的协调、督办;
5.按照有关业务处室要求,负责安排申请人向有关业务处室说明情况;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改、完善资料;
6.负责接待外来人员的政策咨询及业务查询; 7.负责书面通知局财务室收取有关的规费;
8.对各业务处室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季发出通报。 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登记——分类移交——办理反馈——结案存档。
《山西省气象局气象行政审批业务交办表》
日期:年 月 日编号:
山西省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
服务承诺制规定
为推动省局机关进一步转变作风,优质、高效为社会服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行政审批窗口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对行政审批工作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持公共服务场所整洁卫生,设施便利,秩序井然。 二、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服务,以便社会监督。三、语言文明,待人诚恳、举止大方、服务热情。四、实行告知服务。对外来办事人员有关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应及时告知。
五、实行限时和延时服务。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严格按照限期办结制的规定时间督促业务承办单位办理。对临近下班急需办理的业务实行延时服务制度,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尽可能为其提供满意的服务。
六、实行服务监督制度,设立服务监督意见箱及监督电话,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首问负责制规定
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气象行政审批窗口对来访者或申请人实行首问负责制。
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来访者或申请人
询问的事项负责解答的责任规定。首问责任人是指在窗口范围内第一位被来访者或申请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来访者到行政审批窗口办事或咨询,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二、首问责任人应问清来人情况及事由;解答问题做到政策讲清,道理讲明。
三、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窗口受理的,引导申请人交由主办人;不属于窗口受理事项要协助来访者找到有关处室或单位。
四、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诚恳告知应找的部门或单位,并说明走的路线。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有服务对象投诉的,按投诉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办责任制规定
一、在行政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为主办责任人。
主办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材料初审、受理签收、登记分发、督办、与申请人联系、结果反馈等工作。
二、主办责任人负责填写登记簿,向办事人签发受理回执,并进行签章。
主办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公文交接、签收、登记手续,杜
绝收转的文件、材料丢失。
三、主办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受理、整理有关文件、材料。对当事人提交文件、材料不全的,—次性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并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四、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表格及资料。
五、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不全的申请,应在受理时予以指导并提出要求。申请人的请求不合法或没有法律依据,应在受理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办理。
篇3: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窗口主任岗位职责:主持窗口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窗口工作计划、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窗口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进入窗口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进行把关,负责监督检查窗口人员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规范窗口人员执法行为、文书、着装及执法证件使用;负责监管印章的使用;负责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窗口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处理上级和群众关于窗口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协助局领导,配合相关业务处室,提议和发起行政审批专题会;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片长会、窗口主任会及其它活动。
窗口副主任岗位职责:在窗口主任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业务工作、事务工作。负责检查窗口工作计划、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协助主任检查窗口人员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的执行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和签发许可证件(批件);负责窗口各类项目办理情况和数据的统计;协助主任组织对窗口内部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1—
协助主任督促窗口人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办事;受主任委托,负责保管印章,监管印章的使用;负责督促窗口人员按要求着装、做好窗口文明卫生工作;受窗口主任(片区长)委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窗口主任会及其它活动。
组长工作岗位职责:在窗口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协助管理窗口各项相关工作。承担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任务;协调本组日常事务,管理好本组人员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督促本组人员依法行政,按规范办事;组织本组内部管理工作评价;行使组长建议权。
接办件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完成窗口接件、受理、办件、催办、返件等各项工作任务;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执行窗口制定的工作计划、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完成窗口受理、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涉及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文档、印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窗口文档梳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工作;配合副主任,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监督工作;配合主任、副主任,起草相关文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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