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是指《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总体规划(2014~2016 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引调提水工程。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分年度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项目建设负总责。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实施,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2—(二)省水利厅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省水利厅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 六条 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 七条 条 省水利厅制定《江西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引调提水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项目法人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本地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按项目单独编制,统一装订成册并及时上报。
第 第 八条 条 省水利厅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级实施方案的技术指导和合规性审核。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要以满足在发生不同程度干旱时保障对象的基本用水需求为工程建设目标,对水源保证率、保障对象、应急供水量等技术要素严格把关。
第 九条 条 县级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程序:
(一)合规性审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上报的县级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
(二)项目审批:省水利厅组织对县级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并依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 一条 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当年审批、当年动工、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确保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工程规模较大、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分期实施。
第十 二条 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集中行使项目管理权。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批复文件抄送省水利厅及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备案。
(二)实行分县打捆招标方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项目分县打捆招标方式,以节约招标成本,加快招投标进度。要依法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三)强化监理机构职责。依法确定的监理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的现场监理力量,加强过程监督,强化监理职责。
(四)严格实施合同管理。项目法人要依法与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合同内容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 三条 条 项目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建成后出现重大运行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四条 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建设现场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可出具书面监督意见。项目法人应根据督查意见切实整改到位。
第十 五条 条 项目建设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各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或调整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93 号)执行。重大设计变更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 六条 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基础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赣水防办字〔2015〕8 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投资月报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计财字〔2015〕22 号),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的逐级报送工作。
第十 七条 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及时建档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音像材料,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 八条 条 项目建设资金以中央补助、省级配套和地方自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 十九条 条 中央和省级资金按计划下达,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或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中央补助资金计划和省级配套资金计划下达至项目所在市、县,项目建设资金设立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十 一条 条 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6—第二十 二条 条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建设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 十 三条 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运行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良性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四条 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的对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等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五条 条 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设任务进展明显滞后、地方建设资金不足、信息报送缓慢、管理和安全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削减下一轮《实施方案》建设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配套资金。
第 二 十 六条 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察等工作。
第 二十七条 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赣水监字[2014]8号文)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 二十八条 条 对截留、挪用、套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十九条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防办,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防办。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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