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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者:女皇的佣兵 | 发布时间:2020-09-05 07:02: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 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 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 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 机、通讯设备等。交通工具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具。

2.3.4配有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质监机构应配备质量检测人员,且须持证上岗。省辖市质监机构不少于5人,县级质监机构不少于2人;仪器设备配置按苏建质(2000)39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执行。

2.3.5 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制度。(参考文本见附录1)行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科室)工作职责;人员(站长、副站长、总工、土仟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 师、质量监督员、财务人员等)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借聘人员管理制度;人员考核 及奖罚制度;考勤制度;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制度等。业务骨理制度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制度;质量监督工作 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审批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检测仪器设备 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质量监督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 度;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制度;检测管理和申诉处理制度等。

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建立(监督人员工作手册)。

2.4质监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内部科室。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综合科),总工办,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县级质监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质量监督科,监督抽测科,财务科等。

2.5各级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2.5.1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厅委托,主要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2)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考核和管理。(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

(4)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动态,适时组织交流开展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经验,拟定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水平的措施和要求,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统计工作。

(5)组织实施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参与全省工程质量检查。(6)参与省优和国优工程评审、推荐工作。

(7)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8)承担综合性较强或认为有必要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9)完成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省辖市和县(区)质监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丁程项目质量监督中报,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的原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进行监督:

(4)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使用功能及环境质量进行监督;(6)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7)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8)编制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进行监督;(10)参与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和优质工程评选;组织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

(12)参与辖区内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13)建立各责任主体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14)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辖市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县(区)和专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不具备监督能力的质监机构所属区域内的大型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6根据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际情况,质监机构的设立实行“一市(县)一站”的原则,即省辖市和县原则上驹只设立一个质监机构。对于不具备设立质监机构条件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其辖区内的工程由省辖市质监机构直接监督。

2.7已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队定符合要求的省辖市郊区、开发区质监机构,在辖区内监督的工程范围为: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在六层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3)厂房跨度在18米以下的工程;

(4)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工程。

2.8质监机构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年检一次。未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一律不得擅自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3.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3.2质监人员分为一级质量监督师、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一级质量监督师由国家认定,二级质量监督师和质量监督员由省建设厅认定。

3.3对质监人员的要求及一般规定:

(1)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入省辖市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新进入县级质监机构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土木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质监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公正科学,勤奋学习,团结协作,严格监督,清正廉洁;

(3)质监人员在质量监督中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规范及文明用语》(质施函[2002]29号)要求,行为规范,文明执法;(4)质监人员不得跨行业、越级监督工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或变相获得好处;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邀请的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监 督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向建设、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产 品;不得与被监督对象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得在其它机构兼职;

(5)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主监人负责制,主监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

(6)质监人员对外出具的所有文件,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7)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师可按有关规定行使独立签字权,质量监督员无独立签字权;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及(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应由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

3.4一级质量监督师应符合下列条什: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亡学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含6年);

(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5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6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经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5)经过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6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或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验: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质监机构在编人员;

(4)经过省级以上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一级质量监督师资格;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二级质量监督师以上资格;

(2)省辖市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名正职二名副职;县级质监机构负责人宜设置一名正职一名副职。

3.8质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业务培训。一、二级质量监督师每年参加省级以上组织的脱产业务培训不少于4日学时,质量监督员每年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4学时。3.9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两年对质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核发相关匠书;省辖市及以厂质监机构应每年对本站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监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4.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4.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质监机构应核查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报表:(样式见附录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岩土勘察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4)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5)其他需要的文件。

4.3质监机构对报监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口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在收取质量监督费时,质监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4.4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信息库。

4.5质监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报监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

5.1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日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5.2《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按工程规模和类别确定主监人。质监组不少于2人,主监人应由二级以上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5.3《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样式见附录2)。《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5.4《方案》应由主监人组织编写,二级质量监督师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应由质监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其它工程应山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中核批准。《方案》应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5.5 主监人应在丁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 理工程师和其它相关人员。质监组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样式见附录2),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

5.6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力‘案》时,应由主监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5.7质监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6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6.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其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用跟踪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暂停施工通知书》等(样式见附录2),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样式见附录2),定期向社会公布。

6.3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6.3.1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9)在装修过程十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6.3.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5)设计变更的签字盖章;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6.3.3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宁;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和实施;(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7)检验批、隐蔽工程的白检及工序报验;(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10)质量事故(问题)的汇报和处理;(11)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2)工程资料的及的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6.3.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2)监理部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比例)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及审批;(4)见证取样的执行;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的验收把关;(6)监理资料的整理;(7)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驰;

(8)监理指令单及通知单中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9)工程质量验收的执行。6.3.5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检测报告的签字:

(3)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在三天内将不合格枪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

7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7.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及其条文对施工过程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7.2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

(1)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采用定期检查利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检查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按监督工作方案,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休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

(5)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控制情况;(6)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样式见附录2),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单。

7.3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物质量。采用日测、检测仪器等对丁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3)对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利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7.4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川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质监人员到施工作业面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5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1)桩基验收、地基处理:(2)含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验收;

(3)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前;

(4)主体结构验收(含钢结构、木结构等);(5)幕墙工程隐蔽。

7.6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重点 7.6.1地基处理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

(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7.6.2桩基工程(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或验收记录;(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

(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4)桩基施工方案;

(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7.6.3深基坑开挖与支护(1)基坑支护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检查记录和复试报告:(3)基坑开挖顺序;(4)基坑支护监测记录:(5)基坑支护验收记录。7.6.4基础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6.5现浇混凝土结构

(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机械连接、焊接、绑扎)质量;(3)混凝土配合比及汁量情况;(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

(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及几何尺寸;(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6装配式结构(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2)隐蔽验收记录;

(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5)节点联结处理;(6)结构性能试验记录:

(7)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7.6.7砌体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情况;(3)砌休组砌方法:(4)砌体接搓处理;(5)监督抽测砌体砂浆强度;(6)砌休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8钢结构

(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进场验收记录;

(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4)构件的强度试验报告;

(5)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6)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7)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8)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9)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10)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9木结构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3)构件制作质量;

(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0幕墙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4)幕墙工程的三项性能检测报告;

(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构件的节点联结;(7)幕墙的防火处理:(8)幕墙的避雷处理:(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1吊顶工程

(1)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2)吊杆和龙骨的设置间距、数量和规格尺寸;(3)防火、防腐处理:(4)吊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2其它装饰装修工程

(1)原材料及构配件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处理;

(3)外墙和地面的防水处理;(4)门窗框及拼樘料安装;

(5)饰面板、砖的施工质量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6)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3防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

(4)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汽道的设置):(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4给排水工程

(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

(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7.6.15电气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电管的安装质量;(3)导线规格和连接(4)配电箱、盘安装;(5)电气接地和避雷接地;(6)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7)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6通风空调工程

(1)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风管及设备安装质量;(3)工艺性检验记录;(4)风管的保温及涂装质量;(5)功能试验(调试)报告:(6)通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7电梯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轨道的安装质量;(3)电梯检验报告;(4)电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18智能化安装工程

(1)原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2)调试记录和测试记录;(3)智能化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汜录。7.6.19道路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3)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20桥梁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灌注桩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动测试验报告;(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

(4)现浇混凝土混凝土配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5)予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6)混凝土予制件安装质量:(7)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21盾构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盾构设备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工作竖井后座结构尺寸、强度和刚度,基座导轨高程,轨距及中线位置等;(3)盾构组装质量,中线位置、高程控制质量;(4)管片制作、拼装质量(含防水质量);(5)壁后注浆质量;

(6)监控量测地表隆陷、隧道隆陷、土休内部位移、衬砌环内力变形、土层压应力:

(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22矿山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隧道开挖质量;

(3)初期支护质量:钢筋格栅加工安装质量、喷锚支护质量等:(4)防水层铺贴质量;

(5)二次钢筋混凝土衬砌质量:钢筋焊接安装质量、施工缝止水带安设质量,混凝衬砌厚度、外观及强度质量:

(6)监控量测控制隧道净空收敛,适时二衬。(7)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23明挖法施工隧道工程

(1)原材料、钢结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围护桩和抗浮桩基工程质量;(3)基坑丌挖与支撑构件加工质量:

(4)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安装质量;(5)主体钢筋混凝土浇筑棍凝土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

(6)防水层施工质量:

(7)回填质量(包括厚度和压实度);(8)隧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6.24给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管道安装质量:(钢管、铸铁管和予应力混凝土管):(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水压试验、管道冲洗消毒,电机水泵使用功能枪验:(5)管道回填质量;

(6)给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汜录。7.6.25排水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过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平基利管座质量、混凝十抗压强度等;(3)管道安装质量:(4)检查井的质量:(5)闭水试验;

(6)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及记录。7.6.26燃气管道工程:

(1)原材料、管材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检报告;(2)管道安装质量:(3)设备及附件安装质量;

(4)强度试验(钢管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和气密性试验:(5)燃气管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8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8.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质监机构运月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8.2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质量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2)质量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思想因素随机确定:(3)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培训,持证上岗:(4)经抽测对质量确有怀疑的,质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5)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6)每次监督抽测后,船督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样式见附录2)8.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砌体结构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中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保护层厚度;

(2)混凝土结构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梁、板、墙、柱的混凝土强度、缺陷、重要构件的JL何尺寸,—宇要受力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和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独立柱和悬挑结构等应列 为监督抽测的重点。

(3)各质监机构町结合本地区实际,抽测原材料、构配件等。(4)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和弯沉。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予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上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 验。

(5)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8.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人法、拔出法、现场试块封样等;

(2)砌筑砂浆强度一般采用回弹法、贯入法、筒压法、切块、现场试块封样等:(3)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局部破损、尺量法,电磁法和雷达法;

(4)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5)原材料、构配件,采用现场封样,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8.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L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项建筑,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l万平方米计:(4)每层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件;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8.6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1)建立检测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必须建卡立帐,认真填写设备名称、规格、价格、采购日期、编码等,要定期盘点清理,做到帐、卡、物相等。

(2)凡精密贵重型仪器设备,必须由经过专职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使用。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者也应接受过专门操作技术培训;所有仪器设备均须严格按操作要领进行规范操作,精心保护。

(3)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检修、校正。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期限和实际状况到有关部门或厂家检修、校正。

8.7质监机构应对丁程质量监督扪测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9.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9.2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9.2.1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质监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监机构知悉辖区内发生质量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质监机构报告。9.2.2质监机构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9.2.3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质监机构。

9.2.4质监机构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后,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9.2.5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问题)技术处现方案及设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质监机构。

9.3质监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人监督档案:(1)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报告;(2)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3)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10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10.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10.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10.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于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10.2.2质监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谁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10.2.3质监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

10.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质量控制资料(包含两强报告)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10.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首先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同时还应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还应包括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10,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般规定

10,3.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口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10.3.2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样式见附录2)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10.3.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致时,应提㈩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3)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10.3.4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市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㈩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汁、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伞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式见附录2)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电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按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资料。11.2质监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样式见附录2)11.3《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主监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监督工程师签认,经监督方案批准人审查,质监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11.4《监督报告》应根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基本反映参与工程建没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11.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所下结论准确,并不得涂改。

11.6《监督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3)工程实休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7)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2.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质监机构按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记录。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12.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12.2.1文本档案(见附录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5)施工现场建设各方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10)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11)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12)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13)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14)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15)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6)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1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8)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1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20)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21)分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22)分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23)工程质量事故报表;

(24)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记录:(2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2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2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0)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片汇总表:(31)附件l: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32)附件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 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3)附件3: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34)附件4: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35)附件5:行政处罚有关资料(36)附件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37)附件7: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12.2.2质监机构每年定期将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12.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整理、归档要求:

12.3.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12.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文件的归档要求:(1)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必须真实、准确;

(2)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3)归档文件字迹清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归档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卷内文件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②页号编写的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折叠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③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2.3.3案卷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汀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12.3.4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12.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12.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质监员整理,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员移交。12.4.2质监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1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0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1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3.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质监机构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13.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3.2.1质监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3.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13.2.3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服务器等网络及通讯设备;县(区)质 监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modem)。

13.2.4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质监机构应 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质监机构可安 装相关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图书管理、文件管理等办公自动化内容的软件。13.2.5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要求:

(1)市级以上的质监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网络管理员;市级以下的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员,并经过专门培训。

(2)对监督软件的所有使用者应进行培训,达到计算机应用的初级水平。13.2.6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讯要求:质监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及上级质监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主少每月向省站报送一次电子报表。

13.2.7设立网站要求:

(1)市级以上的质监机构应在Iernet互联网上建立独立的域名网站,市级以下的监督机构可以网页形式链接在其主管市的网站上。(2)质监机构的网站(网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①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②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的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③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

第2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9-04-01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背景与意义

应急预案编制作为加强我国应急管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在国家层面,国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进一步健全;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在企业层面,中央企业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完成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也都有所加强。

但是,目前预案编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急预案编制缺少相应的规范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普遍要素不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预案之间相互不衔接,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有的不备案,影响了预案质量;有关应急预案的演练、修订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预案的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实施要点

《办法》共分7章39条,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规范。

1.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保证应急预案质量的基础,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危险性分析情况;三是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是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是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是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是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应急预案的评审 预案的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但又要避免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进行评审,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负担。《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几项评审要求:一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三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四是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五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3.应急预案的备案

备案工作是指导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提高预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企业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办法》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备案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监部门;中央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确定。

4.应急预案的演练

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保证和提高应急预案实效性的重要措施。《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的及时修订是保证应急预案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措施,《办法》不仅对修订条件作出原则规定,还明确了具体时间,规定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1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是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是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是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是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应急预案的奖惩

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手段。《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工作的奖励及处罚条件: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在全国开展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

1.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应急预案管理的进度不同,首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黑龙江、湖北、广东7省市作为全国应急预案管理重点试点单位,全面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为拓宽试点范围,还要求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市(地)为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试点单位,由试点市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整体推进全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省(区、市)安全监管局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

2.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补充和修订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完善预案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国有企业和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率应达到100%,逐步提高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通过演练,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逐步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3.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宣传教育。要求各地结合安全生产宣教行动宣传《办法》,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认识,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防患意识。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指导企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二是加快应急预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要求各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相应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本省的报备范围和部门职责,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另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扩大应急预案管理覆盖范围,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三是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鼓励各地通过发挥安全生产协会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指导企业开展演练、评审和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四是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要求各省安监局建立省级应急预案数据库和试点地区应急预案数据库,重点试点单位建立省市两级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将组织开发应急预案数据库软件,为各地数据库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五是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结合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部门联合应急预案演练,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演练,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检验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键词:应急预案管理

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12月前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4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Q/T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备的,还应出具复审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主要包括以下3个程序:

(一)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形式审查及备案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的通知》(粤安监〔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5篇: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一般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报所在地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避免盲目施救。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预案备案机构。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七)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八)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应急预案备案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抢险救援的情况报省安监局和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16号令),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16号令),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删除所有涉密内容。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式样制作。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标题: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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