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1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臵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臵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臵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街)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街)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
-22.2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督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分委会(设有)办公室对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的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相
-4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区直管国有企业在事故灾难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臵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9)区教育局:指导、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牵头负责协调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0)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旅游安全等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
(12)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污染物回收和处臵工作。
-6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2.5各镇(街)职责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所属辖区镇(街)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臵,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臵、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3.预防与应急准备
-8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镇(街)、区级部门级预警由镇(街)区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责任部门)及各镇(街)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10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臵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辖区镇(街)及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12《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臵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镇(街)应立即采取先期处臵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臵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臵。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镇(街)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处臵工作,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办。4.2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臵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处臵: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14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街)的应急处臵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臵,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镇(街)(包括村居)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臵,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4.3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臵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臵;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6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臵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持。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臵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4.7警戒保卫
-18织,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分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臵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205.3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大队为我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区政府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消防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街)、各行业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22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监站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镇(街)、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6.6.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6.6.3演练
-24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8.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臵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
-26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第2篇:宜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宜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编写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 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办公室。
1、指挥部要掌握全县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2、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和县政府应急值班室保持联系,保证一有情况立即到位。
3、指挥部有权对全县范围内用于抢救工作的人员、车辆及各种物资和人力资源进行调度。
4、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现场抢救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2)积极组织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
(3)组织事故危险区域内的群众疏散和转移;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救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管理;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应急办电话:2789118)。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协调和预警工作。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2、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级别、伤亡和损失情况,向指挥部提供启动预案决策依据。
3、收集和通报事故情况。 2.4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调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由县公安局(包括治安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和消防大队)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大队。一旦事故发生,负责立即对现场进行戒严,疏通道路交通,抢救伤员,维持社会秩序等。
2、由县卫生局组织县内各大医院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应急大队,制定应急抢救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医疗单位对抢救工作所需要的车辆、药品、医疗器械、血浆等要有应急储备,确保抢救工作能够立即开展。
3、县环保局在发生涉及环境安全的事故后要快速介入,协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上级部门采取措施,评估环境影响情况,拿出防范、消除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安全生产各职责部门要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出现事故后要根据指挥部要求快速集结待命。
5、县红十字会负责救援物资的接收管理,必要时承担募捐组织工作。
6、县财政局要筹措资金保证应急费用的开支。
7、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县武装部要与驻军有关部门建立通信联系。紧急情况下,可请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给予援助。
2.5 乡镇(场)应急领导机构
乡镇(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并结合县政府应急机构的设置模式及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组织。
2.6 专家组
县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折本县安全事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加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县政府要建立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接报
和处置应急平台,加强乡镇(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依托政府系统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系统。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3.2 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要有如下内容: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及人员、财产损失概况。
在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负责,当地乡镇(场)积极协调,并采取处置措施。要坚持先人员、后物资的原则,控制事态恶化,对处于危险场所的人员要立即疏散和撤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3 应急救援
现场抢救工作要“先制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同时展开抢救,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
1、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决策。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责成专人组织实施。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指挥长、副指挥长要亲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督导,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3)值班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4)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根据有关部门分工,协调指挥事故现场抢救工作专家组、应急抢险组、善后处理组、勘验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等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和疏导车辆;县卫生局负责伤亡人员救护;县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在配合抢救的同时,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根据事故类型不同,现场抢救工作的组织由牵头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火灾事故由县消防部门牵头;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中毒事故由县卫生防疫部门牵头;建筑物倒塌事故由县建设部门牵头;学校发生事故由县文教部门牵头,交通事故由县交警部门牵头;森林火灾事故由县林业部门牵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安监部门牵头。
3、现场抢救工作中有关通讯、车辆、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保障工作,分别由县电信(移动、联通)、交通、交警、电力、水利等部门负责。
4、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各专业小组按职责分别立即开展工作。
(一)事故调查工作小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公安、工会和事故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主要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导并督促事故单位制定事故整改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调查结果上报。
(二)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伤亡家属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善后赔偿和抚恤,确保社会稳定。
(三)伤亡人员救护及处置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家属接待等工作。
(四)现场清理及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必须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各项善后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要写出应急救援处理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汇总后写出事故整体情况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5、事故救援电话
(一)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2789118
(二)事故紧急救援电话: 医疗急救中心120
火灾事故119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10 交通事故122 学校各类事故 2765137
(文教局)
建筑事故 2765170
(建设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森林火灾事故 2780007
(林业局)
水库坍塌事故 2765253
(水务局)
各类中毒事故2781262
(卫生局)
矿山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2788145(质监局)上述所有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事故灾难,目击者要立即向事故救援单位和医疗中心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值班室。
(四)事故救援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立即出动,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延误。事故发生地较远,赶赴现场时间较长的,要立即通知当地乡镇(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五)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要问清事故地点、性质、报告人的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立即上报县政府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六)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教、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宣传资料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第3篇: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危及生命安全30人以上、中毒(重伤)100人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跨省级行政区、跨行业、跨领域或超出省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跨市地级行政区或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中毒(重伤)、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县(市、区)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3.2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的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1.4方针和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群众救援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指导。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组织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专项组织协调机构为太原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其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部门和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支持保障部、新闻媒体部、信息管理部。
2.2职责分工
2.2.1总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一切力量,以最快速度和最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Ⅲ级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监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2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协调组织各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公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管理和调度工作。具体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决策应急步骤,调度事故现场范围内应急资源和应急队员,安排布置应急任务,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及执行现场应急任务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决定是否执行事故现场恢复程序宣布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对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对人体、环境危害进行鉴定并采取必要措施。
市以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设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工作。涉及多领域、跨县(市、区)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事故现场抢险营救任务主要由消防部队、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及事故发生企业有关人员承担。
2.2.4支持保障部职责
(1)物资采供组。由市发改、经信、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依法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2)安全警戒组。由市公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周边治安及交通秩序维护警戒,协助现场指挥部疏散人群、疏导交通、控制有关责任人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可能对现场及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监测、评价、监控。
(5)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紧急救援资金提供。
(6)法律咨询组,由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法律问题咨询意见。
(7)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管、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抢险救灾。
2.2.5新闻媒体部职责
新闻媒体部由市委宣传部、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赶赴事故现场的媒体进入媒体中心有序工作,防止现场应急秩序混乱。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启事等。
2.2.6信息管理部职责
信息管理部由市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及相关安全专家组成。负责向总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地理信息、事故现场危险物质信息、针对事故制定的具体应急计划、应急对策、其他应急救援经验以及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信息等,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7各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煤炭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救援;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冶金事故救援、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事故救援;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火灾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经营事故救援;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及燃气、供热、供水事故救援;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安全事故医疗救援;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太原供电局: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事故救援;
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企业事故灾难救援。
上述专项应急救援工作部门须编制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及时上报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安全生产事故重要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安监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值班室接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立即报告市有关领导,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重大、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每隔2小时续报一次,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市政府负责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2)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属企业接到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值班室根据警情报告部门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市安委办;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市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建议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副总指挥、总指挥部其他人员及相关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总指挥赴事发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开始较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组织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经总指挥批准,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服从上一级预案统一安排部署。
(3)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展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环保部门开展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并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气象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区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4)市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渠道,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命,为县(市、区)、开发(园)区和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全体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全力配合实施救援。
4.3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事发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市总指挥批准,市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安委办。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统一应急指挥车辆、统一应急救援车辆外观标识、统一通讯联络方式、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四统一”原则,建立快速、灵敏、高效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项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证。
市安委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市、区)、开发(园)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给予补偿。
6.2.6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初期,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及设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项目内容由市安监局提出);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列支不少于100万元、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每年列支不少于50万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县(市、区)、开发(园)区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负责提供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人员避难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办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6.4.2培训
市安监局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进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它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修订完善并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较大安全事故(Ⅲ)级应急指挥体系图(略)
2.应急救援体系图(略)
3.领导组成员通讯联系电话(略)
4.主要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联系电话(略)
5.主要事故灾情分类预测情况表(略)
6.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图(略)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3月03日(地方法规)
第4篇: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2011年05月09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及职责
2.5 市、州、县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与预警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援
4.5 安全防护
4.6 警戒保卫
4.7 社会动员
4.8 监测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储备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沟通与协作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成如下: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安监局局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省军区、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林业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华中电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煤监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治安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1)承担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6)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7)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国资委: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以及本系统在鄂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20)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 市、州、县职责
市、州、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与预警
(1)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州、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市、州、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5)市、州、县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指挥协调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市(州)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省安委会领导及省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行分级处置。
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县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的,省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省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市、州、县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州、县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与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协调
(1)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省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在省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1)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省安委会及省政府备案。
(2)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援
(1)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发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必要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协调支持。
4.5.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依照《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组织对外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省政府。
(2)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6.2 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必要时,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州)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7 资金保障
(1)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8 生活保障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市(州)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技术储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宣传
(1)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培训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地、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
6.11.3演练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各省级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沟通与协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与其他省(区、市)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与邻近省(市)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给予补偿。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5篇: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2.1 组织体系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委会,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省际、港澳和国际救援力量等。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委会或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在国家预案正式启动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Ⅱ级响应时,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单位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进行响应。
4.1.2 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情况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2)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主管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省卫生厅根据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等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排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是:
(1)督促事发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配救援力量支援,省府办公厅协调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9 信息发布
省安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及时上报。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地级以上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省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安委会办公室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督促负有专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建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机构及其专家,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专题
幸福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社区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3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社区领导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和镇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按照社区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 1
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为主,社区要密切配合,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体系
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1、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各辖区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2、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社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社区负责人,社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参照上款及时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主动向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2)预警行动
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及时上报镇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较重(III)、严重(II)和特别严重(I)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Ⅰ、Ⅱ级级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做好配合工作。
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组织实施。社区及辖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积极参与。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响应。
(1)及时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3)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6)指挥和协调。
III级及以下应急响后,镇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镇安全办负责协调,社区要积极配合,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社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社区与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
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社区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镇政府申请辖区以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9、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10、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协助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参与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12、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2)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3)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社区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社区及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定期组织辖区各单位及居民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前指挥。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把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重特大伤亡事故,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靠前挨近,精心安排,组织调度,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大小及态势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确保事故抢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及时报告,严明纪律。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电话或电传报告镇党政办公室。对因迟报、瞒报、错报事故信息或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处置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 7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镇幸福社区居委会
第7篇: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马政〔2005〕15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对于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申请上级派出部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2)市经委参与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3)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其中,国家、省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4)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5)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6)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8)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0)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3)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4)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16)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并为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
(1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9)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20)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
(21)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22)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24)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协调军队、指挥民兵力量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治、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25)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县区、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隐患信息经核实后按程序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必要时报省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直至省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监控信息,并及时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县区。
4.2.1 应急决策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2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3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侨办)、台办、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13)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外围化学事故、核与辐射、群体性突发事件。
4.2.4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经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发地县区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7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2.8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 演习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地、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地、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7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值班室电话:0555—2476433
7.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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