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
渭滨区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 1.1 编制目的……………………………………………………4 2 1.2 编制依据………………………………………………………4 3 1.3 适用范围………………………………………………………4 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1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5 2 2.2 镇、街抗旱防汛指挥机构……………………………………9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9 1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9 2 3.2 预防预警信息………………………………………………11 3 3.3 动 预防预警行动…………………………………………12 4 3.4 预警支持系统……………………………………………13 5 3.5 预警信息发布……………………………………………13 4 应急响应………………………………………………………14 1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14 4.2 Ⅳ 级应急响应行动………………………………………14 4.3 Ⅲ 级应急响应行动………………………………………15 4.4 Ⅱ 级应急响应行动…………………………………………16 4.5 I I 级应急响应行动…………………………………………17 6 4.6 信息报送……………………………………………………18 7 4.7 指挥调度……………………………………………………19
8 4.8 社会力量参与………………………………………………19 9 4.9 信息发布……………………………………………………19 0 4.10 应急解除……………………………………………………20 5 保障措施………………………………………………………20 1 5.1 信息监测保障………………………………………………20 2 5.2 应急支援保障……………………………………………20 3 5.3 技术服务保障………………………………………………22 6 善后工作………………………………………………………22 1 6.1 灾后评估……………………………………………………22 2 6.2 对口帮救……………………………………………………22 3 6.3 社会募捐……………………………………………………22 4 6.4 工程修复……………………………………………………23 5 6.5 工作总结……………………………………………………23 7 附则……………………………………………………………23 1 7.1 名词解释……………………………………………………23 2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5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故编制本预案。
1 12.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渭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3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渭滨区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4 1.4 工作原则 1.4.1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1.4.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要求,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1.4.3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指挥全区抗旱工作。
2.1.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组成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主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的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区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水利)局、自然资源渭滨分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教体局、公安渭滨分局、生态环境渭滨分局、区城区统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气象局、渭滨交警大队、渭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渭滨中队、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益门水文站、市渭河公园管理处、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处、宝鸡峡林家村水库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区应急管理局对外是两个机构,分别以
各自名义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汛抗旱保障中心),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区防汛抗旱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本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和发布全区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发改局:指导抗旱规划和抗旱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抗旱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公安渭滨分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组织编制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负责下拨抗旱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及时收集上报城区受旱缺水信息,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抗旱措施。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收集上报市区绿化苗木的干旱灾情
信息,组织指导市区园林绿化苗木抗旱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区林业(水利)局:负责抗旱归口管理和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资源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水利局、财政局申请抗旱补助费。及时收集上报林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林业抗旱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对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全区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信息。
区卫健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干旱灾害的核查和救灾工作,指导受旱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助与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对救灾款物进行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实况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大抗
旱救灾行动。
区教体局、区工信局、自然资源渭滨分局:负责做好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生态环境渭滨分局:负责做好因旱缺水地区城市集中式和农村“万人千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武警渭滨中队:积极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区城区统建局、渭滨交警大队、渭滨消防救援大队、天台山管委会、南山建委、益门水文站、市渭河公园管理处、市渭河拦河闸工程管理处、宝鸡峡林家村水库:负责做好各自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2.1.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汛抗旱保障中心),具体承担市防指的日常抗旱工作。主要职责:
组织全区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区抗旱应急预案,拟订有关抗旱工作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有抗旱任务的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分析、统计、上报和发布干旱灾情信息;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
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各镇、街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特大抗旱经费、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 2.2 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1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 农业干旱灾害 3.1.1.1 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受旱面积、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值、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成灾面积、减产成数。
3.1.1.2 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下表。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连 续 无 雨(日)春、秋季 15~30 31~50 51~75 >75 夏 季 10~20 21~30 31~50 >50 冬 季 20~30 31~60 61~80 >80 降 水 距平(%)月尺度-40~-60-60~-80-80~-95 ≤-95 季尺度-25~-50-50~-70-70~-80 ≤-80 年尺度-15~30-30~-40-40~-45 ≤-45
土壤相对湿度(%)60~50 50~40 40~30 <30 参考指标 成灾面积比例(%)5~10 10~25 25~40 >40 减产成数(%)<1 1~3 3~5 >5 农田水分盈缺值(mm)<50 50~100 100~200 >200 受灾面积比例(%)10~20 20~40 40~60 >60 人饮困难率(%)10~20 20~40 40~60 >60 河道径流距平值(%)-10~-30-30~-50-50~-80 ≤-80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 城市干旱灾害 3.1.2.1 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 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下表: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主要指标 缺水率(%)5~10 10~20 20~30 >30 参考指标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10~-30-30~-50-50~-80 ≤-80 地下水深埋 下降值 0.5~1.0 1.0~2.0 2.0~3.0 ≥3.0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
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2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农业信息 气象、水文、农业、城建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事发地做好相关准备。
3.2.2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镇、村供水情况等信息。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办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 10 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 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 3 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2.4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 3 个地区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书面向区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书面向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3.3.2 干旱灾害预警(1)各镇街应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3.3 供水危机预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各镇街会同区住建、水利等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供水预案准备。
4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干旱风险图(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
(2)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抗旱预案(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2)抗旱预案应包括预案执行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5 3.5 预警信息发布 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启
动与解除抗旱预案。当发生全区中度等级干旱或出现 3 个地区以上严重等级干旱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预案。
4 应急响应 1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划定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或阶段),确定四、三、二、一级四类抗旱等级,对应于轻度干旱、中度干旱、重度干旱、特大干旱。
4.1.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住建、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Ⅳ 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 当全区区域内大面积连续 15 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 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时,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 组织措施: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区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提出抗旱工作具体要求,同时向区政府提交抗旱工作建议。
4.2.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分析,按照预案及时落实抗旱措施。(2)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3)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和管理,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4)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蓄水。(5)对机井、泵站等水利设施进行维修,对淤积破损的渠道及时疏浚整修,保证正常运转,输水畅通。(6)动员农民开展抗旱浇灌,加强农技指导,减轻农作物损失。(7)恢复抗旱工作 24 小时值班。
4.3 Ⅲ 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 当全区区域内大面积连续 30 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 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 组织措施: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区防指发出抗旱工作紧急通知,提出抗旱对策和具体要求。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抗旱现场会,研究部署防抗干旱灾害各项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工作。
4.3.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预报,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2)统筹做好抗旱水源管理和调度,落实电力、油料、零配件等各项抗旱服务保障。(3)排查现有水源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和人畜饮水困难情况,组织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发生临
时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
(4)动员干部群众支持抗旱,及时修复病损抗旱供水设施,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抗旱灌溉。(5)抗旱服务队全面投入抗旱工作,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6)气象部门加密监测天气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7)城乡备用或已关闭的水源井,要落实管护责任,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8)加强节水宣传工作,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强化节水灌溉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节约水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4.4 Ⅱ 级应急 响应行动 4.4.1 当全区区域内大面积连续 50 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 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人饮困难率达 40~60%时,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 组织措施: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防指指挥长报经区防指副总指挥长批准,区政府发出抗旱减灾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安排抗旱减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把抗旱减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力以赴抗旱减灾。区防指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督促指导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检查指导落实本系统抗旱减灾措施。
4.4.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组织落实抗旱措施,重点落实应对大旱的人饮解困措施。(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节约有限抗旱水源。(6)
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提前修复城市抗旱应急备用水源,适时投入运行。(8)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9)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 I I 级应急响应行动 4.5.1 当全区区域内大面积连续 75 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 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毁种、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启动I 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 组织措施:(1)由区防指组织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长同意,报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召开全区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全面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政治任务,按照中心工作来抓,全力以赴抗旱救灾。(2)区政府加大抗旱财力、物资保障,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3)区防指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领导会议,研究抗旱救灾方案,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抗旱工作进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
4.5.3 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加强应急值班。(3)实施受旱地区所有抗旱水源的联网调度和科学用水管理。(4)启动抗旱应急调水、供水、限水等特殊对策,做好“弃农保人”的用水安全准备,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5)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全面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及时启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实行分片分区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7)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9)财政、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救灾安置资金。(10)组织饮水困难而又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1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 4.6 信息报送 4.6.1 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 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6.3 凡经区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6.4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7 4.7 指挥调度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 在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8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9 4.9 信息发布 4.9.1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涉及减灾救灾方面,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
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0 4.10 应急解除 4.10.1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4.10.2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4.10.3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本级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1 5.1 信息监测保障 5.1.1 干旱灾害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落实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各单位实行24 小时值班。
5.1.2 水利、气象、农业、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等旱情信息监测,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2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 应急队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建一支由消防及机关
干部组成的区级抗旱应急分队,人员不少于 30 人;各镇街也要组建自己的抗旱应急分队,人员不少于 20 人。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5.2.2 交通运输。区交通局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 医疗卫生。区卫健局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开展群众健康检查。
5.2.4治安管理。公安渭滨分局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2.5 物资供应。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抗旱物资储备库,储备抗旱水泵 80 余台,发电机 50 余台等,保证抗旱物资需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其它抗旱应急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6 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区政府每年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各镇街、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自筹解决所需的部分抗旱资金。遇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和拨付抗
旱资金,区发改局、区林业(水利)局要及时下达抗旱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3 5.3 技术服务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和分析决策会商系统、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 善后工作 1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镇、村要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10 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 6.2 对口帮救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镇、村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订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3 6.3 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镇、村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4 6.4 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由区林业(水利)局统一组织对抗旱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维护,对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维修和更换。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5 6.5 工作总结 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后,对抗旱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总结,通过走访,广泛征求意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累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建议,15 日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
1 7.1 名词解释 1 7.1.1 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 7.1.2 防抗干旱灾害: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3 7.1.3 墒情:指农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情况。
7.14.4 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 5mm/d)的天数。
5 7.1.5 降雨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6 7.1.6 受旱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 7.1.7 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
之比。
8 7.1.8 减产成数:指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9 7.1.9 绝收面积:指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
0 7.1.10 农田水分盈缺值:指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 7.1.11 土壤 相对湿度: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2 7.1.12 人饮困难率: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灾区人数之比。
3 7.1.13 河道径流距平值:指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4 7.1.14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5 7.1.15 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6 7.1.16 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7 7.1.17 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 7.1.18 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
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9 7.1.19 抗旱服务队:指水利部门组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其业务受同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0 7.1.20 社会化抗旱组织: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1 7.1.21 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2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视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2 各镇、村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预案。
7.2.3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