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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8篇)

作者:15111108128 | 发布时间:2020-06-20 06:49: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提高对事故事件应急反应救援能力,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事件扩大,项目部按照铁道部大西公司及项目管理机构的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施工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管理办法。

项目部应确保应急预案能正常运转,在需要时立即启动。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并做好演练记录,持续改进。

二、工作机制

1、项目部及下属各综合队都要建立完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应急体系,针对各自管段的工作实际,按照贯标工作要求,辩识和评价各类重大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实施性应急救援预案。

2、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接到应急事故、事件的信息后,立即向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报告,并及时传达组长的指令,通知应急救援领导组成员进入应急救援工作状态。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实施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安质科统计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料并存档。

3、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救援领导组: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对外协调工作,确定应急救援措施,救援行动迅速准确,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1)组

长: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决策。(2)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履行应急救援的指挥及应急救援措施决策职责。

(3)成员:认真履行职能部门职责,完成组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办公室:负责安排组织调配交通工具、协调应急救援组工作,接待来访,公布有关信息。

工程部(技术室):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提出相关的复工方案。负责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方案的制定。

机物部(机物室):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物资、机具、设备的调集方案,建立有关救援机械及设备台帐。

调度:负责事故事件应急救援人力资源的调集方案。

安质部:负责与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事件情况,参与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

公安部门:负责民爆危险品、火灾、交通事故事件应急救援措施的制定,调动警力维护事故事件现场秩序,参与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按专业系统上报事故事件。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室,值班电话:(市电、传真)

三、应急准备

1、项目部将本管段分为第一综合队、第二工综合队、第三综合队,一但所属区域发生事故,立即汇报项目部并启动应急预案,附近综合队要全力配合。

2、机械物资部根据项目区域,汇总区域内各项目的机械设备信息,收集区域内其他友邻单位专项救援设备(如钻机、大型起重设备、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等)情况,一但该区域内项目发生重大事故,区域内项目可就近提供及时的设备支援。机械物资部要及时进行更新。

3、综合办公室掌握项目部部领导的行程并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联系,至少有一名领导能够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综合办公室收集管段交通工具情况,并能够随时调动,满足抢险需要。

4、工程部负责项目施工调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图纸、施工过程记录等资料;负责大型非标设计、临时结构、技术标准、实验检测与检验手段、结构计算及验证等资料。

机物部负责机械设备功能性状、机械设备使用规程规定、物资材料验证等资料。

安质部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工作的文件(电报)要求、应急预案等资料。

应急救援资料分别存放在对应的业务部门,分类分项目保管,一但发生重大事故,各部门必须立即拿出对应资料,保证随时使用。

四、应急响应 1、事故报告(1)报告原则

事故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发生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综合队队长或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项目部主管生产及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向上级部门办公室通报。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通告后,根据项目部领导当时所在的地点及交通条件,尽快组织安排经理部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

(3)报告内容

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发生事故或险情所在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包括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介入的情况。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4)报告责任

发生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各级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时间、规定的程序、规定的内容报告。报告延迟影响事故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项目部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报告程序报 请项目部领导,启动本预案。并同时通知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其他成员待命。

(2)项目部领导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救援。重大(其它)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领导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3)现场救援

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组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参与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情况,救援工作分为以下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组:项目领导及领导指定人员组成。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分组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提出协作要求;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现场救援组:由工程部、机物部、安质部及对应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

组织管理和技术力量、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等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技术支持组:由总工和工程部、安质部、机物部组成。制定抢险技术方案,收集事故有关资料、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对外联络组:由书记、办公室、调度组成。

负责对外沟通、发布信息、对外接待等工作,确保抢险在正常的外部环境下进行。

对局经理部及时汇报,获得局经理部的帮助与支持。

对地方政府加强联系,使地方政府了解事故真相,获得理解与支持。

对新闻媒体加强沟通,减小事故的负面影响。善后处理组:由党委、办公室、安质部、财会部组成。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事宜。3、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按照应急救援领导组的安排,由一名领导主持区域对事故处理前方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部门指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业务,并随时作好补充救援力量的准备。

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对应部门要求上报信息时,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新闻单位介入时,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接待,发布新闻信息必须经过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批准。

五、应急终止 应急救援领导组根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由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宣布本次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领导组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六、保障工作 1、宣传教育

安质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应急预案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预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人员力量保障

管理力量:项目部工程部建立全管段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并掌握人员动向,确保应急救援管理力量及时调集到位;

3、应急救援物资:机物部根据本标段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综合队的施工特点,要检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必须满足应急救援预案的需要。

第2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x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发„xxxx‟xxx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 2 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臵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臵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臵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臵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臵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臵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臵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 3 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臵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风险隐患分析、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臵程序与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臵、响应终止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臵、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臵工作流程图、应急处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 4 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臵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臵需要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臵相结合等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 5 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臵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增强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臵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商责任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 6 预案编制,参照市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和组织评审。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应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与相邻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将预案送审稿及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 7 预案简本一并报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转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臵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 8 案,确需保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臵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图书馆、车站、机场、码头、体育馆、商场、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县应急办应根据辖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指 9 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参加、指导演练活动。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应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臵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臵程序、主要处臵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 11 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3篇: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2015年3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罚则、附则8章40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1] 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第4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 2014-11-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预案制定主体】单位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预案分类及侧重点】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单位,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案制定】单位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至少包括:分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衍化规律,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至少包括:调查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单位组织专家、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预案的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预案修订】单位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地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组织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备案事项公开】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和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备案时限和分级】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备案文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审查和处理】受理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单位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抄报或者抄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第二章的要求制定并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备案的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单位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预案汇总】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备案指导】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单位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责任倒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备案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单位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备案】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单位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5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版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26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 第九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区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主体职能和指导性;区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办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街办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科学性原则。重点突出,结构严谨,简便易行,科学实用。

(四)系统性原则。预案体系完整,预案之间相互衔接。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三)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编制标准、导则和指南。

(四)本辖区、本单位危险源及危险程度分析、预案演练执行情况及单位的实际。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及其职责;监控、排查风险隐患及应急准备措施;信息报告(报警)与发布、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

-5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第十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必须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参照市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办理。

-7 预案评审专家组通常邀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人员5人以上组成,专家不得少于3人,明确评审组组长。

预案评审的步骤:一是听取编制单位对预案编制情况的简要介绍;二是查阅预案编制过程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能力报告等相关材料;三是对预案重要内容进行现场质询;四是专家集体研究讨论;五是形成评审结论。

预案评审通常在5天前将预案内容告知专家,重要或者涉密预案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市总体应急预案邀请省应急管理相关专家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共同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各区县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组进行评审;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单位邀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和有现场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行业专家和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联合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和联合单位有现场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审;其他应急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

-9 人民政府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应急预案备案时,预案管理部门应将电子文本录入预案管理信息库,并向备案单位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备案预案名称、相关资料明细、备案时间、联系人及电话等。

预案涉及保密内容时,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应急预案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按级别和权限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其执行力和效果须在2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应急预案管理应建立资料库,实行预案编号管理制度。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号区分见附件。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 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

-11 第三十五条 应急演练应成立评估小组,通常由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专家和具有实际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市应急管理评估小组主要负责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区县联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工作,区县和部门组织的其他应急预案演练,自行组织评估。

评估基本内容包括:演练准备情况、演练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处置情况,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程序和方法:对应急演练方案设计组织评审,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对演练的流程、控制、效能进行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提出改进意见。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六条 应急演练前应制定演练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安全保障责任人,并对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估人员进行培训,对参演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和防护常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30日内,应将演练评估报告及演练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13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四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个工作日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编写的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7篇:应急预案评审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评审制度

一、目的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生产单位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的基本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三、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签发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

2、领导小组副队长:×××

××× 协助组长负责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3、领导小组成员:×××

×××

×××

×××(1)负责《施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2)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和准备情况,并对抢险或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4)负责组织施工原因调查和分析;(5)负责应急演练的策划和实施;

(6)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7)经营部、工程部参与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8)负责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技能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9)定期对应急预案评价人员、应急救援、抢险队员进行培训;(10)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11)对施工现场抢救效果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4、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演练的策划与实施;

(2)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采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形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制定过程等内容进行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应急预案形式评审内容及要求,见《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要素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正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为细化评审,可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急预案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表中的评审内容及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完成《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a关键要素

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应急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职责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b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

2、评审程序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争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会议评审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

(2)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b通知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具体评审时间;

c将被评审的应急预案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3)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评审工作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b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向评审人员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情况; c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d应急预案评审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e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4)领导小组应对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就邀请当地安监部门参加。

(5)修订完善及意见处理

a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b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c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d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评审;(6)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五、评审要求

1、应急预案编制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副组长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2、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73号)的要求;

3、应急预案编制涉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当地相关部门同意,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附有专家名单。

六、评审原则

应急预案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符合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

2、对照相关标准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依靠专家,综合评定,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七、评审依据

应急预案评审应依据以下文件,并考虑单位实际:

1、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2、地方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行业有关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3、可能存在事故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八、评审人员

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应由以下人员参加:

1、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熟悉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知识;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性: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3、完整性: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符合本指南评审规定的要素;

4、针对性:应急预案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部位;

5、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信息报送、响应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合理;

6、规范性: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7、衔接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预案是否衔接。

十、应急预案评审应考虑下列信息:

1、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2、外部应急经验;

3、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十一、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下列事项:

1、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2、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3、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4、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5、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6、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7、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十

二、应急预案评审应明确下列内容:

1、应急预案评审的频率;

2、应急演练的方法;

3、应急演练的频率。 十

三、培训

1、培训和训练应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2、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演练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的方法;

3、部室根据本部门实际要求,确定各自的演练内容,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4、在进行应急演练前,演练部门要制定演习方案、演习方式、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5、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事项: (1)、学习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2)演习方案和演习方式;(3)演习现场规则;(4)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5)安排相关的后期工作;(6)编写书面报告;(7)演习人员进行自我评估;

(8)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

6、进行大型应急预案演练时,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及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参加,进入现场观摩指导。

7、应急预案演练应检验和评价下列效果: (1)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2)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3)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4)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5)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6)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7)应急预案的经济性与有效性;

8、应急预案结束后,演练单位和部门要在15日内,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编写书面报告,演习人员要进行自我评估,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演练总结报告),修订完善的应急预案,上报安监部。

第8篇: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团结路小学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为防范和及时妥善处理好学校安全等突发紧急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提高突发紧急情况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切实有效地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件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一、学校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吴 松

副组长:马拥军 张保庆

成 员:常艳红 雷艳文 赵亚琼 杨慧珍 徐林静 郭伟斌 丁洪涛 2、应急信息联络小组

长:马拥军 杨景刚 付国申 赵阳 3、主要职责:

(1)、出现突发事件时,在现场或第一时间到现场的领导小组人员,首先负责指挥协调现场,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同时汇报组长或副组长。

(2)、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实施救助工作。

(3)、根据情况及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4)、指挥协调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信息联系和上报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

二、应急情况类别划分

学校安全等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危害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事件和灾害。学校安全等紧急情况主要分为事故、事件和灾害三大类。1、事故类:

主要有教学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食物中毒、校舍倒塌及设施、器械损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等。

2、事件类:

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恶性群体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等。

3、灾害类:

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雷击、地质性灾害、破坏性地震、火灾等。

三、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图

四、突发学生打群架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治安组值班员迅速到现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根据情况迅速打“120”和“110”请求支援或直接送该生到医院就医。3、报告领导并通知其它有关人员到场进行组织工作。4、班主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并通知伤者家属。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治安组值班员和相关年级组领导、班主任迅速赶到现场。 2、根据情况迅速打“120”或“110”请求支援或直接送伤者到医院就医。3、通知领导和其它相关人员到场进行组织工作。

4、组织保护好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5、及时通知受伤者家属。6、积极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六、体育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指学生在体育课活动中,因活动保护不当造成的事故,轻则挫伤、擦伤、关节损伤、肌肉抽筋、拉伤,重则造成骨折、呼吸紊乱、严重休克甚至丧失生命。伤害事故一般发生在球类、体操、田径等运动项目中。1、组织机制(1)组织领导

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处理由校安全领导小组和体育教研室主任组成。(2)人员分工

报警:体育课授课教师

调查报告:德育处主任、体育组长 协调:行政值班干部、体育课授课教师 护送伤者:治安组人员、班主任、2、体育活动事故的预防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学生好胜心强,经验不足,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预防事故的意识,教师要教育学生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完善活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动场地要保持平整,不应有坑洼、石块等,地面不宜太硬、打滑;球架、球门要定期检修。

(3)教学和训练、竞赛活动必须精心设计、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①建立良好教学秩序、重视课前准备;教师、学生着装规范,必须穿着体育服装上课,学生不准穿皮鞋、有跟鞋、凉鞋,女学生不穿裙子上课。

②精密组织教学,加强纪律教育。体育教师必须经常反复地向学生进行遵守纪律、遵守常规、服从组织、遵守游戏规则等方面的教育。

③培养学生自我保护、相互保护的意识。

④体育教师应掌握特异体质的学生情况,掌握合理的运动量、注意区别对待。在运动量的掌握上,教师要随时注意学生的生理反应,进行合理调整;教师对于病痛、体弱、伤残的学生要及时关心,安排他们免修、见习等。

(4)重视准备活动、加强医务监督。教师应根据上课内容和气候情况决定准备活动的内容,严禁不做准备活动就进入体育活动,准备活动要充分、有针对性;学生应掌握自我医务监督的常识。(5)加强保护措施。严格裁判、禁止粗野动作,不使用错误的推、拉、撞等危险动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3、体育活动事故的处理

(1)在场人员发现险情后要及时报告在场老师、校医和班主任,紧急或情况复杂时还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有关教师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判断伤情,先行急救;遇到重伤的或不能判断伤情的,应及时送医院检查、急救或打“ 120” 救护电话。

(2)及时通知家长及其他监护人,以便做出救治决定,并作好安慰工作。

(3)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作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4)重大的伤害事故要及时上报。

(5)事故发生在课上或因学校设施原因造成伤害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校医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保险公司。(6)前往医院探视,随时掌握伤者身体康复情况。

七、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报警程序 :

(1)发生火灾时,现场教师马上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同时迅速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2)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教职工救助人员、扑灭火灾。2、组织实施:

(1)在场职务最高人员为指挥员,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学校全体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3)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4)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等、洗脸盆等。

(5)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6)如果可能,要迅速启用广播系统,学校领导用广播指挥师生疏散或灭火 3、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4、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4)严禁组织学生参加灭火。八、校园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 2、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学校治安组、校领导、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报警。

(2)根据案情向公安机关报案。3、处置措施:

(1)接报后,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2)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并做好登记。

(3)根据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经请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4)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4、注意事项:

(1)注意保护现场,以便为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2)各级领导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九、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学校之间的,因各种矛盾纠纷而采取围攻、静坐、游行、罢课等方式对抗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师生人身安全、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事件。1、处置事件的组织: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2、报告程序:

(1)发现突发性群体事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2)根据事态向公安机关报告。3、处置措施:

(1)接报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同时向校领导报告。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态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3)如有人员伤亡,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伤亡病人送往医院救治。

(4)立即组织人员控制局面,平息事态,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5)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向上级部门汇报。4、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遇事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果断措施。

(2)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少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十、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和紧急情况报告制,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一旦发生安全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对照应急预案做应急处理;重大以上紧急情况发生后,学校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专门应急信息联络小组负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一)值班安排

1、每天白天安排一位校领导负责校园总值,校门口安排教师和安保人员值勤。 2、保证校园每天24小时有治安巡查和值班。(二)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等,伤亡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十一、善后处理

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学生家长、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十二、调查与结案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紧急事件的等级,对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展开调查,查清事实,查明原因,限期报结。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本管理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团结路小学

2012年2月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20篇)

餐厅应急预案多篇

本文标题: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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