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十六)一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明确政法工作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建立党对司法运行机制的保障,强调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是政法工作的主要目标及工作任务。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情况,中央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时向其提出“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以保证重大案件牵涉的“重 大利益关系”绝不影响司法裁判、扭曲司法正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以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主动向其提出“报告”的形式予以监督。
二是《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要加强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党对司法活动的制度保障。《政法工作条例》用专章(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合力。” 其一,建立体系。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推动建立健全与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配套的监督制约体系、权责清晰的司法
责任体系。
其二,做好公开。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
其三,优化环境。《政法工作条例》要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被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推进。
三是《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要加强党对司法队伍的领导,建立党对司法活动的组织保障。它要求司法队伍的建设满足:
其一,政治过硬、信念坚定。
其二,业务过硬、责任过硬,敢于担当。
其三,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清正廉洁。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公正司法不仅是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保证,更是法治中国建设成效最为直观的标尺。“党的领导”是公正司法最为强力的指引与支撑,也是司法权运行机制能够健康发展,公正的法治环境得以生成,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强的最为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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