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十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十三)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适用主体?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的适用主体涵盖了政法工作各层级、各方面党组织。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二个主体,地方党委。
地方党委的政法工作领导责任,涵盖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维稳)、统筹政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政法改革、社会治理体制(平安建设)、党委执法监督、政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司法环境、干警履职保障和其他等11 项清单化的职责任务。总体而言,《政法工作条例》对地方党委职责的规定较为宏观。
一方面,绝大多数的职责本身就是其他党内法规或法律规范所赋予或规定的,是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的应有之义。例如,2015 年 12 月 25 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 10 条,就明确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对政法工作履行职责。《政法工作条例》对地方党委职责的规定,基本上是围绕政法工作四大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的细化规定,同时要
求地方党委给予制度、政策、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另一方面,作为政法单位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其上下之间的隶属关系、职权履行方式等也较为特殊。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中,“条块”关系错综复杂,政法单位既要处理好与上级政法单位之间“条”的关系(或领导或指导),又要协调好与地方党委“块”的关系(或领导或双重领导)。“条块”关系是一种微妙的政治生态平衡,因此《政法工作条例》没有打破,也不必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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