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三)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三)司法权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因为司法机关是由权力机关塑造的,国家的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当务之急。它不仅与执政党的政治目标,我国的政治框架具有高度的逻辑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应对当前中国所面临的重大政治问题。
司法权地位和作用的提升,归根结底取决于执政党对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重视。我国国家的政治框架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政治制度。我们要认真地对待这套制度,它是先辈们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凝聚了立国者深刻的智慧与期望。
一方面,我们不需另起炉灶,进行伤筋动骨的制度变革,而应该自信地在这套框架内,踏踏实实地发展民主; 另一方面,我们不宜回避这套框架的核心方面,只发展那些边边角角的民主,而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平台,堂堂正正地发展中国式民主。
对我国司法权的认识,必须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本,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末。我们需要本末兼顾,但不能舍本逐末或者本末倒置。只有如此,才能够不偏离党的领导,不偏离国家政体的要求。
从根本上看,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决定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权的塑造和监督主要体现在:
第一,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第二,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的质询。
第三,人大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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