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四)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二十四)各级党委政法委是由若干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包括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他通常担任书记; 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人;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省以上还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负责人、主持机关的负责人(即秘书长)。
这些人组成的领导集体即政法委员会,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既有能力、下面也有责任领导同级政法部门的工作。
目前,中央政法委的书记是政治局常委; 省一级政法委书记都是当地党委常委,而其中大多数是专职书记; 在县市一级政法委书记也是当地的党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的“常委”职务体现了中共对“政法委”的高度重视。“政法委”是一个领导集体,委员会中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委员,省以上还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首长,对委员会工作负总责,副书记和委员各有分工。
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与同级政法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协调、指导关系。各级政法委员会的书记,要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一般不得兼任同级其他政法部门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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