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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

作者:lwyy2005 | 发布时间:2020-11-27 07:30:5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条例》共有 9 章 39 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条例》自 2019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

基本概念 政法工作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

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体责任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政法工作指导思想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政法工作主要任务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有关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

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决策制度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执行制度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

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监督制度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法工作十大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说明 现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起草背景和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 年2 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随后,《2018 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将《条例》列为 2018 年完成的重点项目,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起草,中央政法单位参加。

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编办、财政部和中央政法单位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向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并通过他们向各省(区、市)党委征求了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反映,《条例》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体现

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对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是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同时,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作出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再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达成了共识。

12 月 21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后,我们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作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12 月 27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二、关于《条例》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 根据党中央对制定《条例》的总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关规定,起草工作中,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最高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习近平总书记直接指挥下。

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明确了代表党中央立章程、定规矩的工作定位,坚持从党和国家事 业发展的高站位、大格局来起草《条例》,防止只从部门

角度考虑问题。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新时代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政法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的内涵,全面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

第二部分(第二章至第五章)是领导主体及职责,明确了党中央、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的地位作用、全面领导内容等重大职权。第三章规定了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其地位作用,细化规定了重大事项领导责任。第四章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员会设置组成、职责任务,以及党委政法委员会与政法单位的关系、党委政法委员会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第五章规定了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明确了其地位作用、职责任务,规定了建立健全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和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

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

第三部分(第六章至第八章)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明确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其中,第六章规定了请示报告制度,对向党中央以及向中央政法委请示和报告的具体事项作了清单化设计,并对向地方党委及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等作出了规定。第七章规定了决策和执行,明确了决策和执行原则,对地方党委、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决策和执行分别作了规定。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完善监督体系责任,对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加强监督制约、督促检査、巡视巡察、考评考核、整改追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第九章)是附则,明确了条例》配套事宜,规定了《条例》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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