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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共8篇)

作者:kuikang | 发布时间:2020-05-18 09:19:3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浑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浑源县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在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县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了认真部署安排,现将近期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固定经营点7家,春节临时零售经营点30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凡上级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我们均能及时传达学习,有的转发给企业自已学习,使其尽快地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免在管理工作中出现肓目,无章可循现象。

(二)以浑安办字【2011】45号文印发了浑源县2012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以浑安监字

【2011】47号文对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工作进行了安排、浑安监字【2012】4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工作的通知。

(三)注重安全教育培训,为做好2012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组织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进行培训。

(四)做好安全常规检查,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议精神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工作组,于1月15至16日对县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工作。检查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对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7家固定销售点、30家临时销售点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应急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基础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对部分堆放混乱,无明显标志的经营户责令当场整改,督促违规经营点进行专柜销售,专人经营,限量存放,设置警示标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按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我县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对县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整治,加大对销售非经允许进入本市的产品打击力度。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县安监局以危化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牵头对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不间断巡查。

二是督促2家批发企业对市场销售产品进行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

三是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巡查力度,认真履职,切实保证安全。

第2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汇报材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汇报材料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今年上半年,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狠抓隐患整改,召开了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各村、乡直各单位签订了《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力地促进了全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XX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我们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协调抓。在去年开展的烟花爆竹布点规划中,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我乡按照每个村1-2个点,集乡3-6个点来布点规划。配合协调县安监部门将全乡原来的93个持证户,整合核减为现在的31个持证户,全乡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经营安全得到了有效整顿、规范和保障。

今年,县政府部署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百日整治行动,是继去年烟花爆竹布点规划之后,是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布点成效的巩固,是对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综合治理的一次大型专项行动,我乡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要求,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经营安全。现将我乡“百日行动”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4月14日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后,我乡迅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落实县会议要求,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公安、市监、安监、司法所、村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4月17日召开了第一次小组工作会议,会议学习了《XX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百日整治行动方案》,并按乡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任务,制定具体行动措施,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保整治实效。

(二)进一步营造宣传氛围

去年的布点规划,经营秩序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春节、清明期间,无证经营、不规范经营、不安全经营的情况呈现死灰复燃之势,有证户状告无证经营的事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我们在百日整治行动中,将宣传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全乡悬挂横幅6条,张贴通告21份,持证户和无证户逐户发放了宣传单,发送了手机消息,并经常性、长期性出动宣传车和利用电子显示屏飘字等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检查力度

烟花爆竹经营百日整治行动以来,全乡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检查活动。一是4月23日-24日,由乡政府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乡所有商户,挨家挨户检查摸底,看是否有无证经营现象,并予以登记,告知其违法经营事实,同时宣传整治行动的处理措施。此次摸底行动,共清理全乡有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现象的商户达110家。二是5月8日,针对第一次摸底情况,再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烟花爆竹经营进行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持证户存在的不规范经营,不安全经营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对无证经营户,下达纠正无证经营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登记其存货和来源,责令其自行处理存有的烟花爆竹。三是6月10日—11日,乡领导小组第三次组织,针对无证户自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自行整改不到位的再次书面告知,对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协调持证经营户收购,对态度不好的,予以严厉批评教育,作为下次行动的重点整治对象。

(四)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6个持有证户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已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对8个持证户定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设备器材均已按要求配备到位。三是有4户经营人不懂灭火器材使用,对其现场进行了示范培训。经培训后,受训人都能熟练操作灭火器。四是无证经营户已自行整改65户,其余户均已承诺自行纠正到位。各位领导,我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百日整治行动,远远未达县政府工作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配合安监部门对无证经营户进行处理。积极探索以有证户协作的方式,对无证经营,非法渠道供货的现象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同时建议县安监部门加大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杜绝向无证户供货的行为,加大对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和无证经营的打击力度。

第3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汇报

xx县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2010年以来,xx县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狠抓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规范安全准入条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切实落实“打非”责任,着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县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稳步发展。现将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2010年我们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职能,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推进了监管部门的横向联合,强化了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形成了统一的安全管理机制,集多部门的监管力量,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全县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的同时,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公安、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庆日期间,及时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对 1

查出的安全隐患都限期进行了整改,2010年至今,全县共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点316个,查出安全生产隐患85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都限期进行了整改,取缔非法销售点12个、非法储存窝点2个。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

2010年我们结合xx县烟花爆竹销售工作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了摸底、调研,对换证的经营企业重新进行了审核,对安全距离、安全通道不符合标准规范特别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坚决不予换证;认真做好烟花经营网点规划工作。经营网点做到布设科学,结合不同地区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实际,合理布设零售网点,及时对不合理的布局进行调整,并根据网点周边精况,科学确定储存限量;尽可能满足和方便了广大市民的需求做到网点覆盖广泛,疏密有致,布局科学合理;同时要求批发企业和经营户按照 “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配送”的五统一原则,严格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经营人员安全培训,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全部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同时严厉查处经营非法、伪劣产品,加强对零售点的安全监管,特

别是加强了城郊、乡镇零售网点的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保证了经营安全,杜绝非法产品流入市场。目前全县共有烟花爆竹经营点316个,批发企业2家。未发生过烟花爆竹伤亡事故。

三、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

我们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张贴公告、树立固定宣传牌、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宣传,宣传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和惨痛教训,使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走进社会、走进基层、走进家庭,对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五大执法重点行为,即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烟花爆竹的;变更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地址或者新(改、扩)建仓储设施未重新办理许可的;储存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的。XX县成立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部门组成专班,分季节在重点时段多管齐下全面展开打非治违

工作,打非治违中共收缴非法运输、违规存储烟花爆竹76件,合计6000多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7起,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个。通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当地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

五、监管突出问题

在监管工作过程中,我们联系批发企业,通过批发企业掌握烟花爆竹市场动态,了解经营网点的进货渠道,经营网点的进货严格控制在批发企业中进货。经了解,我们发现部分经营网点不规范进货渠道,不在本县正规的批发企事业进货,存在“偷货”现象,私自从外地进货并对其他经营网点少量供货,成为违法的“批发网点”。我们经过多种途径掌握了一些实据,多次上门进行执法,但由于无法找到其堆放产品的仓库,业主采取强烈的抵制情绪,态度强硬,拒不认过,执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实施。“偷货”现象的存在和对其执法难以实施成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两个突出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制秩序;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按期或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的召

开信息互通会议,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突出执法重点,积极开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引向深入,确保取得实效。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第4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201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我市2010年度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为实现“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市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责任状。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部署、落实2010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八个规定动作”落实到位。要制定限放工作目标和奖惩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市(区县)政府的要求,逐一落实本单位职责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与其他部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看护作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无缝衔接”。

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单位内部及系统内部春节期间燃放秩序的维护和禁放工作,确保单位内部和系统内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区国资委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 二〇一〇年元月

第5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中共管城回族区委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委值班室:

漯河1·19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书记连维良指示和郑政办明电〔2011〕26号文件要求,我区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采取措施

一是行动迅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1月20日9:00,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安排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局、教体局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大检查、大排查工作。

二是领导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会议。1月20日11:50,我区组织召开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紧急会议,区长岳希荣、副区长罗国君、区安全监管局、商城路派出所、十八里河派出所、南关街派出所、二里岗派出所和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通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的行政正职参加了会议。会上,岳区长传达了市委书记连维良同志的重要指示,并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充分认清当前形势,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得力措施,落实好市委连维良书记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要求十二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继续开展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确保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稳定。

三是短信提醒,强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政府向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送短信,强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当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排查结果

经过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全面排查、检查,我区无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由于2011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许可证》尚未下发,所以我区目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截止1月20日14:00,未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于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工作,区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初步确定的经营网点有66家,符合郑州市在我区下达的零售经营网点总数控制在80个以内的要求。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管城回族区委

2011年1月20日

第6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XXX镇2015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我镇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无事故,镇政府与你单位(经营户)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

一、你单位对辖区,包括行政职责、执法管理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保无私产、私销、私运、私储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发生。

三、确保不发生任何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四、你单位要与下属(管理)单位和组、户及烟花爆竹合法经营户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保证无“四私”行为,做到层层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专人与销售点联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档案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状况,制止不安全行为,堵塞不安全漏洞,整改不安全隐患,不得出现失控现象。

六、经常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销售旺季及节假日期间随时进行检查。所有检查都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当事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隐患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处100—500元罚款,可吊销许可证。

七、辖区、管理区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坚持安全条件,建立专柜销售,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严禁超量存放。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单位、村、组和专管人员有权禁止销售,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重罚。超量存放的,对超量部分坚决予以没收。

八、管理督促烟花爆竹销售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经营操作规程,严禁烟花爆竹接近火、电、高温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必须单独设立储存仓库的,储存量不得超标。督促经营人员及时参加安全培训。

九、严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出让、转借或变相出让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重罚外,一律收缴《许可证》。

十、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的宣传活动;辖区内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等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和超标产品。

十一、目标责任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XX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镇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2015年1月1日

第7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200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8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

盱安发[20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春节以来,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因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火灾和伤亡事故。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把硬件设施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

1 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它条件必须符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

(二)严把购销环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2 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批发、经营A级产品,向零售单位配送B级产品,在燃放点必须组织燃放B级产品,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配送下列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二、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向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配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配送单位对配送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

三、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

4 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歌舞厅、体育场馆、商(场)店、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政府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军事设施、军事禁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油库、气库、加油站等)、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四)严格执行燃放安全规定。燃放B级产品安全距离为50米以上,燃放C级产品安全距离为30米以上,燃放D

5 级产品安全距离为10米以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 6 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盱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一 年二月 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意见 抄 报: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 盱眙县安委会办公室 2011年2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街道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汇报(共6篇)

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本文标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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