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汇报
第1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情况汇
报
按照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下发的《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全力开展征收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计生等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抚养费专项征收领导小组,并对全镇计生状况、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通盘研究,制订了切合我镇实际的征收方案。二是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动员,首先组织了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专干参会的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传达县动员会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对各村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数,明责加压,以压力传导动力。会后,各村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营造“违法生育必究”的浓厚氛围。三是依法依规征收。一方面组织人员逐户上门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思想工作,督促其按期缴纳;另一方面,实行强制征缴,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到“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
目前,全镇已征收社会抚养费XX.X万元。
1、进一步加大宣传,消除思想误区。在原有宣传方式的基础上,扩大工作组人员与外生户的见面率、群众政策知晓率,让其明白不及时上缴社会抚养费,法院可以起诉,采取强制执行,从心理疏导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说服教育引导,以提高征收率。
2、讲究工作方法,注重方式方法。对素质较高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的,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和感化措施,有利于保证征收决定的自觉履行。对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外生户,采取一定的政策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观认识不到位,客观上又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联系执法部门,用强制力迫使其履行征收决定。
3、启动优惠政策,促其早交快交。近期,我镇对主动上缴的外生户采取一定的政策照顾,予以减免XX%征收费,以此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争取下一阶段有新突破。
第2篇: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汇报
---费的情况。
(一)收缴费用。 2007 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2008 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2009 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2010 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2011 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合计征收万元。征收金额已全部入库。
(二)使用情况。 我镇社会抚养费全部实行乡收县管。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龙溪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是 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副镇长
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二是 制定《龙溪镇社会抚养费征...2---2011年征收万元、2012年征收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
4---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
6---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
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篇3:XX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专项工作汇报
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XX市XX镇人民政府
2013年月日
XX镇位于XX市的西北部,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
社区,个村委会,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人,其中育龄妇女人。镇人口计生办公室和人口计生服务所现有在职人员人,其中行政人员人,事业编制人员人,聘请人员人。全镇村级现有人口计生专
8---多次上门动员仍不肯缴费的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力度,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镇人口控制目标如期实现。今年上半年全镇出生人口人,其中:一孩人、二孩人(政策外人)、多孩人,人口出生率‰,自增率‰,符合政策生育率%。
一、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情况
近三年以来,我镇计生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底止,我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累计万元,其中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分别是万元、万元和万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金额万元,其中2011年强制执行宗,征收金额万元,2013年强制执行宗,征收金额万元。近三年,尽管符合政策生育率逐年提高,但全镇各年累计征收金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征收成效较为明显,具体做法有以下五
10---序,依法征费,我镇制定了系统的宗卷管理制度,注重加强台帐管理,坚持一户一案一台帐管理,对违法生育的对象逐户建立管理台帐,实现专人填写台帐,专人审核台帐,专人管理台帐,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票相符。同时加强督查依法征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实现“一案、一帐、一卷”管理,公开征费标准,公布征费程序,公示管理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让依法征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依法行政水平,我镇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专业培训,采用派发法律法规宣传单张、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编制案例归档资料及定期组织人员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规范和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
政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计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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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的工作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调查取证难。由于大量的育龄人群外出,违法生育多年不归,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比较困难。所作出行政处理的决定难以按时准确送达。仍需加大征收力度,进一步增大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严厉打击社会
抚养费欠费“钉子户”。
(二)执行难。对一些无钱户、赖帐户,人口计生部门无权采取其它强制措施,从而造成人口计生案件执行难。
(三)执法人员编制少。由于镇级所属执法人员编制少,政策外生育对象库存量多,导致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强度大,行政执法显得力不从心。
(四)业务培训较少。依法行政讲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执法业务知识要求较高,但目前相关的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相对较少,直接影响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效果和案件办结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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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73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1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03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03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2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02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06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0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3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第4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
起草说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实践证明,《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及规定的主要原则,总体上是科学、可行的,但《办法》在执行中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
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修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
二、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
《条例》制定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减少各地差异,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基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意政策衔接,保持相对稳定。
三、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征收对象,缩小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条)。
(二)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第五、六条)。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臵了一定幅度。
(三)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主要考虑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当事人财产权利影响较大,应该由县级计生部门统一负责。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第八条)。
(四)增加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对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第十条至十七条)。同时,第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五)落实收支两条线,确保全额上缴国库。为落实原《办法》关于“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
数额挂钩”(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
(六)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第四条)。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第二十五条)。送审稿重申,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九条);新增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协助调查的义务,明确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的责任等。
第5篇: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编号: 委托机关: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托机关: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委托机关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委托给受托机关行使:
一、委托权限:对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送达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的义务,委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切事项。
二、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期限: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三、受托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受托机关所属行政区域。
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织金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17年10月1日
第6篇: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
(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
(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
(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
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第7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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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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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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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五、送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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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
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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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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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论文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阜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摘要:社会抚养费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现今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征收难等问题,笔者结合乡镇工作实际,对基层抚养费征收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这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它是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加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岗位的实际工作,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对于缓解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存在的问题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补偿计划外生育对社会资源造成的消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发现难。在实际执行中,计划外生育的发现是具有一定难度的。一般都是在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社区计生干部的不断地摸排中逐渐发现的。由于城市区的人口流动性较大,租房户等流动较快。一般情况下,租房户都不会主动到社区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只有需要社区开具计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时候才会到社区主动登记。加之部分计划外生育户到处打游击,一个地方租住时间很短,育龄小组长还未发现进行信息登记,住户已经流到其他地方,因此计划外生育的发现非常不容易。
2、取证难。对于有群众举报、有育龄妇女小组长发现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需要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具有执法证的计生工作人员,因没有强制权力,除当事人坦白承认,在问讯笔录上签字肯定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人证词或者其他书证或物证。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计生部门很难看到超生孩子的出生证等证明,当事人否认、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基层执法者几乎很难取到其他证据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据。
3、征收难。这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及时当事人承认计划外生育事实,但是对于社会低保户、无业人员等无法缴纳或者故意隐瞒财产拒不缴纳的情况,除法院强制执行之外似乎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但是及时是强制执行,仍然存在征收不到或者征收不全的情况,征收难的问题是社会抚养费中最突出的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层次上的原因,也包括群众意识的因素。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先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对于征收细则上的规定还不是很健全和完善。比如说,法律规定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种中存在诸多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体现在许多方面:在征收主体上,有的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有的是委托乡(镇)街代征;在征收对象上,有的是当年案件,有的是历年案件;有的是流动人口,有的是本地居民等等;
2、群众法律意识淡泊。养儿防老的思想和意识在加剧、有钱后想多子多福的陋习、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法制意识淡薄,促使很多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些蔓延,使得很大一部份人无计划生育。比如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也有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也有的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还有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而生育的。
3、征收责任部门认定难。由于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均可以成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责任部门,虽然国家计生委于2004年1月1日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发现地、户籍地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协商确定征收事宜。但由于各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驱使,发现地一般自行征收,不予通报协商。而这三者之间的社会经济状况多数不尽相同从而导致违法生育费征收标准差异或重复征收。
4、行政执法不力原因。尤其是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执行的标准、方式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所以不同程度上存在采用土办法、土政策的现象。比如说,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征收标准上,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上,有的执法人员碍于人情,对征收强制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和威慑性。
三、对策思考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诸多难题,笔者结合基层计生工作实践,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首先要求维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都要统一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立法本意中。同时,涉及抚养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结合本省实际具体化,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另设抚养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法制统一,还要求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与相关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相衔接,在行政收费法未出台的情况下,抚养费征收的原则、程序,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具体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尽量参照相关法律。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 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征收地域管辖界定。目前违法生育对象中人户不一致、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做到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中的任意一方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互通信息。违法生育的子女多数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生活、就学,可以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唯一管辖地,辅之以两地通报信息、委托现居住地征收等项制度。或者,在目前多方管辖权不变的情况下,将有关通报、协商制度法规化,并规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共同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定征收管辖权。
4、征收标准上完善。确定征收标准时,尽量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依据经济条件较差方的收入标准计征。这一原则虽然无法杜绝人们到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超生少缴费的情况,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收到维护社会公平之效,不会产生消极攀比。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由所在村、镇相关部门、计生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并附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调查记录;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为高收入人员,则不能轻易以居住地或户籍地收入作为计征标准,要共同收集线索,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明其实际收入,尽量做到征收适当。
总之,社会抚养费通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强制性收费,来弥补政府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事业增加的投入,具有积极作用。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思考和研究,希望对于解决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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