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案件具体岗位职责(共4篇)
第1篇: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法官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
法官
为规范离婚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供审判人员参考。
【本规范学习之用,未经许可禁止公众号转载,欢迎朋友圈分享】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的“法律”按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上述法律及离婚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国务院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有时还要参照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7、《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1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备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农村小产权房在判决分割财产确定归属时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第二部分 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部分 需要查明的事实
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查清男女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及其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三、核实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证记载的号码是否一致。
四、查清女方是否在孕期、终止妊娠手术六个月之内或哺乳期。
五、查清双方系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还是属于包办婚姻、胁迫婚姻。
六、查清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状况,结婚登记前是否同居生活,是否购置共同财产,双方及双方父母、家人为二人结婚是否购置财产、赠与财物、彩礼。
七、查清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实际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出生日期及姓名,现子女与何人共同生活、何处就学,年满十周岁子女对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父母对帮助自己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
八、查清二人婚后感情状况,何时产生矛盾,产生矛盾原因,曾经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导致此次离婚诉讼的原因,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对于被告方认为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的,已做或准备做哪些和好工作,如一方属于现役军人,需要其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开具双方同意离婚的书面证明。
九、对于一方提出的对方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严重侵犯一方直系亲属合法权益、犯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逐一向另一方当事人核实并对提出一方的证据予以审查。
十、对于一方提出的因另一方与他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就其受到伤害程度进行核实。 十
一、询问双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起止时间、探望权的行使的意思表示;询问双方起诉离婚前是否存在抚养费给付争议。十
二、个别案件必要时需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父母健康状况。 十
三、查清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情况,是否有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机动车、家用电器、家具、存款及其他经济权益),为双方当事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期限、保险费交纳情况、将要取得保险收益)情况,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情况,建立住房公积金(现住房公积金数额)情况,上述共同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存款)由谁占有或使用。诉争财产中是否含有一方父母婚前或婚后出资权利登记在己方或另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查明时注意出资的时间、来源、偿还的情况。十
四、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权,是否有股权(股份持有情况、所持股份类型、所持股份数额)。 十
五、查清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如有查清债权人姓名,债务形成时间,债务形成原因,已偿还债务情况。 十
六、询问双方对个人婚前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见(包括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否给对方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时间),涉及公房承租问题的,询问承租方是否同意另一方继续居住、居住期限、是否支付费用,必要时征求房屋产权单位意见,不要求继续居住、要求给予住房帮助款的,查明其住房条件。 十
七、询问双方对共同债务或者一方提出属于夫妻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偿还的意思表示。 十
八、询问双方对共同债权由谁享有的意思表示。 十
九、询问双方对持有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及其他股份持有人的处理意思表示。第四部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管辖问题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需由被告提供证据(其认为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的证据,包括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而后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并要求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允许原告提供反证,结合双方提供证据情况及程序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裁定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二、送达问题
1、原告起诉离婚时明确写明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交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承办人在无法与被告家属取得联系或取得了联系但其家属亦不知被告下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报社刊登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缺席开庭审理。
2、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的需有被告本人或直系成年同住亲属签收,方可有效。
3、离婚案件中,没有极其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有效送达(不含公告送达)即缺席开庭判决离婚。
4、在受案后发现原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应就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监护人或他人向法院表示愿意做原告监护人的情况告知被告,并询问被告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要求被告提起特别程序确认监护人,本案中止审理,等待特别程序案件的诉讼结果。
5、在收案后发现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应当向被告的监护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确认被告的监护人以该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函或法院作出的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为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多人争当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要等待诉讼结果;对于当事人的监护人拒不履行村委会、居委会监护职责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予以确认。
6、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送达婚姻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财产情况登记表,在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或双方进行调解时,亦向原告送达上述两表。
7、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如果是未决犯应当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联系,能否直接送达,如果上述机构同意直接送达,和有关收押单位联系提讯需准备的法律手续,如果上述机构不同意直接送达、收押机关亦不同意邮寄送达时需中止审理,等待可以直接送达后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处于服刑阶段,先向原告全面核实诉讼请求、案件事实、离婚理由、依据的证据及要求适用的法律,如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则应通知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开庭前承办人到服刑地与被告会面询问,征询被告的意见后,并将其意思表示告知原告,最后再缺席开庭审理。
8、如果原告为外国人,起诉时其在中国需提交其护照证明,如本人无中文书写能力,其提交的外文起诉书及委托书、外文证据需要有专业翻译公司(司法局指定目录中的)提供的翻译文本,并自行提供中文服务;如果原告起诉时在外国,需提交护照、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及我国使领馆的认证书。如果被告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需由原告出资提供起诉书等法律手续的外文译本,法院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选择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服务,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先由原告垫付,最后法院判决决定具体负担情况;如果被告为外国人并在中国境外的或被告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原告能够提供该被告在中国境外的居住地址或联系地址的,通过北京市高院外事部门进行送达;被告为中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原告方无法提供其在国外的联系地址,也无法提供其在国内的联系地址,法院无法联系到被告亲属,或联系到其亲属亦无法查清被告的居住地的,通过涉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三、是否继续审理问题
1、女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当中,在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正在孕期或在六个月内做过终止妊娠手术或仍在哺乳期内,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如原告坚持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被告方当事人出现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当中无法出庭的,则应中止审理。
3、如果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应告知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4、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在其他方面存有争议,特别是在财产权属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确权之诉或合同之诉,而一方当事人又坚持等待确权之诉结果要求一并处理财产的,则案件应当中止,等待确权之诉或合同之诉的裁判结果。
四、是否应当准许原被告离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法律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在法律规定当中,出现了比较原则性的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此的“其他”可以理解为一方犯有严重犯罪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严重侵犯另一方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患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3、对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如果该精神病人系被告,其有成年家属做其监护人并且其生活起居及费用得到解决的,可以准予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4、对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作的,应尽量维持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或在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的另一方又起诉离婚的,要认真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及还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五、财产分割问题
1、财产分割应以《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分割原则及意见为依据,从照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出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加以分割。
2、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如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房屋归购房合同载明的购买方个人所有,如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除下述第十一条外原则上应确定为夫妻共有。购房时间与婚姻登记时间为同一天,且不能证明先后的特殊情况,应推定房屋为婚后共同所有。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产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全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仅支付购房首付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并办理贷款,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此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登记产权人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占购房款总额比例的房屋所有权应属登记产权人所有,剩余房屋产权份额应根据还贷情况、家庭贡献大小等具体情况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6、婚前或婚后他人因政策原因假借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离婚时发生产权争议的,在不违反国家限购政策情况下原则上产权属于出资人,但需严格审查出资证据。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的认定应从借贷发生的原因、过程、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审查借贷的真实性,确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否用于家庭投资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无法证明借贷的真实性或借贷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应认定举债方为实际债务人。
8、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如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离婚时约定履行义务,离婚协议中的此种约定的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所附带的财产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0、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拆迁取得拆迁款和安置房屋,原则上应视为原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而不能视为经营性收益,仍应当视为个人所有。但如果拆迁款或安置房中包含了对另一方具有专属人身性质的补偿,如该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在拆迁时另一方可能被列为被拆迁安置人,从而享有一定面积的购房优惠,此时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则处于共有状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前取得拆迁款,婚后全款购买了房屋,且仍登记在该个人名下的,所新购房屋应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是婚后购房,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到购房款来源于拆迁这一特殊事实,只要能够查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拆迁款,即可以认定该新购房屋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如果购房时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优惠的另一方对该房亦不享有份额,但在离婚时应当对其给予一定的补偿。
六、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但已经与男方或其家属生活一段时间,并且男方坚持要求抚养的,应考虑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2、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归属应遵循其本人意见;
3、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诉讼时子女与哪一方当事人一起生活。
4、确定抚养费时,应先考虑子女的生活需求、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收入及今后子女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抚养费包括一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其中重大医疗费一方支出后另一方应负担二分之一,择校费等重大教育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
5、确定探视权,可以在判决中注明抚养子女一方需为探视地方提供便利和协助。对于双方就子女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判决行使探视权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明确探视的具体地点及时间。
6、离婚时一直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索之前未给付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1、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形是法定的,法官不得另行设定。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夫妻关系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由主张离婚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另一方否认存在家庭暴力,应从报警记录、就医记录,视听资料、悔过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审查。
八、其他
1、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可以在判决中一并处理腾房的相关事宜。
2、一审判决的离婚案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未生效之前,不得再婚。一审调解离婚的案件在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一审判决离婚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应为当事人开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3、调解或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应收缴双方结婚证,并开具证据收据。
4、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篇:案件审理室工作职责1.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审核科级机关报批或备案的案件。2.受理党员和公务员不服本级和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上诉。3.承担本级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诉讼事项。4.办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协审的案件。5.实施执纪监督,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3篇:初任法官审理案件应遵循几个步骤
初任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初任法官在刚刚承办案件时,常常会觉得无从下手,不知道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什么样的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简要说来,初任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庭前准备
在立案受理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就要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有:
(一)审查诉讼主体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当事人的审查一般要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一般审查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首先要审查诉讼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了证据的提供方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法院是否签收认可。其次要审查合同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以及有效期是否一致,如果有效期不一致的,则要求其提供签订合同时的营业执照,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主体已经存在。如果合同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则应有两份营业执照、两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一份说明,说明合同主体与现在主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公司名称变更还是其他原因,1
合同主体如何演变为现在的诉讼主体,同时要求提供企业变更为现主体的证据。
2.审查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法院不能依照职权追加原告;追加被告应征得原告同意;不能任意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有义务关系的应当追加。此外应结合民事法律中具体条文衡量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若原告只起诉数个侵权人中的一个,那么对其他侵权人不应予以追加,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侵权人分担。
3.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对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审查,首先看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合法,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否注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特别代理的还要注明具体所授的权限。其次,对于代理律师还要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并抄录执照号码及有效期,或留存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本是否核对无异,并签收认可。代理律师所在律所一般也会出具所函,证明其确实在此律所执业。
(二)审查诉讼请求
审查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这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关键的关键。诉讼请求审查若不准确,必然造成案件性质
定位偏差,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的请求进行客观归纳确定,并经原被告认可记录在案,对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及时进行增加变更。其次,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主张的案件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案情重新确认案件性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法律条文中所应满足的法律事实,确定正确的举证责任主体,并在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中,判断能否支持原、被告的请求。
(三)审查收取的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
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收取当事人诉讼材料和诉讼证据涉及材料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收取的材料证据不合法,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法院收取任何材料证据应当审查下列相关事项:
1.是否注明诉讼材料及诉讼证据的提交人。
2.是否有审判员或书记员的签名。
3.复印件是否与原本核对,并注明“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4.当事人提交多份证据的,法院应编制证据序号,并把编制情况制作笔录,由当事人认可。
(四)审查发出的诉讼材料、期间和送达
从立案受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陆续发出的诉讼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决定书、听证传票、开庭传票等等。这些诉讼材料均要加盖法院公章,并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送达当事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向公众发出开庭公告、向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调卷前后向其他法院发出调卷函和退卷函、诉讼保全时向银行等其他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人民法院在发出各类诉讼文书时,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法院还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
向当事人发出的各类诉讼文书,均需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因此,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哪种送达方式,法官应当提前确认。对于当事人有可能拒收最终裁判文书,或者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流动居住的,可以在开庭前让当事人签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保证及时有效送达。
(五)审查鉴定、评估、审计、计价的申请
民事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程序常常出现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及比较专业的经济类问题时。以鉴定为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出现较大争议时,法官不能随意判断几百上千万元的工程价款,常常需鉴定机构依据建筑行业标准出具专业意见。其启动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二是法官依职权提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二是在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下如何选定相应的鉴定机构。
对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启动鉴定。对于双方自愿要鉴定的,法院原则上不能不给鉴定。如果双方同时选定了一个鉴定机构,法官只需要审查选定的机构有无鉴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如果双方各自选择了不同的鉴定机构,经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资质原则和回避原则进行指定。二是一方申请启动鉴定,另一方反对,此时要综合案件情况来判断。如建设工程上的闭口合同如果已经完成履行或已经竣工验收,那么不应启动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法,应按《合同法》规定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以申请鉴定变相抵制履行。如果闭口合同建设工程完成到一半不能得出价款结论的,必须进行鉴定,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也要强制鉴定。如果法院已做出鉴定决定而原告不
同意鉴定、不提供工程资料,那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视为举证不能。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省高院已公布了一大批近几年优秀鉴定机构名录,可由司法技术部门委托鉴定。
(六)进行庭前听证与证据交换
庭前听证是庭审程序的缩减版,内容主要包括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主持调解、法官询问等。庭前听证可以帮助当事人熟悉开庭步骤和规则,使双方明确彼此的证据更好地准备庭审,法官也可以通过听证进一步了解案情,确定庭审重点,预先做部分调解工作。法官一般要提前制作听证提纲,按照提纲的内容和步骤开展听证。庭前听证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交换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要结合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确定每一法律关系中将涉及的证据,查看双方是否提交全部的证据。
2.全部的证据要交换给对方出具质证意见,书记员要将质证情况做好记录备查。
3.检查是否已归纳确定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问题,归纳争议焦点,并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确定庭审调查重点,明确审理思路和方向。
4.结合案件性质以及争议大小,分析案件难易程度,确定适用程序是否正确。
5.对于法院收集的证据,应由审判人员宣读,并简要说明证据调取过程和出示目的,然后交申请方辨认,再交对方辨认。在双方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后,由双方发表意见,并互相质询。如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仅简单地表示否认或怀疑,而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辩驳,或虽提出其他证据线索,但审判人员审查认为已有证据足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法庭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予以认定。如当事人能提供反证或新的证据线索,则可申请法院重新调查取证。
二、开庭审理
(一)对开庭的准备
1.制作规范、具体的庭审提纲。法官对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要做到熟练掌握,在庭审中要表现出相关的职业素养。因此庭审过程不能随意发挥,应按照规范格式提前制作庭审提纲。庭审提纲的内容包括核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权利义务清楚、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解阶段、宣布休庭等等。庭审时审判长应按照庭审提纲中的规范步骤和规范语言引导庭审。
2.提前准备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的问题。庭审是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发表主张和进行反驳的重要场所,也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大好机会。法官应对庭审做充分的准备,7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对于有异议、有待查证的事实和证据,法官应提前准备庭审中向当事人发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按照庭审提纲的步骤宣读完程序事项后,双方当事人真正开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庭审最重要的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成败。在开展法庭调查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向双方当事人重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在庭前准备阶段证据交换时应已归纳一次。宣布开庭后,庭审事实调查开始前,法官应将有争议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证据、无争议的证据进行条理性客观归纳,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排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当庭说明本案审理的重点和审理方法,再进入法庭事实调查,按法律关系的顺序逐个审查争议焦点。对此引导语言,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
2.在当事人不能按“诉辩式”围绕庭审重点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提示发问,把握庭审主动权,进行有效庭审。目前我国庭审“纠问式”已经改为“诉辩式”,法官也从以前的主动询问改为被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只在案情需要时适当发问。但如果庭审中当事人不懂法律,被告不针对原告的请求和证据进行答辩和反驳,原告不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进行再反驳,或者原、被告均在法庭上规避法律进行诉辩,如本来是无效合同,双方仍认为是有效合同,或明显是有效合同双方均认为是无效合同,那么此时法官有权利也有职责进行提示发问,不能只引导不提问,一味在原、被告间传来传去,应主动干预,必要时对关键问题直接发问,禁止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对此,必须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法官向当事人问话要客观,对原、被告的口气要一致。
3.注意举证的启动和关闭。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被对方否认后,主张方应负举证责任,法官对此应适时启动举证,并提示举证方明确该证据证明的对象。在判断证明对象已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应及时关闭举证。在判断证明对象已被对方反驳消失的情况下,法官应及时心证主张方举证不能。举证与质证应紧扣证明对象,同时注意判断当事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注意主张与反驳相呼应,有诉才有辩。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利用现行法律规定论证自己诉讼主张正确的活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主要区别是,调查阶段双方争论的是“事实”,而辩论阶段双方争论的是“理由”。调查的主要武器是“证据”,而辩论的主要武器是“法律”。辩论是建立在调查基础上的,法院应首先关注于查清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展开各方辩论。辩论阶段应注意以下事项:
1.辩论应注意联系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相关证据和法律进行。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法官应再次强调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以提高辩论效率,避免无谓的时间浪费。辩论的目的是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利用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正确,因此辩论阶段应十分重视联系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证据与相关法律进行。当事人必须注意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否支持他的请求,如果辩论偏离了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相关证据和法律,法官应视情况进行阻止。
2.辩论层次要清楚。辩论时,双方依次围绕每一个的争议焦点中心进行辩论,各个争议焦点之间层次要清晰明朗。经过两轮或三轮的互辩后,法官应主持对一方辩论意见中论证自己观点的理由进行客观精炼的归纳,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书记员记录在案。记录应当如实反映整个庭审辩论的情况。
(四)法庭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必经的程序。法官在调解时,应对调解的合法性、自愿性、客观性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注意把握以下一些原则:
1.法官不提出调解的具体方案。法官是主持调解不是介入调解。如果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有所偏向。
2.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行庭外和解,法官不参与。如果由法官直接主持调解,则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方案。原告先提出调解方案看被告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再由被告提出调解方案看原告是否同意,法官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不要只问一方。在双方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否定后再宣告调解不成。
3.注重调解过程的记录。调解笔录应详细记录双方争议的过程,如原告的调解方案是什么内容,被告如何答辩,被告的调解方案是什么内容,原告如何答辩等等。
(五)审查当事人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也就是当事人的最后观点、最后意见。
1.原告应当结合诉讼请求、证据、对方反驳并结合法律阐明自己的最后请求意见。
2.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最后陈述结合自己的反驳观点明确自己的最后反驳意见。
(六)审查庭审笔录
1.在庭审之后能反映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庭审行为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应当反映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所有行为。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等所谈的内容在庭审记录中都要有所印证。
2.对庭审记录的审查应先由法官审查,核对无误后签字,再交原告审,再给被告审,流水作业。审判人员先看庭审笔
录是为了核查庭审重点是否在记录上都有所反映。如果遗漏了一段,当事人双方还没走,可以立即补正。但现实中庭审结束后法官先走,书记员留下来给当事人双方看笔录,一方看后无误签字走了,另一方看后认为有错误要求更正,对方却不知道,严格来讲是不符合程序的。如果一方认为内容有误,应先让另一方确认以后,在被修正内容处或庭审记录尾部另行说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均要在场。
3.庭审记录的内容是法律文书可以引用的材料,因此,庭审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允许出现法官的主观意见。
4.在庭审中,对有些证据材料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全部写进笔录,但要在庭审笔录中有反映,即明确指明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哪一份证据或哪一份材料,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或庭前准备阶段,对其提供的多份证据,各自进行归类编号,法院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记录在案,做到有据可查。
5.当事人最后的争议焦点,是法官能够作出裁判的前提。因此,法官最后归纳的双方争议焦点,意思要清楚,层次要清晰。书记员的记录,也要层次清楚,特别是关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归纳的认可的记录,必须完整无误,不得含糊不清或留有歧义。如果庭审中反映的当事人主张与原告诉状或被告答辩不一致的,法官应当敏感地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即诉状中载明的主张与庭审主张不一致的,以何
主张为准,法官应责令当事人明确,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备查。
6.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是否完整科学,庭审记录按照规定应当当庭阅读或在五日内到法庭阅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错误的有权更正,阅读完庭审记录没有异议的,进行签名或盖章。
三、制作审理报告及裁判文书
审理报告和判决书(裁定书)是审理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两种法律文书。审理报告是承办法官将案件审理情况和最终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评议的书面汇报材料,其制作内容和格式与判决书(裁定书)类似,可以说是判决书(裁定书)的“前身”。在制作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时应注意:
(一)审查引用材料的客观性
1.是否客观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客观反映了案件的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情况,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审理符合法定审限还是超审限,超审限的原因以及是否已经依法批准。
3.是否客观反映了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是否客观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
5.在查明事实部分,是否客观精炼地反映了诉讼双方对讼争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及中止的行为和过程。
6.是否客观反映了法官归纳的、经当事人认可的争议焦点。
7.法官是否客观地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争议焦点和相关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论证和判断。
8.是否客观全面地处理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具体、简明、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9.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正确。
10.前后串联检查,判断是否选材有据,文字结构是否精炼严密,体现论证的针对性、逻辑性和结论的合法性。
11.法律文书打印完毕发出之前,再检查一下是否有漏字、漏句、错字、错句。非当庭宣判的,还要检查从休庭到发出法律文书这一阶段中当事人有无递交新的材料。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才能发出法律文书。
(二)审查法律文书中的采证说理(本院认为部分)
采证说理是法官采用双方所举证据,结合原告请求、被告答辩进行论证说理,然后确定证据优势,最后作出诉讼胜败方决定的过程。采证说理的关键是论证原告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是胜诉还是败诉,并在法律文书的文字中表述出来,论证的说理要充分、完整、客观。一般步骤是:
1.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请求是否成立。
2.采用被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原告请求与证据。
3.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被告证据。
此外,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对罗列的证据应当根据提供证据者的目的与理由进行判断,以确认能否支持其请求或主张。坚持严格法律推理原则,防止论证说理时出现漏洞,导致在判断结论上出现偏差。
还需注意的是,采证说理应当结合案件性质、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用法言法语来进行。要逐步改变法官用自己的通俗语言或不规范语言来论证说理的习惯。必要时法官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或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来论证。另外,采证说理应该具体到位,对不同的争议,说理上要详略得当、把握重点,论证要完整,不能顾此失彼,出现论证上的矛盾。
四、审查案件汇报思路
合议庭评议案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汇报人(承办人或主审法官)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双方的争议,结合双方的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论证汇报人观点的正确性(合法、合情、合理)。在多个法律关系争议的情况下,论证层次要清楚,应一个争议一个争议依次进行论证,然后综合论证,以表明汇报人的观点明确性。具体把握的原则与方法是:
1.根据原告请求,被告反驳,引出评议中需重点解决的争议焦点。
2.根据第一焦点,原告主张是什么,原告提供了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这一主张。
3.根据第一焦点,被告反驳意见是什么,被告提供了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驳意见。
4.根据第一焦点,汇报人分别论证原告主张与被告反驳,最后表明自己为什么支持原告或支持被告,或部分支持原告,部分支持被告的具体意见。
5.采用上述方式,阐述第二焦点及更多的焦点。
五、发出裁判文书
根据合议庭评议结果和审判委员会决议结果,修正判决书(裁定书)的内容,在最终通过之后,发出裁判文书,并注意在审理期限之内,取回送达回证。
第4篇:凌海燕案件的各级审理法官名单(定稿)
凌海燕案件的各级审理法官名单
一、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9)茂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
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80号主审法官 尹立中
审判长 陈光昶
合议庭人员 李婉鸣
原审案号(2009)茂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
三、第三次开庭审理
(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阮树本
代理审判员 冯为波
书记员 柯雅丽 刘小峰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6日
四、第四次开庭审理
(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6号主审法官 苏智丽 后改为王一民
审判长 陈广辉
合议庭人员 黄华辉 后改为邓志文书记员 彭翔
您们竟然如此枉法徇私,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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