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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失业保险所岗位职责

作者:开心 | 发布时间:2021-08-19 00:05:3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养老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监督、统计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和养老、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二、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情况的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核,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填制稽核情况表和内部监督。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养老金、失业金项目及标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水平。

三、统计

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工作。

二、缴费申报及征缴

一、缴费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程序。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二、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制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根据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情况,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掌握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由计算机系统计算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财务岗位应每月根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及时对账,征缴岗位及时核查登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

三、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即每一个参保职工只能按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本人不论流动到那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身不变,到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建账、记账、转移、中断和恢复、计息、支付、继承、对账等。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养[2001]26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待遇审核及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待遇审核及发放

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登记服务。

2、咨询查询服务。

3、资格认证服务。

4、待遇落实服务。

5、党员管理服务。

6、生活娱乐服务。

7、档案保管服务。

8、法律援助服务。

五、办公室

1.承办中心领导日常政务活动事宜。

2.负责起草总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决议和其它综合性文字材料,做好以中心名义发放的文稿的修改审核工作,并呈中心领导签发。

3.负责文书、档案和行政事务工作。

4.承办主任办公会议和以中心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编写中心记录。

5.做好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科室及县(市)区对中心决议、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管理和各种文字材料、表册的印刷等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8.负责协调科室之间关系,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9.负责中心后勤、福利和组织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10.负责办理不属于其他科室的一切工作。

六、基金财务管理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对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围绕社保险基金运动而展开的,对社保险基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工作职责是:正确处理与社保机构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 编制、执行和考核基金预算;依法筹集和支付基金;连续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2篇: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科科长岗位职责

1.规划完善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研究提出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思路,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2.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省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监督区县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3.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培训机制,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本级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本级技工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4.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指导、监督、检査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5.负责本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失业保险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失业保险,个人须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一、办理就业创业证(地点:东关人力资源市场一楼,电话:6613132)

1、身份证复印件1张

2、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1张

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本人提供)

4、毕业证复印件1张

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领取)

6、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

二、申报失业保险(地点: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科,电话:6660082)

1、失业保险申领表(单位领取)

2、2寸蓝底照片1张(本人提供)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本人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3张(本人提供)

5、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1张(本人提供)

6、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本人提供)

7、进厂至离职签订的合同书原件1份(本人提供)

8、《养老保险手册》(单位领取)

9、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建行卡卡号面复印在同一页1份(本人提供)

9、合同制以上身份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单位领取)注:所需纸张全部为A4纸,按数字顺序进行组档

请于离职后50天内上交到社保局失业科

办理失业保险,个人须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1张+3张

2、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2张

3、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本人提供)

4、毕业证复印件1张

5、2寸蓝底彩色照片3张

6、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建行卡卡号面复印在同一页1份(本人提供)

7、进厂至离职签订的合同书原件1份(本人提供)

8、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单位领取,2个地方要)

9、失业保险申领表(单位领取)

10、《养老保险手册》(单位领取)

注:所需纸张全部为A4纸,按数字顺序进行组档 请于离职后50天内上交到社保局失业科

第4篇:社保岗位职责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和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2、负责单位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上报,缴费调拨计划的下达和按时足额上缴。

3、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年度缴纳计划的下达和收缴。负责员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上缴、管理等工作。保证各项基金按规定划拨员工个人帐户。

4、负责退休员工养老金的核定、审批,协同各级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5、负责员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住院医药费的报销、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工作。

6、负责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并承办员工工伤的认定、劳动鉴定。

7、负责社会保险收支管理制度的拟定和实施,编制基金的预决算,上报公司各单位财务会计和出纳。

8、负责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办理。

9、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5篇: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工作计划

2010年,失业保险待遇科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真抓实干,积极进取,围绕失业保险的工作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把握政策,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通过科室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减震器的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隐性就

业问题,始终不能根本解决。虽然隐性就业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社会就业矛盾,增加了“失业人员”的收入和提高了生活水平,但是它模糊了就业和失业的界限,干扰了就业秩序,给政府的宏观政策带来了偏差,避开了有效监管,不利于隐性就业者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也不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解决隐性就业的思路:

一、建立职业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开发是通过培训和开发项目改进员工能力水平和业绩的一种有代表性、连续性的工作。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对既有人力资源的挽救和水平的提升。提高失业者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强他们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以便为其重新择业、就业奠定基础,对于消除结构性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就业服务网络

建立完备的就业服务网络,是劳动市场良性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普查、登记的办法,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人数、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特长、就业愿望和经济条件等,同时还从预测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趋势入手,分析劳动力的需求总量、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并指导失业人员适应这种变化,转变择业观念和方向,学习新的技能,以使劳动力的供给,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改变对劳动力的需求,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对经过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地开展中介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失业人员本身的技能、专长及爱好,进行介绍推荐,组织供求双方见面恰谈,相互选择。

三、规范用工市场,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部门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检查用工情况,保障隐性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四、加强监督,发挥与工商、地税、劳动部门信息联动交换机制,严格监控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通过计算机联网、举报、推荐就业等方式监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

第6篇:员工“试用期”不交社保,失业保险怎么办?

员工“试用期”不交社保,失业保险怎么办?

2008年元月,王小姐应聘到某商场品牌鞋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王小姐个人参保的费用自理。试用期满后,公司将予以报销。2008年12月底,因“招商进场”的鞋厂撤柜,王小姐失业了。当王小姐要求用人单位兑现试用期承担社会保险金的承诺时,遭用人单位的拒绝。在办理失业手续时,又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而不能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交付社保并承担失业保险金。王小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本案评析】

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姐劳动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用人单位仅为王小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0个月,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未缴费,王小姐的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又由于王小姐“个人参保”后不能重复补缴的规定,王小姐根本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王小姐的失业保险金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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