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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研报告

作者:四川人在深圳 | 发布时间:2020-10-09 07:12: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仲裁调研报告

关于影响汕头仲裁科学发展难题

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开展影响汕头仲裁科学发展难题及对策调研,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汕头仲裁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的实现。本委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围绕通过改革创新实现科学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和讨论交流,进一步解放思想,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结合“我为汕头仲裁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活动,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汕头仲裁委员会成立12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了仲裁机制有效运行,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增强了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塑造了新型机关形象,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坚持公正办案,较好地满足本市市场主体及境内外投资者的仲裁需求,为促进我市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投资环境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12年的探索和实践,汕头仲裁已走上了发展轨道,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对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们还存在不少差距。我们要以全新的姿态,改革的精神,求实的作风,得力的措施,探索创新,不断推动仲裁事业的新发展和新突破。

1 一、制约汕头仲裁科学发展的难题

(一)仲裁立法的缺陷。

仲裁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刚刚决定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由于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对国际上先进的仲裁理念借鉴得不够,同时由于为了平衡部门之间的利益,仲裁法的许多规定没有完全尊重仲裁的发展规律,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如,仲裁法第三章“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近乎苛刻,没有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放在第一位;又如,仲裁法关于“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及“重新仲裁”等司法监督程序,也颇受争议。

(二)汕头经济社会发展的欠发达。

纵观中外仲裁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我国《仲裁法》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应该说仲裁事业的发展,有赖并从属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即市场经济越发达,仲裁就越发展;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仲裁发展就越快。在内地,仲裁发展最快、最好的北京、广州、深圳、武汉、上海等市,都是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汕头作为全国四个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经济总量不大,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全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县域经济薄弱,改善发展软环境的任务仍然艰巨,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汕头经济社会发展的欠发达制约了汕头仲裁事业的发展。

(三)国内法院的制约。

2 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和制度,各有千秋,各有优劣,互为补充,各自发挥着自己的公断与审判的职能作用。提起仲裁,毫无疑问其具有“简便、快捷、经济、权威、公正、易于执行”等一连串的优越性,但是,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实践中人民法院的一些做法,都制约着仲裁优势的发挥和仲裁事业的发展。1、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的一审诉讼收费低于仲裁。通过比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纠纷,诉讼受理费比仲裁受理费要低些。而且与诉讼的管理体制不同,仲裁必须要支付仲裁员的专家断案报酬,从这个意义讲,仲裁成本较高。2、人民法院的支持力度不强。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权和裁决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享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及“重新仲裁”等司法监督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案件财产保全书或裁决书时,一般比较严格,审查期限较长。再加上汕头市法院系统本身案源不充裕,基层法院之间也互相争取案源,故影响了其对仲裁案件的支持力度。

(四)社会仲裁意识的落后。

我国在仲裁的社会文化积淀上比西方社会要薄弱得多,老百姓几千年来形成了一种凡事仰赖官府的惰性,近几十年来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至今仍残留着一种潜意识,不善于运用社会的力量来自行消化市场经济自身内在的矛盾与纷争。汕头地区的人文传统长期以来讲究处理人际关系以和为贵,3 重人情,讲关系,老百姓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市场主体还不充分了解仲裁、信赖仲裁、运用仲裁,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

(五)仲裁基础工作的薄弱。

经过十二年的探索和实践,汕头仲裁虽已走上了发展轨道,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办案经费紧张与仲裁发展工作之间的尖锐矛盾严重制约了仲裁基础工作的开展,仲裁案源基础、仲裁队伍基础、仲裁服务网络基础和仲裁外部环境基础均较薄弱,拓展案件的机制缺乏长效性、专职化、社会化。

二、破解汕头仲裁科学发展难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影响汕头仲裁科学发展的难题,集中全委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本委提出了破解汕头仲裁科学发展难题的对策。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仲裁发展工作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解决仲裁发展中的问题。

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了仲裁工作的力度。省粤东工作会议对粤东提出的十年总体部署,也是汕头仲裁夯基础、求发展的关键时机。省第十次党代会赋予汕头粤东城镇群中心城市新的历史定位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规划建设“三大经济带”的重大决策,都为汕头仲裁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当前,汕头已经处于发展上升期,开始进入科学发展、全面进步的新阶段。我们必须很好把握这一机遇,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仲裁工作全局,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一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赶超意识和发展意识,把发展作为汕头仲裁全部工作的主

4 题、最硬的道理、最根本的任务。二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改变落后面貌,特别是要在办案数量和标的上实现新突破。三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个案高效与高质的统一,办案质量与数量的统一,仲裁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四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把谋当前与谋长远紧密结合起来。五要实现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仲裁优势,努力提高“三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六要实现全面发展,不仅办案业务要上新台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有新举措、新局面。

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这个法宝和思想武器,继续破除一切不利于新时期仲裁事业发展的观念、做法和习惯,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发展难题、破解发展瓶颈上下功夫,不断开拓仲裁发展的新境界。

(二)把握市场规律,不断探索适合汕头仲裁自身发展的新路子。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既是全国仲裁事业二次创业的基本任务之一,又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的唯一选择。在全国仲裁事业发展机制市场化的大趋势下,要始终把握市场规律,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发展新路子。要始终坚持把本委的特点、汕头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市场学的原理三者有机的结合。要深入研究,认识市场的客观规律,并掌握规律,利用规律。

1、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仲裁发展。品牌是仲裁机构的无形资产,它依靠仲裁机构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构建而

5 成。它是仲裁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和汕头仲裁委员会区别于其他仲裁机构的重要标志。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本委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社会上树立了一定良好口碑,但是没有一个响亮的品牌来高度概括汕头仲裁价值观念和服务理念,因此,尽快创建汕头仲裁自己的品牌,设计制作出本会形象标识并进行注册,开展以品牌为主题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以品牌的宣传带动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

2、以满足社会需求为途径推进仲裁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与效果决定着市场的生存和发展,仲裁机构也不例外。它强大的潜在的生命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一要贴近市场主体,加大仲裁宣传力度。通过构筑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宣传平台,注重对仲裁案例的宣传报道,扩大仲裁法律制度的普及面和仲裁委的社会影响。通过构筑党校教育培训平台,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在各级干部中的普及力度。通过构筑企业培训平台,使企业营销人员系统掌握仲裁法律知识。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系,利用他们组织的对业务人员等进行培训的机会,进行仲裁法律知识的培训,使这些人员真正认识到仲裁的优势,在签订合同时就能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通过构筑网络宣传平台,健全完善网站,全方面、及时地介绍我们自身所具有的优势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动态信息。并通过与其他搜索引擎或网站进行链结而更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和认知度,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在意识里树立仲裁比诉讼有更大的优势,为仲裁事业的6 发展预备后备客户群体。通过构筑仲裁办事机构平台,有针对性的在潜在客户群周围设立仲裁办事机构,加强对原有仲裁办事机构的扶持与指导,现阶段要加大对已设立的办事机构扶持与帮助力度,在机制上解决职能、经费与运行等问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机构真正发挥效能,从而扩大仲裁的影响力。

二要服务经济发展,拓展仲裁辐射领域。粤东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汕头经济迎来了新一轮大发展的机遇。省第十次党代会更是战略部署要把汕头建设成为粤东城镇群中心城市,这是对汕头科学发展的新定位。为服务这一中心任务,汕头仲裁委要利用粤东唯一一家仲裁机构的优势,让仲裁法律资源与粤东其它三市共享,共为四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仲裁法律服务。我们还要为“三大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仲裁法律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推动开发建设的顺利运作。

三要开拓仲裁案源,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案源是仲裁发展的关键,没有案源就谈不上仲裁的发展。因此,要更新观念,完善思路,积极拓展案源,争当科学发展的排头兵,实现仲裁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对行业龙头,经济贸易往来活跃、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主动为他们设计或完善纠纷解决的方法;要在“三大经济带”相关的投资项目、原料采购、项目合资合作等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时仲裁,及时服务。

3、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根本加快仲裁发展。仲裁

7 的公正性是仲裁制度的灵魂所在,而仲裁的公正性除了依靠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程序规则的科学性和仲裁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来保障外,仲裁员队伍和仲裁工作人员的优良素质以及对其行为的规范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提高案件质量。一是要建立健全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机制。经过12年的实践,我委已经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办法》等一套仲裁行为规范制度,保证了仲裁员公正办案。今后,要严格规定和执行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规定和执行有关仲裁员披露和回避的规定,加强对仲裁员行为的约束,完善仲裁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塑造良好的仲裁员职业形象。通过对仲裁员进行教育培训,增强仲裁员业务素质,强化保密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减少案件的失误率,更要避免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增强仲裁的社会公信度;三是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和加快办案速度,两者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主人,在法律和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仲裁员可以本着公正、迅速、经济、合理的精神大胆进行程序管理和案件审理的创新。同时,提高仲裁员报酬支付标准和仲裁员报酬支付透明度,并且确保及时支付,尊重仲裁员劳动,激发仲裁员的责任心,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要增强仲裁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一要树立“质量忧患意识”,坚持公正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二要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努力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由对抗转变为和谐。三要为仲裁庭提供优质服务,做好仲裁秘书的一系列工作,激发仲裁员办案的8 积极性。四要抓好案件结果的落实,力争做好“案结事了”,使仲裁文书得以履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仲裁的权威得以彰显,社会的和谐得以实现。五要做好延伸服务,指导、帮助当事人起草仲裁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等,协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等。六要积极探索仲裁发展新方式。发挥仲裁灵活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优势,注重保护公民或法人的仲裁申请权,探索仲裁前调解等方式,完善仲裁书面审理、独任速裁等办案方式,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将优质服务贯穿整个案件始终。

(三)主动争取外部支持,营造良好的仲裁发展环境。 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仲裁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离不开政府的重视与扶持,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多方支持是开展仲裁活动的坚实基础。我们要积极主动谋求更多力量的支持。一是要主动向主管仲裁工作的国务院法制部门反映仲裁法的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建议,逐步完善仲裁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二是尽快取得省法制、司法等部门的批准,在潮州、揭阳、汕尾等粤东地区设立分支的仲裁机构,争取上述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聘请当地仲裁员,在当地开庭办案,从事仲裁法律服务;三是要继续借助行政力量和权威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的组织管理职能进行宣传和推广,借助普法和执法检查的契机,规范合同文本,落实仲裁条款签订率;四是要主动服务粤东各市经济社会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帮助党委和政府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五是要加强与各级法院

9 特别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在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财产与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监督等方面依法予以大力支持。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2篇: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今年3月,农业局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1月,师宗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2006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

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二、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主要发生在丹凤、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共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此类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04年11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现也成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2005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14件,仅2008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起诉讼。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政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政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004年11月,师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政、司法、信访、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

第3篇:劳动仲裁述职报告

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契机,以创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三优三满意”文明窗口为标准,以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

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五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仲裁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严格办案程序。我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劳动仲裁案件庭审程序》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

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监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我们从仲裁员

资格准入,日常办案工作等方面加强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反映不好的,坚决不发给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坚决不予聘任。对于在办案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仲裁员坚决予以淘汰。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仲裁公正执法形象,办公室还强化案件审理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申诉案件,细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决的意见,对发现原裁决确有错误的,及时报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彻底改变申诉难的现象;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移送办公室审查,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以维护仲裁委员会公正执法形象。2008年以来,我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9件。其中调解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42%。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无一起本级或上级纠错的案件。

2、改进服务,强化细节,以多种措施实践“仲裁为民”的理念。仲裁为民是劳动仲裁机构的根本理念,我区劳动仲裁机构从小事、从细节做起,采取多种措施方便当事人,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首先,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以维护劳动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出发点,同情弱者,对缴纳仲裁预付费有困难的,我们实行先立案,后收费或减收、免收仲裁费用的做法,决不使一个受害者因为拿不起钱得不到仲裁,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劳动仲裁形象,受到社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好评;其次,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透明度,我们还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一是编印了《劳动争议仲裁、合同鉴证、信访工作服务指南》,使来访者对我们的工作程序一目了然。二是对当事人实施仲裁告知制度,减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常识而造成无谓失误;第三,审慎实施部分裁决制度,解决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的特别之需,使危重工伤等亟需救助的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助;第四,实施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处理突发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制。近年来,我们以处理欠薪事件为重点,以建筑装修行业为突破口,研究有针对性的办案规律,解决了一批突发和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第五,探索建立了重点企业联系人制度,帮助其加强劳动用工规范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注重宣传,强化预防,努力营造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氛围。营造劳动关系双方和谐氛围是劳动仲裁的根本目的。我们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的同时,针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抓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首先, 抓住劳动合同这一产生劳动争议的源头,认真排查劳动争议隐患。我们将不规范劳动合同和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产生劳动争议的主要症结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省厅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调查的要求,我们科室参与了调查,通过此次活动,我们重点了解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征求了他们在劳动合同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搞好合同鉴证储备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二是做好劳动合同鉴证的服务工作。我区劳动仲裁机构遵循“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虚假合同、人情合同及不完备合同及时纠正,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职工对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工作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劳动仲裁缺乏了解,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和一些私营企业职工还不知道有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不知道劳动仲裁是干什么的。我们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让职工们知道劳动争议处理途径、程序,扩大劳动仲裁工作影响,正确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第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信访工作。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信访工作无小事观念,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来访的职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解释,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当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解决,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对集体来访,实行仲裁建议制度,使企业依法办事,对劳动争议易发生的私营、个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五,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大力贯彻“调解为主”的办案思想,加强了庭审前后和案外案内的调解力度,以已经出现的争议为重点,以点带面,注重从调解现实的争议入手解决潜在的争议,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还规范调解程序,避免“一边倒”的强制调解和调而无果等现象发生,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效率。

第4篇:仲裁办述职报告

仲裁办述职报告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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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办述职报告范文2篇1

2016年以来,xx仲裁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发挥好仲裁职能作用,全面完成了今年的目标任务。

一、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全面履行仲裁工作职能

(一)立足仲裁优势,结合xx发展

全局找准仲裁定位。仲裁是国际上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因为其具有的意思自治、一裁终局、专家办案、保密快捷等独特优势,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市场主体的认可和欢迎。随着xx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区域经济的外向型特点愈加明显,依靠国际化仲裁机构来化解争端迫在眉睫。李群书记对xx仲裁作出“加强我市仲裁工作,推进仲裁国际化”的重要批示,为xx仲裁服务大局、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此,我们对“xx仲裁发展”开展了全面的大讨论,以全球化视野确立了xx仲裁发展定位,即建设具有国际标准的专业化仲裁员和高素质仲裁工作人员两支队伍,培育海事海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三大仲裁特色品牌,提升仲裁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服务、保障、促进”四项功能,搭建“综合服务、信息网络、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合作交流”五大平台,建设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把“xx仲裁”打造成为xx城市发展新

名片。

(二)突出创新发展,通过拓展服务领域扩大仲裁影响。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完善“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工作体系和“流畅式”服务机制,营造收费规范、便捷高效、服务一流的仲裁服务环境,提高案件流转效率。全年解答咨询23000人次,受理案件无差错,当日立案率100%,市内和崂山、城阳区仲裁文书直接送达率100%,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60件。

二是拓宽服务网络。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中心,与中德生态园联合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院筹备小组,成立了驻市典当行业协会和市旅行社协会等2个仲裁办事处,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力量基本覆盖全市企业行业和重要领域。

三是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广做宣传,开通了“xx仲裁”官方微博,更新了“xx仲裁网站”版式,编

纂了两期《亲和仲裁》刊物,重新组建了仲裁法律宣讲团,走企业、进商会宣讲民商法、仲裁法律知识12场次,组织了6次网络在线问政活动。

(三)抓好办案质量,依靠完善机制确保仲裁公平公正。

一是高效审理。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全程动态监督,开展“办案提速”活动,缩短审理期限,全年办结各类案件2650件,年结案率98%,平均结案时间42天,一个月内结案率54%,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如3月份一次成功调解230多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群体案件,在不到20天时间内,制作法律文书千余份,彰显了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二是公正裁决。严格落实附言移交、科学组庭、专家论证、裁前告知、裁后答疑等办案制度,保证了办案质量,当事人满意率和裁决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93%和85%,司法纠正率始终控制在2‰以下。xx仲裁的良好声誉受到外地当

事人的青睐,10月份受理了一起山东昌邑与上海两家外地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额达亿元。截至11月30日,受理各类案件2700件,涉案标的额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26%和%,实现了“双增长”的奋斗目标。

第5篇: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 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在申请人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2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开庭后5日内。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及所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部分缓交。申请人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应一式三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第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最多不超过三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第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办案秘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6篇:仲裁

基本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主要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人社局仲裁院党风政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仲裁述职述廉报告

授权委托书(仲裁)

仲裁工作计划

仲裁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仲裁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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