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调研报告

劳动法调研报告

作者:7254665 | 发布时间:2020-12-28 12:09: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贯彻落实劳动法调研报告

贯彻落实劳动法调研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2000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 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

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1、发挥区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工会监督和检查企事业单位行政执行劳动法,是工会的重要权利和责任之一。工会组织成员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直至基层车间、班组,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因此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和行为最敏感,反映最及时,这种监督有更高的效率。工会通过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的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使职代会权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受侵害职工承担法律支持来发挥其监督作用。近三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大量工作,及时调解和处理职工来信来访、各种劳动争议案件2300余起,使劳动争议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2、发挥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乡、镇、街经发办是企事业领导部门,既有权利和责任领导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业务工作,也有权利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如果发现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有权和责任加以制止和纠正。

3、发挥区级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有监察权机关的监督作用。如劳动保障局、纪委这种监督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各乡、镇、街劳保所和纪委是国家机关中的职能部门,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同时还有权力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切实贯彻执行劳动法。

4、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维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行使劳动法律权利,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往往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所以处理好日常的劳动争议,既起到了监督劳动法律的作用,又是落实劳动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不仅解决了劳动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问题,还进一步做到了劳动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问题

1、企业行政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企业行政认为工会组织就包括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等维权工作,没必要再成立诸如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之类组织,出现此类问题就由工会组织出面即可,没必要建立那么多组织机构。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

3、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策建议

1、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这些权力应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案件和行为的调查权,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协助权,参与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权、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权,受理劳动者的投诉权,责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权等。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3、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4、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定监督措施。要想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政府劳动行政执法是不够的,最有力的手段是: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强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只有强化用人单位工会的制衡功能,才能从本质上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真正把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好。另一方面则要发挥地方工会为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撑腰壮胆的作用,积极探索维护基层工会组织和监督员合法权益的新办法、新路子。如派驻工会法律监督员到用人单位,建立区域性、行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明

确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分级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任务、责任等,同时要加强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监察的配合,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增强监督的效力。

第2篇: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第一篇:新劳动法社会调查报告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单位当服务员,单位给我交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出来做保姆了,这些保险一直都没人给缴上,我跟家政公司签的只是中介合同,雇主就更不可能为我交保险了。没有保险,我始终感觉没有保障。我现在还干得动,可过了50岁怎么办?”说起社会保险,李大姐是无限感慨。

这番话,也让周围几个在等雇主的保姆深有感触。家政:给保姆缴社保难做到

为保姆的社保投入买单,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这一点吗?采访中,几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每介绍一名保姆上岗,收取的劳务管理费不足百元,如果要给每位保姆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至少每月须支出数百元,这是家政公司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的。”

长沙某家政公司负责人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这样保姆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

1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雇主出价不高支撑不起家政业的“员工制”。如现在大多数保姆的工资一般都仅有几百元,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使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保姆中介业务利润少、责任重,长沙有几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弃了保姆业务,转而将经营重心放在卫生保洁等业务方面。

雇主:不愿也不会为社保买单

“请保姆签合同?我觉得没有必要。请保姆是你情我愿的私人行为,只要双方满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换人,保姆不满意雇主,也可随时走人。”几位聘请保姆的市民说得很直白。

谈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大多数雇主的反应更是一致:凭什么让我来承担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园的刘先生说,他家已换了18个保姆,他能给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给付约定的工资,每月给2至3天休息时间,重大节日发个红包。“至于买社保,我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提供。”

不过,也有些雇主认为,有条件的话不妨给保姆买商业保险,花上不多的保费,可以买个安心。据了解,保姆在做家务中致伤、患病的情况常有发生,由于其难以得到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保护,由此经常引发保姆、雇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纠纷。

专家:职业化是最好自我保护

2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从雇员来说,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从劳动关系上说,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应逐步强化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为保姆寻找有效的利益保护途径,将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适当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稳定性。

“保姆行业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困境是整个行业缺乏技术含量,职业化程度低造成的。”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的职业等级定为三级,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

然而,与相关技术标准的严格要求相比,长沙的保姆很少经过专业培训,也鲜有通过国家标准鉴定的保姆。目前长沙的保姆大多属于自发的职业行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把当保姆当成了最后的职业选择。由于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使保姆行业拘泥于低端发展。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姆队伍,并按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使其向着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是当前湖南保姆市场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保姆行业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

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除了保姆外,还有哪些职业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3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

4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篇:劳动法社会实践报告

《劳动合同法》是党和政府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在劳动关系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是否真的落到实处了呢?劳动者是否知法、懂法、用法,是否在遇到劳动侵权时会选择法律手段?用人单位又是否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基于此,我以自己暑假期间做暑假工的韶关市始兴县德捷玩具有限公司为例,采用发放问卷调查、采访笔录和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调查,通过数据分析及采访整理,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国内用人单位一个点的实际情况,通过这个小点窥视国内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

在单位里,我利用平时休息时间,积极开展实践调查。对《劳动合同法》在公司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我翻阅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书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份调查问卷。

5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问卷如下:

(1)请问你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吗?(2)请问你知不知道什么算是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格式是什么、基本内容有哪些?(4)在进入公司时,公司与你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时,你会不会坚持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你知不知道平时加班工资怎么算?

(7)若公司有克扣你的工资或其他侵犯你的权益时,你会怎么办?

(8)你觉得签订劳动合同有用吗?

问卷共发了152份,实收到完成的问卷136份。在收到的问卷中,我进行了统计并加以分析。

《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是不容乐观的,了解本法的劳动者只是5%而以,而且都是正在上大学来公司打暑假工的学生。对于第二、三个问题的回答,几乎没人能说出其中的究竟。在受调查的劳动者中,只有12%的长期技术员工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问题5:“当公司不与你签订合同时,你会不会坚持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回答中,受调查的员工不约而同的回答了“不会”。由于问题六是关系到最直接的工资问题,6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知道加班工资怎么算的人很多,近96%。问题七,回答“忍受”的人竟然有99%。而对于问题十,绝大部分人觉得,劳动合同只是白纸一张,对于保护他们的权益毫无意义。

调查结果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虽然这只是一百来个劳动者的问卷答案,但在实际中这样的一百来个回答恐怕也不少,他们是代表,他们是面上各点特征的代表。得到问卷结果后,我又与受调查的劳动者进行了讨论考察并开始采访笔录。通过讨论及采访笔录的情况,我对出现的调查结果加以分析从而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主要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弱势的一方,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实际中知法、懂法的劳动者太少,这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有关,而在我国又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又以受教育少的农民工居多,又加上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不够,因而在劳动者中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很少。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有多方面的原因,就劳动关系双方来说。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合同,以减少他的生产成本及劳动纠纷。而劳动者,面对当前形势,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困难,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个普通的工作岗位,只有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与很多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也有关系,他们自身维权意思不强,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7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了使我国的所有劳动者能共享法治社会所带来的福泽,路是漫长的,前景是美好的。我结合自己与受调查劳动者讨论及自己的看法,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每个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知法懂法,把他们引导到“有法必依”的轨道上来。

二、各职能部门联动,劳资双方互动,形成合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仅是劳资双方的事,要真正使《劳动合同法》实施到

位,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过舆论发动、典型带动、执法促动、劳资双方互动,采取各种措施助推法律实施。

三、构筑执法部门履职,职工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形成《劳动合同法》有效实施的局面,首先政府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所作为,在企业迅速推行规范性合同文本,及时指导督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其次,工会组织必须发挥职能作用,在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职工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定期检查,长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协调处理问题,承担起法律赋于工会的职责。

8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9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诺只同意与劳动者签n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目前新法实施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也就是说,就目前企业内众多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企业都必须于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严重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就本法而言,尤其是本法14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在企业圈内引发的激烈反应,确实提醒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各方,不得不再次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文本、立法过程加以审视。

10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据网上报道,围绕华为“辞职门”事件,劳动部和广东省劳动厅,曾先后进行过两个不同方向的解释:劳动部称,“华为职工辞职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重新计算工作年限问题。”此论不但堵死了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可能性,也让更多为自己的命运担忧的劳动者稍感安心。而广东省劳动厅则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企业依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这样的说法,显然有安抚企业之意,但企业究竟能否因此而被安抚,却非常让人怀疑。一部法律在尚未实施之时,便如此左支右绌,足以让人疑虑法律出台之前是否经过了相关各方的充分博弈、妥协,是否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其普适性和可行性。

对于已经经过数百年的充分博弈,劳资关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发达社会而言,法律只是对既有的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和适当的调适而已。而在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任务,却是要在极度失衡的劳资关系现状下,对劳动者权利给予强制性保护,其必然遇到的阻力不言而喻。

在我国劳资关系现状相对原始,而劳动者权益保护却必须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劳动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协商、妥协,就必须更加充分和耐心。否则,以国家单方面主导而形成的《劳动合11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同法》,完全可能陷入既无法改变劳动关系现状,又无力保护大多数弱势劳动者尴尬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通过这次实践调查让我清晰地认识了我国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在调查中我也从中掌握了许多法律知识,知法、懂法才能用法,使自己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的一员。

第三篇:新劳动法

新《劳动合同法》7月实施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2014-06-2508:59:56来源:南方日报(广州)有65800人参与

分享到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近半年来,通过开展专项调研、陆续开设培训班并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措施,省人社厅不断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劳务派遣,确保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新政亮点

12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1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

13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各界反应

新政严格实施难度较大

14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今年7月1日起,你们单位要开始派遣工和正式工同工同酬了吗?”昨日,网友“旺达”在bbs上的“一呼”,引来众网友纷纷跟帖回应。“今天碰到一个熟人,做派遣工被单位辞退了,昨天派遣单位竟然打电话来说有补偿金。所以查了下劳动法,居然今年要实行新的劳动法了,就是专门针对派遣工的,实行同工同酬了,真好。”

同“旺达”一样,大多数人对此满心期待,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对此,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际上也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而新政在“辅助性”岗位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把其范围扩大化,使用期限也应有所限定。

昨日,记者浏览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网站发现,不少网站仍铺天盖地显示着“派遣至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某某著名电子厂诚聘普工、临时工”等招工启事。招聘人员告诉记者,这些岗位都是“长期

15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工作”,对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他们似乎并不在意。

广东做法

企业派遣工超20人且超10%要备案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广东就出台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规范劳务派遣。根据当时的规定,广东已提出“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提出了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并且要求“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配合人社部做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制定工作,今年2月,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基本原则、考虑因素、核定范围、测算标准、过渡措施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随后又陆续举办了4期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

“我们在省厅官方网站开设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专栏,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5月30日前均在官方网站开设专栏,登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及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

16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施,便于公众正确理解新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全面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清理整顿劳务派遣,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台账,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目前已做到许可一家,备案一家,监管一家。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实行年度核查,凡是未能通过核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人社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工作岗位: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政规定

17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第四篇:(新修改)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大学生手机调查报告2014-5-16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我校在校大学生手消费情况以及其使用对学习的负面影响,为大学生更合理消费和使用手机提出建议。

调查对象:我校在校大学生,主要是大一及大二学生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网上查找资料、数据统计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手机的价格下调,如今在大

学校园手机已不在被定义为奢侈品,而成为方便工作与沟通的通信工具。据网上资料调查,在各大高校,尤其是上了大二以上的学生,无论是纨绔子弟还是寒门之子,几乎是人手一部手机。而调查者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90%以上的大学生一致认为手机是大学生活必需品。因此大学生手机消费及其与学习之间日渐微妙的影响成为近年来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在这份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里,我主要调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学生手机消费,二是手机对于大学生学习的负面影响。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一.大学生手机消费 大学生手机消费状况

18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调查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3.6%的大学生手机品牌为

欧美品牌如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和日韩品牌如三星、索尼等,而只有不到33%的大学生选择了国产品牌。另外,大学生手机拥有者中,其价格在1000—1500元之间者,占38.1%;1000元以下者占23.8%;1500元以上者占14.3%。在手机话费消费的问题上,月消费30元以下者占16.7%,30元—50元者占52.4%,50元—100元者占26.1%,有少部分超过百元。绝大部分学生的月话费在30元—100元之间。问卷调查中,在涉及拥有手机数量的问题上,虽然50%的大学生仅拥有一部手机;但是有约38.1%的大学生有两部手机,其中有一部分学生的手机甚至使用不到一年就更换成新手机;更有约5%的学生拥有三个以上的手机。在调查者采访的大学生中可知,由于大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76.3%的大学生,购买手机的费用来自于家长的支持。只有约19%的学生是靠自己当家教、打工所得购买手机。

大学生手机消费应量力而为

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拥有手机成为工作与生活的需要。但是手机应该是一种方便沟通的通信工具,而不是用来炫耀甚至攀比的资本。作为一名理性的大学生,不该盲目地追随潮流乱跟风,应把“性价比”放在首位。在追求时尚的同时,更应注重手机的实用及耐用问题。总而言之,大学生手机消费应量力而行。调查者

19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建议如下:(1)正确定位手机的作用,不盲目追求外国品牌,国产品牌也不错;(2)手机月消费应合理有度。

二.手机对于大学生学习的影响 调查者问卷调查如下: 您每天花在手机上的时间约?

a、1小时以内28.6%b、1-2小时40.5%c、2-3小时16.7%d、3小时以上14.3% 您在课堂及自习室玩手机吗?

a、是,经常26.2%b、有时会45.2%c、基本不玩28.6%d、从来不玩0% 您认为手机影响到您的学习吗?

a.是的,它占用我太多的学习时间23.8%b.影响比较小,我会控制自己52.4% c.没有影响,它只是一种通信工具而已23.8%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大部分的学生都承认手机占用了部

分学习甚至休息时间,对学习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只有不到30%的大学生在课堂上不玩手机。在课堂上玩手机极大地影响了上课的效率,同时影响了老师的上课情绪和热情。教我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林老师就对学生课堂玩手机就很明确的表示反感,他严肃地要求在他的课上一律不得玩手机。从林老师的态度

20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及反应折射出了一个事实:课堂玩手机对学习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在上学期,xx青年报曾做过一期关于

“大学生上课玩手机qq”的专题报道。同样反应了这一问题。而对于如何解决此问题,仍未能有一行之有效的方法。另一个调查结果显示,70%以上的学生花在手机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调查者访问得知有部分学生甚至玩手机至凌晨一两点才休息。而频繁甚至过度使用手机导致部分学生患上“手机依赖症”。如上厕所也要带着手机、经常下意识寻找手机,不时掏出查看等等。这些都对大学生学习产生了负面影响。网上对于“大学生手机依赖症”有过调查,其中也为此咨询了心理健康专家。如何克服“手机依赖症”,减少手机对学习的消极作用,值得每位大学生认真思考。结合心理健康专家的建议,调查者在网上查找相关资料及问卷分析后,提出以下意见:(1)积极与他人接触,多读书看报,减少不必要使用手机的次数。(2)严格自我约束,不在学习时间如课堂、自习时玩手机,减少使用手机的时间。

现附调查问卷

1.您的性别是a、男b、女

2.您所在的年级a.大一b.大二c、大三d.大四 3.您认为手机是大学生活必需品吗?a、是b、否 4.您现在的手机品牌[没有手机的请直接填写最后一题] a.摩托罗拉、诺基亚等欧美品牌

21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b.三星、索尼等日韩品牌 c.金立、夏新等国产品牌 5.您现在的手机价格为

a.1000以下b.1000-1500c.1500-2014d.2014-2500 e.2500-3000f.3000以上

6.您购买手机的费用来自a.家人支持b.自己打工所得 7.您有过几个手机?a、1b、2c、3d、更多 8.您每月手机支出大约多少?

a.0-10元b.10-30元c.30-50元d.50-100元e.100元以上 9.您每天花在手机上的时间约?

a、1小时以内b、1-2小时c、2-3小时d、3小时以上 10.您在课堂及自习室玩手机吗?

a、是,经常b、有时会c、基本不玩d、从来不玩 11.您认为手机影响到您的学习吗?

a.是的,它占用我太多的学习时间b.影响比较小,我会控制自己 c.没有影响,它只是一种通信工具而已 附:此项调查的一些说明

此项调查历时两个礼拜,前期准备花了三天时间,包括上网查询下载相关资料、设计调查问卷、复印50份问卷等。因为是第一次做调查,在设计调查问卷时遇到不少困难,如问卷题量多少适宜、怎样安

22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排题目的排序、所问问题是否符合需要。。事实上我一开始设计的问卷有24道问题,打印出来时整张纸密密麻麻看得人眼花,被朋友们好一顿讽。。而上面所附的问卷是我经过多方思虑后从新编写的。我总共印制了50份问卷,有效回

收了42份,再加上访问调查了一些学生,时间花了约九天左右。后期工作就是分析调查结果。在回收的42份问卷里,男女比率为19:23.分析结果男女差异不大,只是在能接受的手机价格里男生明显较女生舍得花。将分析结果及访问结果综合,我开始将此次调查转化为书面形式。这一部分工作用了五天的时间。不可否认的是此次的调查中我是有取巧的地方的。因为网上关于大学生手机问题的资料着实不少,且此项调查耗费的物力、人力及时间都是相当少的。但是这份调查报告确实是我自己写就的,在写完报告的最后一个字是我是欣悦的。

第:赵新哲关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调查报告 关于深入基层参加社会专项工作的调查报告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09级2班赵新哲 2014-8-21 在这次学校要求学生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我参加了龙沙区江安街道北地号社区的实际专项调查工作。这次调查,时间从6月25日开始,到7月5日结束,只有短短的10天。据社区调查员王阿姨介

23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绍,这次是全国性的宗教信仰调查,也是一项重大的专项工作,龙沙区被抽中16个社区,北地号社区就是其中之一。黑龙江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要求在社区抽取样框为20户,其中16户为有效调查问卷,其余4户作为替换户来使用。此次调查,6月23日才知道信息,当月25日就展开工作,时间不但紧,而且培训也只有半天时间。虽然是抽样调查,只调查一个社区,可是上级要求配备一名调查员,还是觉得工作难度大,基层调查人员略显不足,工作开展感到有些力不从心。对于我来说,参加这次专项工作的目的,不只是要看最后调查的结果,而是要学习、体验这项工作的运作方法、技巧,抓住机会锤炼自己,在工作中透过现象看其本质,从深层次挖掘内涵,从而锻炼自己增强对社会综合问题看法的分析,以及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下面,我将这次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下简要报告。

一、调查工作时间不固定

大家都知道,当今快节奏的生活,给人民造成的压力很大,1 居民在家休息的时间也不是很多。每天都在不停地忙着各种各样的事情,有的为了接送孩子,学校和家里两头跑;有的早8点至晚5点一天都在工作单位;有的还是白天补觉,晚间上夜班等等情况,致使我们的调查,从时间上不得不进行调整。在调查过程序中,有的被调查户得进行电话沟通并进行时间预约,有的住户需要调查员在其家门口或者从门缝插入纸条说明来意,并进行预约。更重要的一个现象

24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就是,大部分居民只有晚上才有人。种种情况直接导致调查员的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必须按照被调查户的要求随时入户登记调查。因此,我也有幸利用放学后晚上的时间,和调查员一起进入被调查户家里进行登记。

二、被调查户配合程度偏低,工作难度大

由于我的学习任务重,所以没能全程和王阿姨走完所有被调查户,只是连续利用晚上时间,与调查员一起共走访了8户。这8户的情况是:1户拒访,家中有人就是不开门,并闭门进行警告撵人,最后不得不换户调查;1户开门后,还未等我们开口介绍,一个男子开门,光着上半身,对我们就来了一顿冷嘲热讽的辱骂,紧接着又把门强行带上;有2户人家,经我们介绍来意后,答应给予配合,可因为担心调查后果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我们不得不耐心地讲解这次调查的目的、意义,并保证资料的保密等等,最后免强把登记表和调查表填写完毕;1户人家,经过我们第三次入户时,了解对面临居才知道,他家半年前

就已经外出,家里一直没人住;在这些户里,只有3个被调查户,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给予全力配合。这3户人家,其中1户是教师家庭,1户是公务员家庭,1户按抽样规则,抽取的被调查的人是社区工作者。如此算来,只有37.5%的被调查户给予了完全配合与支持。

25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社会调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我们高中学生来说,感觉到环节太复杂,步骤太繁琐,如果让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人员来进行此项工作,将会很难开展。可以想象,基层工作人员是多么辛苦。经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使自己受益颇深,感觉自己成熟了许多,社会知识丰富了许多,学会了如何与不同性格的人进行沟通,当我们“战胜”被调查户,圆满完成调查表后,那胜利的喜悦几天都难以平静。但是,再完美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瑕疵。回头想一想,我对这次调查又不得不认真进行思考,以一名“编外”人员的角度客观地来分析,使自己的实践不走于形式,不走于过场,确实认真进行总结,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圆满完成调查实践活动,并浅谈一下此次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应改进的措施。

一是社会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我参加调查的社区人口约1万人左右,用10天的时间在如此宏大的人口群里只填20人作为调查对象,看似调查任务轻,可是,如果依据调查抽样方法一步一步按规则进行的话,从时间上看很难保证。建议上级调查部门,提前通知,并且调查的时间段适当延长。

二是调查员的培训。调查员的业务有待提高,当住户问及一些业务问题时,调查员有时出现卡壳现象,致使调查工作陷入被动。调查任务质量的高低,与调查员自身的素质密不可分,这里不单指调查员的文化底蕴,更重要的是业务培训工作,无论从调查业务上,还是从

26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调查的方法、技巧上都应保证培训的时间和效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三是宣传工作应该到位。当我们进入住户家里进行调查时,还不等我们介绍情况,住户就不停地问这问那,以致于我们插嘴的空都难找,这就反应出我们的宣传进行的不是很好。我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宣传,这也是工作开展前必须认真详细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庞大的社区内进行抽样调查,更应该重视宣传。我们调查前,只对被调查户进行了发放宣传单,电话沟通等工作,而忽视了对其他住户的宣传工作,虽然在社区的黑板报上也刊登了有关调查的宣传,但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我认为,应该专门设立几个宣传桌,发放宣传单,全方位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使调查工作人人者知,争取更多的住户支持、理解与配合。

四是创新调查方法。既然是社会调查,在调查方法上,不应该就只有目前这一种亲自入户登记调查的形式,建议实行多种方式同时进行,或创新调查方式。例如:可以把调查表用邮寄信件的方式寄给被调查户、利用网络以问卷形式等等方法。

五是工作人员的配臵。调查期间,调查员在社区里走来走去,每天要走很多的路,工作量很大,并且调查的时间大多都在晚上进行,个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建议上级部门,调查时适当增加工作人员,配

27 / 28

新劳动法社会调研报告()臵必要的晚上用照明工具,切实体贴、理解和解决基层工作人员的辛苦与安全问题。

28 / 28

第3篇:大学生劳动法了解和看法调研报告

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研目的:掌握大学生对就业劳动法律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调研对象:科干院在校大学生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查采取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图书馆随机选择学生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总共发出调查问卷36份,收回36份,回收率达100%

四,调研时间:2012年12月17日——21日

调研意义:让大学生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组员学会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调研基本过程:

时间 地点 内容 人物

星期一上午 教三507 认真阅读实训活动的资料,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记忆,为问卷调查做准备。相翠婷、谢丹敏、杨俊、谢晓青、李惠珍、钟靖娴、林树涵

星期一下午 教三309 根据老师要求,组内讨论制作调研方案,调研问卷,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汇编等文件材料 同上

星期二上午 教三507 针对老师对于调研方案,调研问卷,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汇编等文件材料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 相翠婷、谢丹敏、杨俊、星期三上午 图书馆 领取调查问卷,放问卷,进行调研,作好记录,积极做好解答工作 相翠婷、谢丹敏、杨俊、谢晓青、李惠珍、钟靖娴、林树涵

星期三下午 教三309 整理分析问卷,组内成员讨论问卷所反应的问题,做好总结 同上

星期四上午 教三507 根据老师要求,结合调研活动中的记录和总结,制作调研报告和法律问题解答记录 谢晓青、李惠珍、钟靖娴、星期四下午 教三309 对调研报告和解答记录进行讨论和完善 林树涵

星期五上午 教三507 由组员汇报本次调研活动的成果 随机

调查内容:全组7个人按照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制定调查问卷。问卷总共向大学生提出了28个问题。(简答3道,不定项15道,单项10道)主要调查了大学生有关就业劳动法律的关注程度和学生对劳动合同的社会福利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

调查结果:

一,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高。

从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来看,有70%的大学生认为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难看出,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高,有对自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大学生对就业的社会福利保险问题最为关注。

从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最关注的问题来看,有62%的大学生最为关注社会福利保险,其次只有10%的大学生关注薪酬。同时,在解答问题时,很多人也在咨询了解例如,试用期一般为多少个月?“五险一金”等问题。这可以说明大学生越来越在意除薪酬之外的其他劳动权益。

三,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熟悉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从大学生对待劳动纠纷的态度来看,有90%的大学生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选择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中选择的方式大部分是到劳动仲裁委仲裁。这说明大学生对自己的维权途径有足够的了解。

四,学院之间的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关注不同。

机电学院 建工学院 经管学院

调研人数 8 9 8

对社保的关注程度 25% 66% 50%

试用期的关注程度 75% 55% 62%

调研体会:

一,在调研的过程中,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在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

三,在调研的过程中,问卷的题量设置的有点过多,缺乏效率。应当适当减少题量,提升质量。

四,问卷的问题有些过于专业化,在调研时需要花过多时间讲解,应当把握好问题的尺度。

第4篇: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10年来,重庆市各级工会始终坚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重要契机和突破口,切实履行《劳动法》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05年4月至8月,我们针对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一、重庆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重庆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10年来所取得成效表现在:《劳动法》赋予工会的职责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作用发挥;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了重大转移,工会组织得到发展壮大,《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广大职工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始终把立法参与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臵。参与立法,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10年来,尤其是重庆直辖以来,市总工会先后参与了《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婚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和推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先后重点全过程参与了《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等法规的调研、起草和制定,反映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职工的意见得到直接的法律表达。

同时,努力推进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制度建设。10年来,为了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从制度建设入手,自2000年起,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市政府吴家农、童小平等副市长都亲自出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陆续研究解决了“三条保障线”、困难劳模补助、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安全监察局等建立了涉及职工权益重要问题的信息交流制度,互通信息,沟通情况,不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建立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征集制度,坚持每年下达调研课题,对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基本状况进行调查,对重点课题,还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调研论证,形成调查报告,通过人大、政协中的工会代表,用议案和提案等方式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市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法律执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二)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2000年,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近年来,三方着力配合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三项基本制度”。到2003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这一制度,目前还延伸到了部分乡镇。同时,还以“双爱双评”、创建和谐劳动关企业(工业园区)等活动为载体,促进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目前,我市集体合同建制工作已初具规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资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2.81万户,占应建制企业总数的81%。其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建制率达95%;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制达70%。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发展。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有2119户,占应建制的8%。

(三)加大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人大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了多次《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1995年10月,市人大牵头组织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开展了《劳动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全市宣传贯彻情况。之后,市总工会陆续参加了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了对企业拒缴养老保险费、拒签劳动合同、化学危险品管理等突出问题的检查和专项治理。最近三年来,市总工会连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大检查。去年5-7月,为纪念《劳动法》颁布10周年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实施1周年,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用人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市总工会十分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能力。近年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了180多名兼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员,颁发了监督检查员资格证书。截至2004年底,全市基层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799个,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3338人,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114件,其中工会直接处理的案件67件。

(四)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参与力度。为解决好发生在基层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近年来重点抓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到2004年底止,全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443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7535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096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60件。此外,市总工会加大了直接参与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参与了涪陵区12起职工工伤、多家商业银行分流安臵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重庆化妆品厂等多起集体仲裁案件的处理。近三年来,全市共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200多件,为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做出了积极努力。

(五)努力促进全市扩大就业工作。1995年以来,全市工会始终把促进扩大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努力构建帮扶困难职工长效机制。从1992年开展的单纯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已经发展到2002年的为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的“四送”活动。三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共为下岗失业人员送观念13万人次、送技能5万人次、送服务12万人次、送岗位7万余个。通过成立工会再就业中心、建立再就业基地、开办下岗职工夜市、举办现场招聘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形式,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全市各级工会自办或参与举办专场招聘会383场,22.3万人次进场求职,有6.36万人达成用工意向性协议;全市工会还通过建立市、区县、企业不同层次的多个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下岗职工直接提供了1000多个就业岗位,拓宽了就业渠道,扩大了就业。

(六)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教育培训活动。《劳动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持久地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把40多万册《劳动法》、《劳动法释义》及其劳动法配套法规文本等学习材料送到职工和基层工会干部手中。基层工会利用闭路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广泛组织广大职工反复学习《劳动法》,把《劳动法》作为职工“三五”、“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市总工会开展的百万职工学习《劳动法》知识竞赛活动,参赛单位达到5000多个,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参加了竞赛,参赛职工超过100万人。1995年,市总工会组织13个行业、15个代表队参加的《劳动法》知识决赛,在电视台直播后引起全市职工巨大反响。据统计,全市参加学习《劳动法》的干部、职工达到了90%以上。与此同时,市总工会还对区县市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大中型企业工会、基层工会三个层次的工会干部举办了100多期、1200多工会专兼职干部参加的《劳动法》专业性培训班;另外,全市各级工会会同市劳动局等部委陆续开展了《劳动法》咨询日、宣传月等活动;近两年来,市、区县总工会与人大、劳动、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工会”、“12.4法制宣传日”、“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宣传”等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对上百万市民进行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现场解答,发放了《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手册》等法律文本和宣传资料100多万份。今年7月,在市总工会组织的以《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四五”普法考试中,全市近20万职工和工会干部直接参加了考试,及格率达到100%以上,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10年来,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蔚然成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益成为自觉行动,《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

(七)《劳动法》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重大转移。按照《劳动法》关于“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市总工会成立了贯彻实施《劳动法》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活动,建立了情况汇报制度,按照《劳动法》的内容对工会职能进行了调整,使劳动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逐步成为工会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注意总结推广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先进典型。近年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多,维权难的状况,推广了南川市总工会建立“4+X”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联动机制的经验;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问题,推广了重庆广厦一建集团善待进城务工人员的“四好”经验;针对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的状况,推广了嘉陵、ABB电器公司等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经验。另一方面,注重畅通职工反映情况的渠道,提供服务。在市、区县两级工会开通了“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为职工利益诉求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窗口,今年3月开通以来已受理职工热线电话2000多人次;还在市和区县两级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3250多名职工提供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代理等服务。

10年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市总工会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作为重要任务,在巩固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等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全市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04年底止,全市40个区县市和2个开发区新建工会组织累计达到3.57万个,发展会员70.45万人(截至2004年底,全市职工为237.49万人,会员215.20万人),全市1311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全市有658个社区组建了工会,在进城务工人员中也着手建立了工会,使他们有了自己的“家”。

总之,10年来,全市工会在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活动型工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能的重大转移。

二、贯彻实施《劳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0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侵害职工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情况仍然突出。此次调查发现,职工反映的以下问题比较突出:(1)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试用期过长、基本内容不完备、不公正、未经双方协商等问题突出;不少合同包含违法的霸王条款,有的连工资和基本的福利待遇都只字不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据我市化医工会调查,某化工企业全部3552名职工中,仅有1.3%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以上的职工签订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按合同执行,随意处罚和辞退职工的情况时有发生。(2)有的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有的工作时间长达18个小时,职工超时劳动的状况比较严重,而且有的企业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私营企业拖欠严重,据调查,有的区县5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不同程度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4)在部分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一些新兴行业,如保安公司、物业管理、保健娱乐行业及大型商场的专柜人员大多未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亏损困难企业拖欠养老金现象也比较突出。在参保企业中,医疗、工伤、生育等参保险种不完全,少报缴费基数、基数不清、人数不清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到20%。在这些企业中,参保的一般都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市总工会去年在对41家企业的劳动保护调查中发现,仅有8家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19.5%。(5)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招工时,明确告诉女职工在合同期间不能怀孕。另据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今年4月份对34户不同类别企业的调查,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条款比较全面的,仅为1.17%。(6)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参差不齐,私营企业几乎没有得到落实。(7)有的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二是职工劳动保护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状况有待改善。一些企业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少载明和告知职工有关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职工拒绝违章指挥权难以实现;有的企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于弱势的职工往往不敢抵制,因为一次合法的抵制,后果可能就是失业;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和安全教育费用投入少,或者根本没有投入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不重视、不支持工会的群众监督。《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原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和安全部门、卫生部门新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职责职权不清和交叉现象比较突出,给工会参与“三同时”的职责带来了较大影响。

三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滞后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老职工多,欠账多,资金缺口大。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职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制度改革矛盾突出,有职工形容医改是一座“围城”,没有参加医保的想参加,而参加了的又想退出,认为得不偿失。职工普遍对目前的医改不满意,“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成了患病职工的口头禅;医患矛盾突出,“医保药拖命,自费药救命”,“小病不看大病拖”等说法和现象反映出患病职工的不满和无奈。职工普遍反映,一些医院在抗菌类药上大做文章,动不动就开头孢,廉价的青霉素却说没有,甚至出现了打青霉素找熟人开后门的现象;一些完全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让职工难以承受。目前职工因为医疗费、住院费不能及时报账、大病统筹制度未建立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稳定。另外,对于参加医保后,职工直系供养亲属报销50%的医疗费规定被取消,困难职工反映很大。

四是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亟待解决。工程项目承包和分包等无用工主体资格招工比较普遍,造成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主张;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亟待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用工主体资格尚需确认;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会保障制度的空子,单位本应按20 %承担社保费,但实际却按10%的钱返给职工,让职工自己到社保局建立个人账户,逃避另外10%的社保费,导致退休时与同工种和同年龄职工的养老金差距较大,社保基金缺口加大;另外,由于企业困难,长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个别企业还出现了满60岁的职工领不到养老保险金,而不能退休的现象。

五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复杂。据市总工会上半年对主城区19户建筑施工企业调查,拖欠金额达进城务工人员工资8000万元的主要原因:(1)未完工程垫资、业主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企业无力支付工资;(2)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以种种理由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3)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工程成为烂尾楼,施工企业前期工程款收取困难;(4)分包单位与施工企业签有垫资合同,分包单位未按合同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造成拖欠;(5)一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建设项目拖欠部分工程款;(6)部分包工头受农民工亲属委托扣下部分工钱,年底交与其亲属,以免农民工在外乱花钱。

三、对存在问题原因的简要分析

一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企改革步伐加快,就业压力严峻。发展经济的中心工作与职工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矛盾,是贯彻实施《劳动法》中长时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庆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凸显,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争取合理劳动报酬、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事上的不平等三大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产业基础薄弱,技术、资本、人才匮乏,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特别是三峡库区企业关闭、破产量大面广,产业层次低,还没有形成新的产业带和产业链,职工就业门路狭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其他进城农民工约6500万人(其中市内约320万人),以及新增城镇劳动力增长较快,都给就业工作带来严峻形势,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是个别地方和一些企业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领导认为,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牺牲职工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片面强调推动改革,发展经济,忽视或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把不缴、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在争取生产订单时,往往忽视了职工利益,还津津乐道于工资低成本的引资比较优势。三是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执法难度较大。我市从去年以来加强了市一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但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仍很薄弱,目前我市区县的劳动监察人员受编制限制,一般只有3人左右,只能应付日常的职工投诉,没有足够的力量及时有效处理和制止众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跟踪整改和处罚很难到位。在区县劳动保障监督执法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力大,包括有些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上级单位的干预,导致执法难度增大。

四是《劳动法》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拖欠工资和养老金,侵犯休息休假权和加班加点不给报酬等,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又如在企业改制、破产中劳动者安臵和分流方案缺乏程序性规范;还如目前出现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等问题都缺乏规范。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和修改《劳动法》的有关建议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起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发展、推动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劳动法》的力度,形成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共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继续深入进行《劳动法》的普及宣传。特别要通过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私企和外企协会等组织,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进行重点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把《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地方党政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内容,作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提高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是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力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查处;广泛强制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督促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通过人大代表视察、政府执法检查、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劳动关系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恶意和蓄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件中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努力从制度安排和源头上加大对劳务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加快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步伐,加大对企业拖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查处力度。增强职工社会保险交纳透明度,规范缴费基数,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五项保险“一卡通”制度。我市高新区建立的“五险合署”的社保机构,对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三是修改完善《劳动法》,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劳动法》是在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时期制定的,所涵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经济单位,因此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如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等方面做出新的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快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步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快《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两项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法律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最根本和长远的利益的实现,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的基本稳定。

四、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完善《劳动法》贯彻实施机制 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机制,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保障。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和诚信机制;建立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先行抵扣、追偿与处罚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察与监督机制;执法检查机制;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等,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劳动法社会实践报告(共15篇)

劳动法心得体会

劳动法 辞职报告

劳动法读后感

劳动法教案模板

本文标题: 劳动法调研报告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diaoyanbaogao/341315.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劳动法调研报告》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