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 > 委托书

维权委托书

作者:光风霁月 |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7:2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里面”业主维权通告函+委托书0402

亲爱的邻居朋友:你好,我们是“里面”楼盘的业主代表,由于开发商修的房屋出现诸多问题,如过道墙壁不贴砖,过道无机位、水管天然气管乱安装等,为了便于维权,现需要您填写一份《通告函》和一份《委托书》。请您先下载打印出这两个文件,然后再仔细认真填写横线空白信息,签名并按手印。填写完成后请先拍照发给微信号“卓雅”(微信号码:dy2247350988),再将原件(通告函和委托书)寄回收件人处(收件人:胡云;电话:***;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金地花园E栋10-1)由于5号就要和开发商再次交涉,请务必抓紧完成。谢谢。特别提醒:请购买了多套“里面”住房的邻居朋友,根据你购买的套数填写相应份数的通告函(比如我买了三套,那就分别填写三分通告函,写上不同的房号)。委托书仍然只需填写一份即可。

里面业主代表

2017.4.2通告函致:重庆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为栋楼

号业主:

电话:身份证号码:贵我双方已签订了位于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19号在建商品房“里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发现贵公司“里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综合起来,概括如下:1、在没有征求我方意见的情况下,贵公司擅自将走廊和过道墙面进行刷漆作业,且刷漆效果很不理想。2、房屋没有设计专门空调机位,使得我方所购贵处房屋在重庆主城区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3、房屋内部管道安装位置既不规范也不合理,浪费了我方有限的房屋使用空间。4、房屋内部多处出现大梁外露现象,影响房屋的装修和使用,且与贵方宣传的样板间严重不符。5、两栋住宅楼的大厅空高太低,普通身高的女孩子伸手就能摸到。上诉房屋质量问题将会严重的影响我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我方有权要求贵公司就上诉四个问题于接房做出整改措施,并达成如下具体整改目标:1、将所有过道、走廊的墙壁进行贴砖处理,要求墙面全贴。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达到整体协调美观。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2、解决我方房屋无专门空调机位问题,提出明确的补救方案和措施。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3、对现有天然气管、水管等到进行整改,要求安全且不浪费现有房屋面积。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4、对房屋大梁严重外露的现象给出合理解释,并给出补偿方案。5、针对两栋住宅楼的大厅空高太低问题进行整改,增加其空高。我方希望贵公司保质保量地完成上述整改措施,若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本人将决绝接收房屋并追究贵方法律责任。

业主签字:(手2017年

印)月日授权委托书重庆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号为)要求贵公司尽快履行房屋整改措施,包括:1、将所有过道、走廊的墙壁进行贴砖处理,要求墙面全贴。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达到整体协调美观。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2、解决我方房屋无专门空调机位问题,提出明确的补救方案和措施。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3、对现有天然气管、水管等到进行整改,要求安全且不浪费现有房屋面积。整改所需费用全部由贵公司承担。4、对房屋大梁严重外露的现象给出合理解释,并给出补偿方案。委托人现就前诉事宜,特委托胡云(身份证号***325)作为代理人,并授权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前述请求。委托人:(手印)月日2017年

第2篇:维权倡议书

海亮九玺维权倡议书

亲爱的邻居:

我们来自不同地方,从事不同的工作,有着不同的口语,但是为了梦中的理想家园,我们选择了海亮九玺。但是遗憾的是,如今这个曾经给过我们无限憧憬的“高档小区”却问题重重,让我们如鲠在喉。小区 外立面合同里写的是真石漆+涂料,这样含糊不清的词语.现场勘查,大量油漆已至工地,外立面可能变成了1%的真石漆+99%的涂料。涂料掉色,褪变,脱落情况严重。真石漆才能很好保持。电梯合同里写的是“品牌电梯”何为品牌,又是一个含糊不清的词语 据现场勘查品牌电梯即是国产康力电梯,而康力电梯事故时有发生,并且曾导致过一个7岁男孩身亡事故。安全问题关乎每一个生命。生命只有一次。网上搜索康力电梯事故,不绝于耳。横向比较周边楼盘,祥源城,加桥悦山国际,中海原山,保利梧桐雨使用的均为全球十大电梯品牌。海亮的保温层为B2级,专业术语,购房者难以理解,百度查阅可知B2级属于易燃级,合肥的消防高度只有18层左右。18层以上如若失火,易燃保温层360°环绕灼烧,如何自救?考察相关楼盘,均使用A级保温层,阻燃型。海亮奢华的售楼部,72米下沉式凡尔赛广场。让人着实着迷,如此高档小区却是白墙配置,日后广告遍布楼道间,海亮你这是在自嘲吗?

我们广大业主再也不能坐以待毙。我们需要行动起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我们需要团结,给开发商施以压力,给自己争取本该属于我们的权力。介于此,特发出次倡议书,希望各位邻居,团结一致,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亲爱的邻居们,不管您买房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还是投资,小区的硬件是基本,是我们的血汗钱换来的,房价的不断上涨,这是事实,我们也无力改变,但是至少这些硬件,我们可以拿起维权的旗帜,捍卫我们的权益,正如315所说,让消费变得有尊严。我们不能再做沉默的羔羊,为了自己的家,请站起来,团结才是力量,人心齐才能将泰山移。

先经讨论后,我们决定和开发商海亮进行维权活动,我们用实际行动来维护我们的家园,不能再纸上谈兵,维权群250038476 我们在行动,请加入我们的维权队伍。维权需要每一个业主的努力,才能创造辉煌。报名:王小仙,QQ313750993

第3篇:民警维权

对民警维权问题的思考

统计数据显示,1981年至2010年,全国有10414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5.7万余人因公负伤。“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不到1天就有1名民警因公牺牲,每3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因公负伤。此外,侮辱、谩骂、威胁、诬告民警的事件,更是大量存在。透过这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一线执法民警随时可能遭遇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一、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警遇袭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等事件呈现出一下特点:一是侵害民警权益、暴力袭警抗法事件逐渐呈现出主动性、挑衅性、侵略性,民警处于冲突的被动地位,由原来的强势群体弱化为弱势群体;二是侵害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甚至有预谋、有组织的侵害执法执勤民警;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当中,群众及上访人群将维护秩序的警察置于对立面,将怨气撒在警察身上;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合法的处罚后,不认真自我反省,反而捏造事实诬告、中伤民警。

二、当前民警遭受侵害的成因:

一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不满情绪,而一个社会要想稳固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减压阀制度,让人们的不良情绪得到渲泻,而警察做为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的性质就决定了警察要承担起社会减压阀的作用,成为社会稳定的“防波堤”,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警察天生就要承受更多来自社会质疑甚至冲击,在工作中更容易遭受侵害。 二是从社会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在传统观念、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把对政府、执法机关的积怨发泄在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

三是从社会认知来看,目前我们社会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漠。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和警察是强势群体,执法相对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为,不管对错往往容易被社会接受和理解,甚至是支持;而民警对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及措施,却难以得到应有的理解和配合。在这种社会情绪的感染下,极易导致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同民警冲突的发生。四是从媒体监督的偏差性看,新闻媒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力量,具有巨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为了片面追求新闻效果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在报道警察处置事件时有失全面和客观,在特殊的背景和情绪下,这极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对立,甚至导致严重的伤害警察事件发生。

三、切实维护民警权益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做为国家法律的执法力量,警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身体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形象受到污损、人格受到侮辱,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这不仅会削弱人民群众对执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而且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动摇警察执行公务的正当性、合法性,因此本人认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应该切实做到“二快三严四结合”

一快是要调查取证快。一但发生民警执法被侵害的事件发生,各级督察及相关职能机关要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坚持有求必应,对基层的求助均要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处置,不能凭借主观臆断,把民警求助分成三六九等,更不能借故推拖,耽误了现场取证维权的最佳时机。二快是要上门慰问快。在日常工作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警维权工作,不但说到嘴上,而且身体力行做到,要在民警遭受暴力侵害的第一时间进行慰问看望,既温暖了警心又凝聚了力量,有力地促进了维权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时为在工作受到侵害、蒙受委曲的民警排解困挠,消除其心理障碍和阴影。切实发挥了心理咨询对排解民警心理困挠的特殊作用,提高民警心理承受能力,使广大民警勇敢面对复杂环境,大胆执法,正确维权,以健康向上的心态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

一严是要严格界定警务行为,限制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警务活动,严格限制或减少非警务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无论是刑法所确定的妨害公务罪,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拒绝、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构成要件中必须是警察在依法履行公务,该公务应当是属于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善于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对于职责范围内开展的警务和公务活动,各级组织和全体民警当严格履行职责,对于不应出警、处警的非警务活动要不断争取和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减少非警务活动中与民众的正面对抗。严肃查处不法侵害行为。

二严是要严打侵害行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以辱骂、诽谤及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充分用足法律武器,会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惩罚侵害民警合法权益、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袭警的犯罪者,通过依法严查严办,形成有力震慑,打击对抗法律法规分子的嚣张气焰,提升警察权威与形象。三严是要严格公正维权,正确处理警民权益关系。在民警维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维权工作,在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平衡,努力实现维权工作内得警心、外得民心的初衷和理念。在如何平衡两者权益的标准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过分强调民警执法权益,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用足用好法律政策,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孤立违法犯罪分子,促进公安执法的公平公正。

一是要把“严格执法”和“维权服务”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将改善执法环境与树立民警的执法权威,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结合起来,既要对一线民警的执法进行严格监督,树立和维护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的社会形象,又要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要为基层民警怎样正确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献计献策、排忧解难,逐步与基层民警建立互相信任感。

二是要将完善机制和畅通渠道相结合。要逐步建立完善一整套维权机制,包括:执法风险评估机制、民警危急快速救援机制、受伤民警优先救治机制、案件快速调查机制、法律援助机制、慰问正名机制、受害民警心理辅导机制、经济援助机制、案件分析机制、警务投诉调查结果公开机制、维权培训机制、侵权案(事)件跟踪监控机制、内外宣传机制等等,不断把维权工作推向深入,落到实处。同时要设立专门的警察维权机构,形成有效的民警维权渠道,当民警受到伤害时,有专门的机构为他们伸张正义,有专门途径供他们进行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广大民警的后顾之忧,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公安干警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三是要将严格教育培训与加大维权指导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要求基层公安机关执行警用装备的规定,规范执法语言、程序和动作,加强自我的防卫意识,避免不必要地刺激当事人,引发激烈的抗拒行为;对民警如何自我防护、树立维权意识进行有意识的灌输。使民警养成保护自身利益的习惯,减少不必要的伤害。为一线民警配备相应数量的取证工具,如取证仪,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也有效地反驳了不实投诉、恶意投诉,保护了民警;同时,各地对此类案件分析经验教训要形成机制,并把案件分析成果转化为民警宣传教育训练的宝贵资源,由专家授课,并结合案例点评,提高基层维权干部的依法维权水平,切实增强民警防范和处置侵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要将单位维权与个人维权相结合。各级公安机关的纪委、政工、监察、督察、法制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支持、保护受到袭击、伤害的民警的合法权益,落实对民警的刚性维权,同时也要依托纪检、政工部门架构,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敦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暴力袭警人员,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当警察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警察形象被恶意歪曲时,警察维权应该寻求更公开更有社会公信力的途径,通过公安机关起诉侵权者或者侵权组织,被侵权警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维护警察作为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维护警察群体的职业尊严,以法律公开判决的形式还警察维权一个公道。

第4篇:维权报

替农民工维权 湖南纪委干部与 县委书记“赌乌纱帽”

于泽远 报道

北京

中共湖南省纪委一名干部因替农民工维权而与一名县委书记“赌乌纱”事件近日引起舆论热议。有媒体指出,连一名省纪委官员都无法通过正常渠道维护公民权益,普通民众恐怕就更难自保。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日前通过微博,指责该省长沙县委书记杨懿文、长沙县公安局长曾卫国等与建筑商勾结诱捕殴打讨薪农民工,并以“谁错摘谁‘乌纱帽’”为赌注公开向杨懿文下战书。

10月20日,一名网友“御史在途”在新浪网发布了一条微博:“常有人向我的领导、同事说,长沙县公安局拘留讨薪民工并无不当,因为民工诉求不合理。我的回答是:如果经公正调查证实民工诉求不合理,我立即辞职以谢天下。” 通过微博发出挑战

这位“御史在途”就是陆群。他在微博中挑战说:“请问长沙县委书记杨懿文同志、亲自部署诱捕民工的长沙县公安局长曾卫国敢说‘如果这些民工的诉求合理,我立即辞职以谢天下’吗?”

据中广新闻网报道,引起陆群愤怒的是何太雄等50多名农民工在长沙被骗被抓的不幸遭遇。陆群说,这几十名农民工被骗到长沙来,耽误了40多天工期,什么都没做,又没得到任何补偿,长沙县公安局不仅不为农民工维权,反而把农民工全部抓起来。

得知农民工的遭遇后,陆群立刻给杨懿文发短信,请求他帮助农民工,杨懿文也表示会积极处理此事。但令陆群没有想到的是,农民工反映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农民工的遭遇变得更惨。

第5篇:劳动维权

法律维权之职场

当前,许多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随意辞退员工、拖欠劳动报酬、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而且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者的一个难题。6月3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朱教海律师,他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常见的维权问题支招儿。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朱教海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奖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或者转账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合同要谨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朱教海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由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朱教海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供广大读者参考。

1.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

2.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细则要尽可能具体。

3.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劳动者多方面的权益。

4.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者应该妥善保管。

5.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6.切忌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7.押金合同违法。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约定试用期有期限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朱教海律师说,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招聘新人时,会约定试用期,不过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单独设立,即不得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也有期限问题,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据朱教海律师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签订是在双方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同样要遵守如上原则,除存在法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入职前:

首先,全面了解企业的品质。

(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 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如果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用 人单位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奖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发放记录、职工工 资发放名册、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卡 或者转账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合同要谨慎

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 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存留合同防范风险。签订劳 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劳动者多方面的权益。劳动 合同切忌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且都是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单位 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押金合同违法。一些用人单位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 的,劳动者可以拒绝。

掌控好具体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单独设

立,即不得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也有期限问题,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

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

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目前所有的企 业看,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也是符合实际的,针对每位 劳动者而言,试用期限的把握,显得至关重要。

在职时:

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享受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 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其签订是在双方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 行的,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同样要遵守如上原则,除存在法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 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无论是针对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只要彼此相互尊重,既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人人都要严格依法行事,事业才能发展,社会才能和谐与

稳定。

劳动者签订合同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入职后享受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首先,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请求给付加班工作费。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工资之外,对于加班费企业必须给予支付。最后,明白自 己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每日不过八小时,周不过四十小时,生产经营需 要延长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但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 工作时间的,保障身体健康条件下日不过三,月不过三十六。

离职时:

职工离职的原因有多种,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无法律风险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为,将导致不同的结果。

首先,职工提出辞职时防范的风险。一是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主动提出解除 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企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违反劳 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包括公司出资招录的招录 费用、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是劳 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终止合同,赔偿方式同二。

其次,主动索要企业的离职证明书。一旦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离职证明书 将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离职企业不出具离职证明书,而劳动者本人又不主动索 要的,当企业与劳动者反目为仇时,可能会提出是劳动自己离职,进而要求承担 赔偿责任,此时,因为证据的原因,作为劳动者百口难辩,将会处于极其被动的 地位。另一方面,离职证明对于到新企业后工龄的延续,险金的续缴都有着重要 的意义。

最后,留存证据。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原因有多种,而企业做为劳动合同强势 一方,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将相关证据或隐瞒或毁灭,责任推脱的一干二净。此 时,劳动者需要在离职前收集认为企业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

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服、名片、工 作记录、关于工作的信息、对外代表单位制作的文件、代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2、证明工龄的证据。很多争议的处理结果都和工龄有关,所以只证明你是 单位的员工还不够,还要证明你是何时入职的。为什么要单独说这个问题,是因 为实践中问题很多。

3、证明工资收入数额的证据。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纳基 数等都和收入有关。通常由工资条、工资卡、签字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明;

4、其他,比如有的岗位有提成、奖金、股份、年终奖等。每个人的具体情 况不同,需要收集的证据也就不同。

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 本,还得依靠劳动者本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应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 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 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谐社会实现之日,劳动争议将大大减少,诉讼成本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将不会再劳而不获。

第6篇:劳动维权

劳动维权

由具有多年律师工作和企业高管工作经验人士,熟练操作,零风险,零费用维权,欢迎洽谈合作。

擅长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无效(双倍工资)、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伤认定、工伤赔偿。

1.对劳动者可采用先办案,后付费;不成功,不收费;仲裁、起诉、上诉、执行一包到底;劳动者可选择不胜诉或拿不到赔偿款无需付费的模式!彻底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实现零风险维权!

2.对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采取先收取基本的少许费用,便可提供全程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劳动争议问题,完善用工制度,设计辞职辞退方案,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减少劳动成本支出。

-----假如:一个企业有1000个人没签订劳动合同,每个人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1000*30000=3000万元。

QQ:290016860,电话:***,陈先生。

第7篇:物业维权

《物业维权》

姓名:

班级:

系别:

程 听后感

《物业维权》听后感

很荣幸能够在本学期选修了胡老师的《物业维权》课程。在没有学习这门课程之前自己对物业维权的认识一直是很模糊的,对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知道是少之又少。每当别人谈论起这个话题的时候,自己在一旁总是听的一知半解。带着诸多的疑问和求知的欲望选修了这门课,在老师生动的讲解和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我慢慢的对物业维权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而我在听课过程中最大的感受就是,物业行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许多情况还不为大家所了解,广大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许多误区,走了许多弯路。因此物业维权的知识还有待传播和推广为百姓们服务。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业主的非理性维权。这些纠纷往往令物业管理企业非常头痛与无奈。究其原因,是业主并不了解物业管理,他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误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管理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其中,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其二,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保安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保安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难,非赖即闹,纠缠不休。

误区之二:物业管理企业什么都得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程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管理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管理处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理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管理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管理者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得不到。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因此呼唤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不”。

业主的错误认识带来的困难和麻烦显而易见。如何把业主的认识从误区引致

正确的轨道上来?加大《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增加与业主交流、沟通的机会不失为一剂良方。

下面对一些案例加以分析来更加具体的说明。

张女士所在小区由某实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张女士花3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没有约定期限的《机动车管理协议书》;张女士向停车场交付了年度停车费1440元,并领取了物业公司发的停车证。凭该证及停车费收据,张女士可将车辆开进小区并停放。

几个月后,一天早晨6时,张女士发现放在小区的车辆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盗抢保险理赔申请。车辆丢失5天后,张女士从停车场补办了年度停车费发票。市公安局机动车案件处理部门立案查找车辆未果,在3个月后出具了丢失证明。张女士据此从保险公司获得22.2万余元车辆丢失理赔款。

之后,张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停车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提供车辆停放与保管服务,即应保证车辆完好与安全;停车场、物业公司本应依据出入证控制小区车辆安全,却放任不查验,导致放在自家楼下的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停车场、物业公司、实业公司赔偿11.1万余元车辆失窃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张女士出具了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1440元的停车费发票、《机动车管理协议书》、物业停车车证、张女士手写要求补办年度停车费发票的申请、机动车辆盗抢保险出险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收据等证据。

停车场辩称,起诉前张女士未曾告知丢车一事,停车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实业公司也辩称,公司与张女士无车辆保管关系,也无保管协议,故不同意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3.2万元。

解析:张女士是小区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获取了所在小区停放车辆的权利,领了物业公司核发的机动车证,张女士据此可以驾车进出小区并停放车辆;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只是车辆停放管理费用,张女士其实未与物业公司达成机动车管理协议。案件中,张女士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而是停放在自家楼下;物业部门也未及时提醒其应将车辆放到指定位置,同时在管理方面也不规范、到位,因此双方对车辆丢失都存在一定过错,分别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停车场及物业公司对张女士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负有一定责任,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11.1万余元直接损失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对损失的产生也负有责任,对其要求赔偿余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

河某小区的业主王某家中被盗,财产损失达二万多人民币。王某认为其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治安管理服务内容,因此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是否合理呢?

首先应该明确业主所交管理费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务为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服务,而非业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务。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如果该小区公共区域治安隐患多,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而且又能证明这些因素与业主家中被盗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业公司采取了多种防范措施,公共区域没有治安隐患,保安员尽职尽责,业主也找不到物业公司的不当之处。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业主提高自身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在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后,不仅要懂得理性维权,也要配合物业管理人,一起建设一个良好的现代物业管理。

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觉得不仅仅是要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而且作为一个现代业主,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样,有了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人和现代业主的共同作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就会健康发展下去。

维权策划书

维权口号

妇女维权工作汇报

业主维权倡议书

维权日策划书

本文标题: 维权委托书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shiyongwen/weituoshu/588391.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维权委托书》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