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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作者:silver | 发布时间:2025-12-04 07:39: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简介】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共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在此,感谢网友“”投稿本文!

篇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三、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在线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第三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及时归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全文)

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出台

6.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积分买卖有哪些危害

9.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10.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

篇2:0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第一文库网;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五、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七、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篇3: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篇4: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1月31日前申报。

篇5: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 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篇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篇7: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转自第一公文网:]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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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8: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篇9: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篇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探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探讨

摘要: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比较单一,只能反映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方面与现行法规、标准的.符合程度,并不能对项目进行全面、动态的评估,也无法评价职业危害事故风险.通过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中相关的评价方法在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长期作用的影响、危害分级、事故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探讨其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应用.笔者提出,合理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方法,可拓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在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级管理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作 者:赵阳    樊晶光    ZHAO Yang    FAN Jing-guang  作者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 期 刊: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年,卷(期):, 16(11) 分类号:X961 关键词: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评价方法    分析   

篇11: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举例,可以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查询。

职业病危害轻微,投产后可以整改以及危害因素与劳动者不直接接触的建设项目,免予职业卫生审查。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向所在地(外商投资50万美元、内资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大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确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完成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防护设施设计材料向原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以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审查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等发生改变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向原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也可以向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索取。申请书面材料应1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份,使用A4规格纸,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篇12:公司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xxx有限公司项目申报的分类、程序、管理、考核等内容。

2、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的内容与分工

公司向政府部门申报是指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公共事务部通过与项目单位协商,确定上报项目,并及时、准确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申报。项目申报可分为:带资金补项目和不带资金项目及常规性数据报表申报。

1、带资金项目:由中央、省、市级发改、工信、商务、科技、农业、林业、财政等政府部门下发的项目申报文件,具体如:节能减排项目、节能技术、贴息、重点投资、提升改造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发展专项项目、工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导向型投资计划、技术创新项目及其它项目的财政奖励项目等由公共事务部负责进行项目申报。

2、不带资金项目:对企业意义重大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进步奖、重点实验室、龙头企业、科技型企业等。

3、常规性数据报表申报:由中央、省、市级发改、工信、商务、科技、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月度、季度、年度网上申报及纸制版的数据报表申报等。

4、企业员工个人荣誉申报:由各级工会、联合会等相关政府及协会级织的评选的各类活动。

三、项目申报管理

1、项目单位申报管理

公司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政府发文要求,积极配公共事务部,认真、如实填报项目资料后,按要求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同时由公共事务部统一对申报资料备案。

2、公共事务部项目申报管理

公共事务部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后,会同项目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资料备案,落实项目申报进展情况。

3、项目申报成功后,公共事务部与项目单位需完成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4、项目申报不成功,公共事务部和项目单位需共同做好项目申报不成功原因,做好备案说明工作。

四、项目申报流程管理

1、公共事务部部接到政府部门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后,上报主管领导批示,公共事务部向项目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申报事宜,经协商,确定项目单位上报项目申报资料,公共事务部统一编制汇总并审核后上报政府部门。

2、项目单位直接收到政府部门有关项目申报通知文件后,向公共事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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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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