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病,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员工依照本制度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项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消防员。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制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自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经理担任,并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岗位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对自已的本职安全工作负责。公司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尽其职。
第九条 公司每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上季度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季度的安全工作计划。通过各类安全活动,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盲点,规整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对新招员工应及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对在岗员工、调岗员工、复工人员、实习生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发生安全事故、工伤事故要求事故部门在一周内组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生产员工进行一次事故后安全教育,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各种教育应详细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维修电工、电焊(气割)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与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装置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员工在工作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 安全设备、设施、装置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各部门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配合检测,保证正常运行与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六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生产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并在进口设备上配置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八条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进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中。
第二十条 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土建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的,可能危及对方生产或作业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各自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应指定各自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二条 不得将生产经营或施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或施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公司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四条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和安全门,确保畅通,禁止封闭、堵塞。
第二十五条 有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 作业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空、进入天棚、禁火区动火等危险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直接作业人身体应健康、规范作业;现场监护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监护点,确保直接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为生产员工和特殊工种员工提供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质量与作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要求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止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时严格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执行,发现问题,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问题存在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安委会;各级检查与自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班组或者员工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均有权向本部门或公司安委会及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充分体现“四不放过”原则。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权利
1.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员工有权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