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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作者:lucycgy | 发布时间:2021-04-30 12:07: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纳税评估依据(增值税)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源管理二科

目 录

第一章 增值税..........................................................................................1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1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1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2 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3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3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3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4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5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6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6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6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7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7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7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8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8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8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9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9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9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10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10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1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11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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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12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13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13 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14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14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15 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16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18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18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19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20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21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21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21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22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23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23 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23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24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24 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25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25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6 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6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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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第一章 增值税

ZZS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财税【1994】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ZZS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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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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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ZZS5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ZZS6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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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ZZS7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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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若兼营非应税劳务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8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若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同时依据以下条文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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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ZZS9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ZZS10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ZZS1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抵扣进项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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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ZZS1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ZZS13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ZZS1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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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ZZS15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ZZS16销售代销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销售代销货物”。

ZZS17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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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ZZS1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ZZS1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ZZS20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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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ZZS2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ZZS2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ZZS23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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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四条:“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法规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ZZS24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其中销售自产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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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ZZS2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ZZS26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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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备注: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计提增值税时注意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ZZS27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ZZS28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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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S29平销返利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ZZS30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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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ZZS31自查补税冲减留抵税额 依据:

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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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ZZS32销售豆粕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ZZS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按4%减半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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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按增值税税率征收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下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ZZS3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 依据: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ZZS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18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6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销售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ZZS37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补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03]4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器具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ZZS38个体双定户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应调整未调整定额 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0‟1号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体双定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下同),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ZZS39取得三包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ZZS40以旧换新方式和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ZZS41逾期未退换的包装物押金未计提增值税 依据: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ZZS4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ZZS4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ZZS4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处理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备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ZZS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判断标准。依据:

国税发【1998】第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ZZS46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是否属于捐赠缴纳增值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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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ZZS47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依据: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ZZS48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税函[2004]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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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ZZS49供电企业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ZZS50帐外经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依据:

国税函【2005】76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ZZS51取得铁路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与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不一致处理问题 依据:

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26 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河口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 纳税评估法律法规依据汇编

第2篇: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评估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

使用说明

一、本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表为纳税人自查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按自查情况据实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篇二: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评估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签章 经办人篇三: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篇四: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号: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查所属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查涉及税种:增值税

自查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2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单位主营: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兼营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公司是以小杂粮食品开发、加工为主,兼营小麦面粉和亚麻籽油加工的民营企业,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小杂粮加工工程中心,是市小杂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是优质绿色食品小杂粮生产基地。公司占地面积17274.3㎡,拥有资产总额34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10万元。

公司现有日产200吨小麦面粉生产线、年产6000吨杂粮挂面生产线、5000吨良谷米生产线、35000吨荞麦米生产

线、1000吨苦荞茶生产线各一条。主要加工产品有:“ ”牌小麦粉、荞麦米、熟荞麦米、荞麦面、荞麦挂面、“ ”牌苦荞茶和“ ”牌荞壳枕芯等;贸易经营品种主要有:荞麦、苦荞、谷子、糜子、扁豆、豌豆、大豆等。生产的“ ”牌良谷米、荞麦挂面、小麦面粉、苦荞茶等产品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产品,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现拥有自营进出口权。

二、会计核算制度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经营情况

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647061.86元,交纳增值税105828.53元,增值税税负0.57%;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405651.27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043805.69元,交纳增值税114456.91元,增值税税负0.60%;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621982.60元.企业于2012年7月19日至22日对公司2010---2011年度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

四、增值税纳税情况 1.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2、增值税纳税情况分析

附:2010---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2010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编报单位:

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编报单位:

篇五: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秦墩)2010年企业所得税评估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平罗县秦墩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伏祥,注册地址,平罗县高庄乡北长渠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柴油、汽油。

二、1——12月份经营基本状况

本站完成销售收入1097202.98元,销售成本1047264.88元,管理费44314.26元(未提折旧),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33700元,管理费用44314.26元,实现利润-28551.5元。

三、1——12月份交纳各类税款情况

本年度交纳增值税应交1839.42元,实交1839.42元;城建税应交18.39元,实交18.39元;教育附加应交55.18元,实交55.18元;地方教育附加应交36.78元,实交36.78元;水利基金应交768.04元,实交768.04元;因为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没有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企业亏损的原因

1、近几年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上涨,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市场价位差进一步拉大,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加剧。炼油厂出现赔本炼油,因此,炼油厂对社会加油站不批发油,造成中间商无利润空间。

2、由于成品油市场紧张,油品销售无法保证正常供应,本站管理不完善,且设备陈旧、落后。

综上所述,造成本站销售额下降、利润亏损增大的原因所在。

第3篇: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篇一: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篇二: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评估编号 年 月日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签章 经办人篇三: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号: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查所属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查涉及税种:增值税

自查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2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单位主营: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兼营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公司是以小杂粮食品开发、加工为主,兼营小麦面粉和亚麻籽油加工的民营企业,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小杂粮加工工程中心,是市小杂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是优质绿色食品小杂粮生产基地。公司占地面积17274.3㎡,拥有资产总额34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10万元。

公司现有日产200吨小麦面粉生产线、年产6000吨杂粮挂面生产线、5000吨良谷米生产线、35000吨荞麦米生产线、1000吨苦荞茶生产线各一条。主要加工产品有:“ ”牌小麦粉、荞麦米、熟荞麦米、荞麦面、荞麦挂面、“ ”牌苦荞茶和“ ”牌荞壳枕芯等;贸易经营品种主要有:荞麦、苦荞、谷子、糜子、扁豆、豌豆、大豆等。生产的“”牌良谷米、荞麦挂面、小麦面粉、苦荞茶等产品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产品,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现拥有自营进出口权。

二、会计核算制度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经营情况

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647061.86元,交纳增值税105828.53元,增值税税负0.57%;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405651.27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043805.69元,交纳增值税114456.91元,增值税税负0.60%;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621982.60元.企业于2012年7月19日至22日对公司2010---2011年度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

四、增值税纳税情况 1.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2、增值税纳税情况分析

附:2010---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2010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编报单位:

第4篇: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篇1: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篇2:纳税评估自查报告表 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评估编号 年 月日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签章 经办人篇3: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号: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查所属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查涉及税种:增值税 自查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2日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单位主营: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兼营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公司是以小杂粮食品开发、加工为主,兼营小麦面粉和亚麻籽油加工的民营企业,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小杂粮加工工程中心,是市小杂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是优质绿色食品小杂粮生产基地。公司占地面积17274.3㎡,拥有资产总额34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10万元。

公司现有日产200吨小麦面粉生产线、年产6000吨杂粮挂面生产线、5000吨良谷米生产线、35000吨荞麦米生产线、1000吨苦荞茶生产线各一条。主要加工产品有:“ ”牌小麦粉、荞麦米、熟荞麦米、荞麦面、荞麦挂面、“ ”牌苦荞茶和“ ”牌荞壳枕芯等;贸易经营品种主要有:荞麦、苦荞、谷子、糜子、扁豆、豌豆、大豆等。生产的“”牌良谷米、荞麦挂面、小麦面粉、苦荞茶等产品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为绿色产品,公司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现拥有自营进出口权。

二、会计核算制度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三、企业经营情况

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647061.86元,交纳增值税105828.53元,增值税税负0.57%;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405651.27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043805.69元,交纳增值税114456.91元,增值税税负0.60%;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621982.60元.企业于2012年7月19日至22日对公司2010---2011年度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

四、增值税纳税情况 1.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2、增值税纳税情况分析

附:2010---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2010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2011年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 编报单位:

第5篇:增值税纳税自查报告格式

增值税纳税检查自查报告

**国税局:

根据贵局有关要求,我公司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帐务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纳税人名称 :**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创建于****年**月,注册资本:壹仟捌佰万元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

公司****年**-**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缴纳增值税税金**元,预缴所得税**元

三、经自查应补申报增值税

本公司对2015年1月—2015年10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事项进行认真详尽的自查工作。对相关数据又进行了计算、审理,基本正确,发现***,造成***,无其他遗漏税收的情况。经自查,本公司应做相应调整,补缴增值税额**元。

本公司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纳税意识强,能够按时、足额、及时申报增值税,缴纳税款。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谢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6篇:增值税纳税评估“四法”

开展增值税两级纳税评估的实践与思考

一、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工作思路的提出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率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增值税税源管理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推行二级纳税评估,对加强税源控管,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推行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的重要性看,2007年大冶市增值税收入占国税总收入的90%,管住了增值税就管住了整个国税收入的大头。同时,增值税涉及行业广泛,大冶市增值税纳税人涉及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饮料制造业(酒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石灰)、电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等,这10个行业2007年缴纳增值税8.02亿元,占全市增值税总收入的93.73%。此外,2007年大冶市局实施的“矿产品采掘行业增值税管理”被省局评为精品项目,立足这一项目的基础,将“建立增值税两级纳税评估机制”作为今年的特色工作项目来抓,切合工作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从推行增值二级税纳税评估的必要性看,当前,基层国税机关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针对性不强。评估对象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上级规定的评估比例来确定。由于工作量大,税收管理员没有充分运用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分析系统》发布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对产生的异常申报户进行人工分析选户,而是将规模小、连续零申报户确定为评估对象,评估重点不突出,成效不明显。二是质量和效率不高。当前税收管理中的调查核实、资格审批、日常检查等工作与纳税评估工作未有效整合,各环节的管理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纳税评估的作用不明显。三是人员素质偏低,税收管理员的力量和业务技能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些税收管理员力不从心。

第三,从推行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的可行性看,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财务核算日趋复杂、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够强的情况下,对税源大户、重点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由市局抽调高素质的业务人员组成专业评估小组负责实施(即二级纳税评估),对辅导期纳税人等日常评估工作由基层分局评估小组实施(即一级纳税评估),既有利于缓解基层分局和税收管理员人力不足、业务技能不适应的矛盾,也有利于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把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运行的设想是:市局专业评估小组人员由市局征收管理科、税收政策管理科有关人员及各税务分局抽调的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负责一般纳税人中重点税源户和特定行业纳税人的评估工作,负责对各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复查及办理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市局稽查局处理等工作。各税务分局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是真实、及时、全面地采集增值税纳税评估相关数据信息;接收市局下达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向评估小组下达评估任务;负责所管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评估以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纳税评估。

二、推行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的实践进展

今年以来,大冶市国税局以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为载体,积极探索构建纳税评估工作新机制,逐步建立“双层二级”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运行模式。

(一)着力构建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分析机制。对多个行业采取解剖麻雀方式,搭建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对选取的典型评估案例进行研讨,评析工作思路、取证工作途径、质询工作方法、审核工作过程等,全面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二是建立长效评估机制。依托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和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深入分析纳税人的税负情况,提高评估人员的评估分析技能。同时,将二级纳税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力求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逐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单项考核机制。实行按季评估、按季检查考核。对分局及市局纳税评估小组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阶段性和总体性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率、案头分析准确率、定性准确率、督促改正率、案件移送率、按时完成率、文书使用正确率等,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总结完善,达到以评促管、以评促收的效果。

(二)坚持推进五个优化。一是优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税务分局局长为成员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增值税两级纳税评估管理实施方案和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纳税评估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和办法。二是优化工作流程,搭建互动平台。制定增值税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统一规范了纳税评估流程图和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工作流程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相关税收应用系统,构建信息搜索、提取、上报、移送、反馈与发布的公共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三是优化信息共享,探索行业规律。市局与工商、地税、国土资源、公安、银行、电力等部门进行协调,制定第三方信息交换工作制度,并由市政府协调召开一次由多家部门参加的信息交换工作例会,定期对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纳税情况等诸多信息交换共享。四是优化评估模型,科学调查测算。结合大冶市的主要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特点,大冶市局对企业所设置的预警指标实施分析监控,通过对工资成本、单位产品耗电、炸药耗用定额、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原材料到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等7个方面进行测算,建立和完善了以单位产品工资定额、单位产品耗电定额、单位产品耗用零部件定额、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单位产品耗用工时等为主体的8种数学模型。对纳税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开展典型调查,掌握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行业经营规律,通过采集大量的涉税信息,确定和建立了相应行业数学模型的参考系数,供各分局实际评估工作合理运用。五是优化工作方法,突出评估效果。充分运用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分析系统》产生的申报异常户,结合该局按季度发布的行业评估指标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在筛选过程中,实行人机结合,以机选为主,人工选案为辅。工作方法上,针对企业长期零申报的情况,运用单位产品投入产出比数学模型进行测算,证实运用投入产出比测算的正确性,纠正了销售货物滞后申报,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解偏差的行为;从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控制额、毛利率、资金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无进项税转出,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应收帐款上等问题。

(三)初步实现三项成效。一是增值税收入稳定增长。2007年,大冶市国税局共评估800多户,补报税款340万元。今年实行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后,收入质量大大提升。今年元至8月,运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分析系统筛选异常申报企业447户,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排除异常申报367户,应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对象80户,经评估共计补报增值税1035万元。元至8月增值税入库71581万元,同比增收13859万元,增幅达24%。二是行业税负明显上升。其中:水泥行业企业6户,评估补报405万,行业税负从7.23%上升至8.81%;矿产品采选企业7户,评估补税267万元,行业税负从5.1%上升至6.85%;有色金属冶炼1户,评估补税66万元,税负从4.58%上升为5.1%;黑色金属冶炼13户,评估补税210万元,税负从3.62%上升为3.92%。三是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通过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和异常问题,将纳税人存在的非主观性错误及问题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达到了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目前,全市零申报逐步下降,元-8月零申报2281户,同比减少427户,下降15.77%。

三、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二级纳税评估的思考

(一)突出机制规范。建立纳税评估的主、辅评工作制度,突出工作上的责权利一致,进行科学的激励,调动干部学业务、严执法的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建立纳税评估跟踪管理工作制度,通过网络进行纳税评估信实行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并形成督促纳税人补税或改正的机制。对拒不接受评估建议的纳税人及时转稽查局处理。

(二)搞好信息整合。要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分散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银行、地税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三)讲求评估效果。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制度办法,充分运用省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分析系统》,通过人机结合,筛选确定评估对象。坚持有的放矢,分行业突破,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堵塞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突出抓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坚持纳税评估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申报质量,降低征纳成本,化解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四)严格工作考核。建立评估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个项目实时过程监控。本着“公正、准确、客观、效能”的原则,对纳税评估质量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补贴等挂钩,严格奖惩兑现,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质效的提高。定期调取一定比例的案例案件进行复核、复评,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建立纳税评估岗位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

(五)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操作技能、各项评估应用指标的分析、与纳税人的约谈技巧等进行系统轮训。适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相互交流学习评估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方法,使干部的评估技能在相互学习借鉴中共同提高。对基层税务分局的日常评估工作,应选择素质高的、懂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税收管理员来承担。对评估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不论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激活人力资源。

增值税纳税评估“四法”

为了掌握生产企业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了解企业财务处理情况,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规程,市局布置了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我局确定了38户生产企业为2006年1-3月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评估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运用资料,发现疑点

1、市场调研,了解一般规律。为了能够分析判断评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评估人员首先分组从查阅企业相关资料和进行市场调研入手,了解相关企业生产、销售一般规律,掌握棉、纺织品生产企业季节性生产销售特点,以及产品的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

2、资料审核,掌握企业情况。评估人员对评估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06年1-3月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原材料消耗、分摊计算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通过对评估企业按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人员发现疑点:棉纺织企业税负率变动较大,总体偏低,有极个别企业税负偏高,毛利率总体偏低,四小票变动率高。汽车配件行业、化工行业有部分企业出现毛利低、税负低的情况,与企业行业总体情况有出入。

二、进行约谈说明,证实存在问题

按照纳税评估规程,评估人员向被评估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说明。由于担心企业对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不够了解,心存顾虑,不愿解释说明清楚。评估人员在约谈开始前,向企业宣传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同时向企业说明,纳税评估是介于企业纳税申报之后税务稽查之前的一种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真实、准确、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的处理也不同于税务稽查,对于评估出的一般性非故意偷税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解释不清楚、又不补报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已做好了案头准备工作,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首先要求被约谈人员介绍该生产行业的一般规律、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及帐务处理方法、产品销售和货款结算方式等基本情况。然后对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约谈人员逐一进行解释,但除部分停业企业说明了自身实际情况,大多数企业都只片面强调了客观原因,如春节造成销售额下降,市场竞争造成毛利率低、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税负下降等等。带着疑问,评估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工作。

三、开展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状况

在企业实地调查工作中,评估人员通过查看财务帐、仓库帐,帐帐比对,帐实比对,详细调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企业实际库存情况、四小票开具情况、进项税金抵扣情况、帐务处理办法、成本核算方法等等,发现企业问题所在:

1、棉花企业。

经营棉花的企业普遍存在税负率偏低、毛利率偏低、四小票抵扣金额偏高等情况。其中反映最突出的事税负率偏低的问题,最低税负为0,最高税负为2.7%。比如纺织企业以收购棉花进行加工,由于今年棉花收购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企业成本不断升高,而企业为了参与市场竞争,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以致使税负下降,毛利率低。企业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四小票抵扣问题,企业在收购皮棉时,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如荆州市宏翔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收购对象的地址不详细(未具体到某村某组),有的开具的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而是小规模纳税人;荆州市吉宏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无领款人签章;荆州市昌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收购发票手续不全等。另有荆州市达亿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未记销售(税款已补缴入库)、荆州市庆盛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未记销售,荆州市织布七厂库存实际数与帐面不符。

2、化工企业。

化工企业毛利率偏高的原因在于对历年购进的包装物均申报抵扣,但未对包装物进行成本核算,未能真实反映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毛利;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税负及毛利率偏低;在新产品试制过程中,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及生产费用,造成企业税负偏低及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变化大。

其三、通过对22户汽车配件生产企业的实地调查,了解到企业税负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有;购进原材料较多;上期有留抵税额;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毛利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耗用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有:销售存货,当期无进项;汽车配件行业中,福利企业居多,取得进项较少。另核实出企业的特殊情况为:荆州市江汉工具厂取得的抵扣凭证中有对方单位开具的索赔费和质量扣款,实际为退回的不合格产品,致使税负下降,并且生产中产生的铁屑销售未计销售收入,湖北天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2005年盘亏207089元,未对盘亏金额分时期作帐务处理,库存实际数与帐面数不符;荆州市荆龙汽车塑胶配件有限公司将固定资产进行了抵扣,荆州市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商品未计销售收入;荆州市天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将固定资产进行了抵扣。

四、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纳税评估

通过此次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给我们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思考。

1、此次调查出的问题基本上是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所致,很多问题上财务人员对税法的理解不足造成的,因此应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行为,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成本核算时反映原材料、辅料、包装物等耗用明细情况,对特殊成本变化附说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收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真实生产情况。

2、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3、对纳税评估企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评估分析中发现疑点。

4、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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