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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作者:xiaoba02009 | 发布时间:2020-11-21 06:37: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金普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旱情等级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金普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因河道洪水、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新区管委会设立金普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防指),各街道也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防指办),设在新区农业农村局。城市防汛抗旱工作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各有关街道共同承担,负责城区各有关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新区渔业防台指挥机构设立在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海上渔业防台防汛工作,工作上归新区防指指导。

2.1.1 新区防指组织机构 新区防指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金州区人武部部长,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空军通信士官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 32127 部队、96751 部队和 31697 部队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新区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金州区人武部、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新区供销联社、气象局、各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企业、各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 新区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新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1.3 新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新闻报道工作。

金州区人武部:依据上级有关指示,负责指挥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指导防汛抗旱期间全区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指导星级饭店、A 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街道做好城市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区内市政设施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城区市政道路、桥隧、排水、路灯、户外大型广告牌匾等设施安全监管及本局职责内其他抢险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已建、在建公路、桥梁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公路和桥梁;协调做好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的道路运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水路运输保障。

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组织供

应;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新区防指提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海上渔业防台和防风暴潮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船只的储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库、供水设施等重点部位的防汛安全工作;特别加强由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

新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根据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向灾民提供必需品的生活用品。

新区卫生健康局: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新区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重点企业落实防汛措施;负责灾害统计上报工作。

新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原则,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

防网络体系;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

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各驻区部队:负责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群众。

新区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按计划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农业生产需要。

新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新区防指提供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

各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中本系统设施的用电安全,及时调度解决防汛抗旱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本企业产权的水损电力设施,保障灾后电力供应。

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通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各自来水公司:制定专项预案,保障城市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各街道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1.4 新区防指办职责 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区级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各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水库防汛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全区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区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抗旱工程建设。

2.2 街道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设立本级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街道的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人和当地驻区部队等组成,在新区防指和街道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区属水库、河道及各街道内等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街道领导下开展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1)新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新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施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

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 1 小时内报到新区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 20 分钟内报到新区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若发生强降雨,各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 1 小时内将雨情、水情上报新区防指办,重要水情在 30 分钟内报到新区防指办。在区域汇流时间内出现较大流量的,各小(一)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随时报告水库蓄水的水位、库容情况,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1)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新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运行情况。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新区防指。其中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30 分钟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新区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 30分钟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 小时内报新区防指。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

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堤防、闸坝工程信息。

①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于每日 8 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上报新区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新区防指,并在 1 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②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

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新区防指;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街道及有防汛任务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新区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按相关要求上报新区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

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街道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新区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各街道、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各街道及时向新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新区防指或其授权的有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

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利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水、雨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新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新区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新区管委会和新区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新区气象局应及早向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等级适时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各项预案(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新区防指负责组织区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有关街道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新区的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防指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洪涝、干旱预警级别按洪水、干旱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 个级别。Ⅰ级到Ⅳ级洪水、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级别。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园区、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水库垮坝或两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⑤新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⑥新区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 14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区发生特大干旱。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③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园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个园区、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④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⑤新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⑥新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区发生严重干旱。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②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③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园区、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园区、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④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⑤新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⑥新区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⑦全区发生中度干旱; ⑧区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②某园区、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③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④新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⑤新区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⑥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⑦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⑧区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 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事发地街道和新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新区防指,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事发地街道和新区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按其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行动 当Ⅰ级预警发布后,新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各成员参加,分析汛情、旱情、灾情的发展动态、趋势,适时启动Ⅰ级响应。

(1)新区防指要加强工作领导,做出防汛抗旱防台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市防指、省防指和国家防总,必要时提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质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

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

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Ⅱ级响应行动 当Ⅱ级预警发布后,新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各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Ⅱ级响应。

(1)新区防指要加强工作领导,研究部署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市防指、省防指和国家防总;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资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

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

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3 Ⅲ级响应行动 当Ⅲ级预警发布后,新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各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Ⅲ级响应。

(1)新区防指要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

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2.4 Ⅳ级响应行动 当Ⅳ级预警发布后,新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新区防指各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新区防指要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

新区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

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

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3.1 河流洪水(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新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洪涝灾害(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

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新区防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建设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事发地的街道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街道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新区防指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区部队和上级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新区防指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3.4 风暴潮灾害(1)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新区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新区管委会、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新区防指。

②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新区管委会、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新区防指。

③沿海街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风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利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街道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⑤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组织抢收抢护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

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台风可能影响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新区管委会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②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做出风暴潮预报。水利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③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及控制运用计划,调度运行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⑤洪水预报将要受淹和受风暴潮影响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⑥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地区,相关街道应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新区卫生健康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⑦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⑧当地驻区部队应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新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3.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发生主要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新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事发地街道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3.6 干旱灾害 新区防指根据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 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①做好干旱地区计划用水; ②在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抗旱水源及临时设施抢灌受旱农田; ③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中度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量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不遭受大的影响。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严重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尽力保证农业生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压减供水指标; ⑥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特大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适度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压减供水指标; ⑥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4 新区防指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新区管委会、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新区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属地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新区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新区防指和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

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新区管委会和新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调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医疗点。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新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8.2 必要时可通过新区管委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信息发布

4.9.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新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新区防指办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新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新区防指办审核和发布。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新区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企业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新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新区防指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各街道根据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程序:一是各街道需要区级防汛抗旱抢险队支持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新区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新区防指批准。二是需要其他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所需要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新区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新区防指协商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新区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新区防指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部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

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各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深入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州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

负担”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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