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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szjixiang | 发布时间:2021-01-01 06:44: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附件 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 9 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 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 10 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 号)精神,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广安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工作部署,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省级创新型城

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

——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推动广安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以产权驱动创新,积极营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

——坚持市场导向。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

——坚持成果导向。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三)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科研人员赋权改革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重点改革实施单位 1.高校: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2.科研院所:四川玄武岩纤维新材料研究院(创新中心)。

3.医疗卫生机构:广安市人民医院。

4.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5.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6.各区市县自行确定不少于 1 家重点改革实施单位。

三、改革内容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形成的科技成果或者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和赋予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责,积极干事创业,切实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对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单位”)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将全部属于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为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或者成果完成人(团队)独有。

1.分类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应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实施。

专利形式的职务科技成果。已获得授权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改革实施单位审核后签订赋权协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利变更,变更后专利维护费按照所有权比例共同承担;对于拟申请专利和已提交专利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单位与其签订协议后共同申请或变更专利申请权。

对国外知识产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进行赋权和转化。

非专利形式的职务 科技成果。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由成果完成人和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由单位赋予成果完成人独有。

2.赋权机构。改革实施单位应授权相关机构或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赋权改革具体事务,包括受理成果完成人赋权申请、对赋权事项进行初审、提交单位审议、解决争议纠纷等具体工作。

改革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由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技术领域、直接管理单位等方面负责人组成确权认定工作组或者领导小组,负责赋权认定工作统筹协调、审议内部配套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提出综合性建议意见。

3.赋权程序。改革实施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填写《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所有权确权申请表》(附件 1,参考样式),并提供附件资料提交受理机构。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应在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确权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成果所有权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由多个单位共同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成果完成人应向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其它完成单位进行共同确权。

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高校院所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试点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知发〔2017〕24 号)精神,职务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 70%的知识产权。

受理机构初步审查。受理机构就确权申请事项的资料完整性和内容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单位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意见,按照决策管理权限向单位提出确权审查初步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和听取成果完成人团队成员的意见。

成立确权认定工作组或领导小组的,可报工作组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提出综合性建议意见。

对接受企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委托方和成果完成人已经约定权属比例的情形下,仅作形式性审查。

单位审核。改革实施单位对提请确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有关事项,结合单位实际采取党组(委)会、院(校、所)长办公会、院(校、所)务会等形式,坚持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作出明确意见。对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至少提前30 天通知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无偿获得该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确权公示。改革实施单位应将职务科技成果拟确权事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若有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改革实施单位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权属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拟确权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确权比例、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权属变更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成果转化费用分担等事宜,明确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原则上权属变更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变更后维护费用按产权比例共同承担。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改革实施单位应主动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原则上应在签署确权分割协议之日后 3 个月

内完成权属变更。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持有和转化科技成果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改革实施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施行。

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由成果完成人(团队)填写《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长期使用权申请表》(附件 2,参考样式),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具体阐明是单独转化还是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应在团队成员内部就赋权对象、赋权期限、收益分配等事项协商一致。

受理机构初步审查。受理机构就赋予长期使用权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赋予长期使用权初步意见,按照决策管理权限报单位审议。

单位审核。改革实施单位对提请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有关事项,结合单位实际采取党组(委)会、院(校、所)长办公会、院(校、所)务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作出明确意见。

赋权公示。改革实施单位应将拟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事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若有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改革实施单位提出异议,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说明。改革实施单位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签署 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由改革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使用权赋权期限、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宜,明确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按照规定将协议报相关单位备案。

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改革实施单位可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三)赋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 1.收益比例。改革实施单位可按照成果完成人的意愿,采取成果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采取成果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的方式,对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予以激励。对同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能同时采取两种

方式进行重复激励。对改革实施单位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和所有权单位按照所占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未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分割的,允许改革实施单位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收益管理。成果完成人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或者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改革实施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计入总量基数。改革实施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出重要贡献人

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统筹用于调节教学、科研、实验设计与开发、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以及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3.资产评估。改革实施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 日。

改革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授权相关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成果完成人以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作价入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无需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市场化方式定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事宜。

四、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科技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改

革实施单位应在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前,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和主管单位。改革实施单位应制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内部配套办法,明确赋权改革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科学有序进行、合法合规实施;要相应制订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察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评估评价。改革实施单位应及时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或自评,在每年 1 月 20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情况特别是赋权成果名单及其转化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合力。科技、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商务、卫生健康等九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共同支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政策合力,加强政策宣讲、跟踪指导和总结提炼,保障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四)强化担当作为。建立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

解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在改革实施单位负责人和部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附件 1 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所有权 确权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专利号/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其他 成果状态 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 成果完成人(姓名+身份证号)成果完成人(团队)确权比例

成果完成人 意见 成果完成人共同承诺:本次拟确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一致同意确权比例。

共同签名(按印):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审批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科技成果类型可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其他。2.成果状态:有效期内或无效。

附件 2 广安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长期使用权 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成果状态 专利号/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其他 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源 成果完成人(姓名+身份证号)长期使用权 申请人 长期使用权 申请使用年限 成果转化 实施计划 成果完成人 意见 成果完成人共同承诺:本次拟赋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一致同意赋予长期使用权。

共同签名(按印):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审批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科技成果类型可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

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其他。2.成果状态:有效期内或无效。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权利行使相关问题研究

成都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化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等8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

《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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