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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

作者:余生为祂而活 |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3:0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和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电动车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决定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发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备案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

(一)属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含当日)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之后购买的不予备案登记;

(二)车辆所有人住所地(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下同)在本市;

(三)车辆所有人应当年满18周岁;

(四)每人限登记一辆。

二、过渡期备案登记时间和方式

(一)备案登记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备案登记方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设立线上备案登记系统,由符合过渡期备案登记条件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自助办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备案登记。

三、过渡期备案登记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在备案登记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2.车辆来历证明(销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3.整车照片;

4.车辆编码信息(车架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的交警大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备案标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鼓励对已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销售发票被涂改或者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实际状况不符的;

4.不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登记条件的;

5.属于被盗抢的车辆。

四、通行管理

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仅限在本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思明、湖里区或者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驾驶悬挂备案标识的超标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驾驶超标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外。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电动车登记备案工作汇报

登记备案申请书

登记备案自查报告

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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