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贯彻执行能力,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的政治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AA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第二条 坚持党委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和教育改革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毛泽东同志的《党委会工作方法》,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决议、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问题。
第五条 按照办学规定,党委应当审议学校的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涉及侵害学校师生权益等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非党代会期间)。学校党务部门和二级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问题。二级基层党组织提出的班子成员调整意见的审批。
第七条 党员的发展、党的建设、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学校党建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废止。
第九条 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十条 确定会议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需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或提出建议后,报书记、副书记审定。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文件,统一印发给党委成员。党委不搞临时动议,没有列入会议议题的,非特殊情况会上不予讨论。
第十一条 搞好调查研究。党委成员应围绕拟决议的问题个别交换意见,对重要的问题要反复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可吸收有关专家参与酝酿。对一些重大、敏感问题,会前应由提出议题的有关部门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听取意见,充分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书记、副书记。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应暂缓讨论,继续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做好会前准备。会期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到党委成员,并将党委成员出席会议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党委会议文件一般应提前 1 天分送党委成员,便于了解情况和做好会议准备。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请假,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自己对议题的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作出说明。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会上充分讨论。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领导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调查情况作说明。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党委成员要高度负责,认真思考,畅所欲言,对所讨论的议题,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意见。出现不同意见时,应通过充分讨论取得共识。
第十四条 形成明确决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但不应因个别成员有异议而议而不决。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党委成员要严守机密,对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四、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委会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
重大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同时到会,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遇有特殊问题急需讨论而党委成员不过半数时,到会的成员可议个初步意见,先行办理,并设法征求缺席党委成员的意见,事后要向党委会报告。部分履行程序、不易产生分歧意见的问题,也可采取文件传阅的方式决定。
第十七条 书记、副书记都无法参会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委员召集,会前、会后要将情况及时向书记、副书记报告。涉及党委成员自身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副书记审阅后印发给党委委员,并视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作为贯彻落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决议后,按照党委成员分工负责抓好落实。重要工作和重大任务完成后,要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作出报告。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AA 大学武昌分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校党〔2006〕6 号)同时废止。
AA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共产主义信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创新能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湖北省委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中心组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的能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的总体目标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学习和不断研究新形势下高校内涵建设工作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全面建设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的领导班子。
二、中心组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校党委成员和校领导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吸收相关人员参加学习讨论。
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负责提出学习要求,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
和研讨专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落实,中心组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等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地点、考勤、记录等事宜。
三、学习内容 第六条 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体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第七条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重要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代表大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把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相结合,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不断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
第八条 学习研究教育领域重要文件,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步伐,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习其他相关知识。加强办学治校过程中需要的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管理、国际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四、学习时间与形式 第十条 中心组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学习1-2 次。如有重要的内容需学习传达,可专题安排。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为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集体学习采用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重点发言、观看录像、讨论交流、社会考察等多种形式。个人学习由个人按照学习计划自行学习相关内容。
五、学习要求 第十二条 中心组成员要增强学习意识,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用最先进的理论成果武装自我,自觉加强学习成果转化,真正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组成员要做好学习笔记,并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中心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须按时参加学习,无故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党委办公室请假备案。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AA 大学武昌分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党〔2006〕7 号)同时废止。
AA 学院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规范“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党内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生活”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生活是基层党组织的主要组织生活,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基层党组织生活的特殊党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委、总支、支部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的党小组、党支部的会议。
第二章 党小组会 第四条 党小组生活会由党总支或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党的工作实际,列出专题,组织召开。
第五条 党小组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六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2.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4.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5.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6.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提出建议; 7.讨论党支部布置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会议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八条 党支部每月要相对固定时间,选定一至两个主题,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九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主题党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缴纳党费和公示党费缴纳情况; 2.学习党章,重温党员誓词; 3.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重大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交流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等; 4.讨论并通过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讨论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问题; 6.讨论并决定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7.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讲评或评议;
8.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9.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或开展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10.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11.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临时负责的副书记或委员召集,会前、会后要将情况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重大会议和文件精神; 2.审议本总支(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讨论并提出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或通过和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或审批的有关议题、事项的意见、建议和决议; 4.布置和安排大项工作; 5.讨论本总支(支部)所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调整决定或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
6.审查(专指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接受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7.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会议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但不应因个别成员有异议而议而不决。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 3.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 5.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缺席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应派人参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总支(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可邀请中层干部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及时向上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前,对本学期的组织生活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党员应按要求和规定主动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的党员,其组织生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在 6 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2.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
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整党和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4.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5.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6.在学校工作且组织关系没有转入学校的党员,应参加党内组织的一般性活动。
7.党员无故 2—3 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4—5 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视情节予以约谈;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记录。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活动内容等要详细记入《党组织生活会记录簿》。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党总支(支部)每学期末应将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总支(支部)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AA 大学武昌分校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校党〔2006〕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