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规则
X XX 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把方向、谋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能力和定力,更好地发挥镇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镇人民。
第五条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镇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党内政治生态。
第六条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和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议事和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镇党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和决策: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要求、县委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同志的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镇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提出镇党代会会议方案,讨论书记代表镇党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审定镇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审查镇纪委向镇党委的工作报告。
(三)组织实施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市委工作要求、县委工作安排,以及镇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审议上报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镇党委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贯彻落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全镇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全面加强对深化改革、法治建设、农业农村、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群团、教育、科技、网信、审计等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六)听取镇人大、镇政府、镇政协界别活动联组、各村(社区)党组织、镇直各单位党组织、各人民团体的工作汇报,讨论其请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关决定;听取镇党委班子成员的阶段性工作汇报。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讨论需报请县委审批的人事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审定全镇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村(社区)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九)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应由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十)讨论其他应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镇党委会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
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镇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一级党组织能够决定的事项,不列入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内容。同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三章会议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第十条镇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或镇党委委员提出,镇委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原则拟定会议方案,镇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必要临时增加的议题,由书记决定。
第十二条镇党委会议题在提交讨论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涉及案件、干部人事方面的议题,分别经分管纪检监察和组织工作的党委委员审批同意,按照程序送书记审定后,告知镇委办公室列入议题。
第十三条议题汇报材料应主题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会议材料由议题承办单位认真准备,分管镇党委委员审定同意后上会。
第十四条提倡无纸化办公,原则上提供电子版会议材料。确需印制纸质版的,由镇委办公室统一审核印制。相关材料会后按规定存放使用。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镇党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 2 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书记确定,或者由镇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近期工作安排和议题情况提出建议,由镇委办公室主任审批报书记同意。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镇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镇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镇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镇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和镇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非党副镇长列席镇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镇党委会会议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镇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镇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相关案件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镇党委委员到会,并遵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镇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结果由镇委办公室及时向未到会镇党委委员通报。镇党委会会议讨论案件、干部任免事项时,有镇党委委员缺席的,会后分别由镇纪委书记、镇党委组织委员将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十八条镇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
知镇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
(一)议题承办单位作简要汇报,一般不超过 10 分钟,复杂的不超过 15 分钟;(二)镇党委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会议召集人集中讨论情况,镇党委会集体决策;有表决事项的,按规定进行表决。会议召集人集中镇党委委员讨论意见时,应当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分管镇党委委员一般应当首先发言,向镇党委会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并表明个人意见;其他镇党委委员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从全局出发充分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倾向;书记不得提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镇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对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表决可以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镇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镇
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镇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镇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书记最后表态。
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镇党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镇党委会会议一般由镇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涉及人事和案件的议题,由镇委党建办和镇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章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镇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镇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镇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带头抓好镇党委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镇党委委员对镇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镇党委委员对镇党委会决定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负有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应当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共 XX 省委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是属于应当由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镇党委会会议决定。
镇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镇党委委员分管的事项,一般由书记明确一名镇党委委员牵头协调;必须由多名镇党委委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协调。
第二十七条镇党委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镇委办公室负责对镇党委会会议的议定事项进行登记立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发相关地方和单位。相关地方和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镇委办公室。重要事项和紧急事项即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完善镇人大、镇政府、镇政协界别活动联组联席会议协同服务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整体联动,推动镇党委会决策贯彻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镇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监督,并接受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市纪委、县纪委、镇纪委监督,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巡视巡察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纳入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镇党委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镇党代表列席镇党委会会议,并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镇党委其他委员监督。镇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领导监督。镇党委委员应当恪守党性原则,维护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镇党委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涉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会议决议、决定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除会场工作人员及指定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现场录制音视频和拍摄图像。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XX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规则》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