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条例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条例 通过教育研究促进学校发展,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方略。为引导教师向研究型教师发展,推动学校文化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总 则 一、教育研究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课程改革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坚持教育研究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方向,从解决教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走以校为本的研究路线,以行动研究的方式为主。
三、学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在校长指导下,协同教学处、教育处等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四、教师是教育科研的主体,应该自觉履行教育科研义务。教师应该认真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育规律,不断总结教育经验,积累教研智慧,指导教育实践,改进教育工作。
五、每位教师必须参与一定的教育科研活动,必须积极实践全校提出的校本教研课题,参加以备课组为团队的专题研究工作。
六、学校倡导教师承担或参与校级专题研究,支持教师承担和参加区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七、教师每学年要在教育研究工作中提升和发展,并提交至少一篇教育论文和至少一篇教育案例,作为研究成果。教师参与教育研究工作的过程及成果,是其学年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学校成立由科研骨干教师组成的研究所,由校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教学处协调指导工作。研究所承担校级重要课题研究工作,并组织和指导教师参与校级课题研究工作。
九、学校以不同形式组织教师研究成果的展示、交流和研讨,以提升成果水平,激励研究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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