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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规定新2

作者:Susan_yang | 发布时间:2021-01-04 18:51:5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红线规定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风量不足并形成微风、无风区域、循环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主要进回风巷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二)通风设施损坏,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

(三)升压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人为移动甲烷传感器,回避瓦斯超限。

(三)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瓦电闭锁”。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或严重缺氧(<16%)环境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现场瓦斯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给予直接责任人、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安检工、跟班干部(现场指挥)、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探孔深度、数量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

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空顶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一倍以上。

(二)人为截短锚索钢绞线进行顶板支护。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运输管理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坐皮带、跑野车或刹车失灵行为。

(二)斜井、斜巷(局部巷道坡度>6°)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127V 电压等级以上的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老鼠洞、明接头)。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放炮不设警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解释权属集团公司,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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