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 , 规范差旅费管理 , 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 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 , 加强廉政建设 ,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 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 ,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 ,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小时以上的 , 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 , 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 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 , 不再给予补助。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 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 , 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住宿费
(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 , 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 , 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 , 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 , 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 ,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 , 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 , 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 , 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 , 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 , 统一安排食宿的 ,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 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 , 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含 30 天), 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 30 天的 ,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 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 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 , 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下同), 如果随同调动 , 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 , 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 , 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 , 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 ,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 , 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 , 其多开支的交通费 , 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 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 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 , 虚报冒领 , 违反规定的 ,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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