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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

作者:变则通73261 | 发布时间:2024-04-24 13:59: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校园安全管理知识应知应会

1.201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

2.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春节前夕视频连线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指出,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极端恶劣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2日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4.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命重于泰山。

5.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6.省教育厅高度重视“一把手、周调度、网格化”工作制度的落实,推动全省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7.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9.学校安全工作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

10.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是指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11.校园重点部位监控视频须保存90天以上,校长或副校长每周至少回放学校校园监控视频一次以上。

12.地震、火灾等灾害留给人们的逃生时间是有限的,一般是2分钟左右,应急疏散演练应明确最终的时间目标,原则上中学生2分钟以内,小学生3分钟以内完成。

13.每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在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

14.性侵害包括猥亵和强奸。

15.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16.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7.“四个100%”:专职保安员配备率100%、封闭化管理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100%、“护学岗”设置率100%”。

18.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19.1530机制:每天放学前1分钟、每周放学前5分钟、每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提醒和安全教育。

20.“8234”常态化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研判、建档、治理、验收、销号、反思8个环节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应急疏散演练2项制度,强化责任压实、督导检查、追责问责3项措施,落实组织领导、氛围营造、值班值守、信息报送4项保障。

21.八小件:防暴头盔、橡胶棒、钢叉、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强光手电、对讲机。(可根据需要配备催泪喷射器,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22.防校园欺凌,牢记“三不三要三个一”:不做欺凌者,要尊重善待他人,和睦相处第一;不做被欺凌者,要勇敢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第一;不做旁观者,要关心关爱弱者,守护责任第一。做到“四三”应对措施:远离三类人群,易怒者、易暴者、冷漠者;避开三种场所,偏僻地、无人地、阴暗地;做好三重防护,人防、物防、技防;用好三大武器,《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法》。

23.防溺水,“六不准”: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24.防交通安全:“三项严禁”严禁违规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助力车;严禁乘坐不安全交通工具;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六项不准”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不准在车前车尾急穿;不准突然横穿马路;红绿灯闪烁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25.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措施必须采取: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26.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7.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28.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29.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30.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3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32.贵州省教育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第五条:  严格规范管理。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宿舍管理员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33.贵州省教育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第七条:  强化日常教育。学校定期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开展一次演练。

34.贵州省教育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第九条: 突出重点整治。学校应配合属地政法、公安等部门认真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及时掌握属地公安对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情况,严防针对师生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完善城市学校由公安干警、学校保卫干部、专职保安、值班校领导和教师、家长“志愿者”等组成的“1+N”护学模式、“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协调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等部门定期开展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3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3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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