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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汇报(共6篇)

作者:盛开映像 | 发布时间:2020-06-16 06:56:0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打击非法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15日)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灵武市“争创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争当全区经济发展排头兵”的伟大实践,确立在银川市争创一流、在全区争先进位的“双争”目标,始终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始终做到经济发展增速不减,安全生产监管手段不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态势。

1—9月,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34起,同比下降26.9%;死亡13人,同比下降23.5%,占全年控制指标24人的54.2%;受伤26人,同比下降49%;直接经济损失19.2万元,同比下降2.2%,其中:道路交通事故17起,同比下降52.8%,死亡13人,同比上升8.3%,受伤26人,同比下降49%,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同比上升29.9%;火灾事故217起,同比下降23.6%,直接经济损失4.59万元,同比下降45.3%;其他行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国务院《通知》下发以后,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精神的通知》(灵安委办发【2010】18号),对各 1

乡镇、部门、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先后组织建设、交通、工业商务等部门举办《通知》精神宣贯班5期240人次,重点从企业管理人员最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入题,组织重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系统学习了《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了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9月3日开始,我市集中组织对辖区煤矿、化工、冶金行业企业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进行了督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企业都能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深入开展企业内部的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各个生产环节、工序、岗位安全责任,细化岗位职责,制定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

(二)完善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市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执法行动6次,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行为16起。一是制定了《灵武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打非工作重点,细化部门分工,为打非工作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先后两次组织市委、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安委办对各部门打非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强化工作落实,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完善安委会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先后两次召开

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打击打“三非”、防“三违”、治“三超”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信息,整合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联动机制。三是健全完善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将打非工作纳入全市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使打非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三)突出重点,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方面。继续深化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攻坚战”成果,充分利用移动电子警察、测速车等现代化监测设备,采取交通管制、随时变换检查地点等方式,疏堵并举,加大对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共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610多人次,查扣车辆627辆,暂扣无证无牌摩托车237辆,行政拘留97人,罚款100多万元。在打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中,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0多起,罚款6.8万多元,行政拘留5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面。认真吸取银川市“1.29”、“5.29”西塔酒店用品市场和银川旧货市场两起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了全市“百日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加强对全市高层建筑、“三合一”建筑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市场、物流、仓库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公众聚集场所121家,发现火灾隐患240余处,当场整改火灾隐患150余处,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2份,责令“三停”、强制封停隐患单位5家。煤矿专项整治方面。采取突击检查、错时检查的方式,增强检查的实效性,共帮助企业整改隐患75条,下发隐患整改指令书13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

关闭两个攻坚战,严格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10万吨以下煤矿的通知,制定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昊盛等3个矿井实施了关闭,并督促高闸煤矿投资1000多万元实施了30万吨/年的扩能改造。非煤矿山专项治理方面。结合矿产资源整治行动,查处非法采石采砂行为7起,查扣装载机17台,对东任路两侧两家砂石厂实施关闭。从制度建设、作业环境、安全距离和开采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共下发《整改指令书》29份,督促整改隐患48条。建筑施工工地专项整治方面。重点整治工程分包挂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施工方案擅自组织施工、更改设计的违法行为,加强塔吊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力度,有效防范了事故的发生。压力容器专项整治方面。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生产、流通、储存、使用四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重点抓好气瓶的检验检测,切实落实气体生产企业、加气站等各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严格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彻底治理气瓶安全隐患,有效杜绝了气瓶充装、使用不当和报废气瓶引发的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措施,全力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国庆节、中阿经贸论坛、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9月17日,我市召开了第四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一”国庆节暨广州亚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灵安委办发【2010】20号)等四份文件,深入分析了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对十一期间、中阿经贸论坛

以及广州亚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根据全市安排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行动,分别牵头组织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公安消防牵头,组织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加油站、民爆公司、商场、网吧以及宝塔、宝丰、甲醇厂、马莲台电厂等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当场责令整改隐患171处,下发隐患整改指令书23份。二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安监、供电等部门对辖区主要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共检查工地19个,责令停止施工4个,下发隐患整改指令书7份,责令整改隐患52处。三是由城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电气修焊、石材加工等168家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责令整改隐患310处。四是深刻吸取区内外及我市“8〃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召开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协调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灵安委发【2010】7号),组织对辖区内各条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路进行了排查,重点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了治理,采取强化路检路查、增设测速照拍系统、警示标志、减速带等综合措施,切实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另外,各乡镇、文化旅游、电力、供水等部门按照全市的安排部署,分别在本辖区、本行业深入开展自查活动,共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1150家,整改隐患820处。目前,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正在进行。

(五)加快步伐,稳步推进煤矿“六条生命线”建设

目前,全市5家煤矿中除佳能煤矿、京盛煤矿正常生产外,其他煤矿都正在进行技能改造、新井建设。根据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的有关文件要求,9月1

2日,我市组织对辖区煤矿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矿井“六条生命线”建设情况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都已经建立,但实际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有主观认识上的偏差、矿领导班子配备不完整等问题,存在以中层生产管理人员代替领导下井的现象,对此,检查组当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纠正,责令限期改正。关于煤矿井下六条生命线建设情况,目前除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尚待落实外,其他四项系统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六条生命线建设落实到位。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严防死守,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为中阿经贸论坛、广州亚运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2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汇报

金灶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和自查自纠

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潮阳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按上级有关要求,今年来我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为深入推动我院“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医疗服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医疗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院在上级各有关要求上,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组织力量,明确了我院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推动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效开展,现就我院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医疗基础,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服务性,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院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黄巨乔院长任组长。抓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在院主要领导的重视下,组织召开全院干部职工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非法行医情况,在动员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未发现有非法行医人员,我院也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也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

活动。对我院在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岗医务人员大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为推进我院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和标准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认真执行医院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如有群众举报,我院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对一经核实举报事实,决不姑息,坚决予以取缔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才能使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治,做到人人知晓,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让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务求使违法违规的行为能得到根本解决,误导群众的现象能得到杜绝,才能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08年1月7日

第3篇:打击非法用工工作汇报(。)

阿克苏市开展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暨整顿 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

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阿克苏市委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

尊敬的荣厅长及检查组各位领导:

您们好!

首先,我代表阿克苏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我市开展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和整顿非法用工两个层面给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开展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市在制造业、建筑业、电子信息业3个行业开展了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

(一)劳动关系总体状况

阿克苏市现有各类用人单位9千余家,从业人员10.1万余人。主要支柱行业有化工、棉纺、食品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这些企业容纳了大量的劳动力。从我市用人单位用工总体情况来看,小型企业好于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企业好于小型企业。个

1 体工商户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为60%左右,社会保险参保率达40%;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为85%左右,其中:签订1年期限合同的占73%,签订2-3年期限合同的占11.1%,签订5年以上期限合同的占0.7%,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占0.8%;社会保险参保率达72%。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目标。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事劳动、建设、规划、房产、工商、公安、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组成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完善制度。制定了阿克苏市《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指标和标准》以及在建筑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制度,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三是多渠道全覆盖。充分利用我市被列为全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试点城市为契机,多渠道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管理模式实行“按区域”管理的优势,以街道(乡镇)、工业园区为基本单位,划分成网格,以各街道辖区内居委会为网点,依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设的3个中队对其网格内用人单位进行直接归口管理,对用人单位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单位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实行网络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原则,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每个网格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做到全面监管、全程跟踪、全方位覆盖。四是加

2 大劳动仲裁调解力度。在日常工作中我市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等案上门,被动处理的现状,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新工作模式,以此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求已建立劳动争议的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进行调解,无论在立案前、庭审前,还是在庭审中、庭审后,都始终把“调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其中,千方百计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使“重调解、慎裁决”落到实处,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调解不成的再告知双方当事人按仲裁渠道依法解决。五是成效显著。通过推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高。建立劳动三方协调机制,使劳资纠纷得到较好的调解,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案件逐步减少,保持了劳资纠纷恶性上访、集体上访“零”的历史记录,这些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一是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比上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二是举报案件得以及时查处,投诉明显减少。今年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91件,案件查处率100%,同比去下降了11个百分点;三是各项社会保险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加大了社会保险监察力度,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缴费率、征缴率“三个净增长”有了大幅度提高;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规范。为了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按照自治区要求,通过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变拖欠工资问题的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有效遏制了欠薪行为。截止2010年12月,建筑行业共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58.47万元,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案件4起,涉及农民工300余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220.4万元。

二、整顿非法用工专项检查开展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顿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于2010年12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扎实开展了整顿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专项检查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顿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开展整顿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提出了检查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人事劳动、宣传、广电、工商、工会、公安、民政、残联、监察、卫生、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等24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顿非法用工,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基础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第一阶段的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用,利用新闻、网络等宣传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了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深入厂矿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共印发宣传资料5千余份,做到了人手一份,现场

4 解答咨询131人次,让劳动者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解,增强劳动者特别是残疾人、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三是向社会各界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了举报投诉和维权渠道,并明确专人负责,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分类立案查处。

(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们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处理”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抽调了能力强的干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分工负责,联合执法。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各种小砖窖、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各种福利企业和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并建立好台帐。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提出批评和警告,并监督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我们及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书;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我们责令其到劳动保障部门购买制式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共检查小型企业148户,涉及人数2698人。其中乡村小砖窑7户,涉及人数294人;其他沙石料厂6户,涉及人数201人;小作坊17户,涉及人数41人,其他小型企业118户,涉及人数2162人。共查处违反劳动保障、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11

5 件,其中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6件,未依法支付工资1件,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4件。在专项行动期间,我们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为623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对18家用人单位提出了警告,下达责令改正书11份。

(四)密切配合,认真总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检查结束后,我们与相关部门及时分析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用工稳定性较差,流动性过大。尤其是商贸、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多数是“流水式”职工。一是社会服务业近年来发展较快,用人需求量增加,出现一定的用人竞争,对于年轻、有一定文化,尤其是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或挑选较理想的工作单位和岗位,随时“跳槽”便成自然;二是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社会服务业,成立时间不长,资金积累不多,较多企业只有微利,职工工资普遍偏低,职工一旦有机会找到收入更多一些的单位,“舍旧求新”便成必然;三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企业,基本上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无约束力。

(二)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认真履行难。一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由于企业用工来源渠道多,其中很多职工与企业负责人(特别是小型企业老板)有着沾亲带故、哥们熟人的关系,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出现问题,仅以“感情”、“私交”、“义气”用工;二是企业或职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

6 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条文要包括职工的工资、保险、假期、生产安全、培训等各方面内容,一旦写成书面条文,想变就变不了,如果企业想减员减不了,不与职工签合同,随时可以减员或辞退不想再用的职工,工资支付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

(三)社会保险参保面还较窄,较多职工还游离在社保大门之外,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大。一是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较差,利润微薄,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多数企业采取选择一两项险种参保,或只为少数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职工投保;二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增加利润积累,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尤其不愿为全体职工五项险种都投保;三是部分职工有现得利思想,本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员工认为,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扣缴社会保险后工资收入更少,难以生活和养家。特别是多数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钱,供养老人和子女入学,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有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发给职工的约定。

(四)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职工很难与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大部分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条件十分有限,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尤其是私营企业老板,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五)劳动保障队伍力量薄弱,监察的力度不够。主要原因

7 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我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有编制专职监察员10人,加之平时抽调参加其他工作,正常监察员保持在8人左右,要面对全市1万余个用人单位,数十万劳动者,这显然难以发挥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不利于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保意识。

(二)强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保持职工工资有一定增长,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谐稳定,以改变目前中小企业的工资分配不均的状况。

(三)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应以集体劳动合同为主,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四)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

第4篇: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

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外部接入系统出现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瞬时交易方向相反和资金划转频繁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外部接入系统被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断开接入等措施,并于三个交易日内向协会和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提供相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传播特点,通过技术系统或安排专人等方式,重点监测以下途径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通过设立网站,或者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网络论坛、股吧、博客、微博、广告联盟等网络平台,、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邮件等渠道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三)通过电话、短信、熟人介绍、发传单等方式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学习培训等形式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及时核实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二)对已核实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权,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及时澄清;

(三)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公司的非法网络平台,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进行曝光。对不能及时关闭的非法网络平台,采取网站曝光、短信通知、媒体公告或新媒体发布等形式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

(四)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同时报送:

(一)自行发现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客户对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涉及本公司但暂时无法处理的非法证券活动情况;(四)获知的不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情况。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防非”)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危害,不断提高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上当受骗。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应当坚持持续性和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注重持续性、一般性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又在重点领域搞好阶段性、针对性的集中活动。应当制定可行的防非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保障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进行,并覆盖证券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持续性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一)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中设置防非宣传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二)在本公司客户应用终端上提示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三)利用营业场所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户外宣传工具,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画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防非宣传活动,仔细组织实施,采取进社区、上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督促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公司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等渠道,持续向客户提供防非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参与打非工作,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主动通过媒体宣传证券法律法规,讲解证券知识,不断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生存空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结果报告协会。

第三十条

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打非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打非工作、成效明显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参与打非工作不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视情形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的证券经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同时,报告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参与打非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第5篇: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

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外部接入系统出现频繁交易、自买自卖、瞬时交易方向相反和资金划转频繁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外部接入系统被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拒绝接受委托、断开接入等措施,并于三个交易日内向协会和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意识,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主页和客户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收集整理非法证券活动投诉和举报,及时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告知客户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提供相应帮助,固化相关证据,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政府、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账户资料及交易信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协助联系相关客户。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员工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的类型和特征,不断提升员工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参与打非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绩效考核,对参与打非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测处理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监测处理机制,明确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负责日常监测的部门、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持续监测、及时处理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主动监测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持续关注本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传播特点,通过技术系统或安排专人等方式,重点监测以下途径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一)通过设立网站,或者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网络论坛、股吧、博客、微博、广告联盟等网络平台,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邮件等渠道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三)通过电话、短信、熟人介绍、发传单等方式传播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四)以股民学校、投资者报告会、股市沙龙、专家讲座、学习培训等形式散布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一)及时核实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二)对已核实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权,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及时澄清;

(三)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公司的非法网络平台,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进行曝光。对不能及时关闭的非法网络平台,采取网站曝光、短信通知、媒体公告或新媒体发布等形式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

(四)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以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地方证券业协会,并抄报协会;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同时报送:

(一)自行发现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处理情况;

(二)客户对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涉及本公司但暂时无法处理的非法证券活动情况;(四)获知的不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情况。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防非”)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特征和危害,不断提高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上当受骗。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防非宣传教育,应当坚持持续性和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注重持续性、一般性的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又在重点领域搞好阶段性、针对性的集中活动。应当制定可行的防非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保障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进行,并覆盖证券经营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和方式,持续性地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一)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中设置防非宣传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二)在本公司客户应用终端上提示非法证券活动风险,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三)利用营业场所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户外宣传工具,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画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防非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实施,采取进社区、上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督促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公司营业场所、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等渠道,持续向客户提供防非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参与打非工作,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主动通过媒体宣传证券法律法规,讲解证券知识,不断压缩非法证券活动生存空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并将结果报告协会。

第三十条

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打非工作经验交流。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打非工作、成效明显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参与打非工作不力的证券经营机构,视情形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的证券经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同时,报告有权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协会会员参与打非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第6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汇报

2011年宣州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服务秩序,宣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今年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2011年全区整个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38人次,执法车辆93台次,查处无证行医35户,取缔35户,罚款34户,罚款金额10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户,没收金额57123元,没收医疗器械142件,没收药品97瓶(盒);另1户因无证行医受二次行政处罚,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效地打击了非法行医者的嚣张气焰。同时,打非工作也呈现出各具特色的创新点。

特色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施打击非法行医信息报告制度。

为建立打非长效机制,实施科学监管,设立乡镇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监测点,完善非法行医监测网络,各监测点职责明确,有相对固定的联系人,统一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地址。各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本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进行监测,并上报《打击非法行医摸底调查表》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便实施动态管理,精确打击。

特色二:结合卫生监督基层力量,加大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

基层卫生监督检查员积极配合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执法工作,主动与当地派出所、工商所沟通联系,对游医进行直接干预。对于驻点非法行医者收集非法行医活动基本信息,掌握其其行医地点、药品存放点、行医规律等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使我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的放矢、目标明确。针对非法行医者诊疗时间的不确定性,灵活机动的安排时间、组织人员重点查处,有时是早晨提前2小时上班,有时甚至提前1天就下乡蹲守。重点排查以往打击多次仍在行医的“黑诊所”,特别是行政处罚两次后仍在行医,或其他符合移交公安处理的非法行医者。协助执法机构调查取证,负责对已经整治完毕的医疗市场进行管理巩固,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非法行医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特色三:部门联合,共同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对于卫生监督所在查处非法行医行动中遇到的查处困难及阻碍执法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搜集非法行医信息,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线索能够进行相互通报,凡无证行医受二次行政处罚者均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特色四:加强宣传,利用舆论监督

我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等宣传工作,倡导安全就医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向无证行医者发放《卫生知识培训材料(医疗机构类)》,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告知非法行医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使部分无证行医者能够主动终止非法行医活动。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群众的投诉及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在卫生信息网络上公布。

今后我所将继续对无证行医保持高压打击力度,保持并发扬行之有效的管理特色,有力地维护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保驾护航。

宣州区卫生局 2012年3月9日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打击非法加油点工作汇报

法院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共13篇)

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汇报(共8篇)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汇报(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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