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工作汇报
第1篇:机构工作人员参公管理情况介绍
政府经济学
第三章 政府经济管理机构
一、公务员涵义?
二、事业单位涵义?
三、参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涵义?
四、参公的来源?
五、事业编类型?
六、退休待遇?
七、参公不参公的区别?
八、二个认识误区?
九、实现公务员身份的形式?
关键词:公务员、参公、事业编 公务员(性质只有一种:国家工作人员)参公(性质有二种:使用行政编与非行政编)
事业编(性质有四种:全额、差额、定额、自收自支)
摘要:
公务员就是吃国家财政的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在编制上有名。而参公待遇和公务员一样但没有编制,只有空余的可以直接进入公务员编不用考试(只限行政编制)。事业编(大学老师)就差了,待遇要低一个档次,工作内容一样,但要是想进公务员很难,不仅要报名还要考试面试审查。
一、公务员涵义?
公务员就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人员,待遇都是国务院统一安排,有公务员法保障其收入,待遇因地区经济状况和职务不同各有高低。公务员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依法履行职责,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担负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改革前的党委、各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也属于这个范围。公务员法实行后,工(会)青(联)团(委)妇(联)侨(联)即属于这个范围。
在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才是公务员。没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只是事业编制,主要为勤杂人员和司机。
二、事业单位涵义?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到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编就是完成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
事业单位的人员就是事业人员。
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农业局下的农机局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由于不能直接归为党政机关,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最典型的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交警队等等,他们完全是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因为其不是独立的党政机关,一般为司法局、公安局下的二级单位。
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好的事业单位的待遇比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强多了,但公务员要保险点。
三、参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涵义?
参公实际就是单位人事管理按公务员法进行,一般是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关系密切的单位。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符合编制的单位人员定为参公。参公单位没有行政权,只有执行权。
事业单位有参公事业单位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之分,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又分为两类: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事业单位和非使用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
前者主要是一些群众机构和社会团体机构,例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员身份有两类:公务员和工勤。这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前叫做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是人员使用行政编制。
后者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是地震局、气象局、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以及其他一些被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由国家承担工资福利的单位。
四、参公的来源?
原本只有公务员和事业编两种编制,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单位的职工却没有公务员身份,而编委会又不可能审批通过扩大行政编的编制,于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衍生产物就产生了,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编制是事业编,即所有职工都是事业编,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后来,其中一部分事业编又转为行政编。
五、事业编类型?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依照管理,参照管理”,没有财政收费功能的事业单位,比如说公办大学,什么医保中心,社保中心等。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是有收费功能的,能够完成一定的任务,给国家上缴定额的利润,像一些省厅的下属培训中心,研究所。电台、电视台
3 3.定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些是有收费功能的,又能自己挣钱自给自足的单位,比如说医院,下一步、有可能企业化。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是一样的,收入一般分两部分: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前者大家一样,津补贴的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支出,剩余的由事业单位自己支出。如果单位效益好,津补贴会比公务员高,否则就低。主要是津补贴的差别,公务员的津补贴很透明,也很稳定,由国家财政支出,事业单位的津补贴由事业单位自己支出,单位效益好,津补贴就高,但是不稳定,有可能有一两年好的连公务员都羡慕,不行的时候一分没有的情况也是有的。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六、退休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更好一点,可以选择自主择业还是计划安置(如现役军人)。如果家里亲属有做生意的或个人岁数偏大,选择自主择业可能会好一些;如果家里本身没有做买卖的或个人岁数也不是很大的话,还是选择计划安置好一些。
全额拨款事业最稳定,但工资较少。
差额拨款事业待遇形式比较灵活,虽然财政拨款只占一部分,但每月拿钱一般很多。
自收自支事业退休时拿的是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退休金。
退休后,上述四种待遇每年增加的生活补贴不同,由大到小,依次是:公务员、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七、参公不参公的区别?
1,“参公”只是参照公务员待遇,参公多为一些政府服务机构或二级局级单位的部分事业编制单位人员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各地区域差别很大;事业编制就很好理解了,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待遇也是“明里少。暗里多”,单位各有不同。
4 2,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待遇与公务员一样的,但是有时还是会被其他单位看成是事业编或者不是公务员,被人低看。
3,公务员和参公是可以互通,但不参公的必须考试。
只要有接收单位和你现在单位双方的同意,一个愿意放人一个愿意接收就可以,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反之亦然,参公单位调到公务员员单位,身份很自然就由事业编变成了行政编,这也就解释了我上面说的为什么事业编与公务员和参公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事业编不经过考试是不可能调入这两种单位的,而公务员和参公是可以互通的。
4,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具体单位都是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无论领导还是办事员,除判了刑的情况下一直拥有,但是其他岗位在职就是领导,不在职就是职工。
5,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最高是国家主席、最低是乡级办事员。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如通过了选调生考试就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享受着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如医疗、晋级等。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像学校就是典型的事业单位。
在待遇上,公务员是“吃皇粮”的,全由国家管着;事业单位逐步推向社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和与企业接轨的制度。
八、二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政府机关领导职务都是公务员行政编制,副处以上或者科长都是公务员编制。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是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要看单位性质。但是 5 性质是什么,个人身份当然就是什么。例如原先在卫生局当局长,正处级,现在调到某事业单位当正处级主任。那么人员编制就从行政编制变为事业编制。
误区二,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没区别。区别肯定有!对于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副处以下以下非领导职务要想调动工作,就有了门槛限制。有些省份的选调或者调动,必须是具有公务员行政编制身份的。没有这个身份,是不能调动到行政编制的机关的。当然,你要是在本地混不调动,那么工资待遇上没什么差别。
也就是说,只有参公的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在待遇福利上基本和公务员基本一致,同样能参加公务员的遴选、提拔。
九、实现公务员身份的形式?
委任:由上级机关直接任命担任某种职务,直接拥有公务员身份。考任:通过考试的形式任命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行政机关某种工作。主要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领导职位的考试录取制度,考取后经过试用期限合格登记为公务员身份。
选任:通过选拔的形式任命某人担任某种职务,一般为领导职务或副处以上调研员非领导职位的选拔,选拔后经过适用期合格登记为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选调的形式,这种形式要求选调前本身就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身份。
聘任:在一定期限内,聘任为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期限届满,根据双方意愿确定是否继续聘任。相当于西方的政府雇员。其他所谓聘任制公务员,并不是传统以上公务员含义,因为不是铁饭碗。
第2篇: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承诺书
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承诺书
按照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核定的方案,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受XX县卫生局委托,具体承担辖区内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现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
2、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4、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日常管理,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XX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XX年十二月一日
同意、服从,请签名:
第3篇:参公考核个人工作总结
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参公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第一篇: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014年度)
备注:本表用16开纸双面打印。第二篇:参公个人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自2014年参加工作至今,我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不管是在什么岗位上,本人都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务实、律己、向上”的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每一个位置上每一项工作中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现将多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参加工作以来始终把学习摆在首位,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升政治品质和道德素养,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时时关注社保最近动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积累,努力使自己成为业务能手。
二、勤快细致,踏实肯干,按时有序地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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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社保是一个繁忙的单位,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窗口,不管时间多紧、条件多苦,我都会坚持把事情做好、做实。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平时主动分担临时任务和单位的其他工作,主动利用中午和晚上的休息时间以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中注重深入实际,不敷衍、不盲从,事事从大局考虑,从实际出发,减少失误。对各种档案资料做到了及时归档、资料完整、顺序整齐、查找方便,不留下后遗症。
三、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干出成绩
社保工作不但需要全局各科室的帮助,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每时每刻,不管是对办事人员还是对同事多能发挥团结互助精神。不管工作多繁忙,都不忘与同事交流探讨工作,协助科长指导和管理科室人员,发挥科室人员特长,制定的新工作思路。平时不忘积极组织宣传活动和创新工作方法,2014年成功举办了《社保法》知识竞赛,在工伤股工作时,自主研制1 出了一套外部多单位同时导入参保名单的办法,还重新设计了工伤结算待遇表,实现了直接快速连续打印功能;在综合参保科工作时,改变了人员参保明细表,提议并推动开通了自动语音咨询热线,提出了建立社保短信服务平台,短信对账,社保视屏课程服务等很多意见,因此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四、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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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从普通的办事员到副科长,我始终牢记着社保人的责任,始终坚守着“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的信念,始终奋斗在工作最前沿,始终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单位形象为已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诚相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而归。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清正廉洁,从不接受群众馈赠,为人诚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从不参加参加不良组织活动,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始终不忘树立模仿榜样。
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自己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这些还要归功于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及科室同志的热心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思考,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再上一个新台阶!
耿吉伟
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 第三篇: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丹江口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014年度)
第四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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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1、所谓参公,全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该编制为事业编无疑,但是根据《公务员法》,此事业编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参公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即所有待遇与公务员完全一致。(调任、转任、退休等等)不放心的同志们可以关注机关选调公告,所有参公编均可以自由参与选调,去行政编的行政单位或者同样参公的参公单位皆可。
2、参公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但是内部工作人员性质是公务员(广义上),(广义上)公务员目前分三类:行政编、党群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参公编。严格来说,参公编是属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法律上严格规定的公务员,只包括行政编、党群编,参照单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是根据目前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关于待遇问题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与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是并列并行关系,地位待遇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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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3、参公单位分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体,所以,残联、工商联等单位同样可以参公,但是因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法规由国务院、省级人大颁布,真正符合两项授权的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有限。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事业单位,比如教师、医生、部分公益职能事业单位等。事业编与参公编不一样,事业单位不能调动到参公单位、行政单位。
4、参公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很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会加入到参公序列,比如基层国土所、规划局、执法局、监狱、车管所都已加入参公行列,未来港航局等单位还会继续加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参公编出现的原因,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对行政编严格控制,但是因为编制的不足,造成的变通的手法,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渐把参公编转为行政编。行政编这种控制做法,由于参公的出现,已经变为一种尴尬。
6、部分同志担心参公的前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牛吧?黄河水利管委会、长江水利管委会‘。。。牛吧?他们都是参照管理单位。天塌了个高的顶着,我们杞人忧天些啥啊!!
严格来说,能参公的单位,都是强势单位,不强势,怎么能参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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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第:参公案例
关于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公”问题的质疑
我们是安徽省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通过组织培养和自身不断地学习及努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通过干部任免程序或技术职称评聘程序,在单位上公开竞聘走上了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且聘任至今。现在,把我们不纳入“参公”对象,我们深感不解、不公!现就事业单位“参公”政策提出如下几点质
疑和建议。
1、质疑“参公”标准不一致
目前,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我们前面所列两种情形的人员纳入了“参公”范畴,没有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全国“参公”事业单位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为何会各省、市制定的“参公”政策、标
准却不统一?
2、质疑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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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江西、**、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四川、广西、安徽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匀视为“工勤人员”,这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与
《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本站向你推荐:)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参公”必须是“国家干部”。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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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106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
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质疑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自2014年全国进行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已经打破了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通过改革“国家干部”和“工人”这一身份定义已经退出了已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历史舞台。而我们单位于2014年以来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就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过度(详见《在省水文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纪冰?2014.3.2)。现在进行的“参公”,又重新把“国家干部”身份作为“参公”的基本条件和门槛,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是人为设置障碍,没能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与时俱进性,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和落实,这是开历史倒车!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4、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每一名职工切身利益事作好,使他们能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以保持单位稳定,事业发展。建议积极反映,建立省局直属事业基层单位,有利于实现职工‘参公’、‘工勤’‘事业’选择,实现平稳过度。如果不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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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样,建议此事宁可缓办,也不要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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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参公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参公人员的管理,规范参公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参公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云人〔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公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客观、科学准确、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日常考核为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参公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参公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学校二级班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参公人员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参公人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绩。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标准
第七条
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20分、能20分、勤15分、绩35分、廉10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评定,按照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综合考核总分计算:全体参公人员打分所得分值占总分的70%,考核领导小组打分所得分值占赋分的30%。
综合考核分=全体参公人员打分平均值×70%+领导小组打分平均值×30% 第九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的考核等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按需要保质保量完成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并按需要完成一定加班任务,考核量化评分在70至89分。
(三)基本称职: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考核量化评分在60至69分。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考核量化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参公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德人发〔2010〕5号给予嘉奖;
(五)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二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参公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参公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制度,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被考核参公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如实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所属考核范围全体人员参加的考核评议会上述职,全体参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考核对象打出测评分,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按考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科,最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参公人员,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各科室汇总报组织人事科。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后,本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若复核结果仍为不称职等次,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参公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入或者转入我校的公务员,由我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或者转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外出挂职锻炼的参公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我校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习、培训的参公人员,由我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工伤除外)、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参公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参公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6月30日前解除处分的,参加当年考核确定等次;7月1日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正常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
参公人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作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参公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要求,每年考核时由学校行文规定。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