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管理工作汇报
第1篇: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道教宫观,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和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四条 宫观须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民主管理组织。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道风纯正、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职情况,须公示并经道教协会确认后报该宫观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和引导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
(五)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广大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
(六)组织道众参玄悟道,学修并进,提高道众素质,开展讲经说法和道教文化研究,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开展文明敬香,建设文化宫观、和谐宫观、生态宫观;
(八)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须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一)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合理确定宫观常住道众数额;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和修养,家庭同意,身体健康,持有身份证的自愿出家或入道者。考察二年以上,对其中安心道教事业,品行良好者,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按相关规定给以冠巾或传度,确定常住;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选择师父,经师徒双方同意后,报请该宫观管理组织批准;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习文化技能,并根据宫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支持。宫观内的道众要严格遵守“三皈五戒”和庙规戒律,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份人员;接纳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核验其身份证、道士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随意收留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并持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私自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以及从事其他违规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按庙规给予迁单等相应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视情况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管理事务;
(九)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根据自身实际条件,为生活困难的常住道众提供帮助;安排好年老退居道士的生活。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其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二)在宫观内进行的敬香、上殿、诵经、讲经说法、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骗人骗财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强拉或诱惑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不得将宫观或殿堂承包给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
(四)宫观举办传度、冠巾等大型宗教活动,须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五)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道教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六)宫观可以接受境内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外,均归宫观所有,并按财务规定及时入账;
(七)宫观可经销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宫观应当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财会人员的安排由本宫观管理组织决定。宫观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三)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三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经登记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四)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的财物据为己有;
(五)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六)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识,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五)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成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领取证书;
(三)宫观不得将房产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会所,经营牟利。
第十三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道教宫观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宫观管理班子有管理好人员和财务的责任,担负着弘扬中国传统道教文化的光荣使命。必须服从当地党和政府,有关业务部门。道教协会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组织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国家和地方的宗教法律、法规和
规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对信教群众经常进行道学知识和教义教规、戒律的教育,全真弟子自觉遵守戒规,保持良好的声望,对犯戒和违规者按教规、戒律处理。
三、宫观要保持卫生,上岗人员要服装整齐、仪表端庄、不得
喧哗、不得口吐秽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岗、不得以天热为由赤膊或穿内裤在室外行走。
四、加强对宫观公共财物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宫观财物占为
已有,也不得将宫观财物私自送人。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做到帐目、帐物相符。
五、宫观内不准打牌,搓麻将,不准播放世俗歌曲,不准打架
斗殴。保持场所清净庄严。
六、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常住乾道、坤道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所在地户籍手续。
咸阳市中五台道观
2013年12月5日
第3篇:道教协会会长工作总结
道教协会会长工作总结
我20××年12月担任我县道教协会会长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道教的智慧,使我县道教事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一、坚持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
我始终坚持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党的××全会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决定,在县委统战部,县宗教局领导下,我坚持道协工作与社会以主义相适应的方向,围绕着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人群,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宗旨,带领广大道友全身心地投入到和谐社会建设中。一是进一步发挥服务作用。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以全新的思想、发展的眼光、辛勤的工作、不懈的努力为和谐岳西建设服务。二是进一步发挥桥梁的纽带的作用。身为会长,他一方面把县委、县政府的声音及时传达到广大道友中,另一方面把广大道友团结在县委、县政府周围,即要维护道教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广大道教信众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使全县道教信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搞建设。三是进一步发挥团结稳定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必要前提,20××年11月我县城西部分信教群众准备进行一次大型的道教活动,由于紧临加油站,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我闻讯赶到现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广大信众进行说服教育,终于平息了事端,解决了问题。
二、加强团体建设,着力提高教职人员素质 我县地广人稀,道教教职人员大多数属正一派,居住分散,由于管理不力,道教教职人员五花八门,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无视教规教义,真才实学的少,滥竽充数的多,众多教徒不了解道教历史,不了解道教的真谛。我上任后,在全县道协会议上,开宗明义提出“护道我之义,兴道我之责”的口号,大刀阔斧地干了四件事,一是对全县散居道士全部进行摸底登记,并建立了个人档案;二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会员证和活动证书,要求所有道士必须持证上岗;三是制定了多项规定制度,严格约束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四是协助宗教主管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行道活动。在他的带领下,我县道教一盘散沙的局面迅速改变,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成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中一支奇笆,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三、潜心修道,以言行作出表率
五年来,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却代表着道教的形象,他始终把“八荣八耻”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热心公益,恪守礼法,对人和蔼谦恭,对已安贫守性,崇朴尚检、尊老慈幼、济贫救苦。汶川、玉树大地震发生后,我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两次带头捐款捐物,并号召广大道教信众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从吾辈做起,从吾教做起,苦已利人,怜孤恤寡,向灾区人民献爱心。
四、刻苦钻研,寻求道教健康发展之路。
我肯于学习,善于钻研,他的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尤其是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更难得的是他有一颗忧国忧民忧教的心,他深切感到国家的进步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的幸福和康宁,也给道教带了生机与活力,但道教如何发展,才能融入当今社会,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这是他常常思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几年来,我积极参加省道协组织的各种理论研讨和培训学习。发表了“自强中与时俱进,和谐中不断发展”的论文,论文从“道法自然”,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无为而治”,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尊道贵德”,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天人合一”,和谐社会的理想王国等四个方面论述了道教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2008年10月,在崂山论道中,我发表了“灾难面前的理性光辉”(浅述道德经和谐思想在四川地震灾区的践行)的论文,获得了首届玄门讲经优秀奖。今年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举办的“宗教与和谐安徽建设”论坛中,我又发表了“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服务和谐安徽建设”的论文,文章以诠释新义、吐故纳新、兼容并举、理论创新等方面,指出道教发展新思路,受到了与会学者一致好评。可以说,坚定的信仰、努力的实践和不断追求是我从一个农村娃成长为县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理事的动力所在。
第4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 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 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 的各类财产。
四、购臵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 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臵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 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 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开展宗 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 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 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 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 宗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 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 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 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 住证或居住证。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 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 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 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 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 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 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严格按财 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出纳要 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 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规范写缘 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 收款收据。功德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 钥匙,做到定期开启,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 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 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 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 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 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 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活动区域经常通 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 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 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 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 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 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 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 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 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 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 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 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