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汇报(共4篇)
第1篇: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2013年9月2日
公通字〔201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诊断评估中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专业医师参与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诊断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 和“一般”两类。
第七条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
(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八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
(一)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
(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
(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
(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身心康复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
(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
(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
(三)参加教育矫治活动;
(四)参加康复劳动;
(五)坦白、检举违法犯罪活动。
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上述考核内容分解量化,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达到规定分数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
(一)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
(二)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
(三)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
(四)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
(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诊断评估时,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以上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良好”,否则为“一般”。
第十一条
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被二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一)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
(二)脱逃被追回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
(三)所外就医、探视、请假外出等期间或者回所时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接受毒品检测的;
(四)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十四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后戒毒人员有脱逃、自伤自残或者殴打其他戒毒人员等严重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撤回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已批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撤销该决定。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均达到“合格”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根据其综合诊断评估情况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对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执行完毕后,因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该期间的行为表现由相应的羁押场所作出评估,并随戒毒人员移交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三章 诊断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入所七天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戒毒人员时,应当同时移交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
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交的戒毒人员后,对其后续的戒毒情况应当继续在公安机关移交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上进行记载。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成立由管理、教育、医疗等多岗位工作人员参加的诊断评估办公室。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本所外的执业医师参加诊断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采取查阅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材料、与戒毒人员谈话、进行相关测试和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形成诊断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诊断评估结果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以上。戒毒人员本人或者他人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异议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诊断评估结果经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对不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七日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粤戒毒〔201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
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
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生理脱毒评估
第六条
生理脱毒评估标准:
(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
(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
(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七条
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
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发现原评价“合格”的戒毒人员又出现不满足生理脱毒评价标准的,戒毒所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评估。
第三章
行为表现评估
第十一条
戒毒所对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一律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
第十二条
行为表现评估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每月满分为100分。生理脱毒评价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其行为表现月考核不得超过60分。
第十三条
戒毒人员在所期间行为表现评价结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次数采用阶梯式评价标准。首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200 分为“合格”,第二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300 分为“合格”,三次以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考核总分达到1500 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移交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情况表》登记为准。第十四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内容:(一)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所规所纪;(二)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三)执行生活卫生规范;(四)参加教育矫治活动;(五)参加康复劳动;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月考核分数由五项评估内容的基础分和奖罚分组成。奖罚分包括日常奖罚、专项活动奖罚和表扬、嘉奖、记功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奖罚分。每月考核分值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每月考核基础分为60 分,其中遵规守纪、康复训练、生活卫生、教育矫治、康复劳动各12分。
1、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所队活动、服从管理、无违反所规队纪行为,得遵规守纪基础分12分;
2、戒毒人员能积极接受戒毒治疗、参加康复训练、有回归家庭与社会的愿望和努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症状,得康复训练基础分12分;
3、戒毒人员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标,得生活卫生基础分12分;
4、戒毒人员能按要求参加各项戒治教育矫治活动、按时完成作业且通过有关考试,得教育矫治基础分12分;
5、戒毒人员能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要求完成生产指标任务,得康复劳动基础分12分。
第十七条 戒毒人员因病、伤、残无法参加教育、劳动的,不扣除教育矫治或康复劳动基础分;因自身过错拒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康复劳动的,其教育矫治和康复劳动基础分计零分。
第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所外就医、住院治疗期间,行为表现评估基础分计满分;在此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分记零分,并按规定扣罚考核分。
第十九条
行为表现月考核累计奖分最高为40分。(一)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1-5分。1、自觉接受教育矫治,劳动努力,主动参加帮教活动; 2、在学习、训练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 3、厉行节约,修旧利废,效果明显的;
4、班组长、联帮互保小组组长、宿舍室长履职认真,并发挥带头作用的;
5、稿件被场所所报、省局小报、地市级报刊采用,或参加所队各项文化、体育、劳动竞赛等活动,取得一、二、三等奖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6-10分。
1、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有积极表现的; 3、宣传稿件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的;
4、参加省局获省级以上各项文化、体育、劳动竞赛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 5、每月超额完成习艺劳动任务,按超幅比率相应施奖;
6、在所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应技术职称的; 7、值班人员、炊事员等履职认真,并发挥带头作用的; 8、参加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至少通过一门课程的。(三)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奖11-15分。1、检举揭发其他戒毒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2、主动制止其他戒毒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查证属实的; 3、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苗头,能迅速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查证属实的;
4、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
5、发明、创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
6、获得地市级、省级以上管理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的;
7、在所期间获得国家认可的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
第二十条 戒毒人员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且表现特别突出、社会效果特别显著的,可给予表扬、嘉奖或记功。表扬、嘉奖和记功分别折合奖分20分、30分、40分。
第二十一条 戒毒人员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予罚分,所扣分数从相应的基础分中减除。
(一)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1-4分。
1、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卡、袖标等证件标识的; 2、个人内务卫生不达标的;
3、留长发或长指甲、蓄胡须、化妆烫发、佩戴首饰的; 4、戒毒人员之间互叫绰号或称兄道弟,说粗话脏话的;
5、违反劳动、上课、就餐纪律,不听指挥,影响管理秩序但情节轻微的; 6、不按规定参加体育、文体、娱乐等活动并完成相关作业的; 7、擅自将习艺劳动原料、成品带回宿舍的; 8、不遵守作息制度和联帮互保规定的; 9、违反亲情电话使用规定的。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视情节罚5-8分。
1、不遵守队列、课堂、车间纪律,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影响管理秩序的; 2、与管教民警称兄道弟或直呼姓名的,或对管教民警或上级领导缺乏基本礼貌礼节的;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4、转让或交易劳动成果的;
5、随地吐痰、便溺、扔垃圾、乱涂乱画,污染院区环境的; 6、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的;
7、阅读、传抄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对异性管理人员有不雅言行的; 8、在所内纹身或帮助他人纹身的; 9、拉拢值班等人员,徇私舞弊的。
(三)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9-12分。
1、散布消极言论、煽动对抗情绪,不服从管教民警的合理安排与调动的;
2、班组长、联帮互保小组组长等对戒毒人员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检举,甚至故意包庇的;
3、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生产设施,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4、损坏管理、教学或生产设施设备;浪费加工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报告检举制度,擅自向外来参观人员投诉的。
(四)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视情节罚13-15分。
1、拒不承认罪错,经管教民警解释、教育、规劝仍无理取闹的; 2、拉帮结派、恃强凌弱,敲诈勒索的;
3、参加帮派团伙、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偷盗、诈骗他人生活用品或劳动成果,或用生活用品和劳动成果进行赌博的; 5、发现管理、生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隐情不报,放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查证属实的;
6、诈病、怠工情节严重的;
7、散布场所内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擅自进入管理警戒区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表现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不得相应基础分并分别罚20分、30分、40分。
1、预谋逃跑或拉拢、唆使、协助他人逃跑,逃跑未遂或逃跑被抓回的; 2、组织帮派团伙煽动集体斗殴、起哄闹事或静坐示威的;
3、违反生产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4、侮辱、殴打管教民警或其他管理人员的;
5、传习犯罪作案方法,教唆、纵容他人扰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6、在所酗酒、斗殴,甚至藏毒、传毒、吸毒的;
7、故意隐瞒、传播严重传染病疾病,或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为由威胁管教民警、管理人员或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8、私藏现金、利器、易燃易爆等违禁、违规物品的;
9、为达到所外就医或变更执行措施目的,伪造相关证据、证明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计分为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罚分条件的,按分值高的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四条 戒毒人员有下列重大表现行为的,应给予额外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分与月考核得分累计计算。在所期间特别奖励奖分累计不得超过200分。
1、检举揭发其他戒毒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
2、主动制止其他戒毒人员重大违法犯罪活动,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查证属实的; 3、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重大表现的;
5、在所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有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或抓获重特大逃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
6、对国家或社会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第二十六条 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第二十七条
戒毒人员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得特别奖励,并附齐相关材料的,可按本细则之原则和标准予以认可。
第四章
身心康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入所后,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戒毒人员戒治手册》,记载其身体机能、体能测试的改善情况,戒毒动机、信心增强及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情况,心理、精神状况和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情况。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行为表现评估合格前,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身心健康评估。
第二十九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由戒毒所医疗专业医师、教育岗位人员负责。根据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身体机能、健康状况、康复情况、心理表现、精神症状等方面表现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
(一)身体机能有所改善。指对比入所测试,有改善的。(二)体能测试有所提高。指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三)戒毒动机明确,信心增强,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
(四)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需提供心理测试报告证明,心理测试可由所在单位具备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进行。
(五)有改善与家庭、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身心康复评估五项标准,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身心康复评估,直至其评估结果为“合格”。
第五章
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
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行为表现和身心健康评估均达到“合格”标准后,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由戒毒所教育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一)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二)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有实际行动协助配合戒毒人员戒治。
(三)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四)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戒毒人员需具有相关技能证书或相关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证明。
(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
第三十五条
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以上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否则为“一般”。
第三十六条
对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直至其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
第六章
综合诊断评估
第三十七条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行为表现和身心健康评估均达到“合格”标准且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良好”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一个月,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第三十八条
综合诊断评估是指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行为表现、身心健康和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综合诊断评估应当采取查阅评估材料、与戒毒人员谈话、进行相关测试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戒毒人员,戒毒所可以提出按期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一)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
(二)所外就医、探视、请假外出等期间或者回所时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接受毒品检测的;
(三)在所期间有自伤自残或吞食异物行为的;(四)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一)对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
(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期解除,或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三)被三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第四十四条
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
(一)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
(二)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
(三)请假外出、探视逾期不归、脱逃被追回的;
(四)所外就医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六)其他需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符合上述第一款条件的,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三至六个月的意见;符合第二款至第六款条件的,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七章
组织与程序
第四十五条
省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负责检查指导全省强制
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委员会,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经综合评估后,由所在大队填写《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并提出提前、按期或延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送本所评估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按以下规定送审报批:
(一)按期解除强制戒毒期限的诊断评估材料,由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审批。 提前解除戒毒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诊断评估材料,由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审核。(二)提前3—6个月的诊断评估材料,各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当地司法局审核;广州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广州市戒毒管理局审核;省直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核。
(三)提前解除戒毒期限6个月以上的诊断评估材料,均须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核。(四)延长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以内的诊断评估材料,由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审核;3个月以上的,各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当地司法局审核,广州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广州市戒毒管理局审核,省直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核。
第四十七条
戒毒人员在所期间所获额外特别奖励的,诊断评估材料均须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特别奖励审批表》。特别奖励由戒毒所提出,地市戒毒所报当地司法局审批,广州市属戒毒所报广州市戒毒局审批,省直戒毒所报省戒毒局审批。
第四十八条
戒毒人员综合诊断评估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各戒毒所送原决定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九条
办理戒毒人员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各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当地司法局、广州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广州市戒毒管理局、省直属强制隔离戒毒所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核后送原决定公安机关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
办理所外就医期间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由各戒毒所自行审核后送原决定机关审批。
第五十条
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或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
(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印件;(四)公安戒毒所《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考核积分移交表》和特别奖励审批表复印件。第五十一条
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的奖惩权限分配:
(一)行为表现量化考核每月奖罚10分以内的由大队(分所)集体研究决定。
(二)行为表现量化考核每月奖罚11分以上的,由大队(分所)提出意见,经所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三)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分别由本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身心康复评估小组、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小组负责提出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对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后,戒毒人员有脱逃、自伤自残或者殴打其他戒毒人员等严重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戒毒所应当撤回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已批准的,戒毒所应当建议撤销该决定。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五十三条
戒毒所应设置执法监督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公正处理积分管理与考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十四条
戒毒所应当将各阶段诊断评估(评价)结果及时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以上。考核结果由本人签名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由管教民警予以注明,其考核结果仍然有效。戒毒人员本人或者他人向戒毒所提出异议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戒毒所上一级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
提出复核要求。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到戒毒所调查了解情况,并于十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日”均指工作日,“以上”、“内”,均含本数。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的有关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创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思考
创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思考
戒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其决定了诊断评估的执行机关是我们司法行政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司法部戒毒局2008年出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2009年我省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构成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这无疑是戒毒工作为适应改革发展时代要求,具有创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随着“首要标准”的提出和今年《戒毒条例》的实施,对强戒人员的教育矫治要求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向着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模式迈进。其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基础上,对于戒毒矫治工作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从事强戒工作多年,现以提高实际操作性为切入点,就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内容,创新和发展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切实提高戒治效果与各位商榷。
一、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积极作用
(一)诊断评估体系实现了对强戒人员教育理念的更新,推进了戒毒矫治工作的发展。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是践行“首要标准”的要求,也是戒毒工作的出发点和着陆点。戒治成效取决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戒毒方法的科学性和矫治内容的充实、完备性。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适应新的管理趋势,实现了民警作为“管理者”向“帮扶者”的转变,由过去传统意义上的管教向现代科学发展的全新教育理念的转变。没有创新,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意义上的教育矫治已经经不起诊断评估对戒毒效果的量化考核和检验。近几年,各地强戒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融人性化、人本化、科学化、规范化于一体的戒毒矫治新举措,譬如生理治疗、心理咨询教育、康复训练等。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高质量目标、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助推器,它具有反馈戒治功能、反思矫正功能、激励促进功能和导向护航功能等多重功能,毋庸置疑具有戒毒工作发展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作用。
(二)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取戒治运行参数,调整和完善戒治方略。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依据强戒人员特点及戒毒工作需要,研究和设置一定的目标、程序,更好地运用科学的考评方法,在立足实践、指导实践的基础上,使戒治成效指标量化,更加有效地评价估量戒治效果。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进行完善、系统、规范的评估工作,收集、归纳和汇总强戒人员的戒治信息,通过进行综合性研究、分析和判断,按照要求提取戒治工作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生理戒毒、心理戒毒、认知行为和家庭、社会功能等多方面的矫治参数,从而检验戒治措施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使措施方法更加科学完善、更加规范、更具有针对性;既能发现强戒人员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又能掌握强戒人员个体差异所具有的个性化问题,对强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便于及时总结反思,调整矫治方略。
(三)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促进戒毒矫治质量的提高。诊断评估反映的是强戒人员的戒毒成效,涉及到强戒人员戒毒期限和戒毒方式的变更,是绝大多数强戒人员在所戒毒的动力源泉。科学、规范、有效的诊断评估对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戒治氛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强戒人员在民警的指导和帮助下,能够明确戒毒矫治目标和方向,发现问题,看到差距,找准症结;另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民警可以结合强戒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从而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现行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适用的局限
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一种戒毒技术和手段。戒毒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即对强戒人员的诊断评估要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上,也就是说,诊断评估应当具备相关知识的理论铺垫,以及试点经验的积累双重要素。而我省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不仅存在试点运行时间短暂(从提出到试点运行仅两年时间),而且缺乏足够的经验形成的理论支持。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合法性、合理性、建设性规章制度的出台,都要经过有关专家、基层工作人员反复实践、调研、论证,形成趋于科学、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一项具有戒治价值的制度,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和充实,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戒毒矫治工作。从诊断评估体系设计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诊断评估方式的简捷性,很难囊括强戒人员的戒毒矫治内容。现行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由《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与强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设置了《入所后基本信息登记表》、《阶段性基本信息评价表》及参加诊断评估时生理、心理、行为、认知、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得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一是强戒人员在一年或两年的戒毒矫治过程,除了入所诊断性评估和出所评估前的综合评估得分外,仅有一次阶段评估显然不符合戒治评估规律。强戒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治过程中,其心理、行为是个变数,即使是相当科学完备的量化评估考核表,也很难通过一次阶段性评估把强戒人员1—2年的矫治表现全面、具体、详尽地表述清楚。二是现行对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方式过于简捷。司法部《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规定生理、心理、行为、认知、家庭和社会功能为诊断评估内容,而《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对如何进行诊断评估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强戒所的诊断评估都是通过考试(笔试和生理达标)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打出分数。这很难囊括强戒人员戒治的方方面面,不能突出强戒的针对性,无法涉及到强戒人员思想行为特征、吸毒外因作用影响等重要领域,而这些才是关系戒治效果的根本所在。
(二)诊断评估标准的抽象性,给区分和界定强戒人员的戒毒表现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评估体系中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诸多因素中,只有生理戒毒状况、就业能力和文化素质可以通过体检达标、考试考核资质认证,确定其水平。而认知方面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方面的心理健康,戒毒动机,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的家庭、社会责任感等则比较抽象,受被评估者人为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其真实水平。评估标准的抽象性使民警不好把握和难以区分其是否符合提前解除强戒的标准。加之评估考核的民警思想水平、对强戒人员的理解程度和对评估标准的理解认识的差异性,势必导致诊断评估出现一定的失误和偏差。以认知中对毒品的认识为例,基于人的积极向善性一面,多数强戒人员唯恐诊断评估分数低而得不到提前解除强戒的奖励,其行为具有从善性、合作性、规避性的显著特征。除了少数强戒人员会承认自己戒毒信心不够或个别出现对抗管理教育外,很难界定日常表现好的强戒人员是否真的能与毒品决裂。即使在戒治过程中对毒品认识深刻,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强戒人员,很有可能出现突如其来的变故而对未来失去信心,导致认识出现偏差。因此,在对强戒人员实施诊断评估过程中,界定其戒治表现的标准很难把握。
(三)评估时空的局限性,使评估的时段割裂开来,而出现戒治质量评估的断层。《禁毒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说明了国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强戒所完成戒毒人员的全部戒毒任务,这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而我们现行的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只对在所期间的戒治效果进行评估,对出所强戒人员并没有进行跟踪调查,造成戒治质量评估的断层。笔者认为,戒毒是一项长期、反复、系统的工作,是受到强戒人员、强戒人员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影响效果的长期工程。如果将所内的诊断评估结果作为强戒人员戒除毒瘾亘古不变的标准,那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因此,诊断评估工作要重视对外向后延伸,将强戒人员回归社会的一段时间跟踪调查,分析其戒断原因或复吸原因,在以后的诊断评估标准中予以强化。
三、创新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构想
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并不只是一次性的诊断性评价,更不仅仅是作为强戒人员是否能提前解除强戒的一组量化依据而已。它是一个包括诊断性评估、过程中的检验性评估和最终戒治效果评估的有机统一体,贯穿于强戒人员教育矫治的全过程。为此,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过程评估和目标评估相结合的动态评估,它应该是一项组织机构健全,措施完善,内容充实,运行规范,能够有效发挥戒毒矫治职能,实现戒治效果最大化的科学的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诊断评估运行机制。只有科学地设置考核评估内容,运用合理的评估方式,才能使诊断评估工作有的放矢,才能使评估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强戒人员的戒治实际。在具体操作中,既要看强戒人员的一贯性表现,又要看突发性的异常行为;既要看当前对毒品的抵制能力,又要预测其回归社会后的应对能力。唯其如此,才能真实、客观、公正地评估强戒人员的戒治效果。
根据司法部规定的诊断评估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五项内容,评估体系设计为“三五六一”诊断评估法,即划分为所内三个评价阶段,进行五次综合评价和采用六种评估方式,最后诊断评估出一个总分。
三个评估阶段。结合强戒人员管理模式规范运行的需要,分为入所集训期、矫治康复期、回归适应期三个评价阶段;
四次综合评价。不能把诊断评估体系设计为入所和阶段性的两次评价。评价次数可按照三个评估阶段分为四次综合评价。即:入所集训期终结性评价、矫治康复期阶段性评价、矫治康复期终结性评价、回归适应期终结性评价。
六种评估方式。诊断评估是一系列系统连贯工作的结果,是强戒人员在所发展、变化的真实反映。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主观判断和客观测评、静态状况和发展变化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六种评估方式。即:季考核、体检、知识笔试、测验(体能测验和心理测验)、问卷调查、回归前面试。
一个诊断评估总分。结合入所集训期、矫治康复期的评价和季考核情况,综合强戒人员的戒治表现,对符合条件的强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生理方面采取体检、查看就医记录和体能测验的方式,心理方面采取心理测验(符合强戒人员实际情况的心理测量量表)及对比三个不同阶段心理测验结果的方式,认知、行为方面采取季考核与知识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采取问卷调查和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评分,以上评估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强戒人员进入回归适应期,在回归适应期重点对强戒人员应对高危情境、拒绝复吸的能力和技巧进行评估,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情境模拟。最后将以上评估分综合得出诊断评估成绩。
(二)积极探索诊断评估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司法部《诊断评估办法》中明确了将“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五个方面作为诊断评估的内容,但具体标准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强戒所应加强实际探索,努力提高诊断评估的标准化建设。笔者结合我省强戒所整体软硬件实际水平,提几点拙见:
1、制定“躯体健康、心理健康、戒毒认知、社会适应”四个基本指标的诊断评估依据
“躯体健康、心理健康、戒毒认知、社会适应”这四个基本指标是教育矫治强戒人员的目标,涵盖了诊断评估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议安排专业专职人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四个基本指标的诊断评估依据,明确强戒人员达到什么样的水平能得出什么等级的诊断,提高诊断评估的操作性。
2、科学选择使用心理测试量表
诊断评估涉及的毒瘾戒断、认知状况、情绪情感状况、意志品质状况、人际交往能力和抗复吸技能等诸多内容都与心理状况有关,因此,心理评估是戒毒效果诊断评估的重要内容和方法,其标准化程度会对整个诊断评估的标准化程度带来很大影响。心理测验法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对人们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进行客观的标准化的测量,它可以对心理现象的某些特定方面进行系统评定,并采用标准化数量化的方法,将所得结果与常模进行比较,故可避免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说心理测验是心理诊断中最常用的且较科学的测试方法。据了解,目前我省大多数强戒所对强戒人员进行心理评估时采用SCL-90、SDS、SAS、16PF等,而这些心理健康测评量表不是专门针对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方面的测试量表,将其测量结果作为评估戒毒效果的依据之一,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第二版(MMPI—2)比较适合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测验。它在犯罪研究领域用得最为广泛。该量表有567条自我报告形式的题目,分基础量表、内容量表和附加量表三大类,其中基础量表包括10个临床量表和7个效度量表。首先,分析效度量表的几种典型组合模式可以较好地反应被试者的测验态度和测验动机;其次,对10个临床量表综合考察,进行两法编码或对整体剖面图模式进行仔细解析,可以判断被试者的人格特征、认知及情绪状态、人际关系特点和症状严重程度等指标;再次,多种附加量表也具有较好的临床意义。例如,其中的酗酒可视为测量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易感性的指标;吸毒可能性量表可以测量吸毒可能性;吸毒态度量表可以反应被试者对自身存在的酗酒及吸毒问题所持的态度。因此,可以通过这些指标来测查被试者复吸的可能性及能否正确面对这些问题。
(三)切实发挥诊断评估的作用。科学诊断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强戒人员实施戒毒矫治。考核评估是手段,考核评估结果的有效运用才是目的。将评估结果有效地运用于戒毒矫治、心理疏导、行为养成的全过程,使诊断评估成为正确的戒治工作导向。
1、进行强戒人员个案研究分析,提高其诊断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从事强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民警通过诊断评估,对影响强戒人员戒治效果的因素进行个案分析研究。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领导小组组织,通过强戒大(中)队专题会议的“会诊”,提高强戒人员认知、行为等各方面诊断的准确性、真实性。据此研究和制定出具体到人、具体到不同的时间段的个性化特征的戒治方案,适时调整矫治策略进行针对性矫治,才能促使强戒人员真正做到自觉戒除毒瘾,心理得到康复,从而达到提高戒治效果的终极目标。
2、建立所内、所外评估链接工作机制,实现戒治成果的延伸
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复吸率是衡量强戒所教育矫治质量的基本标准和首要标准。为此,必须根据强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建立适合戒治成果延伸的所内、所外评估链接工作机制。解除强戒人员回归后,强戒所应将其在所期间的五个方面的诊断评估情况,以及三个阶段发展变化的评估档案一并转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分管片警继续进行所外评估和针对性提示教育。所外评估指的是所内戒治成效和诊断评估的验证性评估,每年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解除强戒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微机录入,实行回归人员社会表现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复吸的现象发生,同时,强戒所可以根据所外评估的信息对诊断评估进行有效验证,并及时调整矫治和评估方略,实现强戒人员戒治成果的社会性延伸。
(四)建立“四位一体”科学的诊断评估体系,实现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常态运行。建立强戒人员自我评估、班组评估、民警评估、社会评估“四位一体”科学的诊断评估体系。按照制定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努力追求评估激励、矫正拓展的效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横向和纵向交叉相辅相成的评估体系。
自我评估,是指强戒人员按照评价质量的要求,对自己的戒治情况进行的自我主观评估。班组评估是在民警组织和指导下,对班组成员进行的班组总结性评估。(民警评估和社会评估前文已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推行“四位一体”的诊断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各自评估的积极作用和评估优势,有利于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戒毒矫治影响。一方面,增强了强戒人员的积极参与意识,找出差距,激发自我矫治活力,调动其矫治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使评估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常态运行,使我们能够有效把握戒治工作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规范完善,更加便于操作,更具有戒治成效。
第4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工作汇报
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的汇报—工作汇报
我大队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中山市所辖12个镇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自收治工作开展以来,在所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大队民警职工的不懈努力下,目前强戒人员改造秩序良好,各项工作开展有条不紊。现将收治强戒人员一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情况
截至2月5日止,我大队共收治强戒人员?名,其中患肺结核强戒人员1名,患hiv强戒人员2名,于1月?日向???调遣强戒人员22名。
(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培养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民警队伍
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收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根据所部的安排,分两批以全程跟班的形式到公安局戒毒所进行了学习交流,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采取所外学习,所内经验交流等措施,切实提高了民警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鼓励民警将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民警队伍。
(二)整合资源,确保安全,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各项措施
尽管劳教场所已经具备收容劳教戒毒学员条件,但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收容时,是未经生理脱瘾直接送交的,相比以往的劳教戒毒学员有着更为现实的不稳定因素和危险性。因此,我们在利用原有资源、设备的情况下,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以科学戒毒、规危戒毒、成功戒毒为目标,初步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强制戒毒人员日常工作管理规范
要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运行,制度是关键。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不再是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目前的管理制度和表本薄册,同时《禁毒法》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要建立科学的诊断评估机制。因此,为适应新形势和法律要求,我大队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作为参考和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初步建立了《强戒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强戒人员日常管理流程》、《强戒工作流程》、《强戒人员内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强戒工作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道路。
(四)改革创新,突出人性化管理,不断提升治疗、康复、矫治水平
随着强制戒毒所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治疗、教育和康复上,强调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要有别于劳教模式,对戒毒人员要重在治疗和教育。
一是针对15日生理脱毒过度期的特点,对15日以内的学员以入所教育为主,对15日以外的学员以身体康复训练为主,并在活动室内设置了开放式图书站和乒乓球场,在操场上设置了定点投篮和羽毛球场,相比公安戒毒所,大大拓宽了戒毒人员的活动空间,增加活动形式,营造出宽松、活泼的气氛。
二是采取集中授课、个人谈话、播放视听资料等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毒品危害以及减少危害等知识的教育。
三是为了更好地矫正戒毒人员心理,通过大队与教育科共同协调,教育科专门派遣了心理咨询师,对每一位戒毒人员进行入所心理测评,对心理不正常的人员通过行为干预,改变戒毒人员的心理特质,从而帮助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
二、目前强制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项基础设施仍亟待进一步完善
1、由于吸毒人员收治后没有经过祥细的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清,因此为确保民警的身体健康及安全,希望能在活动室内设置玻璃房以方便民警直接管理,楼层东侧钢门安装隔离玻璃。
2、安全检查室与行李保管室分离。
3、监控录相延伸至活动室、大厕所和操场。
4、值班民警电热水器急待解决。
5、两个民警值班室、一个监控室空调需要解决。
(二)各项规章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1、强戒学员目前的考核细则、通信、亲情电话、会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还没有完善,为确保他们规范戒毒、安心改造,希望所部能及时出台这方面的规章制度。
2、关于使用人员配置及低报酬的问题希望所部能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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