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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岗位职责

作者:13798525751 | 发布时间:2021-05-05 18:07:2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7 号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设 置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臵。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臵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臵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臵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臵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第三章 入 所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

第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应信息不一致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各存一份。经戒毒人员签字同意,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将代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员近亲属保管。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真实情况,对新入所戒毒人员信息应当与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在逃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吸毒种类等情况设臵不同病区,分别收戒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管理制度,对新入所戒毒人员实行不少于十五天的过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书面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途径,掌握其基本情况,疏导心理,引导其适应新环境。第二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戒毒人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戒毒人员伙食标准,保证戒毒人员饮食卫生、吃熟、吃热、吃够定量。

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俗。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代购物品管理制度,代购物品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督促戒毒人员遵守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分别予以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

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员出入应经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被服,衣被上应当设臵本所标志。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臵、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技防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强巡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有碍值班的活动。

值班人员发现问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配合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时可以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询问登记制度,配合办案部门的询问工作。

第四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戒毒人员,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工作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在询问室进行。

因办案需要,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以将戒毒人员带离出所,出所期间的安全由办案部门负责。戒毒人员被带离出所以及送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对其进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办案人员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医 疗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治疗和护理操作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并建立个人病历。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医护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民警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解除后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所外就医的费用由戒毒人员本人承担。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购买。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医护人员应当监督戒毒人员当面服药。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禁违规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卫生防疫制度,设臵供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晒被服的设施。对戒毒病区应当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疫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第六章 教 育

第五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教育、康复活动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戒毒人员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吸毒经历、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第五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

第五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奖励制度,鼓励、引导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戒毒人员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给侦查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并反馈查证情况。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动员、劝导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积极联系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臵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章 出 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对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继续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日常行为考核等情况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副本、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文书、戒毒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奖惩情况记录、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询问记录、诊断评估结果、探访与请假出所记录、出所凭证等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有关文书及图片。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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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ingle.com 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对于吸毒人员,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帮助其戒除毒瘾,国家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那么,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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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公安部评定一级所,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标准评定。必备条件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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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二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所;具备一级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所。达不到三级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评定为未达标所。

第六条公安部每2年从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全国标兵强制隔离戒毒所”,适时从未达标强制隔离戒毒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本年度日均在所人数分为小型所、中型所、大型所和特大型所。

日均在所人数不足2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小型所;200人以上不足400人的为中型所;400人以上不足800人的为大型所;8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所。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一节必备条件

第八条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和机构单独设置;如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其机构必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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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单设,并实行分区收戒、分区管理。

(二)单位性质属公安行政单位,民警纳入公务员管理。

(三)领导班子健全、团结,班子成员不少于3人,且全部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

(四)民警按照日均在所人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1%配备,且不低于15人;

中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10%配备,且不低于22人;

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9%配备,且不低于40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照不低于日均在所人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72人。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

(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禁毒宣传人员以及技术和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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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

(七)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取得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业务考试合格。

(八)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小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中型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3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4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九)设立行政办公区、戒毒治疗区、康复活动区,大型以上所设立专门康复劳动区。

戒毒治疗区设立治疗室、急救室、检验室、药房等医疗功能用房。药房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康复活动区设有室外活动场、活动室和图书室,并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施。

康复劳动项目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控制及照明、通风、排污、温度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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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接待大厅,集中办理入出所、收戒、提询等手续。

设置亲属探访室,配备必要的设施。

设有供戒毒人员淋浴、理发、晾晒衣被的设施。

(十)基础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

(十一)实行床位制,戒毒人员一人一床。

(十二)对戒毒区实行封闭管理,实行持证出入并登记的管理制度。

(十三)外观标识和警示用语统一规范。

(十四)安装全方位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病室报告装置、门禁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测等系统。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十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台账、戒毒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8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十六)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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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疗工作。

(十七)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八)管教室设在戒毒区,民警对戒毒人员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

(十九)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和吸毒种类等情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并按照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二十)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员过渡管理机制,做好过渡管理和教育工作。小型所设置生理脱毒室,中型以上所设置生理脱毒区集中收戒新入所戒毒人员。

(二十一)根据戒毒人员吸毒种类及成瘾程度有针对性的生理脱毒和心理康复治疗,建立规范的治疗档案。

(二十二)戒毒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按照本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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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戒毒人员现金实行记账式管理,所内无现金或者代金券流通;建立代购物品制度,代购日常生活用品价格合理,帐目清楚,管理规范。

(二十四)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的时间每天最长不超过6小时。戒毒人员康复劳动产生收入的,主要用于支付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报酬、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购置劳保用品以及其他必要开支。

(二十五)依法、科学、规范开展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诊断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公开发布。

(二十六)本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中型所不超过2起、大型所不超过3起、特大型所不超过4起。

(二十七)财务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无侵占、贪污、挪用现象。

(二十八)各种基础台账和工作记录规范、完善。

(二十九)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二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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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大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三)全所民警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成绩达良好以上。

(四)小型所至少有1名、中型所至少有2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以上所因发生2起以内一般责任事故而导致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加强对全所民警的计算机应用技能和信息技术知识培训,9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七)加强所内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教育氛围和戒毒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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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以上所不超过2起。

(九)中型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数据分类采集、自动统计分析、快速检索查询等功能。

(十)中型以上所设有专门的康复劳动区。

第十条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除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日均在所戒毒人员不少于50人。

(三)县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地市级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领导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四)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中型以上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有医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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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民警在监管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特大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六)管教民警、医务人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水平较高,80%以上民警业务考核达到优秀。

(七)小型所至少有2名、中型所至少有3名、大型以上所至少有5名工作人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八)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九)工作成绩突出,本年度业务工作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十)近5年以内受过集体二等功以上表彰。

(十一)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管理、医疗、康复、跟踪回访等研讨活动,并形成研讨报告。中型以上所在省级以上刊物有专业论文发表。

(十二)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本年度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有宣传本所工作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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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设有专门禁毒展览室,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活动。

(十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检测系统、报警系统、门禁系统、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手段的作用,形成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十五)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普及,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业务流转、岗位协同、消息提示、绩效考核功能,主要业务工作和办公活动实现网上运行。

(十六)本年度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其他类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无责任事故。

第二节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民警教育训练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集中训练,民警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警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新招收、新调入的民警进行岗前培训。

(二)建立健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跨警种轮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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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三)民警全面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及戒毒知识。

(四)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五)医生、医技人员、药剂师、护士、财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配备精神卫生专业医师。

第十二条管理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依法凭证收治戒毒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戒毒人员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现象。

(四)严格实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日常生活作息制度,对戒毒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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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量化考核。

(五)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六)建立并落实戒毒人员请假制度和会见、探访、探视、通信、提询制度。

(七)戒毒人员入所、出所3日内在禁毒信息系统中录入、更新信息。

(八)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教育工作(16分,每项2分)

(一)设立专职教育岗位,有专人负责教育工作。

(二)教育设施齐全,设有谈话教育室、大课教育室、心理咨询室、图书阅览室和职业技能培训室等。

(三)教育制度健全完善,教育计划科学合理,教育方法灵活多样。对戒毒人员经常开展毒品基本知识、禁毒法律法规、戒毒政策、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以及时事政治、文体活动、行为养成等日常系列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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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针对性地对戒毒人员进行教育引导,鼓励其检举违法犯罪线索。

对在教育转化过程中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时转递办案部门,配合侦查、查证案件。

(五)建立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对分管的戒毒人员每月至少一次谈话教育,并有谈话记录。

(六)积极联系社会和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向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

(七)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定期邀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帮助教育。

(八)落实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四条治疗康复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医疗设施完善,医疗技术力量较强,开展医疗社会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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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和巡诊制度。

(三)医护人员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和看护。

(四)对新入所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尿样检测,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根据临床诊断,对戒毒人员确定治疗方案;对传染病患者实行隔离治疗。

(五)建立实施心理咨询矫治及跟踪机制,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知识普及、心理状况评估、心理跟踪矫治。

(六)组织戒毒人员开展阅读、文艺、体育、性格拓展等康复活动。

第十五条安全工作(12分,每项2分)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交接班和所领导值班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戒毒人员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分别管理机制,制定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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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新入所、复吸、重病、涉嫌犯罪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人员的重点观察制度,加强交接班、就餐时间、夜间等重点时段的巡视监控工作。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五)每周至少召开1次由所领导、内勤、值班、管教、医护等民警参加的所情动态分析会,并有文字记录。

(六)所内秩序良好,无戒毒人员欺压戒毒人员现象。

第十六条生活卫生(14分,每项2分)

(一)戒毒人员食堂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设置,无挤占戒毒人员经费和物品现象。

(二)制定并公开戒毒人员伙食标准,科学制定戒毒人员食谱。每月食品定量和每周食谱均提前公布。

饭菜熟、热、卫生,无变质食品和劣质物品,饮用水供应充足。尊重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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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内环境整洁卫生,秩序井然。

(四)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五)定期组织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持食堂、餐厅清洁卫生。

(六)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定期安排戒毒人员沐浴、理发和洗衣、晒被。

(七)统一戒毒人员衣被标识,且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警务公开(10分,每项2分)

(一)建立并落实所长接待日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向社会开放制度。

(三)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制度、程序、权限、时限等,设立戒毒人员检举箱、群众举报箱、执法监督电话,印发警务公开手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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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请执法监督员,每年至少邀请1次执法监督员评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五)每年至少邀请1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强制隔离戒毒所,定期邀请戒毒人员家属、律师及社会群众座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设施装备(8分,每项2分)

(一)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计和功能用房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装备配备达到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有民警文化室、健身房、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

(四)室外活动场所和体育锻炼设施能够保障全体戒毒人员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三章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监管、纪委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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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参加,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必须逐所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越等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定程序:

(一)每年初,各级公安机关对照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本级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计划,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各省级公安机关于3月底前将计划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名单报公安部。

(二)本级公安机关在评定前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意见,填写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未纳入年初等级申报计划的,不能申报相应等级。

各省级公安机关于11月30日前将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报送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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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考核评定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各省级公安机关于次年1月底前考核评定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并通报结果,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按照等级评定权限,由公安部向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由省级公安机关向二级、三级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降为未达标级;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超过本等级标准的,降低为相应等级。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获得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颁发等级牌和等级证书。

等级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和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制作;等级证书按照评定权限制发。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过抽查、倒查、明察暗访等方法,随时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等级评定审批权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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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质量负责。地市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二级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级公安机关弄虚作假的,该地区本年度不得新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2次的,不得申报一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上述情况的,上级公安机关可视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评定等级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级公安机关本年度原则上不能评为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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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连续2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

(三)对连续3次未达标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予以撤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级评定所需的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负责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民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有关事故分类等事项,均执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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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公安部印发的《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办法》(公通字[2000]102号)同时予以废止。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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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队工作计划

强制隔离戒毒基层大队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继续深入贯彻所党委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强戒工作总体目标,以实现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为基调,培养强戒学员养成良好习惯,注重培养学员的自我管理意识,促进回归巩固效果。以教育为核心,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经济为重点,全面推行 精细化管理工作,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手段,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及有利因素,加快大队规范化建设步伐,为实现现代化文明大队打下基础,全面完成所党委下达的全 年工作任务。

二、具体措施

1、以所内各种教育活动和会议精神为契机,加强警察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管教工作水平,提高队 伍整体战斗力。

2、以精细化管理为推进手段,继续加强日常工作的执行力和执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大队基础业务工作,为大队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以强化现场管理为重点,加强警察直接管理,加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教育质量。

4、以防逃、防自杀、防重大事故为根本任务,强化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不打折扣地落实重点强戒人员夹控、教

育工作,不打折扣地落实清身、清号、联防小组管理制度,不打折扣地落实现场巡查制度,不打折扣地落实思想动态分析会制度,持续开展查隐患、整队纪的教育整治活动,建立可靠的监管安全防范机制及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5、务实创新,以和谐、奋进为目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致力于构建一个充满活力、团结奋进的大队。

强制隔离戒毒所大队先进事迹材料

强制戒毒所党建工作总结

戒毒所岗位职责

戒毒所民警岗位职责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汇报(共4篇)

本文标题: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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