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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海事岗位职责(共3篇)

作者:wjmwjm | 发布时间:2020-07-11 07:04: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庄河海事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庄河海事处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一、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二、受理部门

庄河海事处海事业务科 三、受理范围

庄河海事处辖区内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有关要求

1.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庄河

海事处海事业务科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驶发港、目的港、所有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损害程度、救助要求。

2.除按前款规定报告外,还应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

告书》。港区水域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在港区水域外的,应在到港后四十八小时内提交;引航员应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在征得海事业务科同意后可适当延迟。

3.《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包括:船舶、设施概况

和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应附受损部位简图);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4.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的,应申

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海事业务科。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海事业务科。

5.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并接

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6.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被海事调查员责令驶抵指定地

点接受调查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庄河海事处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7.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庄河海事

处可对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部门可责令船

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部门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9.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 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10.当事人对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赔偿纠

纷,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但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除外。

五、工作程序

1.收到事故信息或报告后,应首先作出书面记载,报

辽宁海事局明确调查主体后开始调查。

2.调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调查人员

应不少于二人。

3.调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4.初步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尽快向科长汇报事故情

况,并形成简要事故报告报辽宁海事局。

5.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罚,应集体讨

论决定,并按《行政处罚法》和《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事故处理结束后,调查人员应作出《海事调查报

告》经领导审阅签字后,报辽宁海事局申请结案,应将事故进行登记并归档。

7.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查阅、摘录、复制事故材料的,应经科长批准。

第2篇:海事部理赔助理岗位职责1.负责业务档案、传真、信函和信箱管理。2.负责业务数据的录入,协助海事部其他员工开展工作。3.负责协调部门行政、财务等事宜。4.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海事处职责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海事处长岗位职责

海事工作汇报(共18篇)

海事调查报告(共17篇)

海事工作总结

海事讲话稿

本文标题: 庄河海事岗位职责(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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