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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岗位职责(共4篇)

作者:sz80yx80 | 发布时间:2020-07-03 06:57: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资管部所需岗位职责

资管部需要人员(二名)

一、财务经理工作职能

(按财务人员中等水平要求招,能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有基础分析和管理能力)1、制定结算内控政策、流程,并监督执行, 确保结算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资金安全; 2、负责组织结算团队完成日常投资客户及项目账户的清算、结算、核算及审计工作; 3、根据日常交易资金数据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台账;

4、按时向主管领导提供结算工作数据和分析,并及时提供相关月度、季度、年度报告; 5、资管业务系统开发的结算系统搭建; 6、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资产管理经理工作职能

(有一定债权债务处置经验,熟悉房地产运营及处置思路、办法,有金融及法律基础最好)1、参与公司债权的不良资产认定、核实工作,并建立明细管理分类台帐;

2、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提出合理化方案;

3、对不良资产处置提出工作流程,并参与实施细节的落实工作;

(以上为资管不良资产传统业务,以下为后续业务)

4、运用公司自有或合作渠道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融资管理、账户结算、资产及收益管理的服务;

5、充分利用公司的产品、品牌、投资人等优势,拓展银行、基金、信托、理财等机构渠道,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融资、投资进行服务;

6、根据资金状况、投融资计划及自有渠道、外接渠道的具体情况,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第2篇: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市场上不断有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的新产品推出,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同时监管规则也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本文是产品解析的下篇,上一篇内讲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和期货公司资管这八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本篇从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份额转让市场、监管比例约束、关联交易等五方面展开分析介绍了这八个产品的不同。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

(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1.嵌套定向资管和单一信托有关证监发[2013]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第1款第(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26号文有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争论很多。有部分律所和从业人员认为从文字表述上看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投资单一信托。笔者从证监会的内部回复文件看,其实证监会早已明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禁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此外,26号文没有禁止其借道集合信托来放贷;定向资管与单一信托主要用作银行资金“通道”,“互嵌”需求不大;如果证信合作的最终目的是放贷,则可用券商资管募资,再借道信托;若最终目的是做证券投资,则相反;专项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也可以变相放贷。2.嵌套券商集合资管本身鉴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投资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嫌混合操作、重复收取管理费用、变相扩大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利于资产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不宜投资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银证合作规范性文件主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设置了禁止性事项如: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基金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只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未列明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且其私募性质,不在基金母公司专户投资范围之列。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为防止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损害委托人利益,特别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此外,并没有禁止同一个子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只是要求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这点不同于理财和信托,都是禁止同一个银行理财管理人不同理财或同一个信托管理人不同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如果是债券组合投资产品,央行也明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禁止管理人和管理的资管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或不同产品之间的关联交易。不过现实中多数通过第三方过手解决此类问题。

(三)信托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仅规定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可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管理信托计划。同时限制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此外,银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少量限制,例如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通常认为,除中国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少许明确限制外,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跨越和打通实业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实践中,信托计划投向大多取决于信托文件的约定。因此,信托资金可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产品,如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本身(如TOT)。

(四)保险资金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首先需要注意,这里谈及的是保险自有资金的运用,而不是保险资管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因此,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券商集合计划、基金资管产品),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管计划比较谨慎。

(五)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银监会法规体系看,并没有禁止银行理财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只是有几个要求,一是银信合作需要规范操作,真实风险转移,融资类信托不超过银信合作总额的30%等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39号文要求,如果最终投资标的为非标,则需要穿透识别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计算4%和35%比例,但并没有法规提及是否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为权益类资产,从而违反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普通银行理财不能投资境内上市股权或未上市股权的规定。目前,通过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产品(如券商资管、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票资产,在事前准入环节中,部分地方银监局仍然较为谨慎,但多数已经没有监管障碍。但按照2014年12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所有非银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需要被穿透识别相应的风险计提和会计核算,如果实施,简单通过理财嵌套券商或基金资管实现直接投资股权将违反2009年65号文要求。当然未来政策是否会取消65号文相应要求,允许有条件的直接投资股权尚不得而知。

(六)期货资管计划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作为资管最新类型,相比其他资管类型,已经出台的限制除了之前说的几个上位法以外,基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在实践中,已经与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相互投资。对于期货资管是否可以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或接受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应该是可行的。《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包括:……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从上面引述的条款来看,只要在中基协备案登记的资管计划,都是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私募投资基金中。而券商、基金、期货资管计划从广义上都属于是私募投资基金,因此,这些“私募产品”之间的互投是没有障碍的。但对于非证监系统的资管产品,只能看是否落在”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的范围内来判断。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1.人数限制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2.起售金额普通银行理财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路迥异。券商集合资管合格投资者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基金一对多专户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高净值投资者,为了区别于普通银行理财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设定了一定准入门槛。下列标准满足其中任一即可认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行操作。私募基金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金融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乏日常机构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期货资管计划投资于单只期货资管计划的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根据中期协颁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协字〔2015〕36号),只需投资者自行承诺,期货公司并不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3.穿透问题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透”。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视调查曝光,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等问题。此外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对于投资挂牌后的企业,是否也是穿透识别人数?(笔者愿进一步和同业探讨:微信号finanCial_regulator)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否为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同时此条款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非证监会系统的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必然不会在中基协备案,是否需要进行穿透审查。如果严格照此条款执行,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的起始投资资金量和客户本身的资质恐难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人数也将远超200的限制。不过实践中,这一条款大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四、份额转让市场

(一)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深交所指引》和《上交所指引》均不适用于券商定向产品的转让。对于基金一对一产品可否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深交所指引》明确持否定态度,但《上交所指引》未明确将其排除。专项资管流动性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中流动性最好的应该是专项ABS,其具备相对完善的转让市场和内部隔离要求,外部评级等,虽然实际操作中市场转让仍然不理想,但从估值和流动性角度来看略优于其他资管。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管理的ABS可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即不得拆分转让)。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的转让银监会也一直在推动银行理财计划和信托计划份额转让平台建设,增加产品流动性。银监会为推动银行非标转标,准备引入的新的理财直接投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但从其2013年开始引入的理财直投计划执行效果来看,转让市场的建立并非法规制度建立这么简单,如何活跃转让市场,增强流动性,对标的资产为信贷或项目融资而言,估值方式尤为重要,而不是简单用摊余成本来估值。

(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银监会非银部2014年初就曾启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二期升级暨信托非现场系统整合工作,发展信托二级市场转让。全国信托登记转让中心落户上海自贸区的呼声一直很高。在缺乏统一转让平台的情况下,目前投资者要想转让信托产品,只能向自己投资的信托公司提交转让需求(如果信托公司提供这样的转让服务)。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场所挂牌交易转让,如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除交易量非常小外,在第三方平台完成信托受益权登记转让尚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让后,仍然需要线下进行面对面谈判,并到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变更登记。

(四)存续期间开放式认购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受让人标准及拆分转让1)受让人标准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标准未做明确规定。《上交所指引》规定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深交所指引》则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但两者均未进一步明确投资者的具体资格要求。但受让人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及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是合规的应有之义。但需进一步明确,对受让人无需严格执行适用于委托人的最低委托金额的要求,最低认购金额是按照初始金额标准进行衡量。例如要求基金一对多产品的初始认购100万,但转让时候因为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受让人只需支付80万元,同样符合法规的要求。2)拆分转让及受让人人数现行法律规定未对集合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因此作出拆分转让的安排不应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对于委托人(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标准有所要求,对投资者数量亦有所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0人),故实务中作出拆分转让安排应谨慎进行,至少注意两个方面:(1)拆分后用于转让的每个转让标的对应的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委托金额(如100万元);(2)拆分转让后存续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法定最高人数要求(如200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规避委托人标准或从事公开发行。最后,尽管法律未对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券商定向产品和基金一对一产品)的拆分转让作出限制,但由于单一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集合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不同的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投资范围也可能不同,故应解释为不允许进行拆分转让。对此,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将券商定向产品委托资产份额化理解为“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不予允许。

五、监管比例约束券商集合资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单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即杠杆率不超过140%,这一比例也是不同监管机构基本思路,参照目前货币基金的杠杆率,同时银行理财2014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也设定其杠杆率为140%。券商专项资管和定向资管暂除以下约束外暂无其他限制。证监会系统资产管理业务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中还需要注意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这些限制包括: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此外信托公司投资范围中禁止了正回购操作,即禁止其杠杆投资。根据《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信托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还需要额外受到下面约束:1)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银行理财比例约束主要是2013年的8号文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主要有:非标理财余额不得高于其总资产的4%;同时不得高于其全部理财余额的35%;而且这两项比例需要穿透识别。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即代客境外理财的证券类资产和募集的比例该规定主要防止理财产品境外投资放大杠杆从而积聚风险,但并没有考虑到少数情形如海外基金经理为应付因短期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问题,继而产生暂时的现金借入,由其产生的部分杠杆(一般在110%以内)是合理的被动杠杆,并不涉及投机。代客境外理财直接投资境外股权,单只股票不得超过产品余额的5%,股权类投资加总不得超过50%;不过该条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市场发展要求,实践中多数通过结构绕开。关于分级理财产品,银监会2014年底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尽管该规定尚未实施,但也反应了未来监管趋势。

六、关联交易信托基于信托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本质,需要限制受托人因关联交易损害受益人利益情况的发生,因此法规对信托资金的运用做出了一些限制。首先相对于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信托计划的关联交易控制比较严格,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需事前逐笔向银监报批,经银监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1)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2)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3)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银行理财: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券商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该券商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3篇:人资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人力资源部管理政策指导开展工作;

二、预测集团人力资源需求,指导并组织各单位做好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三、积极认真做好招聘及录用员工手续办理;

四、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指导各单位员工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及岗位技术培训;

五、协助做好薪资体系设计及绩效考评,建立科学完善的薪资管理制度;

六、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做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 七、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定期对人事管理考评、考核;

八、严格人事档案管理,建立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员工招聘和录用办法

一、以人为本是员工招聘和录用的首要因素,为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招聘和录用的原则是:精心组织策划,全面科学考评,善于发现人才,择优录取。 三、招聘计划手续办理 四、(1)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员工招聘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各部门招聘计划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批;(3)人力资源部将审批后的招聘计划通知有关部门执行。五、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信息;(2)人才市场及人才招聘大会;(3)人才库系统中检索;(4)从大中专毕业生中推荐;(5)通过人才中介公司寻找;(6)教育培训机构导向培养。

六、员工招聘时要明确职位、岗位、职责、学历、经历、技能、年龄要求。认真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七、员工挑选

(1)初选: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通知面试;

(2)面试:1、一般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及招聘单位配合面试

2、中层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司领导组成招聘小组进行面试。

(3)录用:1、面试合格者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 2、体检合格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发《录用通知书》,附《报到通知书》。

七、面试注意事项:包括面试的担保时间、地点;面试组织者及面试的主题,对话方式及面试要点。要积极掌握面试人背景,简历、应聘动机、优缺点,对公司的认识及个人愿望。

八、录用:面试合格发《录用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团人力资源部报道。

九、报道:

(1)招聘员工凭《录用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报道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

(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招聘员工进行入职教育,发放《员工手册》

(3)入职教育合格员工人力资源部开具《员工介绍信》上岗报道;

(4)用工单位与招聘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 十、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明释。

定本制度。

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制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按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本部门主管批准。

三、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周安排一天休息,具体休息时间由各部门掌握,公司值班由综合部统一安排。 四、严格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一天)有部门主管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有经理批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由董事长批准。请假员工事毕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五、上班点名后2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20分钟以上到岗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2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20分钟早退者,按 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以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扣发3天基本工资;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5天基本工资;累计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基本工资取消绩效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七、旷工半天着,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每月旷工1天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警告;每月旷工2天者,扣发10天基本工资;每月旷工3天者,扣发15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公司组织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它团队活动,如有事不能参加必须提前向组织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早退未到者按本制度第五、六、七条规定处理。十、节假日加班或值班人员不得迟到空岗;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六条处理;空岗着视为旷工,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员工考勤情况,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对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违纪员工者,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数额予以处罚。

2008.11.21

第4篇: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来源:信托产品 http://www.xiexiebang.com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7号令)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及时把握券商行业的监管动态,了解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才能更好推动和加强信证合作。本文通过解读资管新规,浅析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机遇,抛砖引玉。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制为备案制 产品发行审批流程过长一直被认为是阻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资管新规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全面鼓励业务创新 新规内容凸显监管机构对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改革思路,结构化产品、保本型产品、回购式固定收益产品、股权动态管理等四大创新业务得到落实。其中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为:

1、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双10%的限制 2。意味着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

2、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该项规定将有效增强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增加了券商资管业务的吸引力。

3、允许集合计划开展回购业务。新规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丰富了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有利于券商固定收益类产品提高收益水平,填补了回购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空白。

二、《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1、扩大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2、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明确限额特定集合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 与一般集合计划相比,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扩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调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

新规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且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限制。对于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4

三、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模式探讨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约定,将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门账户进行专业化管理,拓宽信托计划投资渠道。其次,建议或引导证券公司将其定向资管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增加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根据资管新规,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无明确限制性规定,主要由管理人和客户进行协商,所以无论单一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可接受定向资管计划的投资。

在开展定向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信托公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信托计划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2、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根据《定向细则》第14条的规定,定向资管业务中委托的“资产”并不限于现金,还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这为信托公司今后与证券公司合作管理非现金类信托财产提供了合作通道。但如果定向资管业务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其交付的资产应当为“现金”,而不能为其他财产形式。如果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信托计划,则可以不受此限。

3、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

4、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委托人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这样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增加资产运用方式。

5、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证券公司的操作风格和业务优势,委托多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满足委托人特定理财需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类,投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需求及具体业务结构设计情况选择具体合作方式。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投向不同类别的集合计划,丰富信托计划投资种类。其次,建议和引导证券公司将其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现信托计划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在开展集合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一样,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信托公司可借助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突破“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监管规定,增资金运用方式。

4、证券公司的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不受前述双10%限制。

5、因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信托公司可通过该类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

6、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现可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该条属于本次修订结果亮点之一,凸显了监管新动态,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

7、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可通过投向该类集合计划而实现境外投资,借道拓展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丰富信托产品线,同时满足高层次客户的投资需求。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抓住政策机遇,实现双赢合作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的支持下,掀起了创新浪潮,证券公司正在走向真正的投资银行。但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尚不够强大,其主要利润来源仍主要局限于股票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传统业务,投资范围仍大部分专注于资本市场。通过与国外的投资银行对比,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目前还仅仅是“证券投行”,而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投资银行。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方式涵盖债权、股权,和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独一无二。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券商“醒来”,既加剧了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拓展了信证合作的空间。信托公司应积极引导合作的证券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来帮助客户实现其投资目的,借助信托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加上证券公司所享有的政策红利,实现双赢合作前景。

首先,证券公司可投资信托计划、代销信托产品,信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由于信托公司被定义为私募机构,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异地产品推介上受到多重限制。信托公司普遍缺乏自己的产品直销渠道,过去主要靠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产品。券商大规模加入信托产品发行,使得信托公司又多了一个可合作的渠道。

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开发金融产品。如券商和信托公司共同为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方案或“结构化”设计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并由券商代销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后,信托公司应当乐观看待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崛起”。2005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当时信托业内也曾有一些悲观的预期,但事实证明,正是银行的加入,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了爆发式发展。同理可见,证监会“松绑”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也必然会壮大券商的财富管理市场规模,而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同样可以参与证券公司的创新过程,与证券公司携手开拓相关财富管理市场。信托公司现在不但有了银行渠道、也有了券商渠道,相信通过银信合作、信证合作和银信证合作等各种业务模式的拓展,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必然会不断壮大、更上新台阶。

注释: 1:作者现任职于广东粤财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 2:双10%限制指“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 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股权融资形式分为股权/股票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真实转让+回购方式融资、股权/股票收益权融资三种方式。

4: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

资管经理岗位职责

资管录入岗位职责

资管业务岗位职责

保险资管岗位职责(共7篇)

期货资管部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券商资管岗位职责(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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