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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收岗位职责

作者:vv3302259 | 发布时间:2021-04-15 06:09:4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不良资产清收谈判技巧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谈判技巧

谈判与球赛或战争不同之点在于:在球赛或战争中只有一个赢家,另一个是输家;在成功的谈判里,双方都是赢家,只是一方可能比另一方多赢一些,这种情况是商业的常事,也就是说谈判技巧较好的一方理应获得较多的收获。清收谈判的目标:

1、达成偿还贷款本息协议;

2、要使供应商按规定准时与准确地执行协议。

3、在执行协议的方式上取得某种程度的控制权。

4、与表现好的借款人取得互利与持续的良好关系。

清收谈判技巧是清收人员的必须掌握的技能,所有清收人员都应该花时间去研究这些技巧,以求事半功倍。

一、谈判前要有充分的准备

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成功的谈判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要先有充分的准备。清收人员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决策者品性有充分了解。同时,要对本行所能接受的还款底线、目标、上限,以及其他谈判的目标都必须先有所准备并列出优先顺序,将重点简短列在纸上,在谈判时随时参考,以提醒自己。

二、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

有经验的清收人员,不会让谈判完全破裂,否则根本不必谈判,他总会让对方留一点退路,以待下次谈判达成协议。没有达成协议总比勉强达成协议好。

三、只与有权决定的人谈判

本行的清收人员接触的对象可能有:业务代表、业务各级主管、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或董事长,看企业的规模大小而定。这些人的权限都不一样。清收人员应避免与没权决定事务的人谈判,以免浪费自己的时间,同时可以避免事先将本公司的立场透露给对方。谈判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对方的权限。

四、尽量在本行办公室内谈判

在自己的本行内谈判除了有心理上的优势外,还可随时得到其他同事、部门或主管的必要支援,同时还可节省时间与相应的差旅费用。

五、放长线钓大鱼 有经验的清收人员知道对手的需要,故尽量在小处着手满足对方,然后渐渐引导对方满足自己的需要。避免先让对手知道自己的需要,否则对手会利用这一弱点要求采清收员先作出让步。

六、采取主动,但避免让对方了解本行的立场

攻击是最佳的防御,清收人员应尽量将自己预先准备的问题,以开放式的问话方式,让对方尽量暴露出自身的立场,然后再采取主动,乘胜追击,给对方足够的压力,对方如果难以招架,自然会作出让步。

七、必要时转移话题

若双方对某一细节争论不休,无法谈拢,有经验的清收人员会转移话题,或暂停谈判,以缓和气氛。

八、尽量以肯定的语气与对方谈话

否定的语气容易激怒对方,让对方没有面子,谈判因而难以进行。因此清收人员应尽量肯定对方,称赞对方,给对方面子,从而对方也会愿意给面子。

九、尽量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

清收人员应尽量让债务人讲话,从他们的言谈及肢体语言之中,清收人员可找到他们的优势与缺点,也可了解他们的谈判立场。

十、尽量为对手着想 大部分成功的清收谈判都是在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人都是爱面子的,任何人都不愿在威胁的气氛下谈判。

十一、临时休会

休会是谈判人员比较熟悉并经常使用的基本策略,是指在谈判进行到某一阶段或遇到某种障碍时,谈判双方或一方提出中断会议,休息一会儿的要求,以使谈判双方人员有机会恢复体力、精力和调整对策,推动谈判的顺利进行。

十二、留有、余地 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某项要求,另一方是否需要马上答复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是一方能够满足另一方的要求,最好不要马上就答应下来,必要时,答复其主要内容,留有余地,以备讨价还价之用。

十三、私下接触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人员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休整,包括休息就餐、娱乐。如果谈判人员能充分重视这些“业余时间”,有意识、有目的地与谈判对手私下接触,不仅可以增加双方友谊,融洽双方关系,而且还会得到谈判桌上难以得到的东西。

十四、有限权力

有限权力是指清收人员使用权力的有限性。谈判专家认为,受到限制的权力才具有真正的力量。这是因为,一个受了限制的谈判者要比大权独揽的谈判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十五、声东击西

就军事战术来讲,声东击西是指当敌我双方对阵时,我方为更有效地打击敌人,造成一种从某一面进攻的假象,借以迷惑对方,然后攻击其另一面。这种战术策略同样适用于谈判。

传统的马匹交易,马贩子从来不让卖马的人知道他真正喜欢哪匹马,否则价格就会飞涨。

十六、最后期限

大多数的清收谈判,特别是那种双方争执不下的谈判,基本上都是到了谈判的最后期限或是临近这个期限才达成协议的,因为在期限到来时,债务人迫于这种期限的压力,会迫不得已地改变自己原先的主张,以尽快求得问题的解决。

1995年美日达成的汽车贸易谈判协议就是在6月28日美国规定对日进口汽车实行高关税制裁前最后几小时达成的。该项协议谈判历时近2年,始终未能达成双方谅解,能在制裁实施前的最后几小时达成协议,不能否认“最后期限”的作用。

十七、攻心策略

八、疲劳战术

在清收谈判中,有时会遇到一种锋芒毕露、咄咄逼人的谈判对手,他们以各种方式表现其居高临下、先声夺人的挑战姿态。对于这类谈判者,疲劳战术是一个十分有效的策略。这种战术的目的在于通过许多回合的拉锯战,使这类谈判者感觉疲劳生厌,以此逐渐磨去锐气。同时,也扭转了我方在谈判中的不利地位,等到对手精疲力竭、头昏脑胀之时,我方即可反守为攻,促使对方接受我方条件。

十九、不开先例

不开先例是谈判一方拒绝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策略方式。清收人员可向借款人解释,如果答应其要求,对本行来说就等于开了一个先例,以后对其他债务人要采取同样的作法。

十、步步为营

这是指一方在争取对方一定让步的基础上,再继续进攻,提出更多的要求,以争取己方利益。这一策略的核心是;一点一点地要求,积少成多,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篇2: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

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第二节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1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篇3:不良贷款清收队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文件

渝农商行奉节支行?2010?52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各分理处:

现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1一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 组织及管理构架

第三条 队伍组建。支行成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 管理体系。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三峡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

一2一

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

(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

(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

(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

(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

(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

一3一

(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

(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

(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

(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

(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工作流程。清收队原则上按照“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建立清收对象台帐→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制定清收方案及措施→与借款人、担保人反复协商谈判,制订清收计划→督促落实偿还计划→研究并修订清收措施→货币收回”等工作流程

一4一

有序开展清收工作。

第九条 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清收对象来源于四个渠道:

(一)表外不良贷款。年初由各分理处按照不低于表外贷款余额10%比例向清收队提供清收对象清册。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表内不良贷款。对需要清收队出面清收的赖帐户、钉子户等贷款,由分理处提供清收对象及贷款情况、借款人和担保人相关信息,经支行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交清收队实施清收。

(三)大额不良贷款。支行领导及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清收队清收的大额不良贷款。

(四)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第十条 建立清收台帐。对分理处提交的清收对象,清收队必须规范化建立清收台账。主要包括:

(一)建立清收明细台账。以机构为单位,逐笔建立清收对象明细台账,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建立清收汇总台账。在明细台账的基础上,汇总建立全行清收总台账。

第十一条 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清收队下设三至五个清收小组,每个小组配备三至四名成员,并指定一名小组负责人。采

一5一篇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第一部分 当前风险管理最大挑战

(一)囚徒困境

1、风险何在认识模糊

2、形势发展判断不清

3、资产质量情况不明

4、风险管理缺乏抓手

5、不良处置面临困境

6、转型与创新风险大于机会

(二)不良状况难以改观

1、资产质量持续下滑

2、粗放经营依旧传承

3、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

4、资产结构未见改善

5、处置方式缺乏创新

6、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

人员队伍/行为习惯/不良文化

第二部分 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实务

一、问题篇

(一)当前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挑战 ——资产质量全面承压形势严峻

1、全国和主要地区情况

2、上市银行情况

——本轮不良资产的成因与独特性

1、区域特点

2、行业特点

3、客户特点

(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和挑战

1、——近期不良贷款上升的原因分析外因:十大···

2、内因

3、综合症:

——不良贷款面面观···

——多重警示与反省

1、内患无穷:三性管理、审慎经营

2、外忧持续···

3、压力测试与警示教育

4、多重启示···

二、实务篇——银行业不良处置实务集萃

1、目标和依据

2、对象和内容

3、途径和手段

4、流程和要求

5、主要方式介绍

三、创新篇——不良贷款管理的转型与创新

——管理转型

——处置创新

1、理念意识转变

2、运作模式转型

3、途径手段创新

4、管理方式转型

5、经营特色凸显

6、奖惩机制创新

四、运作案例篇5:清收不良资产方案的建议

清收不良资产清收方案的建议

针对目前担保公司出现代偿后清收难度大,清收进度缓慢,方案不明确或方案难以落实的现状,清收人员应根据调查企业情况逐户制定清收项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1、垫付或代偿及反担保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4、资产核实情况。包括资产核实的范围、资产核实情况、负债核

实情况及企业硬性负,资产负债核实的结论。

5、清收的方案。

(1)清收的环境及谈判情况;

(2)清收的思路。一般要求至少有两个备选方案。说明实施步骤,对各方案的利弊、实施步骤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最终方案。说明是分次清收还是一次性清收。

6、清收中的风险。主要是指按此方案预计的风险。

7、清收方案的实施。

(1)方案的报批及批准后,进一步协商操作实施的具体细节。(2)和企业签订清收协议,落实清收时间、金额。

(3)发现方案实施中对清收结果产生不利重大情况或事件,应及

时修改或停止实施原方案。

8、其他事项。

第2篇: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默认分类 2010-02-01 16:54:10 阅读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01年4月3日 农银发[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第一部分 当前风险管理最大挑战

(一)囚徒困境

1、风险何在认识模糊

2、形势发展判断不清

3、资产质量情况不明

4、风险管理缺乏抓手

5、不良处置面临困境

6、转型与创新风险大于机会

(二)不良状况难以改观

1、资产质量持续下滑

2、粗放经营依旧传承

3、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

4、资产结构未见改善

5、处置方式缺乏创新

6、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 人员队伍/行为习惯/不良文化

第二部分 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实务

一、问题篇

(一)当前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挑战

——资产质量全面承压形势严峻

1、全国和主要地区情况

2、上市银行情况

——本轮不良资产的成因与独特性

1、区域特点

2、行业特点

3、客户特点

(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和挑战

1、——近期不良贷款上升的原因分析外因:十大···

2、内因

3、综合症:

——不良贷款面面观···——多重警示与反省

1、内患无穷:三性管理、审慎经营

2、外忧持续···

3、压力测试与警示教育

4、多重启示···

二、实务篇——银行业不良处置实务集萃

1、目标和依据

2、对象和内容

3、途径和手段

4、流程和要求

5、主要方式介绍

三、创新篇——不良贷款管理的转型与创新

——管理转型——处置创新

1、理念意识转变

2、运作模式转型

3、途径手段创新

4、管理方式转型

5、经营特色凸显

6、奖惩机制创新

四、运作案例

第4篇:资产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资产清收中的法律问题

一、选择资产清收方式时应注意的问题 概括介绍资产清收八种方式。

(一)直接划收方式。根据借贷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直接划收必须是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划收到期贷款本息。总行合同文本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划收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此种方式不能导致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需要在法定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直接划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应当掌握债务人在我行的开户和存款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账户款项不能直接划收:

1、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

2、国家机关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

3、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管理,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5、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西平工行:社保金设定质押案例)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7、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与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8、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款项;

9、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款项。

(二)行使抵销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负有到期债务或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银行依法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一种行为。

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区分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须双方均届满清偿期,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合意抵销则无此限;法定抵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合意抵销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抵销协议。

(三)协议“以资抵债”。通过达成协议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有效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直接用于抵偿贷款

本息。

(四)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对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在诉前发送律师(法律顾问)签发的催收文书,说明到期不清偿债务将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债。

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时要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和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律师(法律顾问)函是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但不能奏效时,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因此,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

(五)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直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仲裁。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七)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负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的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2)仅限于债权银行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八)起诉。债权银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依靠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来清收、保全不良贷款。

以上这几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地一起使用。如直接扣收后没有履行完毕,还可以采取起诉或仲裁等方式。

二、诉讼清收应注意的问题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资产清收最主要的方式,诉讼清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如何延续诉讼时效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诉讼的时机。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1)实地催收。实地送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公证催收。债务人拒绝书面认可债务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贷款行可以请公证部门对催收事实予以公证,作为主张债权的有效证据;(3)直接扣收。合同有约定的,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每扣收一次,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4)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复„1997‟7号),由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均发生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诉前法律审查的内容。

1.合同效力审查。诉前应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严格审查。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签章、连接条款等内容,审查的目的是:对可能影响诉讼的缺陷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下列原因造成担保无效的,应尽可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保证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2)担保物是禁止流通物的;(3)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贷款行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原债务合同(如贷款展期)的,未取得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书面同意,需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担保人不知道借款用途,而办理“借新还旧”的。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是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8条规定,担保人应承担如下相应的民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被诉主体的选择

把握企业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清算主体。(1)歇业。企业歇业并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并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后未注销,也无清算组织的,企业和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该企业和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被告。(2)撤销。撤消是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依法责令其关闭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诉讼

主体。(3)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可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4)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其应在三至六月内清算完毕,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清算主体在判决限定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途径主要有:(1)当事行及其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得;(2)申请有权部门通过审计、鉴定方式取得;(3)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取得;(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保全。

(四)适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诉讼前、诉讼中,发现债务人有可能转移、隐藏、转让财产,或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不能完全清偿的,为保证胜诉债权得以实现,当事行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其有关财产。财产保全是判决最终得以执行的保障。它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1)须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则裁定解除保全;(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6)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保护财产的措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注意:(1)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须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3)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当事行可主张就该替代物、赔偿款受偿,但应当及时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当事行申请保全,应当注意保全期限,防止因超过保全期限导致执行财产流失。

(五)注意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间约定或法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担保人(连带担保情况下)主张权利,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时间而致使请求权或权利(胜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对一般保证贷款,贷款行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对连带保证贷款,贷款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至第36条就有关保证期间的确定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权追偿不良债权。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法人被他人操纵从而丧失其独立性、自主性,并被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义务时,视该法人为无独立人格,判令法人的开办者、操纵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民法通则‣第49条、•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

复和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9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吊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银行在清贷收息过程中,对下列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可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向债务人的开办者、操纵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即俗称的“皮包公司”。

2.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在全民单位(含机关团体)或集体单位,利用或借用被挂靠单位的名号和有利条件进行经营。一方面以法人形式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法人的税收、贷款方面的优惠。

3.名集体实私营或个体。一些企业虽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或合伙人投资,当受到追究时,主张集体承担责任;当获取利润时,则又是私人所有。

4.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5.利用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金蝉脱壳”。

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即一人设立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彼此相互独立,实质上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各公司经营决策权均由投资者掌握,即所谓“一套人马,数块牌子”。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赶快把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债权落空。

7.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

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以下属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8.个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

(七)运用合同法债权保护制度,维护银行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债权保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正确运用代位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清收不良贷款。

1.行使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银行因此遭受损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需注意:(1)应以对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及时了解为前提,有关业务部门应多方面掌握债务人信息(包括订立合同情况、债权情况、债权的行使以及次债务人经营情况等),把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监督形成制度;(2)须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债务人怠于(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4)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代位权诉讼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或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以对债务人经济信息的及时了解为前提,业务人员应及时、全面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动态和资金变化情况,以防债务人实施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2)现阶段,行使撤销权较多的是针对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悬空债务等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因此应重点监督资信不良企业,关注企业改制;(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撤销事由发生5年内,即使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而没有行使此权利,该撤销权也自动消灭;(4)行使撤销权只能使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并不能直接收回债权。作为债权人,银行行使撤销权后要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抵销权等其他权利。

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手段,是银行最终实现清收不良贷款最重要的手段。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把握执行时机、及时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行应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超时限导致债权落空。

被申请人是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上述期限分别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为此,银行在案件胜诉后,应把握时机并尽早申请执行,做到“申请即能执行,执行即有效益”。

2.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从以下途径查找:(1)申请法院查封其会计账册,了解资金去向;(2)从被执行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财产线索;(3)调查被执行人交纳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情况及账号;(4)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投保情况;(5)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状况;(6)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情况;(7)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办法取得被执行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执行法院实行协助调查令制度的,当事行也可以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协助调查令的方式自行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

74条、•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76条至第83条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4.注意在企业改制后确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往往会碰到被执行企业改制的情况,对此,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的企业承担;(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该企业仍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或变卖,或以物抵债。

5.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是指动产、不动产、金钱、银行存款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50条至第56条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投资权益的执行和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他如股权、工业产权、经营权、证券交易席位权、租赁权等被执行人的其他权益也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

(九)依靠新•刑法‣维护银行债权。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资产清收中发现债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贷款行可以通过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利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金融债权:

(一)对于申请公司登记时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三)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四)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银行债权悬空,银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损失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

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的(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八)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四、清收改制、破产企业不良贷款,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企业利用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各级行要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防止企业假改制、假破产、真逃债。

(一)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债务人有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各级行应积极参与,把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转移、担保、认股配股、现金交易、落实检查等七个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有效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规定,应做如下分类处理:

1.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

2.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者实行“改、租、卖”,划分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3.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的企业承担。

4.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的资产对外投资。

5.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等经营方式的企业,在清偿所欠的银行贷款之前,必须在原贷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不得通

过转移账户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

6.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

7.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法院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对于仅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

(二)企业破产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正确运用破产法律法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宣告破产。在企业破产中维护银行债权,关键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破产。正确运用相关破产法律法规维护银行债权需要注意的是:(1)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破产,适用•破产法(试行)‣;(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3)国务院确定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内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还要同时适用1994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一系列通知;(4)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2.严格把握企业破产界限。企业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主要条件。对于不符合破产条件,企业或地方政府利用破产逃避偿还债务的,贷款行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3.及时申报债权。•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二款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银行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法(试行)‣第15条赋予债权人会

议的职权主要有:(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由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此,贷款行要以积极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银行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5.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根据•破产法(施行)‣第32条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后,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贷款行要根据担保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有效担保抵押(质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6.积极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根据•破产法(施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为此,一方面贷款行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另一方面,如果签定借款合同时未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后又准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贷款,应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六个月前完成。

7.制止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欺诈又称“恶意破产”,是指破产企业利用现有法律、政策上的不完善,使用各种手段,非法转移、处臵破产财产,以此逃避应承担的债务。贷款行要切实加强防范措施,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就国企兼并破产和再就业问题发出补充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等有关规定,注意制止下列破产欺诈行为:(1)以“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这种“整体接收”与兼并不同,兼并是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且要承担全部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而“整体接收”是指优势企业收购破产企业,“接收”企业只承担“被接收”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所确定清偿的债务,而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为此,坚决制止“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即企业只是换了一块牌子,却未真正破产)。(2)以“先分立后破产”的方式转移企业资产,逃废银行债务。即债务人将有效资产重组为一个或多个独立企业法人,而将“老弱病残”职工及债务留给老企业,然后以老企业申请破产。(3)低价转让破产企业财产。根据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处理前应当由具有

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4)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对方,因而丧失或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贷款行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2号文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主张抵押无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5篇:关于不良资产清收的方法

关于不良资产清收的方法

一、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指责任信贷员主动深入到借款人经营场所了解情况。信贷员应该经常深入到自己管辖的客户中研究实际问题,将客户群体分类排队,在 “好、中、差”的类别中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先好后差,先小额后大额,先近程后远程的工作思路,寻找切入点,坚定信心,反复多次地开展工作,并在所到之处一定要签发催收通知书和输入相关的合法手续,以达到管理贷款,提高质量,收回不良贷款的目的。

二、感情投入法

对于出现不良贷款的客户,不要一概责备或训斥,不要使用强硬语言,激化矛盾,以“依法起诉”相威胁,而首先应该以一份同情心,倾听对方诉说苦衷与艰辛,困难与挫折。站在借款方的角度,换位思考,分析问题,查找根源,寻找出口,让自己的观点与客户相融合,建立友谊。在此基础上,引导对方适应自己的工作观点,入情入理地细说不良贷款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会使诚信受到破坏,形象受到损坏,朋友之路越走越窄,经营困难越来越多。如能及时归还贷款,既能表现实力,又能申请再借;既是遵守合同,又是信守诺言,使信用度得到提高,这样,通过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的分析使之产生同情与理解,以达到自己工作的目的。

三、参与核算法

贷款管理人员与客户的工作关系,应当是合作的,友好的,知心的。应当经常深入到客户中去,在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下,帮助客户客观分析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找到问题的主要原因,使客户能欣然接受,进而参与到经营核算中。通过真实的会计账目作出进一步研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措施,提高客户盈利水平,降低客户的经营成本。同时,关心客户的措施落实情况,力争取得成效,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

四、帮助讨债法

客户在经营中大多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且数额越累越大的现象。面对这种现实,信贷员应当准确的掌握应收账款的笔数、金额、拖欠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仔细研究,将应收账款按易难程度,先后顺序分类排队,亲自参与客户去清理应收账款。清收成果应以归还不良贷款为先,或部份归还贷款,部份用于经营,而后对客户应继续提供帮助,不能放手不管。

五、出谋划策法

贷款管理人员,其岗位是重要的,其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均应高于一般人员。面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不能就事论事,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寻找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帮客户出谋划策,帮助客户弥补管理上的不足,纠正市场营运过程中的偏差,调整经营方向上的偏离,找到畅通的市场销售渠道,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等。通过为客户出谋划策,力争扭转其经营中的困难局面,使不良贷款尽早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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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信用社集中清收不良资产的成效

信用社集中清收不良资产的成效

一、形成原因

信用社不 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体制的弊端,地方政

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二是信用社因素,由于产权不明,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到位,再加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风险约束机制等等由此造成一些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三是客户因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国内国际市场形势变化造成亏损等等。

二、主要做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机构、人员、措施到位是不 良资产盘活清收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之一。为使集中清收工作取得实效,联社主任室高度重视清收人员到位和清收工作集中领导工作,在每次集中清收工作开始前,由主任室牵头,落实合规风险管理部、稽核内审部,并抽调部分基层信用社客户经理组成专职清收机构,同时,下设后勤保障、法律咨询等6个小组,实行前台集中清收,后台统一管理、协调的专业清收模式,以提高清收效果。

(二)制定方案,落实任务。由合规风险管理部会同清收地信用社,对辖内不 良贷款按清收、盘活、核销等顺序逐户进行分类分析与排队,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的原则,制订清收方案,明确清收任务,做到能清收的清收,能保全的保全,努力把不 良贷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按清收地信用社所处行政区域,划分清收工作小组,明确各清收小组清收任务和各个清收阶段的工作目标,做到时间明确、任务落实、效能考核、统筹兼顾。

(三)政

府支持,营造氛围。集中清收工作开始前期,联社大打宣传攻势战,在信用社所在镇(街道)挂横幅、竖标语、广播讲话,大力营造不 良贷款清收氛围。同时,以当地信用社纵向报告,联社横向联系的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

府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在党员干 部大会上专题部署和广泛动员,并运用公 安、法院、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力量,配合信用社实施不 良贷款清收攻坚战。在清收不 良贷款过程中,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司法等相结合的手段,重点抓好了有影响的贷款的清收工作,起到攻坚一个、震动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联社还通过与地方政

府协调,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促使地方政

府在归还部分债务的基础上,对当地资产经营公司等红帽子企业进行了破产清算,此举共现金清收贷款34.57万元。

(四)下社驻点,多元清收。对每次清收工作,均实行清收人员联社借用制,要求下社驻点清收,并规定工作作息时间,强化清收工作纪律,以全面提高清收工作效率。各清收工作小组驻点后,在调查摸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多法并举,集中开展清收工作。首先,把一些“赖债户”、“钉子户”作为工作的突破口,通过政策攻心、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重点攻坚,打消其侥幸心理,以此带动整个清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主要成效

为解决信农村用社不 良贷款前清后增、不断恶性循环的问题,联社积极创新不 良贷款管理方式,采取了“统一机构、统一人员、分包任务、下社驻点、多元清收、轮回试点”的模式,通过一年来对二家基层信用社的实践,初步取得了成效。至2011年6月末,共清收不 良贷款150户,金额883万元,收回表外应收利息94万元;盘活、核销不 良贷款103户,金额2296万元;中断诉讼时效50户,金额205万元。不 良贷款下降户数、金额分别占该两社不 良贷款总户数、金额的65.1%和64.3%。

四、几点效果

(一)净化了社会信用风气。不 良贷款集中清收工作的实施,彻底断绝了部分贷款户恶意逃债、躲债的念头,也打击了个别欠债者蛮横无理、非法抵制收贷工作的不 良恶习,使贷户进一步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和信用的价值,极大地净化了当地社会信用环境,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为今后信用社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增强了客户经理从业责任感。通过不 良贷款集中清收工作,在煅炼清收人员工作毅力的同时,也使他们普遍体会到了贷款逾期特别是呆滞后清收工作的艰苦性,从而进一步意识到了贷款发放质量把关和风险事先防范的重要性。很多参与清收的客户经理表示在今后信贷工作中,要切实提高自身放贷责任意识,更加重视贷款“三查”工作,坚决制止借款人“钻空子”行为。

(三)提高了清收效率。抽调清收工作能力强的员工统一调配,联合“作战”,有利于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充分弥补基层信用社清收不 良贷款人力不足、单线“作战”的缺陷,全面打造不 良贷款清收氛围,形成一种社会**,给借款人施加压力,提高清收效率,彻底改变在历年沉淀不 良贷款清收上盘而不活、累收无果的窘境。同时,由于部分失效不 良贷款诉讼时效的中断,明确了贷款后续管理责任,促使客户经理今后在该部分贷款上花精力进行催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效果。

第7篇:清收不良资产方案的建议(版)

清收不良资产清收方案的建议

针对目前担保公司出现代偿后清收难度大,清收进度缓慢,方案不明确或方案难以落实的现状,清收人员应根据调查企业情况逐户制定清收项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1、垫付或代偿及反担保情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4、资产核实情况。包括资产核实的范围、资产核实情况、负债核实情况及企业硬性负,资产负债核实的结论。

5、清收的方案。

(1)清收的环境及谈判情况;

(2)清收的思路。一般要求至少有两个备选方案。说明实施步骤,对各方案的利弊、实施步骤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最终方案。说明是分次清收还是一次性清收。

6、清收中的风险。主要是指按此方案预计的风险。

7、清收方案的实施。

(1)方案的报批及批准后,进一步协商操作实施的具体细节。(2)和企业签订清收协议,落实清收时间、金额。

(3)发现方案实施中对清收结果产生不利重大情况或事件,应及时修改或停止实施原方案。

8、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部清收负责人岗位职责

资产保全部清收员岗位职责

清收岗位职责(共5篇)

债权清收岗位职责风险

贷款清收员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资产清收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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