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第1篇:苏州城轨道交通运营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
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1.4.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1.4.3相互配合,有效应对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2 事件分级标准
(1)一般运营突发事件。(2)较大运营突发事件。(3)重大运营突发事件。(4)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局长,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台办,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容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民防局、外办、国资委、气象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支队,苏州消防支队,各市(区)政府组成。
3.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
3.3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
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民防、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参与事件调查。3.4现场指挥部
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指定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成立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以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2)市委台办: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及台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3)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4)市经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城市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供热管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的妥善转移安置,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7)市财政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9)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地面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订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3)市环保局: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和降低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5)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6)市民防局: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的抢修、排险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人防设备修复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负责因民防局组织施工的人防工程事故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17)市外办:负责向省外办上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涉外情况信息。
(18)市国资委: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城市轨道交通气象风险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性成因界定工作。
(20)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供电网的正常供电,参与城市轨道供电网的应急抢修工作。(22)燃气集团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燃气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3)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苏州军分区: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处置。
(25)武警苏州支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26)苏州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27)各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4 预测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监测机构 4.1.2监测网络 4.1.3监测内容 4.2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视情况报应急指挥中心。
4.3.2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4.6.2黄色预警响应 4.6.3橙色预警响应 4.6.4红色预警响应 4.7预警变更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应急指挥中心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等预警级别的建议。5 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 Ⅳ级应急响应 5.2.2 Ⅲ级应急响应 5.2.3 Ⅱ级应急响应 5.2.4 Ⅰ级应急响应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属于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城市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的终止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本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车站、线路得到恢复。
(2)本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对旅客运输系统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恢复常态。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终止: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6.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社会救助
Ⅳ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社会救援与相关理赔工作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
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助。
6.4保险理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5外事协调
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6新闻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7 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通讯等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卫生、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可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5物资保障
市经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及处置相关费用。
各成员单位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财政部门核拨。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8.1.1应急宣传
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并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年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交一次书面总结报告。9 附 则
9.1名词解释 9.1.1城市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9.1.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
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停运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共享的轨道交通网络运行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专项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应急指挥中心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专项预案,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涉及国家机密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3.2预案审定发布
本预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9.3.3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每三年或启动重大应急响应之后。(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审,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完成修订或编制后,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备。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仅供参考)
1、什么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答:对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结果及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参项管理工作的总称。也对已有事物和服务系统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改进。
2、什么叫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答:是指主要服务于城市客运交通,通常以电力为动力,以轮轨运行方式为特征的车辆与轨道等各种相关设备的总和。
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主要有:市郊铁路、有轨电车、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单轨铁路和自动导向交通系统等类型。
4、我国现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要分为:行车管理、站务管理、票务管理、设备运营管理4大部分。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机构通常由行政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经营及财务部门、运营部门等职能部门组成。
6、控制中心调度所就是:为行车工作的统一工作而设置。调度所一般设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中部。调度所内设备包括:信号系统(ATS)、供电系统(SCADA)、环控系统(FAS、BAS)、主机及显示屏、通信系统等。
7、线路通常由钢轨、道床、路基三部分组成。
8、辅助线:是为列车提供折返、停放、检查、转线及出入段作业的线路。它包括:折返线、停车线、渡线、车辆段出入线、联络线等。
9、折返线是指在线路两端终点站或中间站,准备开行折返列车的车站,设置的专供列车改变运行方向的线路。
10、固定闭塞的定义:空间间隔法:即后行车需要等待前行列车行进到前方某一特定距离后,才能驶入当前线路。空间间隔法是现代铁路信号实施的基础,该间隔又称为闭塞区间。
11、ATC包括:列车超速防护(ATP)、列车自动驾驶(ATO)、列车自动监控(ATS)。
12、移动闭塞是指:当列车车载设备发生故障或列车前方出现障碍物时,列车和旅客能够置身于一个受到保护的区域内,即列车紧急制动后,在这个区域内能够安全停车,不会与任何障碍物相撞,也不会由于道岔位置没有调整到位而发生脱轨事故。
13、移动闭塞系统分为:管理层、操作层和执行层。
14、车站一般包括:主体、设备或管理用房、出入口及通道、通风道及风亭(地下)、其他附属建筑物等。
15、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包括:中央结算系统、车站监控系统、线路计算机系统、售检票设备和票卡4部分。
16、什么叫车辆编组?车辆编组有哪些决定因素?
答:车辆编组就是一列车的组成。决定因素有:客流量、车辆定员数、站间距、发车间隔时间、列车动力等。
17、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的组成答:包括:外部电源、主变电所、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包括牵引变电所和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力照明配电系统。
18、简述通信系统的组成答:1)调度指挥通信系统:包括有线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区间电话、会议电话。
2)无线通信系统:包括运行线路上的调度无线通信系统和车辆段内的设备抢修无线通信系统。
3)公务通信系统:公务通信系统为轨道交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对外的公务联络提供通信手段,并为逐渐建成能传输语言、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数字通信网创造条件。
4)广播系统:对车厢以及车站区域乘客预报各类运营信息,对上下车乘客进行安全提示和向导,对车站工作人员播放通知或公开广播会议,发生紧急情况时,发出警报,指挥救援和疏导乘客。
5)电视监视系统:向与行车及安全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车站各部位的动态,实时,图像信息,包括列车运行状态、列车在车站的停靠与启动,车门开闭,站台客流分布情况等,一以便监视系统运行状态,保证行车安全,方便运输调整。
19、请简述ATC系统的组成和基本原理
答:原理:对列车运行自动进行控制,使其速度不超过地面信号设定的限制速度。
组成:列车超速防护(ATP)、列车自动驾驶(ATO)、列车自动监控(ATS)。ATP:自动监测列车的安置和实现列车间隔控制。ATO:控制列车在允许的速度下运行,并自动调整列车的速度。ATS:实现对列车运行的监督,辅助行车调度人员对全线列车运行进行管理。
20、客流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某个运行方向上通过的乘客人数。
21、车辆的定期检修形式有:月修、定修、架修和大修等。
22、列车交路计划是指根据运营组织的要求及运营条件的变化,按列车运行图或由行车调度指挥列车按规定区间运行、折返的列车运行计划。 列车交路分:长交路、短交路、长短交路。1)长交路是指列车在线路的两个终点站间运行。2)短交路是指列车在线路的距离较短的区段内往返运行。3)长短交路是指列车在线路上,既能够在两个终点站间折返运行,又能在两个终点站间折返运行。
23、运行列车的折返是指列车运行至图定的终点站或折返站时,进入折返线线路,改变运行方向的过程。
24、简述客流计划的主要内容
答:是对实现运营计划期间轨道交通线路客流的规划。它是编制全日行车计划、车辆配备计划和列车开行方案的基础。1)全日行车计划是城市轨道交通营业时
间内各个小时开行的列车对数计划,全日行车计划编制的基础是客流计划。2)车辆配备计划是指在一定类型的设备和行车组织方案条件下,为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而制定的车辆使用计划3)列车开行方案是指编制好全日行车计划和完成车辆配备计划后具体投入列车正常运行的方案。
25、列车运行图是利用坐标原理来表示列车运行时空关系的图解形式。列车运行图规定了列车占用区间的次序,列车在每一个站出发、到达或通过的时间,区间运行时分,车站停站时分,它是列车运行的综合计划。
26、最小行车间隔
答:即行车间隔时间的最小值,最小行车间隔因留有一定的余量。决定因素有:信号系统、车辆性能、折返能力、旅行时间、停站时间、投入运行的列车数等。
27、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包括:载客列车、空驶列车、工程列车和调适列车。
28、车站的运输生产活动主要由行车作业和客运作业两部分组成。
29、车站从车站作业角度分类,主要是按运营功能分类和按是否具有站控功能分类。
30、车站线路包括:正线、配线、折返线、存车线和渡线等。
31、道岔是使列车、车辆由一条线路转入另一条线路的连接设备。通常设置在车站上和车辆段内,市轨道的组成部分。道岔有单开道岔、双开道岔和交叉道岔等类型,单开道岔是最常用的道岔。
32、车站信号设备应包括:轨旁设备、集中站设备和车载设备。
33、车站行车作业包括:列车进路办理、电话闭塞法下的车站行车作业组织、自动闭塞法下的车站行车作业组织。
34、运输能力是指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总称。 运输能力=通过能力*输送能力
35、移动闭塞的间隔时间计算:课本152页
36、简述:线路、站位各车辆基地三者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答:车辆基地应服从于线路走向、站位位置和城市总体规划,反之,车辆基地也会影响线路局部走向和站位设置。车辆基地出入线的长短,运营组织和便利与否、对周围地块影响的大小、工程造价的多少决定设计方案的优劣,设计者应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轻重,确定不同的设计方案。
37、提高车辆运行可靠性要采取的措施是:1)对关键部件和系统采用冗余设计 2)采用成熟技术保证投入使用后可以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标准 3)实行定期维修,防治关键部件性能的恶化。
38、什么是车辆段及综合基地,有哪些组成部分?
答: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材料总库、教育培训中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是保证轨道交通系统中各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的场所。
39、客流预测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答:1)预测内容:各目标年度轨道交通的断面流量、全线客流、车站客流、站间换乘客流量、平均运距等。2)预测年限:由于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预测一年后的客流量都非常困难。3)经济文化因素的复杂性:人们的观念、知识结构、风俗习惯的变化为客流量也带来很大的影响。4)客流预测模型技术:根据季节及节假日客流的不同需建立一定的数学模型来进行粗略的预测。
第3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16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期末复习资料
一、选择题
1.全世界第一条地铁在那一年哪个城市建成通车,中国第一条地铁在那一年哪个城市建成通车()A.1864年,伦敦;1906年,上海
B.1863年,巴黎;1965年,北京 C.1863年,伦敦;1969年,北京
D.1864年,纽约;1908年,上海
2.最先对地铁实行全面安检的城市是哪个,我国最先运用IC卡作为地铁车票的城市是哪个()A.伦敦,北京
B.上海,巴黎
C.纽约,上海
D.北京,上海 3.地铁的最小曲线半径在正线上一般取()A.250m
B.400m
C.350m
D.300m
14.曲线的外轨必须()
A.超高 B.稍低 C.与内轨一样高 D.与直线一样 15.检测列车在区间的状态一般用什么装置()A.轨道电路,继电器 B.计轴器,信号机 C.查询应答器,轨道电路 D.轨道电路,计轴器 16.在信号系统的组成中扮演着最佳驾驶员的是()
A.ATP B.ATO C.ATS D.OCC 17.我国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分别采用什么行车制()
A.右,左 B.右,右 C.左,右 D.左,左 18.电话闭塞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4.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AFC系统可实现()A.自动消防报警系统 B.远程控制
C.环境自动控制
D.自动售检票
A.路票 B.信号机显示 C.值班员的发车手信号 D.轨道电路 19.轨道线路的平面一般有哪些组成()5.什么是指位于两条及两条以上线路交叉点上的车站()A.折返站 B.换乘站 C.交通枢纽站
D.终点站
A.直线,圆曲线
B.直线,缓和曲线
C.圆曲线,缓和曲线
D.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 20.全世界线路最短的地铁和被称为“地下宫殿”的分别是()
A.瑞典斯德哥尔摩地铁,平壤地铁
B.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地铁,莫斯科地铁 C.上海地铁,伦敦大都会地铁
D.香港地铁,法国里尔地铁 6.我国的标准轨距,宽轨轨距,米轨轨距分别为()
A.1435,1400 ,1000
B.1400,1525,1000
C.1425,1595,1525
D.1435,1524,1000 7.区间电话在区间内每隔多少米安装一部()A.150~200m
B.200~250m
C.250~300m
D.300~350m
21.贵阳地铁一号线(金阳北段)在什么时间开通运行()
A.2017,12,28
B.2018,1,1
C.2017,12,29
D.2018,1,15 22.下列哪个标志是属于贵阳地铁()8.位于上、下行两股正线中间,是常用的一种站台形式,一般常用于客流量较大的车站是()A.侧式站台 B.岛式站台 C.混合式站台 D.链式站台
9.全面负责车站行政管理工作,对车站的安全、票务、服务、培训人员及班组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本站人员完成车站行车、票务和客运服务工作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组织()A.值班主任 B.值班站长 C.站长
D.站务员
10.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是()
A.《行车组织规则》 B.《客运组织规则》 C.客流计划
D.列车运行图
A.B.C.D.23.一般城市轨道交通的缓和曲线长度不少于多少米()
A.40M
B.30M
C.20M
D.10M 24.一般,列车运行图用都会什么代表车站中心线()
D.三角坑
A.竖线
B.横线
C.斜线
D.虚线 11.四显示固定闭塞设备在三显示的基础上增加了什么灯光信号显示()A.红黄色 B.黄色 C.黄绿色
D.绿色
12.不属于轨道病害的是()A.有害空间 B.轨胀跑道 C.钢轨爬行
13.车辆维修基地根据功能和规模大小可划分为()
A.停车场,出入段线 B.停车线,车辆段 C.停车场,车辆段 D.停车线,出入段线
25.下列哪项不是列车自动运行系统的优点()A.缩短列车间隔
B.提高线路的利用率 C.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D.提高行车的安全可靠性
二、多选题
1.根据负责业务的不同以及岗位区域的不同,站务员通常分为()A.厅巡岗 B.站台岗 C.管理岗
D.售票员
14.大客流的组织方法有()
A.增加列车运能 B.做好进站客流组织工作 C.出站客流组织工作 D.采取临时疏导措施 15.下列符合特车站大客流应急措施的是()A.站台客流控制 B.线路客流控制 C.付费区客流控制 D.第三级客流控制
2.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务人员的岗位要求包括:站长、值班站长、()、()的岗位要求。A.列车员 B.列车长 C.站务员
D.值班员
3.我国城市地铁建设的重要特征是()A.起步早 B.起步晚 C.高起点
D.发展快 E.发展慢 4.车站屏蔽门的优点有()A.提高安全性 B.节约电能 C.减少粉尘5.我国铁路的三个档次是()A.高速铁路 B.快速铁路 C.普通铁路6.下列那些属于我国高速铁路四横()A.京哈线 B.京广线 C.徐兰线 7.下列并称为轨道的三大环节是()A.道岔 B.曲线 C.道床
D.接头 E.8.轨枕按照制造材料可分为()A.木枕 B.混凝土枕 C.钢枕
9.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速度有哪些途径()A.减少加减速时间 B.减少列车运行时间
C.适当增加行车密度 D.减少列车停站时间
10.城市轨道交通客流调查的种类有()A.全面客流调查 B.区域客流调查 C.乘客情况抽样调查 D.断面客流调查
11.列车运行图在时间划分上的基本格式有()A.一分格运行图
B.二分格运行图 C.五分格运行图 D.十分格运行图
12.轨道电路有哪些部件组成()
A.送电设备 B.受电设备 C.传输线 D.电源 E.13.下列符合地铁火灾的特点有()
A.扑救困难 B.疏散困难 C.通信系统容易瘫痪 D.温度上升快 E.被救人员心理恐慌程度大
D.降低站台噪音
D.低速铁路
D.青太线
钢轨
D.塑料轨枕
轨道继电器 1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哪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A.人员和人员之间 B.人员和设备之间 C.人员和环境之间 D.设备与环境之间
17.要发生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可燃物 B.氧化剂 C.火柴 D.引火源
18.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红色、()、蓝色四个级别。A.绿色 B.橙色 C.紫色 D.黄色
19.行车闭塞法包括()
A.电话闭塞
B.移动闭塞
C.固定闭塞
D.区间闭塞
20.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中,客室车门有哪几种类型()
A.塞拉门 B.悬挂门 C.内藏门 D.外挂门
21.在城市轨道交通中车站有哪些作用()A.乘客上下车,换乘的场所
B.列车到发、通过、折返、临时、停车的地点 C.是相关设备设施放置,管理人员工作的场所 D.具有购物、集散、作为城市景观功能
2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壳由哪些部件构成,采用什么承载结构()A.底架 B.侧墙 C.端墙 D.车顶 E.底架承载结构 F.侧墙承载结构 G.整体承载结构 23.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中的3A子系统指的是()
A.ATO B.ATC C.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D.ATS 24.列车的交路方案的种类有()
A.常规交路方案 B.短交路方案 C.混合式方案 D.交错方案
25.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发生突发事件时,车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哪些不同的客流组织方法对乘客进行疏导()
A.疏散 B.清客 C.隔离 D.顺向救援
三、判断题
1.城市轨道线路经过中心城区时,宜以地下隧道为主,以减少拆迁、噪声、振动、与城市交通的相互干
四、名词解释
1.正线,道岔,联锁,进路 扰。()2.一般情况下,在线路设计中高架线的占地面积要大于地面线。()3.采用大号道岔对列车运行是有不利的。()4.曲线半径越小曲线附加阻力越大,对运行越不利,所以我们需要加宽轨道。()5.钢轨在车辆运行中还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6.城市轨道交通中的界限主要包括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7.移动闭塞一般采用轨道电路来对列车进行定位追踪,确定列车当前的位置。()8.站间闭塞就是指两站间只能运行一列列车,列车的空间间隔为一个站间。()9.地铁列车一般大部分采用电气制动。()
1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的安全管理方针。()11.厅巡岗通常以巡视站厅设备和设施为主,不包括回答乘客问询、组织及引导乘客购票等内容。()12.合理的设计乘客流向,要求乘客在楼梯和扶梯上尽量靠右行走与站立,有序上下。()13.在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时,公务电话可以作为专用电话通信的应急通信手段。(14.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诱发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人的因素,设备的因素,环境的因素和管理的因素。(15.向列车控制系统传送线路基本参数,线路速度,临时限速,车站进路等情况的是计轴器。(16.贵阳轨道交通采用的是B型车,6节编组,计费方式为区间里程计费。()17.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有两种电压等级,即DC600V和DC1500V。()18.列车以“Y”开头代表是临时列车。()20.轨道曲线是直线和圆曲线连接而成的。()21.中国第一个率先使用AFC系统的是北京。()22.在台湾地铁被称为“捷运”系统。()
23.地铁票卡——单程票具有“不充值,不回收,不记程”的特点。()
24.地铁车票是我们乘客享受城市轨道交通服务的有效凭证,记录了乘客乘车行程和费用等信息。(25.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的客服中心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分界线。()26.枢纽站指的是两条及两条以上线路交叉点上的车站。()27.隧道线路和高架线路一般采用整体道床。()28.备用车辆的数量可控制在运用车辆数的l0%左右。()29.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为南北走向时,列车从南到北为下行。()
30.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按照其宽度不同可分为A、B、C三种类型,其中A型车最窄。()
2.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3.限界
4.自动售检票系统 5.车挡 6.警冲标 7.闭塞,分界点 8.闭塞分区 9.城市轨道交通车票 10.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 11.高铁,动车 12.CRH
13.高速铁路,快速铁路,普速铁路)14.行车间隔)15.电话闭塞
16.轨道电路 17.惰行 18.CBTC系统 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列车停站方案
五、简答题)1.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
2.简述地铁与轻轨的区别?)
3.简述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的种类?
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施工方法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5.铁轨上为什么要铺碎石子?
6.简述大客流组织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7.简述转向架的主要作用?
8.为什么列车左右两侧车轮的规格大小相同,滚过相同的周数却要滚过不同的距离(曲线路段),如何实现?——(提示,请从轮踏面角度出发思考)。
9.简述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类型?
10.例如贵阳轨道交通一号线在距离起点站54098米处修建第36座桥,桥长为69米,请为此处桥设计一桥梁标(画图)。修建的桥梁标应放在何处何侧?
11.自动售检票系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车站终端设备层主要包括那几部分?
12.仔细观察下图,简答A.B.C三种地下线路铺设方案各有什么优缺点?
13.简述事故处理时遵循的“四不放过”原则?
14.简述灭火器的使用步骤?
15.当车站发生大客流时,我们该如何进行客流控制?
第4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吉林政协委员建议设置禁讨区 称90%乞丐已经职业化
中新网长春1月21日电(张若溪)“在长春市流浪乞讨者超过90%属于‘职业乞讨’,建议政府加强管理,在城市设立禁讨区。”在刚刚闭幕的政协吉林省十届三次会议上,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中建公司副总经理左斌就此提出提案。关于如何对这些乞讨者进行有效地管理,他强调:“坚持的原则是宽容,但不放任。”
当前职业乞讨者已成为许多城市的街头一景,他们的行乞手段也在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花样翻新,以各种组织、各种形式向人们求得同情、索要财物,乞讨行为日渐形成集团化、产业化。
左斌分析认为,现代社会宽容乞讨是一种文明,体现的是一种人性的关照。基于如此,对乞讨者和乞讨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无序乞讨不仅影响城市市容,也不利城市治安,限制乞讨就是改变对乞讨放任的现状,所体现的也是社会的进步。
对于形成一定规模和乞讨形式的“职业乞讨者”,左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各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或主要街路设立禁讨区;二是建立对乞讨者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制度,对欺骗性乞讨、强索性乞讨、蛇头逼迫的乞讨,被非法控制的“产业化”乞讨,应当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他同时表示,对于那些少数确实由于天灾或人祸、突遭困厄、无奈为临时脱困之举的“乞讨者”,也应该区别对待,给予关怀。(完)
大连首设城市禁讨区 党政机关附近严禁乞讨 2005年5月10日 中国网http://.cn/chinese/MATERIAL/857922.htm最后访问日期4月5日
据《大连日报》报道前天召开的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城市加强乞讨管理的规章。
《规定》适用于市内四个区,旨在加强对乞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规定》引人瞩目的是规定了禁止乞讨区域,分别是:1.火车站地区、客运港站、机场周边200米范围内;2.主干道及各大广场;3.三星级以上宾馆、旅游景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各商业步行街;4.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范围内。
《规定》中规定大连市民政部门负责乞讨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乞讨的管理工作。
大连政府同意设"禁讨区" 出台国内首个规章
央视国际(2005年05月09日 10:51)
中新网5月9日电 昨天召开的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城市加强乞讨管理的规章。大连日报报道,《规定》适用于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四区,对加强乞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引人瞩目的是规定了禁止乞讨区域,分别是:1.大连火车站地区(含站南、站北),以及大连港客运站、周水子国际机场周边200米范围内;2.主干道及海军广场、港湾广场、中山广场、希望广场、人民广场、奥林匹克广场、星海广场;3.三星级以上宾馆(含棒棰岛宾馆)、旅游景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以及青泥洼桥商业步行街、天津街商业步行街和西安路商业步行街;4.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范围内。《规定》中规定大连市民政部门负责乞讨的管理工作,公安、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乞讨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政府派出的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乞讨的管理工作。(刘星)
设“禁讨区”非良策——访广东潮之荣律师所谢扶华
http://news.sina.com.cn/o/2004-03-17/16362073218s.shtml最后访问2010年4月5日
随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汕头这一粤东中心城市越来越显出它的繁荣与魅力,但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昌盛并没有消除城市的痛楚——在鮀城,常可见到马路上敲打车窗要钱的老人、商场前拖着残肢乞讨的男童、繁华地段拽着裤脚让你买花的女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日益严重的乞讨问题,划定“禁讨区”能从根本上解决乞讨问题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潮之荣律师所的谢扶华律师。
记者:乞讨是不是个人的一种自由?
谢扶华:公民有生存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有向社会寻求救济的权利。现行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向社会寻求救济包括行乞,因此,公民有权利选择这种生存方式。同时,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馈赠他人,如果他想馈赠给行乞者,那也是他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这些法律精神,行乞者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是不受干涉的,这是他们双方的事情。
但这种所谓的“自由”是有前提的,就是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自由即合法权利,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对那些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年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我们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先行依照这些法规对以行乞为名实施犯罪的人员进行惩罚。
记者:目前,一些城市如北京、苏州等先后在一些公共场所划定“禁讨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那里从事乞讨。在法律上,政府是否有权设置“禁讨区”呢?
谢扶华:乞讨既然是个人的一种自由,在乞讨者仅仅是乞讨而没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政府设置禁讨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凡是普通人能去的地方,乞讨者也能去,因为乞讨者也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法律权利。在禁讨问题上,还要区分“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由于私人对其私人场所如住房、办公室等拥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其有权驱逐他人在此乞讨;而公共场所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去,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乞讨者当然也可以去。
记者:我们平时碰到一些行乞者以强讨恶要或以欺骗手段行乞,这些现象有法可治吗?谢扶华:强行行乞和以欺骗手段行乞是违法的。当乞讨职业化、专业化、甚至机构化时,乞讨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乞讨了。对于那些强讨强要、死缠不放、借机行骗、阻塞交通的乞讨,完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制裁。本报记者余韵(来源:《特区晚报》)株洲市对流浪乞讨人员设立“禁讨区”
http:///mzzx/qgmz/200708/t20070814_11598.htm 2010/4/5
株洲市对流浪乞讨人员设立“禁讨区”
撰写时间: 2007-08-14 文章作者: 江广赞 袁桂雄 文章来源: 湖南省民政厅
为改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市貌,株洲市政府出台了《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
见》,明确规定“政府所在地、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重要的公共场所为禁止乞讨区域”。在禁讨区域内,政府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同时,为避免出现其他城市发生过的病重流浪乞讨人员得不到救助的情况,株洲市在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的救助也做出了新规定。发现此类人员,相关执法部门可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对于救助病重流
浪乞讨人员发生费用,家庭住址清楚并具备偿还能力的,由定点医院负责收取。而对那些无能力偿付或身源不清,无法收取的,则由定点医院出具费用明细,经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支付定点医院医疗经费补助。为此,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交通等部门
就此召开协调会,以保证《意见》的顺利实施。
第5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复习
第一章 客流
一、客流计划
客流计划是行车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行车组织的基础。
二、客流概念
客流是指在单位时间内,轨道交通线路上乘客流动人数和流动方向的总和。
三、客运需求与客流的关系
1.客运需求是位移欲望和购买能力的统一。
2.客运需求是潜在的客流,客流是实现了的客运需求。
3.客运需求具有以下四个特性:广泛性、派生性、时间性、空间性。
四、客流分类
1.断面客流量:在单位时间内,通过轨道交通线路某一地点的客流量称为断面客流量。 通过某一断面的客流量就是通过该断面所在区间的客流量。分为上行断面客流量和下行断面客流量。pi1pip下p上
pi+1——第i+1个断面的客流量(人);Pi——第i个断面的客流量(人);
P下——在车站下车人数(人); P上——在车站上车人数(人)。
2.最大断面客流量:在单位时间内,通过轨道交通线路各个断面的客流量通常是不相等的,其中的峰值称为最大断面客流量。
3.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在以小时为时间单位计算断面客流量的情况下,全日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一般是不相等的,其中的峰值称为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
4.车站客流量:包括全日、高峰小时和超高峰期在轨道交通车站上下车和换乘的客流量,以及经由不同出入口、收费区的进出站客流量和方向别的换乘客流量。
五、影响客流的因素
1.土地利用2.票价3.服务水平
六、客流量数据的来源
(1)城轨线路投运之前:客流量数据来源于规划阶段的客流预测。
(2)城轨线路投运之后:自动收费(AFC)系统会自动记录每个乘客的进、出站站点及时间,所以城轨线路投运后的各时段客流OD可由AFC数据直接给出。
七、客流的质:客流的质即客流的性质,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客流的构成,即各种类型乘客的比例。
八、客流性质对运营的影响
(1)外地乘客(2)老龄乘客(3)儿童乘客(4)其他特殊乘客(5)按出行目的划分的乘客群(6)按性别划分的乘客群(7)按乘搭城轨频率划分的乘客群(8)按乘客收入水平划分的乘客群(9)乘客平均乘距的长短
九、客流性质信息的来源
(1)城轨线路投运之前:除了在总体上对社会人口比例的分析外,对于具体的城轨车站,通过调查其周围的环境,看是否有医院、超市、火车站、中小学校等来把握客流的性质。(2)城轨线路投运之后:特殊乘客的特殊需要可以通过直接观察得到。票价政策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AFC数据及专项客流调查得到。
十、客流特征分析
1、客流的时间分布特征分析
(1)一日内小时断面客流分布特征 轨道交通一日内小时客流通常是双峰型。反映客流不均衡程度的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pmaxa1H
pt/H t1a1——单向分时客流不均衡系数;pmax——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人);pt——单向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人);H——全日营业小时数(个)。
分时客流不均衡系数值大于1。a1趋向于1表明分时客流分布比较均衡,a1越大表明分时客流分布越不均衡。a1 ≥ 2时,表明分时客流的不均衡程度比较大。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地铁、轻轨线路的a1值通常为2左右,而通往远郊区市域轨道交通线路的a1值通常大于3。在一日内小时客流不均衡程度较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运营组织的经济合理性,可考虑采用小编组、高密度列车开行方案。采用小编组、高密度方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时客流不均衡程度比较大;二是线路的客流量较小、尚未达到设计客流量。
(2)一周内全日客流分布特征(3)季节性或短期性客流变化(4)车站高峰小时客流分布特征(5)车站超高峰期客流分布特征
2、客流的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1)各条线路客流分布特征
各条线路客流的不均衡包括现状客流分布的不均衡和客流增长的不均衡两个方面。(2)上下行方向客流分布特征 由于客流的流向原因,轨道交通线路上下行方向的最大断面客流通常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在放射状轨道交通线路上尤为明显。
反映轨道交通线路上下行方向客流不均衡程度的系数按下式计算:
a2上下max{pmax,pmax}p上max下,pmax/2a2——上下行方向客流不均衡系数;上下pmax——上行方向最大断面客流量(人);pmax——下行方向最大断面客流量(人)。上下行方向客流不均衡系数值大于1。a2趋向于1表明上下行方向客流比较均衡,a2越大表明上下行方向客流越不均衡。当a2 ≥1.5时,表明上下行方向客流的不均衡程度比较大。(3)线路断面客流分布特征 在轨道交通线路上,由于各个车站乘降人数的不同,线路上各区间的断面客流通常各不相同,甚至相差悬殊。
反映轨道交通线路单向各个断面客流不均衡程度的系数可按下式表示:
pmaxa 3Kp/Ki1i
a 3——单向断面客流不均衡系数;p i——单向断面客流量(人);K——单向线路断面数(个)。断面客流不均衡系数值大于1。a3趋向于1表明断面客流比较均衡,a3越大表明断面客流越不均衡。当a3≥1.5时,表明断面客流的不均衡程度比较大。位于市区范围内地铁、轻轨线路的a3值通常小于1.5;而通往远郊的线路a3值通常为2左右。在断面客流不均衡程度较大的情况下,为了运营的经济性,可考虑采用特殊交路列车开行方案。(4)站间OD客流分布特征
站间OD客流分布特征可以用市区段内与郊区段内各站间发到客流分别占全线各站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以及在市区段与郊区段间各站发到客流占全线各站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来反映。假设轨道交通的车站数为n,其中1~m站位于市区段,m+1~n站位于郊区段,则:
φ1为市区段内各站间发到客流占全线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 φ2为郊区段内各站间发到客流占全线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
φ3为由市区段各站到郊区段各站的客流占全线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 φ4为由郊区段各站到市区段各站的客流占全线总发到客流的百分比。
若φ1与φ2较大,即线路上以同一客流区段内发到的短途客流为主时,站间OD客流分布一般比较均衡。此时,若断面客流为阶梯型,可采用衔接交路、站站停车方案;如果断面客流为凸字型,可采用混合交路、站站停车方案。若φ3与φ4较大,即长距离出行乘客比例较大及某些发到站间的直达客流也较大时,为避免大量乘客换乘,不宜采用衔接交路方案,而应考虑采用混合交路、部分列车跨多站停车方案。(5)各个车站乘降客流分布特征
车站乘降人数的不均衡决定了各个车站的客运工作量、设备容量或能力的配置、客运作业人员的配备以及日常运营管理的重点。(6)车站内客流分布特征
第2章运营生产岗位
一、运输部与维修部的接口
1、车站
2、列车(客车)
3、列车(工程车)
4、控制中心
二、运输部工作岗位职责及工作性质
1、站务
(1)站务经理:负责对站务人员(包括站长、分组站长、值班员、站务员)的任命、考核。负责站务运作规章的审定。不轮班。
(2)线长:对全线各站的运营工作进行巡查。在降级运营时,负责在各站之间调配人手,并在最需要的车站“督阵”。
(3)分组站长:对所辖各站(大约3-5个站)的运营工作进行巡查,对所辖各站的各级站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在降级运营时,协助线长进行人员调配,并在最需要的车站与线长一起配合车站站长处理意外。
(4)站长:站长负责本站的运作,包括对本站工作人员的调派,对意外事件的处理等,负责《车站工作细则》的修编。
(5)行车值班员:负责车站范围内与行车有关的作业。因为在正常运营情况下,行车工作高度集中在控制中心,所以行车值班员平时除了监视列车在本站的到发及乘客的上下外,多数时候一边协助客运相关工作,一边随时准备在发生降级运行时参与行车组织。(6)客运值班员:主要职责是服务乘客,包括处理乘客的票务问题及特殊乘客的特别需要,同时负责车站非行车设备的监管和操作。
(7)站务员:在客运值班员的带领下,完成乘客服务及车站非行车设备的操作。
2、乘务
(1)乘务经理:负责对乘务队长和组长的任命及考核。为方便讨论,作为例子假设每8名司机组成一组,而每三组组成一个队。负责面试招收司机学员,并通过培训阶段结束后的面试决定其是否可以获得上岗证。负责乘务工作规章的审定。(2)乘务组长:负责对司机的调派和对司机工作的检查考核。
(3)客车司机:司机负责监视自动模式下运作的客车运行情况以及人工模式下运作的客车的手动操作。在必要时执行某些列车故障(如车门故障)的排除。
3、控制中心
(1)控制中心经理:负责对除电调(电力调度)、环调(环控调度)和维调(行车相关设备在线抢修调度)以外的控制中心其他调度人员的任命和考核。负责对控制中心运作规章的审定。(2)总调:负责当班期间整个控制中心(包括正线控制中心和车场控制中心)运作的管理,特别是意外事件的处理。(假设正线控制中心和车场控制中心同在一处,均位于车场。)(3)行调
1、行调2:在正常情况下,负责当班期间所辖正线区段的行车及轨区作业的管理。当发生意外时,辖区行调负责处理意外,而另一个行调则负责全线的行车调度。白班时段内,以行车作业管理为主,而夜班时段内则以轨区作业管理为主。
(4)客调:负责监视各站(特别是繁忙车站)的客流情况,并在必要时协同相关车站及行调和司机对客流进行调节(多数时候是采取限流或分流措施),另外还负责对车内乘客的广播。
(5)车场行调:负责车场信号区内的调车作业。这包括为列车(客车及工程车)的运行排列所需的进路以及通过乘务组长为客车的调动安排司机。
第3章车站站务
一、正常情况下的车站运作
1、早上的开站
1站内设备进入工作状态。②站内人员到位。③站内环境清洁卫生。○4站门开启。○
2、营业时间内的运作 ①票务。②问询。③例行广播。④站台秩序的维持。⑤组织乘客安全上下车。⑥车站的巡视。⑦根据客流流向,对收费闸机和扶梯的运行方向进行调整。⑧对自动售票机的钱箱、票箱进行必要的更换。
3、晚上的关站
1清站。②站内设备状态的必要调整。③站门关闭。○4.夜间的车站运作
1整理内务,特别是关于票务的一些报表的填写,票、钱的清点。○2接待和管理进站开展维○修工作的工程人员。
二、非正常情况下的车站运作
1、站内客伤
(1)可能的受伤原因:电扶梯、屏蔽门„„(2)车站的处理
①站务人员事先接受过一些基本的简单的救护培训。②在站内配备相应的救护设备,如急救箱,轮椅,担架等。③救护车的联系号码。④车站附近救护车的停车位。(2)车站的处理
为了对事故进行跟踪调查,需要:记下伤者的个人资料,特别是联系方式。保存好有关的闭路电视录像资料。对事发现场拍照。取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协助。2.站台隔离门故障
(1)隔离门故障对车站、列车的影响(2)车站的处理 ①站内没有列车,有隔离门被监测到未锁好。
能确认具体的故障隔离门,并确认它处于关闭状态,那么只需要对它进行隔离,列车即能进站。如果查不出到底是哪个门出现故障,那就需要使用一个位于站台端墙上的“旁路开关”,把站台同侧的所有隔离门旁路掉,以便让列车进站。
②站内有列车停靠,因隔离门锁闭不到位,列车不能出发。
能确认具体的故障隔离门,并确认它处于关闭状态,那么只需要对它进行隔离。如果查不出到底是哪个门出现故障,那就需要使用一个位于站台端墙上的“旁路开关”,把站台同侧的所有隔离门旁路掉。
③由于自动控制系统发生故障,隔离门无法和车门同步自动开门 站务人员利用位于站台端头的就地控制盘(PSL)操作。
三、站间行车法的实施
1、由控制中心实施
2、由车站实施
如果设备故障使得列车位置不能自动反映到控制中心,这时比较可取的做法是交由相关车站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站间电话闭塞法”。
电话闭塞法行车时,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内容、程序与办法如下: 1)办理闭塞2)发出列车3)接入列车4)闭塞解除
四、专题讨论——某地铁公司的站间电话闭塞法
(1)准备阶段
当列控系统发生故障(假设沿途道岔由于系统故障而按故障安全原则被锁在定位),且OCC看不到A、B、C、D区段内的列车位置,此时OCC需进行如下反应:
1)全线扣车。2)核查列车数目及位置。3)对处于站外(区间内)的列车,如果其前方站台空闲(2号车),应下调度命令,授权司机小心驾驶前往下一站。如果像5号车那样,前方站台有车占用,OCC要指令列车司机原地待命。4)通知相关车站做好准备以便实施“电话闭塞”。把列车的位置及编号通知到相关车站,并要求车站复诵以确认无误;指令相关车站各就各位,并在就位后报告OCC。
5)取消先前的扣车,并宣布开始执行站间电话闭塞法。(2)实施阶段
当相关车站均报告OCC“准备完毕”,OCC宣布正式实施“电话闭塞”。以上行线为例,“电话闭塞”启动时,1号车在A站,2号车在C站,3号车在S站(当OCC做全线扣车时,3号车会在到达S站上行月台后停在月台)。
1)S站的值班员(S)在站台目送3号车离站后,用站间直线电话(电话机位于站台)通知D站位于站台的值班员(D):3号车离开S站,S站上行月台出清。
2)D在“电话闭塞”作业记录表上将这一信息记录下来,并标注时间,然后用站间电话通知C站位于站台的值班员(C):3号车离开S站,准许C站放行上行列车。3)C在“电话闭塞”作业记录表上记录这一信息及时间点,并填“路票”交给2号车的司机,授权他进入区间。这之前2号车一直是在C站上行月台待命。在待命期间,车门是打开的,乘客可以上下车。
4)司机在接到“路票”后,起动关门程序。C在确认发车条件满足后以手信号指示2号车司机离站。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C站发给司机两个授权,一个是进入区间的凭证;另一个是离站信号。
5)C在2号车出发后,在记录表上做相应记录,并打电话给B站的值班员,以此类推。(3)相关问题
1)电话通信2)电话闭塞作业记录表3)路票
路票是电话闭塞法中的列车运行凭证,路票上的主要信息有:
编号,不应有相同编号的路票。日期和时间。发路票的依据(是根据哪一个通话记录发出路票的。)。发路票的车站。发路票的人。发路票给哪一个车次。允许这个车次进入哪一区间,到哪一站。途中有无限速要求,如有,是多少 4)手信号
五、列车折返作业
1、列车折返方式:根据车站折返线的布置,列车折返主要有站后折返、站前折返和混合折返三种。
2、折返模式:折返模式有3种,分别为列车自动折返、ATP监控的人工驾驶和人工折返。(1)列车自动折返:该模式仅在某些特定区段使用。当列车进入折返线停车时,列车自动转换前后驾驶室的控制权,原列车的后驾驶室控制列车前进。(2)ATP监控的人工驾驶 该模式下,对于站前折返,列车进入到达线即完成折返作业,最后由此出发;对于站后折返,列车在司机驾驶下从到达股道进入和折出折返线,最后进入发车股道。当列车进入折返线停车时,列车自动转换前后驾驶室的控制权,原列车的后驾驶室控制列车前进。(3)人工折返
折返过程由司机人工操作。根据行车组织要求,可在车上配备1~2名司机。(SB法、DE法)1)中央控制2)车站控制
六、站务管理
1.对车站内外硬件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掌握2.对车站运作软环境的全面了解和掌握。 3.车站运作程序4.车站用品的有效管理5.车站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6.车站的进步
第4章列车乘务
一、正常情况下乘务运作
正常情况是指列车以AM模式运行。
AM模式运行的特点:减轻司机的工作强度;减少因司机人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和/或列车延误。
在常见的AM模式下,司机的工作主要是“监”和“控”两个方面:
1、监
(1)列车及车上乘客状况;(2)前方线路上是否有人、异物侵入;(3)无线通话信息。
2、控
在AM模式时,司机的控制包括:(1)列车到站停妥后,开车门;(2)停站时间结束后,关车门;
(3)按压ATO启动按钮,以让列车起动离站;(4)在必要时(如发现前方线路上有障碍物),按压“紧急制动按钮”迫停列车。
二、非正常情况下乘务运作 涉及驾驶模式的非正常情况
1、CM CM的使用可能是由于:车载ATO设备故障,因而失去AM模式;或虽然列车很正常,但线路有问题,比如因雨、雪等而需要人工谨慎驾驶。
在CM模式下,司机需要接管在AM时原本由车载ATO负责的任务:车速的调节、报站。其他原本由司机负责的如开、关车门等,仍由司机负责。这种情况下,对司机的重要要求包括:
以不超过反映线路条件的安全限速的速度平稳地驾驶列车、注意瞭望,必要时停车。在车站的定点准确停车,开启正确的车门。正确报站。
在列车起动离站前,确保乘客上下完毕,车门锁闭。2.RM 需要使用RM模式的原因有两大类:①车载设备故障②轨旁设备故障 在RM情况下,对司机的重要要求包括:
以不超过固定的安全限速的速度平稳地驾驶列车,加强瞭望,必要时停车。在车站的定点准确停车,开启正确的车门(站台一侧的车门)。在车站进行清客。
因为RM模式的安全保障不及CM和AM,所以RM只应作为列车救援,包括单车救援和连挂救援,而不应用于载客服务。(1)RMR RMR是以RM进行列车退行的运作(倒车)。
这是为了:在列车冒进停车点后,作必要的列车位置的调整。连挂救援时在列车连挂后“试钩”,即确保两列车连挂妥当,不至于在随后的运行过程中脱钩。(2)RMF RMF是指“有限制的向前人工”模式。1)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RMF模式? 速度码缺失或速度码为0的情况: 速度码缺失的情况包括:
车上负责接收速度码的设备发生故障。轨旁负责发送速度码的设备发生故障。轨旁负责生成速度码的设备发生故障。
线路条件使得只能生成零码的情况包括:
进路由于条件不满足(包括道岔问题)而不能排列; 进路虽已排列,但信号灯被人为地置于红显; 站台隔离门未能锁闭;
前方不远处有车占用。比如用好车去连挂故障车的情况。为了越过“禁行点”以实现与故障车的连挂,救援车必须是RMF模式。2)RMF模式有什么危险?
当列车处于RM(包括RMF及RMR)时,列车不再受轨旁ATP的指挥和限制。3)安全措施
派人“添乘”协助瞭望及监督驾驶。在设计上增加司机开门操作步骤。在运行前方保有至少一站一区间的空闲距离。部分限制(最高速度和倒溜安全防护)。
3、URM 即车载ATP切除的情况,这是在车载ATP故障时,无法以RM运行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模式,是全人工模式,连RM时车载ATP的限速防护都不具备。(1)为什么要切除车载ATP?
当车载ATP发生故障,且不可以重置(reset)时,根据故障安全的设计原则,列车会施加紧急制动。为了把故障列车从运营线路上移开,以免影响其他列车的正常通行,需要缓解紧急制动。
有两种方法可以缓解紧急制动:
把引发紧急制动的因素——车载ATP的故障排除。(真排除、假排除)把紧急制动本身解除掉。(2)切除车载ATP的危险
车载ATP是提供安全保护的,一旦把它切除掉,相应的安全防护就不存在,因而使列车运行变得非常的不安全。(3)安全措施
1)为确保司机操作不出错,派另一名员工,最好是有经验的司机“添乘”,主要职责是确保当班司机正确地按规定控制列车速度,加强瞭望,并在必要时代当班司机启动紧急制动。2)为了确保在当班司机和添乘人员均未能按规定控制好列车速度的极端情况下也不至于和前行车追尾,在控制中心层面上,要确保在切除了ATP的列车前至少有一站一区间的空闲线路。
3)如果切除车载ATP时,列车位于车站,那么要保证列车在起动前先清客。如果切除车载ATP时,列车位于区间,那么在列车到达前方第一站后进行清客。
4)控制中心要确保相关进路排列到位;向当班司机明确准许运行的起讫点、速度要求,并强调如遇意外,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并向OCC报告;在OCC,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监控该列车的运行。
5)同时只可允许一列切除ATP的列车在线运行。
三、不同驾驶模式安全行车对比
四、不涉及驾驶模式的非正常情况
不涉及驾驶模式的非正常情况主要指城轨列车车载设备的故障排除。最为常见的车载设备故障有如下几种:
1.车门故障2.制动无法缓解 3.牵引动力的问题 连挂救援
连挂救援是指把一列好车和一列故障车连在一起,由好车控制两列车同步运行,以达到对故障车进行救援的目的。
(1)什么样的故障车需要连挂救援? 1)列车自身丧失动力2)列车丧失制动力(2)进行连挂救援时可能发生什么危险?
1)在救援一列丧失制动力的故障列车时,最大的危险是在过程中救援车和故障车分离,然后故障车失控(因为无制动力)。2)在进行“推进救援”(即救援车在故障车后面)时救援车的司机无法正常瞭望,只好靠前面故障车车头的另一司机来协助瞭望。如果二者配合不好,或发生误会,列车有可能越过“禁行点”而发生事故。4.电脑“死机”
5.紧急情况: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包括:车下(轨旁)的紧急情况和车上的紧急情况。
五、乘务管理
1.乘务工作的特点:安全、独立工作、移动性、时间上的不规律性、工作环境、工作单调 2.乘务管理的内容
(1)乘务方式:包乘制,轮乘制(2)乘务员配备和排班(3)乘务员的录用与培训
第5章运营调度
一、城市轨道交通调度工作的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技术密集型的公共交通系统,行车调度是轨道交通企业日常运输组织的指挥中枢,担负着组织行车、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完成乘客运输计划、实现列车运行图的重要责任。它对城市轨道交通日常工作的开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调度工作的任务
科学地组织客流,经济合理地使用车辆及其他运输设备,挖掘运输潜力,根据列车运行图和每日的具体状况,组织与运输相关的各部门密切配合,采用相应的调整措施,努力完成运输生产任务,以满足乘客出行的需要,更好的服务于城市人民的生活。
三、正线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调度
在ATS自动管理列车运行时,控制中心行调的任务是: 1.密切监视运行状态,在需要时进行人工介入。2.对所有不在运行图中的列车运行进行人工管理。
在ATS自动管理列车运行时,行车调度组织工作环节是:
运营前的准备工作;列车出入场作业;运营中的调度指挥;运营结束后的收尾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四、正线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调度
行调在进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调度时常用的手段包括:
1.在车站扣车、区间临停;2.令列车在到达预定终点站前半途折返;3.把故障列车暂时“藏”在沿线的配线(抽线,停运列车);4.开行小交路;5.加开列车;6.跳停或加速运行。
五、车辆段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调度 1.车辆段特点
1)不涉及到乘客,即段内的行车是“内部”的作业。2)和正线的线路相比,段内的线路数目多,长度短。3)列车运行的时、空规律性不像正线上的行车那样强。
4)一般在设计上,段内行车的自动化程度不高。段内行车的自动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车的驾驶模式;进路的排列 2.车辆段的行车工作
1)为配合正线行车而进行的出车和收车
2)其他调车作业:①工程车的分解和组合②客车的分解和组合 3.车辆段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调度
六、OCC管理
1、控制中心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1)行车调度:控制列车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列控系统。
2)司机调度:调配司机,并对值乘的司机作必要的实时指导。3)客流调度:密切监视各站(特别是大站、换乘站)、全线甚至全路网的客流动态。一方面及时提醒其他调度员、相关车站人员,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媒体向乘客甚至公众发布消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最佳出行安排。
4)电力调度5)维修调度6)信息调度7)总调(或主任调度)
2、城轨运营管理集中化的优劣
(1)城轨运营管理集中化的好处有:
强化了整体性。有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加快了决策的速度。(2)城轨运营管理集中化的不足有:
决策者远离现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是间接的,受到设备及基层现场人员的影响和限制。决策者远离现场对现场的感受是局限的。因而在决策时可能会由于“不能体察民情”而使决策发生偏差。
身在控制中心这样一个权力机构,不知不觉地会形成居高临下的感觉和习惯,再加上运作的高节奏带来的时间压力和对全局情况比较掌握的优越感,使得调度人员有“独裁专断”的倾向
七、线网OCC 1.角色定位:(1)正常情况下监视(2)非正常情况下协调 2.核心功能:线路运营控制、网络协调管理和应急指挥
第6章运营生产应急救援
一、预案的概念及意义
应急预案可以定义为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车站客运组织预案是车站在特定情况下的客运组织方案,是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事故时的应急现场处理程序。需明确事件发生时由谁处理、处理什么、怎样处理等内容。
二、预案的编制
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对于非常重大的意外的处理预案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两个战场职责,做好相互配合 第一战场、第二战场
(2)理清事故处理的程序,明确不同阶段的重点 整个作战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察觉及第一反应;救援及疏散;抢修及清理;恢复正常运作。
第7章运营计划管理
一、列车开行方案
列车开行方案包括列车编组方案、列车交路方案和列车停站方案三部分。
1、列车编组方案
(1)列车编组种类:大编组方案,小编组方案,大小编组方案(2)影响列车编组方案比选的因素
客流,车辆选型,乘客服务水平,车辆运用经济性,运营组织复杂性
2、列车交路方案
(1)列车交路种类: 1)常规交路2)混合交路3)衔接交路(2)影响列车交路方案比选的因素
客流的空间分布特征,乘客服务水平,运营经济性,通过能力适应性,运营组织复杂性
3、列车停站方案
(1)列车停站种类:1)站站停车2)区段停车3)跨站停车4)部分列车跨多站停车(2)影响列车停站方案比选的因素
站间OD客流特征、乘客服务水平、列车越行、运营经济性和运营组织复杂性等。(3)列车越行 1)越行判定条件
2)越行站设置数量
后行列车越行前行列车的次数K越,可按下式计算:
3)越行站设置位置
二、全日行车计划
全日行车计划是营业时间内各个小时开行的列车数计划,它是编制列车运行图和确定车辆运用的基础资料。全日行车计划根据营业时间内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列车定员人数、车辆满载率,以及希望达到的服务水平进行编制。
1、编制资料
(1)营业时间(2)分时最大断面客流量(3)列车定员数(4)线路断面满载率:线路断面满载率即单位时间内、特定断面上的车辆载客能力利用率。
2、编制步骤
(1)计算分时开行列车数
(2)计算分时行车间隔
it间隔3600nii.........t间隔——分时行车间隔(秒)
(3)最终确定全日行车计划
为提高服务水平,轨道交通的行车间隔在非高峰运营时间的9:00~21:00一般不宜大于6分钟,在其他非高峰运营时间一般不宜大于10分钟。
四、列车运行图
1.概念:列车运行图是列车运行的时间与空间关系的图解,它规定了各次列车占用区间的次序,列车在区间的运行时分,在车站的到达、出发或通过时刻,在车站的停站时间和在折返站的折返时间,以及列车交路和列车出入车辆段时刻等。它能直观的显示出列车在各区间运行及在各车站停车或通过的状态。列车运行图是列车运行组织的基础。2.列车运行图要素
(1)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列车区间运行时分是指列车在两个相邻车站间的运行时间标准,通过牵引计算和列车试运行相结合的方法计算确定。(2)列车停站时间
m——列车编成辆数(辆);d——每车每侧车门数(扇)。
(3)列车在折返站停留时间:指列车在折返站办理各项作业时所需时间。1)在站后折返时,按作业顺序,列车应办理的作业有:
在站线上,开车门、乘客下车作业。列车入折返线走行。在折返线上,列车换向作业。列车出折返线走行。在站线上,乘客上车、关车门作业。2)在站前折返时,列车在折返站应办理的作业有:
在站线上,乘客下车、上车与开、关车门作业;在站线上,列车换向作业。(4)列车折返出发间隔时间
列车折返出发间隔时间是指列车在折返站的最小出发间隔时间。主要取决于折返线的布置、采用的折返方式等。
列车折返间隔时间与列车在折返站停留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反映的是两个列车在折返站先后出发的时间间隔,而后者反映的是一个列车在折返站由到达至出发的时间间隔。(5)列车出入车辆段作业时间
列车出入车辆段作业时间是指列车在车辆段与正线防护信号机间的运行时间,列车在正线防护信号机与列车始发站间的运行时间,以及列车在进入区间正线前等待信号开发和确认信号的时间。
3.列车运行图编制
(1)编图要求:确保行车安全合理运用设备优化运输产品配合站段工作
(2)编图步骤与编图资料:列车运行图的编制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体经历研究讨论、编制方案、铺画详图和计算指标四个阶段。(3)列车运行图铺画
列车运行图铺画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编制列车运行方案,着重解决列车运行图的全面布局问题;第二步铺画列车运行详图,即详细规定每一列车在各个车站上的到达、出发或通过时刻。
(4)列车运行图指标计算
1)开行列车数:开行列车数按列车种类和上下行分别计算。2)折返列车数:按各个折返站分布计算。
3)行车间隔:行车间隔包括高峰小时与非高峰小时时段。4)首、末班车列车始发站发车时刻。
5)客运列车技术速度 列车单程旅行时间列车停站时间
列车单程运行距离6)客运列车旅行速度(运送速度)列车单程旅行时间
7)输送能力 客运列车数列车定员8)高峰小时运用车组数:按早、晚高峰小时分别计算。分时运用车组数回库时间9)列车周转时间 全日开行列车对数
10)车辆总走行公里 客运列车数列车编组辆数列车运行距离
全日车辆总走行公里11)车辆日均走行公里(日车公里)
全日运用车辆数
日客运量平均运距12)运能利用率 客运列车数列车定员列车运行距离
(5)实行新图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新图能够正确和顺利的实行,必须在实行新图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发布实行新图的命令;
印刷并分发列车运行图和列车时刻表; 拟定执行新图的技术组织措施; 做好车辆和乘务员的调配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图,了解与熟悉新图的规定与要求。
五、车辆运用计划
1、车辆运用分类 (1)运用车
运用车是指为完成日常客运任务而配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动车组。
列车单程运行距离确定运用车组数的方法有分析法和图解法两种。分析法计算公式为: N车组列
t间隔
列车周转时间是指列车在线路上往返一次所消耗的全部时间。
(2)检修车
检修车是指处于定期检修状态的车辆。检修车的数量取决于运用车配属数、检修周期与检修停时。检修周期与检修停时对检修车数量的影响可用检修系数反映。
(3)备用车
备用车是指为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或为替换退出运营故障列车而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备用车数一般控制在运用车数的10%左右。
2、车辆运用计划
(1)排定出入段顺序与时间(2)铺画车辆周转图(3)确定对应各出段顺序的运用车(4)配备乘务员
六、运输能力概述
运输能力是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总称。运输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固定设备、活动设备、技术设备的运用、行车组织方法和行车作业人员的数量、技能水平。
1、通过能力
(1)含义:轨道交通线路的通过能力是指在采用一定的车辆类型和一定的行车组织方法条件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各项固定设备在单位时间内(通常是高峰小时)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数。
(2)影响因素:线路,列车折返设备,车辆段设备,牵引供电设备(3)分类
设计通过能力,是指新建线路或技术改造后的既有线路所能达到的通过能力。现有通过能力,是指在现有固定设备和现有行车组织方法条件下,线路能够达到的通过能力。需要通过能力,是指为了适应中、远期规划年度的客运需求,线路应具备的包括后备能力在内的通过能力。
2、输送能力
(1)含义:轨道交通线路的输送能力是指在一定的车辆类型、固定设备和行车组织方法的条件下,按照现有活动设备的数量、容量和乘务人员的数量,轨道交通线路在单位时间内(通常是高峰小时、一昼夜或一年)所能运送的乘客人数。输送能力是衡量轨道交通技术水平与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2)计算:在最终通过能力一定的条件下,输送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3、通过能力与输送能力的关系
输送能力以通过能力为基础,输送能力是运输能力的最终体现。
七、线路通过能力
1、线路通过能力计算原理
线路通过能力是指轨道交通线路在单位时间内(通常是高峰小时)能够通过的最大列车数。自动闭塞线路通过能力计算的一般公式为:
(1)列车停站时间
列车追踪运行经过车站时的间隔时间远大于列车在区间追踪运行时的间隔时间。列车停站时间是影响线路通过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2)列车运行控制方式
八、列车折返能力
1.列车折返能力计算原理
列车折返能力是指轨道交通折返站在单位时间内(通常是高峰小时)能够折返的最大列车数。列车折返能力计算的一般公式为:
(1)终点站站后折返(2)终点站站前折返
就直到侧发与侧到直发两种折返方式比较,从列车进站应减速、出站需加速以及乘客乘坐的舒适性考虑,侧到直发是较为合理地列车进出站运行组织办法。(3)中间站单向折返
从兼顾折返调车作业和接发列车作业的安全出发,中间站站前单向折返时宜采用直向到达、侧向出发的进出站运行组织办法。(4)中间站双向折返
在列车交路为衔接交路时,双方向列车在中间站折返。根据折返线布置的不同,双方向列车在中间站的折返方式主要有站前渡线折返和站后尽端线折返两种。
九、采用特殊交路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1)中间站单向折返时:短交路列车在中间站单向折返时,采用站前折返方式比较有利。(2)中间站双向折返时:双方向列车在中间站折返时,不宜采用站后折返方式。
十、运输能力加强
(1)运输能力加强途径:建设新线、提高行车密度和增加列车定员(2)运输能力加强措施:运输组织措施和设备改造措施 1)线路通过能力的加强措施:
修建双线或四线,改造线路平纵断面,增设侧线及站台,使用新型车辆,采用先进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分割车站区域轨道电路,加强站台乘车组织 2)列车折返能力加强措施
优化折返线布置,改变折返方式,压缩列车停站时间,减少折返停站时间,采用自动折返模式,道岔选用与优化设计,折返线预置一列车 3)加强输送能力的措施
增加列车编组,采用大型车辆,优化车辆内部布置 十
一、施工行车通告
(1)除运行图图定列车以外的所有其它列车的运行计划(2)轨区作业的时间及空间安排
(3)对上述列车及轨区作业进行管理所涉及的人员及其联络电话(4)行车条件的变化
第8章乘客服务及管理
一、乘客的需要内容
1 一般乘客正常情况下的需要
(1)票务(2)导向及候车(3)乘车 2 一般乘客非正常情况的需要
这里主要指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比如:(1)物品掉进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2)物品遗失;(3)和同行的家人走散;(4)在车上或站内跌倒受伤;(5)遇到突降大雨,需要一次性雨衣。3 特殊乘客正常情况下的需要
①使用轮椅的乘客②视力障碍的乘客③使用婴儿车的乘客④集体出行的小学生 ⑤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⑥行动不便的老人、孕妇等⑦贵宾 4 特殊乘客非正常情况下的需要
①行动不便的老人、孕妇遇到站内电梯/扶梯故障②使用轮椅的乘客遇到电梯故障 ③携带大件行李的乘客遇到宽闸机故障
二、乘客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1 自助式服务是大趋势:节约城轨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服务的标准化 2 他助式的服务仍有必要存在(1)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自如地使用设备来进行“自助式服务”。(2)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能实现“自助化”。(3)有些乘客希望服务具有“人情味”。
三、乘客管理的必要性
乘客直接介入运营生产过程,因为乘客对运输产品的消费是在运输产品的生产的同时进行的。另外,乘客对运输产品的“采购”是在城轨车站内进行,会对车站的运作产生影响。所以对城轨乘客进行管理是城轨运营管理的一部分。
四、乘客管理的内容 1 对乘客行为的规范(1)和安全有关的: ①不准强行上下车;②不准携带危险品进站;③乘用电动扶梯的安全;④不准在城轨内吸烟,以防火灾;⑤不准擅自进入轨道;(2)和效率有关的:
①上车后尽量往车厢里面走,以免阻挡车门妨碍他人上下车; ②先下后上,提高上下车效率;
③不随意使用站台紧急停车按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行车延误; ④不随意使用车上的紧急通话按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行车延误。2 对乘客反馈意见和投诉的管理(1)乘客投诉的分类
按乘客投诉的影响范围、程度分类:一般有责投诉;严重有责投诉。(2)乘客投诉产生的原因 引起乘客投诉的原因有4种:
设备设施故障影响出行;服务人员态度不佳,服务质量问题;乘客对于企业经营方式及策略的不认同;乘客对企业服务的衡量尺度与企业自身不同。
(3)乘客投诉的预防(4)乘客投诉的受理(5)乘客投诉的处理
第9章运营票务管理
一、票务系统的功能
1.制定票价等营运策略时对车票制作、出售,入站检票和补票,罚款等营收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2.对营运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3.对票务收入进行有效地结算和清分。 自动售检票机的功能主要有:(1)人性化;(2)客流导向;(3)社会效益;(4)提供信息支持;(5)提高运行效率;(6)强化安全管理。
二、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票务管理的关系
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票务策略的对应关系主要表现在客流、票制、统计与计算、票务处理几个方面。
三、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模式 正常运营模式,降级运营模式
四、票价政策 1.票价水平
票价水平的高低是用票价率来体现的。票价率即每单位运输产品(一个客位移动一公里的距离)的价格。
2.制定票价水平的原则
①票价水平不可以太低;②票价水平不可以太高。
③能吸引到与城轨运输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客流量的票价是最合适的票价。3.票务政策涉及问题
退票;车票有效期;处罚;押金及返还;免扣费时限。
五、票务运作的内容
票务运作的核心是对钱和票的有效、妥善管理。1.票:(1)加值(2)出售(3)使用(4)回收 2.钱:(1)乘客的钱(2)城轨公司的钱
六、特殊情况下的票务运作 1 车站降级模式下的票务运作
(1)列车故障模式(2)进、出站次序免检模式(3)乘车时间免检模式(4)乘车日期免检模式(5)超程免检模式(6)紧急放行模式 2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票务运作
主要指当AFC系统出现大面积的故障或者AFC系统正常,但大量客流密集到达致使AFC系统无法应对,需要完全靠人工实现票务运作的情况。实践证明,这时最有效的办法是实行单一票价的纸票。
第10章运营培训管理
一、培训方案设计
(1)培训内容(2)培训方式(3)各项内容的时间长短、各项之间的先后
二、培训和考核的关系
1 培训和考核是“一脉”相承的。
2 在培训过程中,为了及时掌握教学效果,培训师有必要进行小的、局部的测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补救。这种考核是融合在培训过程中的。3 最终与“合格证”、“上岗证”对应的考核应同培训分开。
第6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
方案,并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浸水、停电、反恐、防爆等分专题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地震、火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和疏散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二十六条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是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安全事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入正式运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或者未在车站配备急救箱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
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正常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7篇: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和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轨道交通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
第十条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
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
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前款规定补交和加收票款。
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可以拒绝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单独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可以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循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
(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五)吸烟;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
(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发布运营服务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第三章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进入试运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
在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并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监、城管、卫生等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激增的,运营单位应当增加运力、疏散乘客或者引导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轨道交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并会同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亲属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法协商处理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具体管辖范围执行。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受委托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设备、控制中心、变电站、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试运行,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后,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3]
第8篇: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城乡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取得经营权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的意见,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 试运行结束后,轨道交通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投入试运营。第九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运营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相关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隐患;
(二)每年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线网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并保证各类导向标志正确、清晰、完整、醒目;
(六)保障轨道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更新;
(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运营安全职责。
第十条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二)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三)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六)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设备;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
(十二)在轨道交通的通风亭、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四)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五)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统筹组织地面交通与轨道交通的衔接,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作出运营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编制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营单位履行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媒体等其他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并组织处理;
(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
(四)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运营单位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票价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需要调整票价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票价调整建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后确定。
运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优惠、特殊车票。
因特殊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减免票价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票价减免及补贴方案。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因此而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轨道交通因重大技术改造、线路建设检修或者技术安全问题等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时段的客流组织疏运工作,根据预案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及时调整行车方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引,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醉酒者、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车票使用后,不予退票。但出现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网线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补交票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活体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六)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公安机关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第二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在自动扶梯、活动平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站内过夜,捡拾垃圾(含报纸),歌舞表演,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四)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五)不在规定区域候车、先下后上,严重影响列车乘降秩序;
(六)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七)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八)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九)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及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单位应当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抄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已运营线路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条 在已运营线路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行为,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查看,作业单位应予以配合;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水灾、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防踩踏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七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众利益严重损害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营安全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暂停运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客流疏运,影响运营安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安全事件不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拒绝接受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及环境卫生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由运营单位及时报告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控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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