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岗位职责
第1篇:森林植物产地检疫
受理机构: 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各县区森防站
各县区森防站
办公时间及地址:
工作日各县区森防站
现场进行产地检疫,指导病虫害防治,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所有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
1、森林产地植物报检单;
2、现场产地检疫;
3、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报检;
2、产地检疫调查;
3、现场检验;
4、合格;
4、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不合格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销毁、扑灭疫情;)15个工作日。不收费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doc 办理手续:
办事处理流程:
服务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备注:
第2篇:森林植物检疫教案程序
森林植物检疫教案
程序
2020年4月19日
新疆农业大学森林植物检疫学课程教案
第四章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掌握森林植物检疫的基本程序,熟悉各程序的概念、具体操作过程和注意事项等,了解与森林植物检疫程序相关的知识。二、讲授的内容提要
植物检疫程序(Quarantine Procedure)就是规范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操作行为的一般要领,是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的重要步骤。检疫过程必须严格按检疫程序办理。植物检疫程序主要包括:检疫审批、检疫报检与报检受理、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检疫处理、检疫出证和检疫监管等几个环节和步骤。
➢ 一.检疫审批(许可)
(一)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检疫审批(也叫检疫许可Quarantine Permit)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这里“某些检疫物”,一般是指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繁殖材料以及检疫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等。
2、意义 一方面能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从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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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传入;
另一方面当输入的货物到达口岸,经口岸检疫机关检出检疫要求中不允许传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时,货主能够根据合同向对方索赔,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类型和审批机关 1、类型
检疫审批分为一般引进检疫审批和特许引进检疫审批。(1)一般引进物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3类:
○1经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以及近年引起广泛重视的水果和粮食等;
○2携带、邮寄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 ○3运输过境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
(2)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的对象是那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而引进的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在中国,禁止进境物主要包括4类: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3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 ○4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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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机关
当前,具有植物检疫审批权的机关有:
(1)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国家各有关部门或者直属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需从国(境)外引进(含赠送、交换)的苗木、花卉、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引种申报外,其它单位(个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批禁止进境的植物。
(三)检疫审批程序
1、检疫审批的基本程序
(1)领取单证(申请单位资格和应提供的初审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30天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具有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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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有关初审证明材料,到进境口岸或使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机构办理初审。
(2)初审内容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因此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3)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并要求引进后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
引进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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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有效期内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境时凭审批单或许可证,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货物入境手续。
2、进境检疫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外国驻华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引种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依据规定的时间提前申请。
(2)填写检疫审批单
申请输入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填报《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国外植物种苗隔离试种报告书》。
(3)审批
检疫审批机关审查单证是否齐全,根据输出国的疫情和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
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有关国家(地区)危险性病虫情况,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表》。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首次引进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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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过境和携带、邮寄检疫物审批程序
过境检疫物的审批和进境检疫物的审批程序基本相同。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4、出境审批程序
出境一般不须检疫审批手续,但涉及物种资源和其它资源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出口食用菌时,须经国家有关微生物研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口。
5、调离检疫物审批制度
调离检疫物审批制度,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调离检疫物时,未经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的批准或同意,不准擅自调离的制度。该制度有如下三点规定:
(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2)过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包装或卸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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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工具;
(3)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准擅自调离隔离场(圃)中的检疫物。
(四)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1各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到国家林业局办理委托手续后,领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专用章”的引种检疫审批单,以后各地每半年凭使用过的审批单第三联换取一次;各省要固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管理好引种检疫审批单。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内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检疫审批书面申请要列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中文名、植物拉丁学名、品种名称、引进数量、原产地、种植地点、进境口岸、引种用途等8项,便于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3 检疫审批时应该提供:① 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②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③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4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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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中规定的检疫要求,列入林木种子、苗木订货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6 根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的,审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国家林业局所属的植物检疫机审批。
7 审批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审批结果,同时保证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规范、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8审批意见一般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种苗原产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引进种苗符合检疫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种苗不得带有国家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两国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应检病虫。
9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应当在每个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上报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1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由国家林业局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林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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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二、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也称报检,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定程序。检疫申报是植物检疫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货主或代理人应该学习和掌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报检的物品在到达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及时向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申报,以利办理提货手续。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调入单位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应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申报。
(一)报检范围
1.输入、输出的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植物性包装和铺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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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携带和邮寄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3.运输工具,包括进境车辆、船舶、飞机等,还包括过境运输工具。(二)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 1、进、出、过境检疫申报
根据中国法规的规定,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向检疫机关办理报检。
(1)填写报检单和应提供的单证 A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6海运提单或装箱单
○7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B出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1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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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仅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的)
○3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书
○4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5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证单 C过境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过境检疫物到达口岸时,由承运人或押运人向过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货运单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3过境转基因产品,还须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过境转基因产品批准文件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2)报检受理
A口岸检疫机关的报检人员在接到报检后,应作如下审核和处理: ○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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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B受理报检后,对入境货物按下列情况分别安排检验检验:
○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2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通知)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3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当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4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货物、疫区货物由入境口岸受理报检和安排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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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销
检疫审批单证所批准的数量需多次才能引进完毕的,进境时需在入境口岸按审批要求核销进口的数(质)量。进境核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所附的核销表或各直属局印制的核销表作核销登记。
核销手续在入境口岸报检和查验时同时进行,必须由两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核销表上签字方为有效。
(4)报检变更
办理报检后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货主或代理人应及时向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报检变更:
○1入境货物抵达口岸后,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 ○2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作改动;
○3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改动。2、产地检疫的申报
根据中国《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凡生产、经营林木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都应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填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3、调运检疫的申报
根据中国《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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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规定,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要调运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分为省内和省外)。因此,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所有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到当地或指定的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或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对省际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或经授权的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属于省内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由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或经授权的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
调出单位或个人(即货主),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前应向所在地森检机关申请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经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要出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2)调入单位有检疫要求的,要提交调入地森检机关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二次调运时,必须出示调进时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购货合同书及购货发票;国外进口货物落地后再调运的,必须出示省级森检站批准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海关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
15 2020年4月19日的《植物检疫证书》、购货合同书、发票。
森林植物检疫机关受理有关报检后,应及时实施检疫。
➢ 三、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On-the-sport Inspection)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一)国内植物现场检验
1、现场检查
检疫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首先根据报检单或产地检疫记录,仔细核对受检森林植物及产品的名称、来源和数量,查看单、货是否相符,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然后,根据《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查。
2、现场抽样
抽样数量。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这里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货物。其抽样数量:
种实(干、鲜果)类: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的0.5-5%抽查。
苗木(含试管苗)、花卉、块茎、插条、接穗等繁殖材料类:按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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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总件数的1-5%抽查。
生药材:按一批货物总件数的0.5-5%抽查。
木材类:原木、藤子、竹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的0.5-10%抽查。其它森林植物、林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
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
散装种实、苗木生药材类,按货物总量的0.5-5%抽查。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种实、生药材类不少于1kg,苗木类不少于20株;不足上述数的全部检查。
3、现场检验的主要方法
直观检验法;过筛检验法;剖开检查;倒包检查;X光机检 现场检验结束,要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二)进境植物现场检验
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依据检疫物的风险评估,可将货物分为:重点抽查检疫物、一般检疫物、重点检疫物。
1、重点抽查检疫物的现场检验
这类检疫物主要是被经常循环使用的木质的货物包装铺垫材料,如木卡板、木托盘等,这类检疫物批次多,但携带疫情的危险性小,一般采取重点抽查办法检疫。查核海关清单,核对货证,根据其装载货物的种类、17 2020年4月19日
来源地(原产地)、数量,检查是否有瞒报违章。重点抽查来自疫区的和怀疑有瞒报违章的货物。检疫合格的在检疫放行通知单和申报表上盖章放行。
2、一般检疫物的现场检验
这类货物主要是来自非疫区的木质包装箱、木藤竹及其制品,以及中药材等检疫物。这类检疫物一般较少传带疫情或危险性较小,重点检疫的病虫为谷斑皮蠹、双钩异翅长蠹、家白蚁、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豆象类害虫及松材线虫等。
现场检疫时,首先要查核海关清单,核对货证。然后,检查货物及货物的外包装是否有病虫害滋生,重点检查用麻袋包装的货物。及时将查获的病、虫、杂草籽及抽取的检验样品送室内进一步检验。
3、重点检疫物的现场检验
这类货物一般是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才能进境或来自危险性病虫疫区的高风险检疫物,其传带疫情的危险性大、风险性高。
接受报检,审核检疫审批或特许审批手续和产地检疫证书是否有效,查核海关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查清货物种类、原产地和运载方式,确定检查检疫办法,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
检查货物的包装物、铺垫物的外表面及缝隙处有无虫害痕迹及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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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包)装的货物需开包(袋)及倒包检查,检查货物及包装袋的内壁、袋角、袋缝有无隐蔽害虫、杂草籽,带皮的原木要扒开树皮,检查树皮及皮下木材有无害虫、虫孔、虫粪,发现虫孔、害虫排泄物的应剖开检查有无钻蛀害虫。检查木材上有无病变,取样送室内检验。截获的害虫和抽取的样本要及时送室内检验。
种子、苗木类:检查种苗及包装上有无病、虫、杂草危害,特别要注意苗木是否带土,带土的必须在口岸进行换土和根部消毒处理,换下的土壤必须进行土壤消毒。带土无法处理的作退货处理或就地销毁。
现场检验需注重对危险性害虫、杂草籽的检疫,并检查是否夹带有国家禁止进境物。对现场难以全面检查的货物或大批量进口的货物,有条件的能够实施目的地检疫,,以提高检疫质量。➢ 四、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Laboratory Testing)是借助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样品中的有害生物检查、鉴定的法定程序。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验不能确定检疫结果的,应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抽取一定数量的试验样品进行室内检测。从一批货物中抽取的样品称小样(品);把若干小样品堆放在一起称原始样品;把原始样品混合得到平均样品;再从平均样品中抽取的小部分样品即为试验样品(试样)。
(一)抽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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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试验样品时要给报验人签发《采样凭证》,载明被检单位或个人、受检植物及产品名称、采样时间、数量、采样人(检疫员)姓名,一式两联,一联给报验人,一联留作存根。
试验样品的抽取数量:种实参照表1,苗木5-20株(根);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原木、藤子、竹子等采取局部组织,不再抽取试验样品。
(二)室内检验方法
室内检验的方法包括:过筛检验、切片检验、比重检验、解剖检验、灯光透视检验、染色检验、洗涤检验、漏斗分离检验、分离培养检验、噬菌体检验、保湿萌芽检验以及分子生物学的分析方法等。在进行室内检验时,具体使用哪种方法要根据报检时确定的应施检疫的病、虫、杂草的生物学特性来确定。检查种实类是否带有害虫、菌核、杂草时,一般用过筛检验法,对隐藏性害虫、可疑的种实、枝条等,采用切片、解剖、比重、染色、软X光摄影等方法,而对于附着在植物及其产品表面或潜伏性的病原菌,则可采用洗涤、分离培养、切片检验等方法,对于病原线虫多数经过漏斗分离的方法。
表1 种实试验样品抽取数量参考表
树种名称 核桃、核桃揪 试验样品(g)2500
树种名称 国槐、樟树、火力楠 2020年4月19日
试验样 品(g)600
树种名称 马尾松、黑松、黑荆
试验样品(g)85
树
板栗、麻栗、栓皮栎
银杏、油桐 榛子、皂角 华山松、红松、棕榈 油松、湿地松、火炬松 金钱松、侧柏、相思树 1500 1300 1200 250 200 水曲柳、合欢、杜仲 黄连木、檫树 樟子松、白榆 杉木、木荷 落叶松、云杉 木麻黄、枸杞、水松
400 350 60 50 35 15
紫穗槐、臭椿、沙棘 白皮松、元宝槭、乌
桕
沙枣、沙杉、红枣 柠条、白蜡、相思树 杨树、大叶桉、泡桐
85 850 800 200 6
检验过程中发现危险性病虫、需要留样解决争议的,必须保存样品。样品保存期至少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苗木、花卉等,可根据情况缩短时间。并制成标本登记造册,列明报检单位、货物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存样起止时间、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不易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及现场,可摄制照片存档备查。➢ 五、检疫处理与出证
在对森林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行了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有害生物的实际情况以及输入/出方的检疫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或不同层次的检疫处理。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或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检疫机关将签署通关单或加盖放行章予以出证放行。
(一)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Quarantine Treatment)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1、检疫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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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的方式大致上有4类,即退回、销毁、除害和隔离检疫。另外还有转关卸货、改变用途、限制使用等避害处理以及截留、封存等过渡性处理方式。执法部门根据贸易具体要求和疫情不同,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检疫处理所需费用及后果均由货主承担。
2、检疫处理的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7条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危险性病虫、杂草等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结果,对不合格的进出境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出境、过境。《检疫处理通知单》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
(二)检疫出证
检疫出证(Quarantine Certification)是检疫机关根据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和除害处理结果,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是否准予调运的法定程序。经检验、检测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检疫物,由检疫机关签发单证予以放行。
(三)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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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地检疫处理与出证 (1)产地检疫处理
经产地检疫,对发现有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监督并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除治,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
(2)产地检疫的出证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
2、调运检疫处理与出证 (1)调运检疫处理
森检机构根据检疫检查的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杂草等。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A证货相符或复检合格,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检病虫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23 2020年4月19日
有关规定,予以放行。
B 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内检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检机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指导、督促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给予放行。
C 对当前尚无办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封存或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就地销毁等,销毁货物总值在万元以上的须经省级森检机构批准。
D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按规定,进行补检,向托运人收取3-5倍检疫费,补检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E 对违反森检法规的行为和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调运检疫的出证
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一证开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1月1日中国正式启用新版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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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正本与货同行;副本一份寄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一份与《调运检疫审批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一起由签发机关备案存档。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后,由省级森检机构及省森检机构授权的地、市森检机构依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检疫证书:
A从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C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凭原检疫单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D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前经检疫合格的可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但经过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确定要签发证书后,按规定填写交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到森林植物检疫机关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3、进境植物检疫处理与出证
种子、苗木类经现场检疫合格,出具调离通知单,检疫评语为“调往目的地集中堆放,等候检疫结果,合格后方准分散使用”,盖章放行;检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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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作除害处理或退货。
其它货物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或检疫调离通知单,盖章放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办法的,作退货处理或销毁。
须调离检疫的转关、分流检疫物经验证检查合格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检疫评语为“调往目的地,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盖章放行,货证不符或检疫不合格,作退货处理。
4、出境植物检疫处理与出证
对出境货物根据检验结果,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符合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标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验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准予放行。
(2)输出的植物、植物产品等经检疫发现进境国检疫要求中所规定不能进境的有害生物,但经有效方法除害处理并重新检验合格的,允许出境,并出具以上有关单证。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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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入国要求进行熏蒸处理的货物,经熏蒸处理后检查合格的,由当地口岸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证书,准予出境。
(4)出境货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北方部分地区冬季可酌情延长至35天。如超过期限,应进行复检,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
5、过境植物检疫处理及出证
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装载过境检疫物的运输工具或包装物、装载容器破损、撒漏情况以及过境检疫物的数量,符合检疫要求的,准予过境;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并采取补救措施后,准予过境。否则,不准过境。➢ 六、检疫监管
检疫监管(Quarantine Supervision,surveillance)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检疫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地检疫、预检、隔离检疫和疫情监测等。
(一)产地检疫和预检
产地检疫(Produced-area Quarantin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产地森林植物检疫是是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森林植物检疫具有积极性、主动性、预防性的措施,是防止病虫草害传播蔓延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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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为了作好产地检疫工作,《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明确规定,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植物检疫。也就是说,产地检疫的重点是良种繁育体系(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农林院校和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育材料,以及为调运而繁育、生产的其它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
预检(Pre-clearanc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时到产地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近年来,由于国际商贸飞速发展,国际间经过预检进行植物检疫的合作已在一些国家间开展,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欢迎。根据双边协议或工作计划,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到输出地调查、了解、核实输出方的检疫机构是否履行了双边协议的因此承诺,包括对整个生产过程、储运、包装、检疫标识、装载等各个环节,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确认后方可输入。这是一种与输出方的检疫机构的配合、协助或监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预先检疫,预检只是我们一般的俗称而已。
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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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2简化现场检验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3避免货主因检疫不合格需进行检疫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隔离检疫
一些植物繁殖材料是否带有应检病虫,有时在实验室常规检查时不易肯定,有的由于时间限制或条件限制不可能立即做出结论,这就需要送到隔离苗圃或隔离温室种植,在种苗生长一个生育期或一个周期,经检验以后才做出结论。在生长期间,检疫人员要定期观察记载,有无随种苗携带来的病虫发生,这与检疫——隔离40天的原意完全一致。
隔离检疫或称入境后检疫,主要应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这样才能发挥隔离检疫圃严格防范的作用。中国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隔离检疫场有北京、大连、厦门、四川和广东等几处。隔离检疫(Isolation Quarantine)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隔离检疫的一般要求包括3个方面:○1对隔离材料的要求,即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实施隔离检疫;○2对隔离场所人员的要求,即隔离期内,除检疫人员可进入场内取样观察外,其它人员不许进入;○3对隔离时间的要求,即植物繁殖材料至少试种1个生长周期。
隔离检疫的基本过程包括5个步骤:○1供试材料登记;○2初步检验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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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3饲养和栽培合格的材料;○4生长期检验与处理;○5出证放行。
(三)疫情监测
ISPM的第6号标准是“监测准则”。该标准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要求各国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来调整植物检疫措施。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广泛收集某一特定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和特定调查(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开展专门的调查)。监测原则应该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一般性监测和专门调查结果公布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疫情监测是今后大力发展的工作,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能够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植物病虫害林间疫情监测的方法很多,检疫工作中常见的虫情监测手段是诱捕监测,而常见的病情监测手段则是设立预测圃监测。
三、重点、难点
1.森林植物检疫程序并熟练应用;
2.检疫申报、检疫监管、产地检疫、预检等概念;
四、教学过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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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认识的规律循序渐进的进行。板书+幻灯。
五、作业布置
作业:复习并消化本章节内容,能实际模拟(应用)不同情况的森林植物检疫程序。
六、教学后记(课堂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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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2、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报检、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奖罚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森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检疫、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3、地(市)、县级森检机构要张贴公布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森林植物检疫依据及有关奖惩办法。
4、每年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技术培训,并对森林植物检疫员、兼职检疫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省级森检机构要针对本地情况制定《森林植物检疫员(含兼职检疫员)管理办法》及《森林植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5、县级森检机构要调查并掌握本地调运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及主要流向,认真搞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率要达到90%以上。
6、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漏检漏查、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节假日期间,森检机构必须留有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
7、各级森检机构都要确定专人保管《植物检疫证书》。对签发机关保存的《植物检疫证书》第三联和作废的《植物检疫证书》要妥善保管,三年后就地销毁。发生《植物检疫证书》丢失情况,要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号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告。
8、各级森检机构要对年度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份数(分别出省和省内)、作废的份数进行认真的统计,认真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情况统计表》,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森检机构报送。
9、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理每一件行政处罚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结案后,要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全部材料归档,年终做好办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各级森检机构要加强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及时发现疫情,避免疫情扩散的检疫员要进行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4篇: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1.总则
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2.产地检疫
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2.2 产地检疫调查
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
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2.2.1.4 标准地(或样方)设置
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c.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2.2.2 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
2.2.2.1 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
2.2.2.2 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在5h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10-15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0个,逐个进行解剖检查。
2.2.2.3 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 行。2.2.2.4 检查方法
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
b.对种子表面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
2.2.3 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
a.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2.2.4 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
2.2.4.1 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15%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2.3 检疫调查记录和标本采集
2.3.1 将各项调查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附表1)。
2.3.2 对踏查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要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对一时不能有结果的,待培养或饲养后,供室内进一步检验或送专害鉴定。病害标本要有典型症状并且带有病原体;虫害标本要求虫体完整,具被害状。2.4 室内检验 2.4.1 害虫检验
2.4.1.1 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可采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2.4.1.2 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2.4.1.3 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2.4.1.4 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2.4.2 病害检验
2.4.2.1 病原真菌检验
a.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
c.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真菌形态特征。
d.用组织分离法或孢子稀释法分离致病真菌。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别鉴定。
e.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2.4.2.2 病原细菌检验。a.观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病健交界处是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
b.采用稀释分离法从病组织中分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获得纯培养菌株。c.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筛选致病性细菌。d.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离获得的细菌比较。e.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2.4.2.3 寄生线虫检验
a.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手剥离。c.分离后直接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2.4.2.4 病毒检验
a.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b.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症状表现及变化是否与感病植物一致。c.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行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技术进行鉴定。2.5 检疫处理
2.5.1 根据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2.5.2 对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依法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2.6 检疫签证
2.6.1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2.6.2 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3.调运检疫 3.1 调出检疫 3.1.1 受理报验
3.1.1.1 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2)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附表3),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15日以内),并通知报检人。
3.1.1.2 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交验邮包。3.1.2 现场检查
3.1.2.1 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经过现场检查。3.1.2.2 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3.1.2.3 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
3.1.2.4 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本规程中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a.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b.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1%-5%;
c.生药材:按一贷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d.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10%; e.散装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生药材等:按货物总量的0.5%-5%抽查。种子、果实、生药材少于1kg,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少于20株,应全部检查;
f.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
g.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怀疑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时要扩大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上限。
3.1.2.5 抽样方法
a.现场检查散装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卉、中药材等时,按照抽样比例,从报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b.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层或分层抽样检查。
3.1.2.6 现场检验
a.种子、果实外部检验: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入事先准备好的容器内,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果核或经过不同规格筛选出的虫体、虫卵、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鉴定。b.苗木检验: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砧木、插条、接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检验样品,放在一块100cm100cm白布(或塑料布)上,逐株(根)进行检查,详细观察根、茎、叶、芽、花等各个部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虫瘿、虫孔、蛀屑、虫粪等,作初步鉴定。
c.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现场仔细检查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肿瘤、流脂、变色、虫体、卵囊、虫孔、虫粪、蛀屑等,作初步鉴定。
d.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表面有无危害症状(斑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3.1.2.7 室内检验
a.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室内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内检验。b.室内检验方法参照产地检疫2.4.条款进行。3.1.3 检疫处理
3.1.3.1 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内检验,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检机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1.3.2 对目前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责令改变用途或控制使用,采取上述措施均无效时,应予销毁。销毁货物的总值超过10000元时,须经省级森检机构批准。3.1.3.3 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材料、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铺垫材料等,经检疫发现疫情时,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3.1.4 签发证书 3.1.4.1 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证开具,货证同行。
3.1.4.2 评定依据: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森检对象名单,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检疫要求和国家林业局指定单位编制的疫情数据。3.1.4.3 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 品。
3.1.4.4 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森检机构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2 调入检疫
3.2.1 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交调出单位。
3.2.2 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3.2.2.1 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应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采取相应的防范疫情扩散的措施,监督、指导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省级森检机构。受委托的森检机构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应及时报告本省森检机构。
3.2.2.2 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复检情况必须做详细记录,保存抽检样品和标本。请专家鉴定的,需请专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3.2.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森检检查站,对过往检查站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查验其《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必须到当地森检机构进行补检,经检疫合格,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运,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4.1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时,引种单位(或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申请引种审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b.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c.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4.2 审批机构在接到审批单15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同意引进的,确定引种的种植地点、管理单位(个人)和监管措施等,提出对外检疫要求。4.3 引种单位在取得审批单后,将审批单中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引进时,需取得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4.4 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个人)须按审批单位审定的地点和监管措施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 b.周围一定距离内(按不同引种植物而定)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 c.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除治要求;
d. 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e.经审批单位审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4.5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森检机构应对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指导、监督引种单位(个人)对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进行处理。引种单位(个人)应加强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好病虫害监测工作,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时,应查明情况,防止扩散蔓延,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森检机构;发生重大疫情时,应向省级森检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报告。4.6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经森检机构调查、检疫,确认无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危害后,引种单位(个人)方可分散种植。隔离试种期限为: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5.样品和档案管理 5.1 样品管理
5.1.1 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5.1.1.1 抽取检验样品要给报检人签发《采样凭证》(附表4)。
5.1.1.2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保存样品,保存期至少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时间。
5.1.1.3 样品要制成标本保存。标本要注明寄主、调入(出)地和发现时间:不易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及现场,可摄制照片、录像片等存档备查。
5.1.1.4 样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间要注意防潮、防虫、以免受损变质。
5.1.1.5 根据样品种类登记造册,列明报检单位、货物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存放起止日期、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
5.2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各种检疫记录、检疫单证,需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检查、查询及研究之用。
5.3 《植物检疫证书》等各种检疫单证属法律文书,一般需保存3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6.附则
6.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9年林业部印发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附表:
产地检疫调查表
1.调查地点: 2.被检物名称: 3.来源: 4.数量: 5.病、虫名称(编号): 6.被害数量: 7.发生特点: 8.其它情况: 9.标准地调查记录: 样地(株)号 面积 总株(粒)数 被害株(粒)数 感病(虫)率% 虫口密度 额 各病级株(粒)数 感病指数 I II III IV V 附表2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编号
报检人(单位)报检日期 地址 电话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 产地 数量(重量)包装 运往地点 存放地点 调出时间 运输工具 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检疫结果: 检疫员: 年 月 日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附表3 森植物检疫要求书 编号:
调入单位或个人填写 申请单位(个人)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电话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调入地点 调入时间
森检机构填写 要求检疫对象名单
其它危险性病、虫 森检机构专用章 森检员(签名)备注
年 月 日 附注:
1、本要求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调入单位(个人)交调出单位;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2、调出单位(个人)凭要求书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委托的单位报检。
附表4 X X X 森林植物检疫站 采样凭证 编号
报检人(单位)报检单编号 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名单 产地 数 量 重量 采 样 量 怀疑带有: 检查结果
森检员(签字)年 月 日 报检人(签字)年 月 日
附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第一联交托运人,第二联森检机构留存。
第5篇: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1.总则
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2.产地检疫
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产地检疫调查
2.2.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
2.2.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2.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
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c.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
1 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2.2.2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
2.2.2.1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
2.2.2.2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在5h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10-15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0个,逐个进行解剖检查。
2.2.2.3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行。 2.2.2.4检查方法
a.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
b.对种子表面色泽异常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
2.2.3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
a.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b.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2.2.4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
2.2.4.1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15%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
2.3检疫调查记录和标本采集
2.3.1将各项调查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附表1)。
2.3.2对踏查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要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对一时不能有结果的,待培养或饲养后,供室内进一步检验或送专害鉴定。
病害标本要有典型症状并且带有病原体;虫害标本要求虫体完整,具被害状。2.4室内检验 2.4.1害虫检验
2.4.1.1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可采用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2.4.1.2对隐蔽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
2 时应注意保持虫体完整。
2.4.1.3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2.4.1.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2.4.2病害检验 2.4.2.1病原真菌检验
a.采集一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b.观察病害的危害病状、病症特点及对寄主影响。c.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观察病原 真菌形态特征。
d.用组织分离法或孢子稀释法分离致病真菌。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别鉴定。e.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养性状。2.4.2.2病原细菌检验。
a.观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观察病健交界处是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
b.采用稀释分离法从病组织中分离培养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获得纯培养菌株。c.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筛选致病性细菌。d.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离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离获得的细菌比较。e.根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2.4.2.3寄生线虫检验
a.直接采取新鲜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b.采用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离线虫;如果是非转移型线虫,可直接用手剥离。c.分离后直接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观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2.4.2.4病毒检验
a.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观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b.采集病毒样品,并用摩擦接种观察接种后症状表现及变化是否与感病植物一致。c.用电镜观察病毒形态和进行细胞病理解剖或用血清学、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技术进行鉴定。2.5检疫处理
2.5.1根据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2.5.2对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采取措施彻底扑灭,并依法向当地森检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2.6检疫签证
2.6.1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3 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6.2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3.调运检疫 3.1调出检疫 3.1.1受理报验
3.1.1.1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2)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附表3),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15日以内),并通知报检人。
3.1.1.2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交验邮包。 3.1.2现场检查
3.1.2.1除按规定可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外,均需经过现场检查。
3.1.2.2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3.1.2.3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表层、包装物外部、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载工具和铺垫材料等是否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
3.1.2.4按照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
抽样以"批"为单位进行。本规程中的"批"是指来自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a.种子、果实(干、鲜果):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b.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花卉等繁殖材料:按一批货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1%-5%;
c.生药材:按一贷物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5%;
d.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进境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再调运,按一批货物总数或总件数抽取,抽样数量为0.5%-10%;
e.散装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生药材等:按货物总量的0.5%-5%抽查。种子、果实、生药材少于1kg,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砧木、插条、接穗少于20株,应全部检查;
f.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参照上述各类办理。按照上述比例抽样检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检查;
g.现场检验的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怀疑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时要扩大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上限。3.1.2.5抽样方法
a.现场检查散装的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卉、中药材等时,按照
4 抽样比例,从报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中分层取样,直到取完规定的样品数量为止。
b.现场检查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时,按抽样比例,视疫情发生情况从楞垛表层或分层抽样检查。3.1.2.6现场检验
a.种子、果实外部检验:将抽取的种实样品倒入事先准备好的容器内,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种实外部有无伤害情况,把异常的种子、果实拣出,放在白纸上剖粒检查果肉、果核或经过不同规格筛选出的虫体、虫卵、病粒、菌核等,作初步鉴定。
b.苗木检验:将抽取的苗木(含试管苗)、砧木、插条、接穗、块根、块茎、鳞茎、球茎等检验样品,放在一块100cm×100cm白布(或塑料布)上,逐株(根)进行检查,详细观察根、茎、叶、芽、花等各个部位,有无变形、变色、溃疡、枯死、虫瘿、虫孔、蛀屑、虫粪等,作初步鉴定。
c.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检验:现场仔细检查枝干、原木、锯材、竹材、藤等外表及裂缝处有无溃疡、肿瘤、流脂、变色、虫体、卵囊、虫孔、虫粪、蛀屑等,作初步鉴定。d.中药材、果品、野生及栽培菌类检验:用肉眼或借助扩大镜直接观察表面有无危害症状(斑点、虫孔、虫粪等),并剖开检查内部,确定病虫种类、数量,作初步鉴定。3.1.2.7室内检验
a.对现场检查不能作出可靠鉴定的,需再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室内检验样品,连同现场检疫时发现的可疑病、虫一起做室内检验。
b.室内检验方法参照产地检疫2.4.条款进行。3.1.3检疫处理
3.1.3.1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现场检查、室内检验,发现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的,森检机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1.3.2对目前尚无办法除害处理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责令改变用途或控制使用,采取上述措施均无效时,应予销毁。销毁货物的总值超过10000元时,须经省级森检机构批准。
3.1.3.3对受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材料、填充物、堆放场所、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铺垫材料等,经检疫发现疫情时,责令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1.4签发证书
3.1.4.1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证开具,货证同行。
3.1.4.2评定依据: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森检对象名单,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检疫要求和国家林业局指定单位编制的疫情数据。
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3.1.4.4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凭森检机构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换签新证,但如果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实施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2调入检疫
3.2.1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应事先向当地森检机构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交调出单位。
3.2.2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委托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3.2.2.1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应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采取相应的防范疫情扩散的措施,监督、指导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省级森检机构。受委托的森检机构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应及时报告本省森检机构。
3.2.2.2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复检情况必须做详细记录,保存抽检样品和标本。请专家鉴定的,需请专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
3.2.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森检检查站,对过往检查站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查验其《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必须到当地森检机构进行补检,经检疫合格,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运,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4.1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时,引种单位(或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森检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森检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申请引种审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a.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b.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c.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4.2审批机构在接到审批单15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同意引进的,确定引种的种植地点、管理单位(个人)和监管措施等,提出对外检疫要求。
4.3引种单位在取得审批单后,将审批单中提出的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引进时,需取得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4.4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个人)须按审批单位审定的地点和监管措施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6 a.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
b.周围一定距离内(按不同引种植物而定)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 c.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除治要求;
d.有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e.经审批单位审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4.5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森检机构应对其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指导、监督引种单位(个人)对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进行处理。引种单位(个人)应加强对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好病虫害监测工作,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时,应查明情况,防止扩散蔓延,并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森检机构;发生重大疫情时,应向省级森检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4.6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经森检机构调查、检疫,确认无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危害后,引种单位(个人)方可分散种植。隔离试种期限为: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5.样品和档案管理 5.1样品管理
5.1.1样品是确定一批货物是否带有危险性病、虫的重要依据,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5.1.1.1抽取检验样品要给报检人签发《采样凭证》(附表4)。
5.1.1.2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保存样品,保存期至少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时间。
5.1.1.3样品要制成标本保存。标本要注明寄主、调入(出)地和发现时间:不易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及现场,可摄制照片、录像片等存档备查。
5.1.1.4样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间要注意防潮、防虫、以免受损变质。
5.1.1.5根据样品种类登记造册,列明报检单位、货物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时间、存放起止日期、检疫结果和最后处理意见。
5.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各种检疫记录、检疫单证,需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检查、查询及研究之用。 5.3《植物检疫证书》等各种检疫单证属法律文书,一般需保存3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6.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9年林业部印发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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