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某,男,朝鲜族,1948 年 11 月 10 日生,住址:沈阳市。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58 年 6 月 20日生,住址:沈阳市。
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 0111 民初 785 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6)辽 0111 民初 785 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贵院判决一审、再审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 再审 理由:
一、本案案由应为物权保护纠纷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街 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 103 号 号的二层宿舍楼客观存在,且当时为原告所有。
综上,申请人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 103号的二层宿舍楼是客观存在的,且该二层宿舍楼当时的所有权人系申请人。
三、因被申请人 张某 行为导致申请人失去了对“二层宿舍楼”的所有权,现该“二层宿舍楼”为被申请人 张某 占有、使用、收益,对于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应付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没有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恳请再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