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评审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时向采购人、交易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分提交《评标报告》,并根据采购人确认的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情况申请登记公示,并在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服务期限、单价、中标金额、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采购方式;4、开评标时间;5、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废标情况等;6、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9、质疑和投诉联系方式、地址等;10、其他依法必须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期间,接收到项目利益相关人提出的质疑,应予以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质疑内容并组织答复;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质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修改办法。
三、对质疑不予受理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告知质疑人投诉期限和方式。
四、对受理的质疑应给予公正、合法的回复,质疑内容属实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予以重新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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