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2.4.1中裕燃气(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过程安全,防止意外事故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子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
2释义
(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在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上以及在场站内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停气动火作业、带气作业、停气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等的统称。
2.1带气动火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上,通过不停输或控制压力及其他技术措施,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进行带气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停气动火作业
停气动火作业是将运行的燃气管道内或燃气设备内的燃气放散或充入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后,在燃气管道或燃气设备上进行产生明火的作业。
2.3带气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上,采用封堵器、堵球、止气夹等方法切断气源后,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行不产生明火的作业。
2.4停气作业
在运行的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上,采用关闭阀门的方法切断气源,放散、吹扫或充入隋性气体置换后,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行不产生明火的作业。
2.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在危险区域内,对非燃气管道和非燃气设备进行产生明火的作业。
3分级
根据作业区域和危险程度分三级:
作业 类型 | 一级作业 | 二级作业 | 三级作业 |
(1)带气动火作业 |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不停输、带气动火作业。 | ----- | ----- |
(2)停气动火作业 |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及DN≥200mm的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进行内及管道上进行的停气动火作业。 | DN<200mm的中压管道,DN≥90mm的低压管道的停气动火作业。 | DN<90mm的低压管道的停气动火作业。 |
(3)带气作业 |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中压管道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带气作业。 | 所有中压管网及附属设施、中低压调压计量柜。 | 所有低压管道、楼栋调压箱上进行的带气作业。 |
(4)停气作业 | ----- | 在门站、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LNG撬装站、加气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DE≥160的PE中压管等生产区域内,对燃气设备及管道进行的停气作业,高压预留管道的碰接。 | DE≤110的PE中压管、所有低压管道、楼栋调压箱上进行的停气作业,中、低压预留管道的碰接。 |
(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 在门站、LNG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站、LNG撬装站、LNG临时供气站、LPG瓶组气化站等生产区域内对非燃气管道、设备进行的动火作业。 | ----- | ---- |
4作业申请
4.1施工单位负责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办理(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运营管理部门在接到工程技术部门提交的施工方案及申请书后制定(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并负责办理后期审批手续。
4.2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制定(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
5作业审批
5.1 三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2 二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5.3一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除按三、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核外,还需安全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审批。
6申请报批时限
6.1凡属一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4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6.2凡属二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6.3凡属三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形式向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请示(同时通知运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实施,作业完成后补办作业手续。
7安全技术要求
7.1(带气、停气)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在实施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做技术、安全措施的交底和教育,并将操作程序具体安排、安全措施确认完全落实后方可开始作业。
7.2(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时,要有专人控制系统压力,并随时向现场指挥人报告监控情况。若在作业管道中出现负压,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并重新在末端处放散,待取样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若管道中压力过高,出现火焰脱焰,则应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压力下降稳定后,再继续开始作业。
7.3进行(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时,须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除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金属器具,以免产生火花。
7.4(带气、停气)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明确走火通道。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和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作业单位监护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5(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工具、器具的安全可靠性。
7.6固定动火区须划定作业安全范围,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固定动火区距离可燃、易燃物质的设备、储罐、仓库等应符合国家防火间距要求。
7.7(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或安全分析合格后,才允许动火。带气的设备或场所,在开工前必须测定现场可燃气体含量,其含量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为合格。测试所用仪器必须是在有关部门标定的有效期内。
7.8在燃气设备、管道、储罐旁动火,要先消除静电。
7.9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压力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经清理分析合格后才允许作业。
7.10(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危险时,立即停止作业。凡在井下、地沟或管道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并有专人在上面监护,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
7.11进入设备、压力容器内(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须保持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将设备、压力容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经测试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比达到爆炸极限的场所,应采用防爆排风设备强制通风。操作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
7.12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钢瓶放置要符合安全间距要求。
7.13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作业;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危险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
7.14夜间(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设置安全警示灯,灯具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否则应采取必要的安全补救措施。
7.15作业过程中应每隔一固定时间重新测试可燃气体含量,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作业中断重新开始时,也必须重新测试分析。
7.16(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现场如有燃气泄漏,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窒息症状,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向作业现场指挥报告
7.17拆除管线的(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18(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19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或发生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8作业现场管理
8.1动火方案批准后,(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现场监督或抽查。
8.2在开始作业前,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内容、方式、动火部位和起止时间、安全措施及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分析手段和负责人签名。
8.4动火必须要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凡延期或补充动火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9动火区规定
9.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能避免的,应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有一定的安全间距。
9.2室内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9.3应保证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动火区内。
9.4动火区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9.5动火区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置明显标志
10各责任人的职责
10.1(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作业审批程序,并经批准。无作业方案或未经批准的作业,按违章论处,发生事故后追究作业单位领导责任。
10.2(带气、停气)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责,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安全消防注意事项。
10.3作业人员在开始之前,要详细核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是否都得到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不具备,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10.4直接作业人要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0.5(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负责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在作业中途不许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危险作业负责人、操作人员进行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10.6直接作业人要根据作业方案的要求及现场情况,准确取得实际数据。在动火时,需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实测结果,并签字认可。
10.7各级审查批准人应对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批负责。凡属重大(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在审批方案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落实并完善安全防火措施,在确认符合安全的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11作业管理
11.1本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检查并监督实施
11.2“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1.3《(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带气、停气)动火作业方案》、《(带气、停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作业单位提供,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带气、停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等资料由作业单位负责建立台账、安全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12附则
12.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12.2本管理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
12.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13附件
中裕燃气(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带气、停气)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 工程名称 | ||||||||||
作业地点 | 作业项目 | ||||||||||
作业现场指挥 | 安全监护人员 | ||||||||||
作业施工人员 | 作业级别 | 一级□;二级□;三级□ | |||||||||
作业类别 | 带气动火作业 □ 停气动火作业 □ 带气作业□ 停气作业 □ | ||||||||||
作业具体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
作业申报日期 | 作业有效日期 | ||||||||||
安全防范措施 | |||||||||||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级) | 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 分管安全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总经理审批 (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2中裕燃气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爆炸、窒息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各子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各子公司还应遵守当地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
2释义及分级
2.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以上场所进行的作业。
2.3有限空间作业一般划分为两级:
2.3.1一级有限空间作业由分管副总审批,包括:(1)、深度超过1.5米的阀井;(2)、坑、沟、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场所;(3)、用于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有害化学品的罐、仓、槽车、隧道等场所。
2.3.2二级有限空间作业由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包括:除一级有限空间作业的其它情况。
3作业准备
3.1凡属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中裕燃气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或本公司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3.2作业前应根据该次作业的条件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危险源并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安全专项方案。
3.3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楼梯、梯子、三脚架、安全绳等逃生救援设施符合要求;
(3)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域、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设置合格的消防应急器材;
(5)气体检测仪器和通风设施符合要求并处于正常状况;
(6)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7)其他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4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并记录。
3.5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监护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完成作业准备工作。
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除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外,还应进行其它相关的培训教育,如燃气特性和危害等。
3.6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环境隔开。
3.7根据设备、场所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脚手架,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消防器材。
3.8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全身式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
3.9进入罐体等环境前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3.10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可燃性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氧气浓度应满足《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的规定不应小于19.5%。
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浓度参考GBZ2.1-2007《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1%、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24ppm、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7ppm。
3.11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12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在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全面复查无误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入作业。
4作业实施
4.1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4.2每个作业点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在进行安全监护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都得到有效落实,设备器材是否能够可靠使用;
(3)各项检测数据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4)对于出现预料之外的危害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并及时处置;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每次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应适当安排轮换作业或间歇休息;风险级别较高的应酌情缩短单次作业时间;
(6)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4.3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强制通风时,应把导风管道伸延至有限空间底部,有效去除重于空气的有害气体,保持空气流通。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撤离并清点作业人员。
4.4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30分钟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并签字确认。作业负责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作业结束
5.1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必须与作业前相符。
5.2所有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许可所不容许的情况,要终止进入有限空间许可。
5.3作业中止或结束后,较为容易进出的有限空间处设置明显的隔离区域、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4作业中止或结束,应由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6应急处置
6.1有限空间作业应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监护人应熟悉应急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设施、报警装置,并坚守岗位,负责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监护人应立即要求和协助作业人撤离有限空间。监护人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救助作业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同时,依照相关应急程序报请救援,禁止盲目施救。
7附则
7.1本制度主要规定了中裕燃气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管理要求。各子公司应参照本指引,调整完善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和作业流程,加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7.2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8附件
中裕燃气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表1中裕燃气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一联:审核签发)
编号:
作业单位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
作业地点: | 阀井深度 | 作业级别 | ||||||||
预计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 ||||||||||
作业内容 | ||||||||||
作业负责人: 联络电话: | ||||||||||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可附页) | 安全措施(可附页) | |||||||||
作业负责人审核 |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审核/审批(二级) | 分管副总审批(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表2中裕燃气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联:现场记录)
编号: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监护人: | |||||||||||||||
日期: 年 月 日 | ||||||||||||||||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检 查 | 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是□否□不适用□ | ||||||||||||||
紧急程序已解释给参与此工作的所有人员? | 是□否□不适用□ | |||||||||||||||
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
已测试通讯及求救器具? | 是□否□不适用□ | |||||||||||||||
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 是□否□不适用□ | |||||||||||||||
用电设备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是□否□不适用□ | |||||||||||||||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在有限空间外设置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 | 是□否□不适用□ | |||||||||||||||
有限空间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 是□否□不适用□ | |||||||||||||||
氧含量为19.05%~22%? | 是□否□不适用□ | |||||||||||||||
切割、焊接设备经检验且状态良好? | 是□否□不适用□ | |||||||||||||||
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0.5%(体积分数)? | 是□否□不适用□ | |||||||||||||||
气体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且已经安排连续性空气安全测试? | 是□否□不适用□ | |||||||||||||||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 是□否□不适用□ | |||||||||||||||
作业人员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 是□否□不适用□ | |||||||||||||||
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 是□否□不适用□ | |||||||||||||||
照明电压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电压小于等于12V? | 是□否□不适用□ | |||||||||||||||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配备有漏电保护器? | 是□否□不适用□ | |||||||||||||||
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 是□否□不适用□ | |||||||||||||||
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 是□否□不适用□ | |||||||||||||||
有限空间出入口保持畅通? | 是□否□不适用□ | |||||||||||||||
天气掌控是否良好或已采取应对措施? | ||||||||||||||||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
其它安全预防措施(可附页):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采样分析(作业前30min内进行) | 分析项目 | 有毒有害介质 | 可燃气 | 氧含量 | 取样时间 | 取样部位 | 分析人 | 备注 | ||||||||
分析数据 | 是否符合 | |||||||||||||||
监护人意见: | 作业负责人意见: | |||||||||||||||
监护人: 日期: 年 月 日 | 作业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 |||||||||||||||
作业 | 实际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
结果 | 正常□ 变更□ 中断□ 撤销□ | |||||||||||||||
非正常结果 原因 | 中断的处理 | 继续使用□ 重新办理□ | ||||||||||||||
2.4.3中裕燃气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员工操作行为,确保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各子公司的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管理。
2释义
2.1管道燃气停气
2.1.1抢险停气:指燃气设施及设备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及其它严重的安全隐患时,为了控制事故的蔓延或消除事故隐患所采取的停气处理措施。
2.1.2计划停气:指因城市建设、燃气用户发展、改造等需要所实施的临时性停气。
2.2恢复供气:指因对抢险停气和计划性临时停气后的恢复供气作业。
3分级
按照停气区域用户数量、管径、管道压力级别将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分为三级:
3.1三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停气管道为DN<90mm低压管道;停气区域内用户数量Q<200户,停气区域内无工业用户。
3.2二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停气管道为DN<200mm中压管道或DN≥90mm低压管道;停气区域内用户数量200户≤Q<2000户或用气量<100万NM3/年的工业用户。
3.3一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停气管道为次高压管线或DN≥200mm中压管道;停气区域内用户数量Q≥2000户或用气量≥100万NM3/年的工业用户。
特殊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门站或储配站储气柜、球罐、LNG储罐等储气设施停气和恢复供气。
4作业审批
燃气设施的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应按照级别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制定作业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4.1 三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由作业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并办理停气和恢复供气许可证,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2 二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由作业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并办理停气和恢复供气许可证,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业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
4.3一级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由作业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并办理停气和恢复供气许可证,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业部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特殊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按照一级作业进行审批,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总部申报或备案。
5作业规定
5.1燃气设施停气和恢复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5.2燃气设施停气和恢复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3停气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或恶劣天气。
5.4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作业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如突发安全事故的抢险停气,应将停气范围、停气时间通知调度或用户热线等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发布消息或接听热线告知用户。
5.5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5.6置换作业按照《置换作业操作规程》执行。
5.7恢复供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恢复供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8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恢复供气作业。
5.9实施恢复供气作业前,必须对通气管道进行气密性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5.10对与通气用户管道相连的未通气管道,必须采取措施将燃气完全切断,切断处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
6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7附件
中裕燃气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停气和恢复供气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部门 | 计划停气时间 | ||||||||
停气设备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停气原因 | |||||||||
停气区域 | |||||||||
停气用户数量 | 居民用户: 户 | 商业用户: 户 | 工业用户: 户 | ||||||
停气级别 | 一级□ 二级□ 三级□ | ||||||||
停气时间段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恢复供气时间 | 月 日 时 分 | ||||||||
安全防范措施 | |||||||||
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 | 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级) | 作业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 安全主管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总经理审批(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4中裕燃气置换通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各类置换作业的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置换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确保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和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各子公司的各类管线置换通气管理。
2释义
通过试压、清管、吹扫等工序将管道内原来的气体(空气、氮气、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气体)转换为天然气过程的作业。
3分级
3.1 一级置换作业
在燃气高压管道、门站、LNG储配站、高中压调压站、CNG场站、LNG瓶组气化站、LPG瓶组气化站等生产区域内进行的置换作业。
3.2 二级置换作业
在燃气中压管网、中压调压柜(调压箱)、中低压调压计量间等生产区域内进行的置换作业。
3.3 三级置换作业
一、二级之外的置换作业。
4作业审批
4.1 一级置换作业
由运营管理部门在作业前四天提出申请,运营管理部门办理《置换作业申请书》和制定《置换作业方案》。经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运营部门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4.2 二级置换作业
由运营管理部门在作业前三天提出申请,运营管理部门办理《置换作业申请书》和制定《置换作业方案》。经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运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4.3 三级置换作业
由运营管理部门在作业前二天提出申请,运营管理部门办理《置换作业申请书》和制定《置换作业方案》。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作业指挥
按照作业级别,作业方案中应设立各级作业现场指挥。在不同地点同时进行几项置换作业时,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每项作业的现场指挥。
6作业程序
置换作业程序参照《中裕燃气安全运营管理手册》置换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7资料归档
作业完成后,《置换作业申请书》、《置换作业方案》等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和归档,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8附则
8.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8.2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9附件
中裕燃气置换通气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置换通气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 ||||||||
置换具体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置换具体地点 | ||||||||
置换具体项目 | ||||||||
置换负责人 | 现场监护人 | |||||||
置 换 人 | 申报日期 | |||||||
置换 安 全 措 施 | ||||||||
运营部门负责人审核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级) | 运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 安全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公司总经理审批(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5中裕燃气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确保CNG场站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子公司的各类CNG场站维修作业管理。
2释义
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是指对设计压力不小于10.0MPa的CNG场站内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的大、中、小修与抢修,可能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露,危险性比较大的维修作业。
CNG场站包括母站、子站、常规站、L-CNG站及其它类似场站。设备包括:压缩机、储气井、加气机、卸气柱、顺序控制盘、高压气化器、储气瓶组、缓冲罐等高压设备。
3分级
按照维修作业对象及内容,将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分为两级。
3.1 CNG场站设备二级维修作业:对CNG场站压缩机、加气机、压力容器、燃气管路进行的维修项目(如更换压缩机活塞环、活塞杆、填料、十字头、连杆,更换干燥器分子筛等类似维修项目)。
3.2 CNG场站设备一级维修作业:对CNG场站内设计压力不小于10.0MPa的设备(包括压缩机、储气井、加气机、卸气柱、顺序控制盘、高压气化器、储气瓶组、缓冲罐等高压设备)大中修、场站主要承压设备(储气井、储气瓶组、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场站技术改造施工以及停站6小时以上的维修。
4作业审批
4.1 二级维修作业:由CNG场站设备维修负责人制定作业方案并提交作业许可证申请书,CNG场站管理部门安全员、部门经理审核,CNG场站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4.2 一级维修作业:由CNG场站设备维修负责人制定作业方案并提交作业许可证申请书,CNG场站管理部门安全员、部门经理审核,CNG场站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5安全规定及注意事项
5.1 应根据该次作业的设备和条件,对维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识别出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2 申请人作业前应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组织安排、人员分工、安全措施等,包含拆除作业、恢复供气作业。
5.3 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超范围维修作业。
5.4 场站内维护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和安全劳保用品,并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5 在场站生产区内不准有明火或可导致点燃的来源,除非在已受控制及特别批准情况下进行指定的操作。
5.6 场站操作应避免产生静电和火花,任何管道在进行切割(不带火花)或拆开管道上的配件之前,需利用导电线接在开口两端进行等电位连接。接触位必须清洁及没有油漆或其他保护层,直至管道作业工作完成。
5.7 作业负责人或安全人员对擅动作业范围外的设备的人员行为应加以劝告和制止。
5.8 对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确认处于正常状态,合理放置、方便取用。
5.9 恢复CNG场站设备供气时,要严格按照检修方案,切实落实安全监护工作。
5.10 通气后要进行泄露性检查,CNG压缩机工作前,要对压缩机进行人工盘车。
6附则
6.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7附件
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许可证
编号:
作业单位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
作业地点: | 设备类别: □固定式 □移动式 | |||||||||
预计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 ||||||||||
作业内容 | ||||||||||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编号: | ||||||||||
作业执行人姓名: | 资质证编号: | 作业负责人: | ||||||||
联络电话: | ||||||||||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可附页) | 安全措施(可附页) | |||||||||
安全监护人: | ||||||||||
必要时画出系统隔离示意图: | ||||||||||
CNG场站部门安全员审核 | CNG场站部门经理审核 | CNG场站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总经理审批(一级)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
2.4.6中裕燃气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裕燃气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各子公司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2释义
2.1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作业方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邻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以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包括:在各类场站、燃气管道、电缆周围挖掘、钻孔、打桩,爆破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实施的动土作业。
2.2本制度中作业方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基层班组或施工服务商。
3分级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按危险程度分两级:
3.1二级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生产停止状态下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进行的动土作业。
3.2一级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生产运行状态下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进行的动土作业。
4作业审批
4.1 二级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要通过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4.2 一级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要通过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5安全技术要求
5.1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前,必须先核查动土作业区域地质、水文、燃气储罐、地下管道和埋地电力、电信、电缆等情况,制定翔实的安全防范措施。
5.2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必须经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才可进行。
5.3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现场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
5.4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气体防护设施和急救安全器材设施等;夜间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现场应该悬挂红灯警示。
5.5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现场的物料堆放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工具要达到防爆等级要求。
5.6 需要临时占道时,必须向相关部门请示审批。
5.7 易燃易爆场所不允许采用爆破动土作业。
5.8 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基础进行动土作业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
5.9 动土作业监护人必须对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监察作业现场并进行隐患整改。
5.10动土深度可能达到或超过易燃易爆设施的基础深度时,必须对设施基础采取加固措施。
5.11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动土申请书中没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作业审批单位处理。
5.12 持续对有害物质进行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动土作业,撤离现场,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5.13 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各种隐患,环境要达到相关安全要求。
5.14 严禁涂改、转借《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申请书》,不得擅自变更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15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申请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动土作业的要重新办理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申请书。
6作业人职责
6.1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6.2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3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7技术负责人职责
7.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7.2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7.3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7.4对动土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8附则
8.1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相抵触时,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执行。
8.2本规定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9附件
中裕燃气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易燃易爆场所动土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 工程名称 | ||||||
动土作业地点 | 项目负责人 | ||||||
现场负责人 | 动土作业监护人 | ||||||
监理公司 | 监理人 | ||||||
计划动土时间 | |||||||
实际完成时间 | |||||||
动土作业人员 | |||||||
地下隐蔽设施 | □燃气、蒸汽管道设施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
□动力电缆、电线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
□通讯电缆、电线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
□其他隐蔽设施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
动土作业级别 | □一级 □二级 | ||||||
作业内容描述: 安全措施: | |||||||
动土部门负责人审核 | 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 安全分管领导审批(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7中裕燃气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为了加强高空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高空作业过程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释义: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3分级:按GB3608高空作业共分四级,如下表:
定义 | GB3608《高空作业分级》 |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坠落半径为5米 | 四级高空作业 |
作业高度在15-30米,坠落半径为4米 | 三级高空作业 |
作业高度在5-15米,坠落半径为3米 | 二级高空作业 |
作业高度在2-5米,坠落半径为2米 | 一级高空作业 |
1.4管理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高空作业的实施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中裕燃气子公司、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1.5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子公司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客户服务等)场所的高空作业。适用对象包括中裕燃气员工和为中裕燃气进行施工、支持、服务等业务的承包商及监理单位人员(以下称相关方人员)。
2组织与职责
2.1子公司
2.2.1负责为从事高空作业的中裕员工:培训教育及取证,制定高空作业方案,审批高空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可靠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高空作业现场人员、设施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及安全检查,实施现场监护。
2.1.2负责对实施高空作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1.3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监理单位
2.2.1负责所监理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2.2.2负责对承包商2.3.2范围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2.2.3接受子公司及其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
2.3承包商(施工、支持、服务等单位)
2.3.1负责所承包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3.2负责为本单位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制定高空作业方案,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明确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可靠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高空作业现场人员、设施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及安全检查,实施现场监护。
2.3.3负责对从事高空作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3.4接受子公司及其上级组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
2.4子公司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应按本管理制度内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
3作业审批
3.1《高空作业许可证》由实施单位(部门)申请办理。
3.2《高空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作业级别 | 中裕员工高空作业 | 相关方人员高空作业 | ||
子公司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子公司 | |
2-5m(GB一级) | 班组级负责人最终审批 | 项目现场负责人最终审批 | —— | —— |
5-15m(GB二级) | 业务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批 | —— | 监理工程师 最终审批 | 若无监理单位则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批 |
15-30m(GB三级)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批 | —— | 监理工程师 最终审批 | 若无监理单位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批 |
30m以上(GB四级) | 安全主管领导最终审批 | —— | 监理总工程师最终审批 | 若无监理单位则由安全主管领导最终审批 |
3.3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对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高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4安全技术要求
4.1安全带和保护绳不应作为坠落保护的主要方法。应为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通过改进施工工艺和采用先进技术,尽量减少高空作业。坠落保护是最后的保护。
4.2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事前进行身体检查,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者不可进行高空作业。
4.3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进行高空作业。
4.4所有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坠落设备正确使用的培训。国家和地方政府有高空作业持证管理要求的,按政府要求培训及持证上岗;国家和地方政府无持证要求的,由实施单位培训及发证,持证上岗。
4.5高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轻便着装,严禁穿硬底、铁掌等易滑的鞋。
4.6每次高空作业前作业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应检查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坚固、可靠,确认所有安全设施及有关措施足够安全后方可进行安全作业。
4.7承包商相关负责人员、监理人员、子公司现场管理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定期(每周至少一次)检测坠落保护设备,并保留记录。
4.8高空作业人员应使用工具袋盛装工具和小型材料,或使用专用绳索吊送所需工具、材料,所用工具、材料严禁上下投掷。
4.9不宜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可避免时中间按坠落半径应设隔离设施。
4.10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将通道和作业面的冰、雪或积水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4.11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严禁进行露天悬吊(吊板)高空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雾等天气,严禁进行所有露天高空作业。
4.1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人字梯底角应牢固。梯子不宜接长使用。
4.13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场所及下风侧,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4.14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索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15夜间进行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6无高空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空作业。
5特殊高空作业
5.1因事故或灾害需要进行特殊高空作业,包括强风、异温、带电、抢救等进行的高空作业,应根据本管理规定3.2“《高空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要求提升一个级别审批。
5.2紧急情况下为抢救人员时,可由实施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事后备案。
6附则
6.1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相抵触时,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执行。
6.2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
6.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7附件
中裕燃气高空作业许可证(样式一、样式二)
中裕燃气高空作业许可证(一)
(中裕员工或无监理单位的相关方人员高空作业)
许可证编号:
高空作业等级 | GB一级 (2-5米)□ | GB二级 (5-15米)□ | GB三级 (15-30米)□ | GB四级 (30米以上)□ | |||||||
工作(项目)名称: | 作业部门(单位): | ||||||||||
作业地点: | 现场(项目)负责人: | ||||||||||
作业时间: 月 日 时起 月 日 时止 | |||||||||||
作业人员(姓名): | |||||||||||
作业内容: | |||||||||||
序号 | 作业条件确认 | 是 | 否 | 不适用 | |||||||
1 | 本项工作已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 ||||||||||
2 |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 ||||||||||
3 |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 ||||||||||
4 | 作业人员已有相关训练及记录、持证上岗 | ||||||||||
5 | 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 | ||||||||||
6 | 与本次高空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已检查并合格、无安全隐患 | ||||||||||
7 | 高空作业各受力点(着力点)牢固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 ||||||||||
8 | 气候条件:无雷电、暴雨、大雾、大风 | ||||||||||
9 | 邻近地区无毒、害源点或架空电线 | ||||||||||
10 |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使用的梯子等符合安全制度要求 | ||||||||||
11 | 工作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或采用吊绳上下运送有关工具 | ||||||||||
12 | 高空作业下方及受影响的区域是否围封及挂上标示 | ||||||||||
13 | 夜间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 ||||||||||
14 | 四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 ||||||||||
15 | 补充措施: | ||||||||||
作业人员已熟知相关工作要求:(签名) 年 月 日 | |||||||||||
现场监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班组负责人审核/审批(一级) |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二级)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三级) | 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四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中裕燃气高空作业许可证(二)
(有监理单位的承包商业务人员高空作业)
许可证号:
高空作业等级 | GB一级 (2-5米)□ | GB二级 (5-15米)□ | GB三级 (15-30米)□ | GB四级 (30米以上)□ | |||||||
工作(项目)名称: | 作业部门(单位): | ||||||||||
作业地点: | 现场(项目)负责人: | ||||||||||
作业时间: 月 日 时起 月 日 时止 | |||||||||||
作业人员(姓名): | |||||||||||
作业内容: | |||||||||||
序号 | 作业条件确认 | 是 | 否 | 不适用 | |||||||
1 | 本项工作已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 ||||||||||
2 |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 ||||||||||
3 |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 ||||||||||
4 | 作业人员已有相关训练及记录、持证上岗 | ||||||||||
5 | 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 | ||||||||||
6 | 与本次高空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及其附件已检查并合格、无安全隐患 | ||||||||||
7 | 高空作业各受力点(着力点)牢固可靠,符合规定要求 | ||||||||||
8 | 气候条件:无雷电、暴雨、大雾、大风 | ||||||||||
9 | 邻近地区无毒、害源点或架空电线 | ||||||||||
10 |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使用的梯子等符合安全制度要求 | ||||||||||
11 | 工作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或采用吊绳上下运送有关工具 | ||||||||||
12 | 高空作业下方及受影响的区域是否围封及挂上标示 | ||||||||||
13 | 夜间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 ||||||||||
14 | 四级高处作业配有通讯工具 | ||||||||||
15 | 补充措施: | ||||||||||
作业人员已熟知相关工作要求:(签名) 年 月 日 | |||||||||||
现场监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现场负责人最终审批审核/审批(一级) | 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二级、三级) | 监理总工程师审核/审批(四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8中裕燃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因不规范临时用电而发生人身触电、火灾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中裕燃气子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2释义
临时用电:因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需要,临时拉接的用电线路,具有短暂性和不规范性。在临时用电线路的用电作业称为临时用电作业。
安全电压:指不戴任何防护设备,接触时对人体各部位不造成任何损害的电压。安全电压值的等级有42V、36V、24V、12V、6V五种。当电气设备采用电压超过24V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3分级
根据临时用电电压分级:
3.1 二级临时用电:临时用电电压为220伏。
3.2 一级临时用电:临时用电电压为380伏。
4作业审批
4.1 二级临时用电:用电部门负责人审核,用电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4.2 一级临时用电:用电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电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5安全技术要求
5.1 公司一切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书》。
5.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工证。
5.3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4 易燃易爆场所内禁止设置临时线路。
5.5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防爆等级要求,并有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6 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一切供电必须经漏电保护开关,设备外壳必须有接地;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7 临时用电电源线须用橡胶套双层绝缘软电缆,电缆连接必须牢固。
5.8 线路敷设不应靠近潮湿的场所和其他管道,在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加设保护措施。
5.9 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10 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警示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11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5.12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1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5.14 220伏照明不允许带电移动。
5.15 临时用电单位每天应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处理记录。
5.16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6监督管理
6.1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应排专人现场监护,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
6.2安装工程施工用电应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作业单位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管理总部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若试行期内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8附件
中裕燃气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中裕燃气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申请单位 | 工程名称 | |||||||
临时用电地点 | 临时用电时间 | |||||||
电工 | 电工证号 | |||||||
现场负责人 | 现场监护人 | |||||||
电源接入点 | 工作电压 | □220伏 □380伏 | ||||||
电缆型号、规格 | 用电设备及功率 | |||||||
临时用电级别 | □二级 □一级 | |||||||
防护用品 | □绝缘手套 □绝缘鞋 □工作服 □其他 | |||||||
临时线路拆除日期 | 临时线路拆除人 | |||||||
安全措施 | 合格打√ | |||||||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 ||||||||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 ||||||||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 ||||||||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 ||||||||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 ||||||||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应有防雨设施 | ||||||||
临时用电设施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 ||||||||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 ||||||||
其他安全措施 | ||||||||
作业监护人(确认): 现场负责人(确认): | ||||||||
危害识别 识别人: | ||||||||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审核 | 用电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审批(二级) |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 安全分管领导审批(一级) |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
2.4.9中裕燃气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包括本公司的吊车及外协施工队的吊车)吊装作业的管理。
二、吊装作业
2.1定义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三、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四、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4.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办理使用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4.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5.1 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2 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3 检查作业器具
5.3.1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3.2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4 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六、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6.1 确认人员职责
6.1.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6.1.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6.1.3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2 试吊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3 吊装锚点的选择
6.3.1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6.3.2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6.4 夜间照明
6.4.1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4.2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4.3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5 吊装负荷
6.5.1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6.5.2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七、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7.1 服从指挥
7.1.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7.1.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7.2 严禁和不准
7.2.1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
7.2.2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2.3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2.4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7.2.5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2.6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7.2.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7.2.8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7.2.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2.10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7.3 其他要求
7.3.1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7.3.2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7.3.3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八、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8.1 清理现场
8.1.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8.1.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8.2 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3 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九、职责
9.1负责作业的部门职责
9.1.1 提供吊装作业安全条件;
9.1.2 负责吊装证的填报、流转和审核;
9.1.3 指导、协助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措施;
9.1.4 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9.1.5 检查、确认《吊装安全作业证》等级及审批手续;
9.1.6 辩识吊装作业涉及的危险因素,对作业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
9.1.7 及时跟踪吊装作业进展,协助解决吊装作业相关事项。
9.2 负责作业的部门负责人职责
9.2.1 负责施工方案及吊装作业危害辨识审核;
9.2.2 负责吊装作业的初审工作;
9.2.3 负责加派吊装作业监护人员;
9.2.4 检查、监督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9.2.5 对吊装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负总责。
9.3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
9.3.1 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确定吊装作业级别,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9.3.2 编制吊装作业施工方案;
9.3.3 组织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环境状况;
9.3.4 参与吊装作业危害辨识;
9.3.5 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3.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作业人员职责
9.4.1 持有经审批同意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9.4.2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9.4.3 确认《吊装安全作业证》中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9.4.4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9.4.5 在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9.4.6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9.5 监护人职责
9.5.1 熟悉作业内容、了解作业环境和条件,参与危险辨识;
9.5.2 监护人员必须持相应作业票证,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规程作业;
9.5.3 监护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如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作业活动必须中止;
9.5.4 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问题整改完后,方可恢复作业;
9.5.5 在吊装作业结束或暂停时,应督促作业者清理作业现场,切断作业用电源和气源,对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9.6 会签人职责
按照专业分工和职责范围对吊装作业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措施科学合理。
9.7 审批人职责
9.7.1 对吊装作业危害辨识进行审核;
9.7.2 审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9.7.3 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术设备部负责管理。
10.2 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对于吊装重量轻、吊装时间较短的,要到技术设备部进行说明并备案;对于吊装重量较轻但吊装时间较长的作业,需要办理作业证。
10.3 项目单位负责人应编制吊装方案,交到技术设备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到技术设备部办理作业证,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对二、三级吊装作业,经技术设备部长审批,方可作业;一级吊装作业需经安全部长和生产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作业。
10.4 《吊装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10.5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6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8 《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10.9 违规违章处罚
10.9.1 对于发现未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或者未到技术设备部说明并备案的个人或者施工队伍,处以1000元罚款;
10.9.2 对于在吊装作业中出现的违规违章操作,视情况处以200-500元不等罚款,并责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