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 通 三 防 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年 月 目 录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通风管理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9 第三节 测风管理 14 第四节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16 第五节 角联巷道管理 17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 18 第七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 23 第三章 瓦斯管理 29 第一节 岗位责任 29 第二节 瓦检员交接班管理 34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35 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38 第五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40 第五节 “一炮三检”制度 46 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46 第七节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49 第四章 瓦斯抽放 52 第一节 钻孔开工验收 52 第二节 钻孔施工管理 53 第三节 钻孔施工质量验收 54 第四节 钻孔封工验收 56 第五节 钻场现场管理 58 第六节 抽放工程验收管理 63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路巡查管理 67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抽放管理 68 第七节 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70 第八节 回采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75 第九节 瓦斯抽放管件管理 80 第十节 灾害治理计划考核 82 第十一节 综采工作面拆除瓦斯管路管理制度 84 第十二节 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规定 86 第五章 瓦斯防治达标评价 87 第一节 总则 87 第二节 瓦斯抽采评价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88 第三节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90 第四节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97 第五节 瓦斯防治例会制度 99 第六节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9 第七节 考核奖惩制度 100 第八节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02 附件一:区域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0 附件二:掘进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1 附件三: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3 第六章 综合防尘 1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4 第二节 职责划分 119 第三节 区队防尘管理 122 区队综合防尘职责及防尘区域划分 132 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33 第一节 总则 133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133 第三节 地面防灭火规定 134 第四节 外因火灾防治规定 137 第五节 内因火灾的一般防治规定 143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145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阻化剂及封堵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148 第八节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149 第九节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151 第十节 注氮防灭火管理 155 第十一节 注浆防灭火管理 157 第十二节 火灾应急管理 159 第十三节 火区管理 162 第十四节 煤矿煤层自燃危险指标评价体系 165 工业分析及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结果 166 第八章 其他管理规定 171 第一节 “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 171 第二节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 173 第三节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74 第九章 其它 175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强通风安全技术攻关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并优化通风、防灭火、防尘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和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际,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保证“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成立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体系领导小组:
组 长:总 经 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区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选煤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号煤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规定、规范,制定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二号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和瓦斯抽采利用方案,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攻关,对区队“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管理机构,执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技术规范,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矿井各级领导及单位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总经理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确定矿井“一通三防”队伍的人员配置,安排解决有关“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和装备,安排有关“一通三防”工程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审定矿井“一通三防”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2、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抽采利用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有关“一通三防”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3、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4、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5、通风部对矿井的“一通三防”负具体工作部署责任。负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督导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6、相关部室和区队对分管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7、“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通风部、通风队、抽放队组成。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矿井“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制定的施工设计及安全组织措施,坚决杜绝矿井“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一通三防”办公室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同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给领导及时准确安排指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每月开好“一通三防”例会,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布置好下阶段的重点工作。
2、深入实际,抓好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和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及时处理。
3、搞好检测监控,设备、传感器安设位置正确,信号畅通,数据传输迅速准确,监控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向领导反映和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一通三防”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督查有验收,并建档。
5、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第一思想,对瓦斯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分析,并把分析与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6、“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包括矿有关分管领导、部室和区队人员),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会议列出的“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填写三联单,隐患整改采取闭合管理办法处理。
7、矿井进行巷道贯通、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二条 矿井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及无风作业,并根据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及时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
第三条 需要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队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五条 矿井及各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符合《规程》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公司风量计算办法》的规定,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和硐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六条 矿井每月应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每季度对主扇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定一次外部漏风,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及时掌握通风网路阻力分配及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扇性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八条 进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都应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实有困难,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九条 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瓦斯抽放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十条 每旬必须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井有效风量不能低于87%,漏风率不能大于5%,负压不能超过2940pa,否则,必须查明原因,报总工程师组织处理。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有关领导及部门,按月报送矿业公司。
第十一条 矿井应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矿井各基层单位要按照通风部设计方案安设局部通风机,保证各项配套设施齐全、完好,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运行。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三条 矿井应加强通风安全仪器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定期标校。
第十四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加强巷道维修,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2/3。进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部分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新鲜风流。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第十六条 掘进巷道或硐室开工前,通风部对局部通风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程内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2×45KW对旋风机,采用Ф1000mm的风筒及相关附属装置,短距离掘进工作面或其他掘进面,局部通风不使用2×45KW风机的必须向通风部申请,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不得掘进。
第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20m,风机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不得小于300mm。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除满足风机的吸风量外,还要满足巷道的最低风速要求。
局部通风机安装完毕,应由矿通风部、机电部、安监部检查风机的安装是否符合《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否则严禁使用。
第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必须经矿培训合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局部风机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发现局扇风流循环,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进行处理。
局部风机使用单位每天必须对风机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试验参加人员为该工作面风机看护工、安监员、瓦检员及电工,并同时由试验人员签字和做好风机切换记录(现场保管备查),每缺一次试验罚款500元(记录不全视为未切换)。
第十九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警戒人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严禁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必须先采取瓦斯排放措施。
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24小时以上时,必须撤出停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封闭,并设点检查瓦斯,同时还必须切断通向停风区的水管、轨道及其它导体。
第二十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执行,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严禁有人作业时断开或撤换风筒,否则,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筒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不得组织生产。风筒必须靠顶、靠帮,吊挂平直,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风筒要逢环必挂,接头严密,要反压边,无破口、反接头等现象,每处罚款200元;
风筒拐弯处设弯头,不得拐死弯,否则处罚2000元;
异径风筒连接必须设置过渡节,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风筒须保持整洁,不得有粉尘、喷浆料及其他污渍,每发现一节罚款200元;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大于10m,煤巷和半煤岩不得大于7m,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煤仓上下口严禁使用局扇供风。煤仓上、下口未形成全负压通风前,煤仓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备用风机或使对旋式局部风机单级运转,否则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二十三条 变频局部通风机使用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风机运转频率,必须根据通风部要求进行频率调整,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造成其他事故的,追查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挂牌管理,风筒每缺一个编号牌,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应填写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功率、风筒长度、所在巷道供风量、风机吸入风量、风机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由测风员每次测风后及时填写,否则每缺一项对通风队罚款200元。使用单位不得对牌板内容随意更改,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两台同等能力的对旋风机,均采用双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且实现自动切换,即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另一台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达不到要求的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掘进工作面局部风机必须与瓦斯电、风电、风机切换设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局部通风机“三专、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由机电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瓦斯电闭锁”由信息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两台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方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自动切换、风电闭锁,否则不得生产。
第二十七条 风机风电闭锁试验由机电部每十天(时间为:每月的1、11、21日)组织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当班安监员、风机看护工一起试验一次。
试验完成后,参加试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好试验记录,并在《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由机电部保存。因局扇不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瓦斯事故,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瓦斯电闭锁管理一般要求: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瓦斯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达到了断电值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复电值后,自动解锁。
2、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断电瓦斯浓度及复电瓦斯浓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供电设计进行安设。根据其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信息化办公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并通知监测监控人员对瓦斯闭锁进行调整。
5、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作业。
6、每十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二十九条 瓦斯电试验责任单位要求如下:
1、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接入、监督以及断电检查试验,每月给矿业公司通风部上报瓦斯断电报表。
2、通风部:协助信息办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管理工作,协调通风队、采掘区队每月按瓦斯断电计划按期正常进行瓦斯断电试验。
3、安监部:每次瓦斯断电试验派出安监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4、机电部:负责整个瓦斯断电范围内设备的检查工作。
5、通风队:负责瓦斯断电试验的标气准备和井下传感器瓦斯断电充气的工作以及瓦斯断电记录保存的工作。
6、采掘区队:负责整个瓦斯断电开关及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及记录保存工作,每个掘进面施工完成后把记录交至信息化办公室存档。
7、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设计由机电部设计。
第三十条 瓦斯断电试验过程及步骤:
矿井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早班实施),时间为每月的1、16日。
1、每次试验前通风队必须把标气冲入井下实验标气瓶或者气袋。
2、每次试验早8:30时进行,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通风队标气实验员、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采掘区队机电队长等有关人员在井口信息站集合一同参加。
3、严格按信息办制定的《瓦斯电闭锁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后所有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信息办备存原始记录。
因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采掘工作面瓦斯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甩开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用,一旦查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并按矿定一级“三违”严处。
第三十二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凡不具备瓦斯电闭锁的开关严禁入井。
第三节 测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通风队负责全矿井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通风队每月6、16、26日进行矿井全面测风,测风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完成报表的编制工作,报矿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后,送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部各一份。每月以报表形式报矿业公司通风部。当矿井通风发生较大变化量,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测风不及时,每次对通风队罚款2000元,报表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要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
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第三十五条 辅运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平直、无拐弯,巷道顶板无高冒区,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断面平整无凸凹(1平米范围内不大于10mm),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95%,测风站处粘贴瓷砖。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采用砖砌,长度不低于4m,墙面必须保证平直(每平米凹凸不大于10mm),墙耳呈流线型。
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第三十六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部门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记录牌板每缺少一次或不及时填写记录,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发现测风中弄虚作假,对通风队罚款5000元,对测风员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四节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第三十八条 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书面通知通风部、安监部、掘进队及与贯通有关的单位,并每天通报贯通距离。
两条对掘巷道贯通时,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必须停止一条巷道的掘进工作,停掘巷道必须正常通风。掘进的巷道生产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和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和通风正常时,方可进行掘进作业。否则,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后,应立即编制贯通施工措施,贯通措施中明确巷道名称,确定贯通位置和时间、警戒位置、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贯通各事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矿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后,应加强贯通两侧巷道的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制定贯通后的通风管理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矿总工程师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会审贯通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措施要求。
第四十条 一般巷道贯通时,应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矿生产、安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与现场指挥。与采空区、老窑和不明情况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先进行探测,并由矿山救护队现场协助,情况不明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时,严禁贯通作业。
必须加强贯通地点的瓦斯检查和巷道维护,并设好警戒。只有在通风良好,瓦斯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贯通。
第四十一条 贯通后,矿通风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整、完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只有在风流稳定,巷道风速符合规定,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矿通风队负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正常检查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
第四十三条 长期停工或报废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并定期检查密闭完好情况及密闭外风流中瓦斯浓度。盲巷的封闭,密闭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矿通风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开启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先排放盲巷内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8%,其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方可进入或施工。
第四十五条 矿通风队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并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记录不全,每处罚款2000元。
第五节 角联巷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矿井通风角联巷道即连接并联巷道之间的联络巷。矿井中的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
井下一般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得在角联风路上。
第四十七条 在角联通风的相关巷道内应安装风速传感器,以保证风流正常通风。
在角联风的相关巷道内,控制影响通风断面的施工,施工时要编制安全措施,保证角联巷道内风流不紊乱。
第四十八条 通风队应在各角联巷道内挂设瓦斯检查牌板、风量牌板,风流方向标志。
每月在瓦斯设置点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检查路线及时间次数,在每月的风量分配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配风风量。
第四十九条 瓦检人员每班对角联巷道内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上一班进行对照,(误差不超过±0.1%)。发现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大时,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和通风部,及时处理。检查中弄虚作假,处罚通风队10000元,不及时填写牌板,每次处罚通风队500元。
第五十条 每10天由测风员负责,对角联巷道进行风流、风向测量一次,及时填入现场的牌板。最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量不得小于计划风量。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井下通风设施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通风设施管理的划分。
1、通风队负责全矿风门、中央回风大巷与胶带大巷及辅运大巷之间联络巷通风设施的建造及维护工作,负责中央回风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与胶带大巷之间风门内及靠近回风巷一侧的卫生,负责综采工作面辅运巷风筒的吊挂及维护工作。
2、皮带队负责胶带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通风设施内外的文明卫生,负责胶带大巷与中央回风大巷之间通风设施靠近胶带大巷一侧的文明卫生。
3、综采队负责综采工作面范围内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并负责辅运巷风机的看护工作。
4、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及所属巷道范围内风门的看护及文明卫生工作(掘进工作面联络巷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
负责其他通风设施的施工、安装、维护、看护工作。
5、其他区域有临时工程,需要通行风门时,由施工单位对该处风门临时看护,并负责内外文明卫生。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通风设施构筑时,必须制定施工措施,明确设施的规格尺寸和技术要求,确保设施施工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设施建造完毕,经通风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
第五十三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进行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0-100000元。
第五十四条 井下风门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必须使用自动风门,自动风门前安装防撞装置,使用木质风门必须经通风部同意。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自动风门除外)。
3、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按照责任划分处罚相关单位300元。
4、所有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不能同时敞开(自动风门小风门必须设置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进回风巷间风门必须安设开停监控装置,具备声光报警功并能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风门上设警示版和推拉标志,风门墙垛上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实行挂牌管理。风门缺少闭锁装置每处罚款1000元,缺少标志和管理牌板一处罚款500元,管理牌板填写错误一处罚款100元。
5、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和挡风帘,过车风门要设底坎,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6、风门墙体过电缆和管路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并用水泥抹平,保证与整体墙面一致,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7、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否则罚款200元。
8、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施工时要挂线施工,墙体厚度不少于0.5m,且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必须抹面,不抹面的要进行勾缝。墙体漏风,每处罚款1000元,未抹面、勾缝,罚款1000元。
9、墙垛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0、煤巷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进行加固处理。
第五十五条 永久密闭墙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永久密闭组合墙为两道2m混凝土墙中间填充5m黄土或粉煤灰浆。
2、密闭墙前、后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3、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永久密闭墙必须设置“U”型压差计对内外压力进行检测,否则罚款300元。
4、密闭墙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且不小于0.5m,闭墙附近不得留有浮煤,墙面抹不少于0.1米的裙边。
5、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采空区密闭墙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各类孔采用2寸铁管,外露部分通过球阀进行封堵。
6、墙面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墙体要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
7、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等。牌板统一吊挂在栅栏正中,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8、密闭墙附近5m范围内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加固封堵处理。
第五十六条 调节风窗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风门施工、独立通风硐室、控风墙等设施必须安设正规调节风窗,不准采用木杠、风帘和墙上开孔等方式代替控风,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
2、调节风窗必须采用插板式,调节灵活可靠,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3、调节风窗要定期检查维护,不得损坏,周边不得漏风,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4、调节风窗必须挂牌管理,牌板要填写清楚规格、过风量等信息,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风桥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1000元。
3、风桥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按照责任单位划分每处罚款300元。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要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和其它调风设施,控风设施必须按照通风部要求设定,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
7、盘区大巷采用立体交叉风桥,两巷之间岩(煤)柱厚度不小5米。
第五十八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记录,与现场相符。通风设施的增减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通风设施由通风队建立,台账不全,一次罚款500元;
通风系统图上通风设施必须全部标注,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通风设施应实行分级分区检查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各级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确保通风设施的完好。
第六十条 防爆门、防火门应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出现漏风、变形、损坏等情况,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 皮带运输机及刮板运输机要尽量避免跨风门、风桥墙体、挡风墙等通风设施,如果不能避免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申请,并做好可靠的防止风流短路设施,设施要定期维护,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二条 通风设施遭到重大损坏,由通风部组织安监部及可能肇事的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破坏通风设施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种“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均由通风队统一保管、发放,并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防止碰撞。通风队必须建立各类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发给个人使用的要登记。各类仪表未经队长、分管副队长批准不得随便转借。台账不齐全,每处罚款50元;
私自转借,每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个人使用的仪表,由本人管理,使用要加强爱护,严禁其它人乱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负责。用前仔细检查仪表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拆乱卸,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赔偿;
本人使用的仪表,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否则,每次罚款300元。
第六十五条 仪表小的维修工作,由通风队仪表维修室工作人员维修,对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仪表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修理,不得影响工作;
各种仪器仪表要按照规定日期进行标校,保证仪器的精度满足要求;
各类仪表要有足够数量的备用品,使用坏不能修理的仪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报废。
第六十六条 仪器、仪表标校遵守以下规定:
1、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
2、仪器标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方可上岗。标校室要保持干净卫生,保证室内环境能满足检定环境条件要求。
3、建立各种仪器、仪表的管理台帐,使用台帐及仪器仪表的检修记录,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于计量检定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按规定时间存档,并由专人统一保管。
4、计量标校人员对安全仪表要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认真填写检定记录卡,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无误,不得乱涂乱划。
5、对于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校正仪,标校员不得提供给使用和有权拒绝提供使用。
6、对于检定不符合计量检定标准的安全仪表,严禁发放使用并提交处理意见或报废申请,做好记录,否则要追究检定人员的责任。
7、各种仪器检定周期要严格执行计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光学瓦斯检定器每年要由集团公司计量检定部门或指定部门检定校正一次;
瓦斯传感器每七天进行一次检验校正;
风表每半年校正一次,其它各类安全仪表要严格按照其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第六十七条 光学瓦斯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仪器由通风队统一保管(正在使用的除外),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环境中,防止碰撞。
2、通风队建立仪器管理台帐和回收台帐,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并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正在使用的仪器要及时维修校正,保证其完好,校正数据应记录清晰完整,并妥善保管;
仪器要有符合《规程》规定的备用品,对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报废。
3、发放的仪器实行专人专机,严禁多人共用一台仪器,否则没人罚款200元;
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否则每次处罚使用者300元。
4、经检修后的仪器必须色谱清晰,各部位螺丝紧固,气流畅通不漏气,经标校后达到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在进行仪器维修时要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达到技术要求,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卡,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记录准确无误。
6、发现人为损坏仪器的,一经发现,应按实际损伤情况予以赔偿。
7、仪器发放、标校室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工作时间内严禁脱岗、干私活等工作以外的事情,并保持仪器维修室和发放室干净整洁。
第六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由通风队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并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
2、通风队建立管理台帐,记清仪器的名称、型号、厂家、在册数量、使用数量、备用数量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按照其校验周期进行校验,校验记录应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便携仪应有足够的备用品,发现不合格的要打报告及时报废。
4、便携仪发放由行政部在灯房执行,发放时要凭牌、按编号发放,不得随意乱发或转借他人使用。
5、发出和收回的便携仪要在记录本上记清领交人的姓名、日期、时间,做到记录清楚有据可查,凡当日不交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接班时要将本班仪器的收发情况交接清楚,防止丢失仪器。
6、便携仪使用归还时必须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现象,每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
第六十九条 自救器采购、保管、收发遵守以下规定:
1、我矿选用自救器为Zyx30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2、自救器由通风部根据矿入井人数,定期报计划给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由供应部与通风部共同验收,并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其备用量不少于200台。
3、自救器由通风队领取,负责维修和定期校验,并负责日常管理;
由行政部负责保管、收发。
4、在自救器发放过程中,必须确保每台自救器都为完好,否则严禁使用。
5、更换自救器需由更换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持损坏自救器到通风队确认、签字,方可进行更换。
第七十条 自救器维护、保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救器严禁受潮,切勿倒立、侧置。
2、贮存时温度为0~40℃,并远离热源,无腐蚀性物质,通风应干燥良好。
3、自救器佩戴中应避免碰撞,以防漏气而失效。
4、自救器在使用中,由通风队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重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测;
若发现气密检测中有泄漏时应视为报废,报废的自救器由通风队负责登记建立台帐,然后交供应部统一保管,不准外借或丢失。
5、通风队必须制定自救器气密性检测操作规程。
6、由安监部不定期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井佩戴不合格自救器的人员,每人按100元处罚。
7、新入矿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佩戴自救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十一条 矿用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使用条件如下:
1、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是一种在灾害引起大气污染和缺氧状况下,提供给人们呼吸的仪器。工作人员在煤矿井下开采作业中发生瓦斯爆炸,火灾或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时可及时佩带,安全撤离灾区。
2、当矿工遇有灾变预兆,一氧化碳有害气体增加、火灾、煤尘爆炸和瓦斯爆炸时,应立即佩戴自救器进行逃生脱险。
3、佩戴逃生过程中,若出现口干、舌燥、喉咙干呛、口具温度偏高或阻力稍大晨则属正常现象,佩戴者千万不可因此取掉鼻夹而呼吸外界气体,否则,偷吸外界气体后在短时间内将会失去知觉而死亡。
4、若发现自救器下壳碰瘪后过滤器取不出来时,可连同下外壳一起戴上,虽然此时阻力较大,但不影响正常佩戴。
5、当遇灾变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切不可猛跑,而要匀速行走。
6、入井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后方可佩戴。
7、自救器库存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为3年。
第七十二条 自救器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救器到货后,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具有安全标志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2、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3、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4、自救器在使用时要注意爱惜,如不慎丢失、故意损坏或私自打开自救器者一律按原价赔偿。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擦干净。
5、凡是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年的,应予以报废。凡是携带过期或破坏的自救器不得入井。
6、自救器外壳的气密性要定期检查,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每月检查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检查一次,受到碰伤,有漏气可能的自救器,随时进行检查。
7、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一节 岗位责任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各项工作,矿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总 经 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各区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选煤厂厂长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特别成立瓦斯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如下:
组 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瓦斯防治先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宣传、落实瓦斯治理政策和标准,并对矿井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合理调整采掘布局,为矿井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采掘部署,组织、编制、审核、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瓦斯防治应急预案等瓦斯防治技术工作,配备瓦斯防治专业人员,审批瓦斯防治专项费用。制定和落实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治理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督查、处理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漏洞和隐患,并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进行安全监察工作,考核瓦斯防治各项工作。
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设备采购、发放,安装。保障抽采设备正常运转,监督抽采设备日常管理及设备供电管理工作。按照瓦斯防治要求修订本系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工会主席:认真宣传瓦斯防治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守相关制度,搞好瓦斯防治工作。审查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通风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组织审核瓦斯治理作业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督查瓦斯防治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矿井抽放设施、监控系统情况以及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涌出情况,对瓦斯治理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思路或办法。根据瓦斯治理发生的新情况和新工艺、新技术要求,主持搞好重大课题研究。
值班矿领导:负责协调当班瓦斯防治工作,解决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各职能部室责任如下:
通风部:
1、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油型气防治工作法规、政策、制度;
负责制定矿井瓦斯防治的各项制度、措施;
编制瓦斯防治计划,督促相关区队按期完成计划。
2、审阅瓦斯、抽放、监测监控报表。
3、做好瓦斯抽放系统及钻孔的设计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瓦斯抽放的日常业务管理。
4、监督检查通风、抽放设施的工程质量和运行情况,做好盲巷管理、巷道贯通管理、瓦斯排放管理。
5、负责瓦斯防治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的申报、经办。并监督使用情况。
6、组织检查涉及瓦斯防治计划完成进度、工程质量、设施完好情况。对违规、违章者进行处罚。
机电部:
1、教育、培训从事机电工作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知识。
2、加强瓦斯防治相关设备运行和设备供电的管理工作。
3、做好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杜绝失爆及违章操作电气设备现象。
信息化办公室:
1、认真填写监测监控运行和异常情况记录,及时掌握采掘进度、监控探头位置,保证能够及时准确反映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
2、及时解决地面、井下监测系统存在的各种故障,当井下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部室及区队,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井下各区域瓦斯防治工作。
3、做好与通风部的协作工作,保证井下监测设备能够覆盖整个瓦斯防治区域,并保证监测及时、准确。
调度室:
1、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防治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瓦斯防治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协调相关工作。
2、教育工人保护瓦斯治理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和抽放系统。
3、学习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做好自身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协调工作。
生产部:
1、采掘设计优先考虑瓦斯治理工作。
2、协助通风部做好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工作。
3、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瓦斯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安监部: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业务建立健全。
2、监督瓦斯防治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督促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对瓦斯防治现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查处理。
供应部:
1、负责瓦斯防治工作设备的购、发放,相关设备、器材必需符合煤矿瓦斯等级要求和矿井设备防爆要求,严把进货质量关。
2、对瓦斯防治所需材料、设备必需按通风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
第四条 各基层区队责任如下:
采掘队: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防治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移交手续,并且负责管好用好。
2、采掘队要按通风部要求做好自身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并将通风部下达的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回采工作面从安装移交之日起,为本工作面服务的瓦斯治理设施由综采队使用、管理、维护、回收。并确保在使用期间完好达标。
4、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要按通风部相关要求,做好工作面瓦斯防治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并达到通风部要求标准,保证瓦斯防治各项工程顺利完工。
5、采掘单位要做好对职工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以及瓦斯防治设施使用流程和维护要点。
6、采掘队作业人员要服从瓦检员、安检员的指挥,不违章作业。
通风队:
1、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工作,完善全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及时堵塞漏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建造和维护工作,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现场落实。准确填写各类通风、瓦斯报表。
2、负责矿井油型气富集区、采掘工作面及系统的瓦斯检测情况,做好各区域的瓦斯防治探孔检测和验收工作。
3、做好高瓦斯区域的现场管理工作,负责瓦斯便携仪、瓦斯传感器的标校工作 瓦斯抽放队:
1、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工作,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抽放系统、设备维护到位和系统的检查工作,确保抽放区域抽放参数准确有效。
2、根据通风部要求,合理规划钻孔施工方案,及时制定瓦斯抽采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防治各项工程的施工和质量。
3、负责对井下各瓦斯防治区域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对瓦斯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专人、挂牌管理。
4、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所需材料的申报、领取、发放、回收工作。
5、负责全矿井钻孔封孔工作。
第二节 瓦检员交接班管理 第五条 配备有专职瓦检员的地点,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其中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现场指定位置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瓦检员不得因任何原因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凡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交接双方瓦检员均按脱岗处理。并各处罚1000元。
第六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各点气体及“一通三防”设施情况、煤尘情况、当班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应注意事项等交接清楚,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不清,未填交接班记录者处罚200元。
第七条 交接班方式:交班和接班的两名瓦检员相互在对方瓦检手册上,填写好交接记录,并用工作面电话同时向通风调度、通风队汇报,双方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未进行电话汇报的瓦检员处罚1000元,视为未交接班。
第八条 交接班期间,若上一班瓦斯隐患未排除,交班的瓦检员在该点监护时,接班瓦员必须在监护点接班,继续监护,交班后的瓦检员必需在征得通风调度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者处罚500元 第九条 瓦检员在本班造成的后果应该主动承担,不应推诿。
第十条 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无瓦斯检查记录者,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一条 瓦检员交班升井后,应认真填写瓦斯台帐,将记录手册、瓦检器交回通风队统一管理。未填记录者一次处罚200元,未交瓦检器者一次处罚200元。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瓦检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瓦检员操作规程》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等制度。瓦检员未持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通风队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各地点瓦斯检查、汇报的具体时间以及交接班地点、时间,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并随生产地点变化及时修改。未按指定编制检查计划,一次处罚区队1000元。
第十四条 瓦斯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巷、瓦斯抽放钻场、高冒点、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有人作业的地点、临时停工的地点、采空区密闭前以及临时安排需要检查的地点。若出现巡查不到位,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内容:瓦斯、CO2浓度,温度及其它要求检查的气体浓度。发现缺项或未按要求检查者,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次数: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场、抽放硐室等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每班3次,备用、无人工作的工作面、使用的机电设备处及其它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应每小时检查一次或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次数,并安设瓦斯监测传感器或报警仪。对井下各硐室、密闭、栅栏及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附近等地点的检查次数,应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次数。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及时间,对分管区域的通风、瓦斯、抽放系统、煤尘、安全监测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点的记录牌及检查台帐,数字要做到“三对照”,还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通风设施情况与瓦斯检查情况一并汇报通风调度室。瓦检员对分管范围情况检查不清者,罚款200元;
未按要求向通风部汇报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及安监员必须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断电撤人,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等待处理意见。矿通风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瓦检员及安监员未责令现场停止作业者,罚款1000元;
瓦检员未及时汇报现场问题,一次罚款500元。生产单位瓦斯超限作业,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九条 遇到瓦斯涌出异常,需要瓦检员盯点监护时,通风队应立即安排别的瓦检员检查该区域其它地点的瓦斯。瓦检员未盯点监护,罚款1000元;
通风调度及通风队未及时安排,处罚1000元。
第二十条 处理瓦斯积聚或异常情况时,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瓦检员及跟班领导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拒不听从者罚款1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井下瓦斯牌板必须保留三个小班的检查记录,并且三个小班采用不同颜色填写,要求字迹清晰。牌板无记录一次处罚300元;
用同色笔填写牌板及字迹不清晰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下井的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抽放巡道工、打钻工流动电钳工、放炮员、采煤机司机、防爆车司机都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经过路线和作业场所仔细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者,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瓦斯超限隐瞒不报者,牵头部门应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瓦检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提前离开采掘工作面,不得干与瓦检无关的工作,时刻注意区域内的瓦斯情况,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虚报瓦斯,否则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瓦检仪器必须完好,及时维修校正。未携带光学瓦检器者,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瓦检器附件不全者,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井下私自拆除瓦检器者,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六条 矿通风部门应加强对瓦检员的管理,必须严格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及时检查瓦检员上岗及交接班情况,防止瓦检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矿井因停电、检修、故障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使全矿井或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启封盲巷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瓦斯排放。无措施私自启封盲巷,排放瓦斯的单位,发现一次处罚5万-10万,造成事故的,由通风部组织进行追查。
第二十八条 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每一名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学习贯彻,责人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未对职工进行学习的单位,不得进行瓦斯排放。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限量排放。
1、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3%以上,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排放,并要有妥善的杜绝火源的安全措施,在独头巷道排放瓦斯时应有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安全措施。
2、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1.5~3%之间,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人员、施工队干部和安监员一起进行排放。
3、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由跟班区队干部组织当班瓦检员、安监员、通风工和电钳工一起排放。
4、长距离独头巷道停风时间较长,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应按瓦斯浓度3%以上排放规定进行排放。擅自违章排放者,罚款10000元,造成事故的由通风部组织追查。
第三十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控制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确保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未对风机环境瓦斯进行检查,擅自开启通风机者,处罚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排放瓦斯时,瓦检员应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浓度,并在此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的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浓度均不超限。未悬挂报警仪者,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应可靠运转,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在排放3%以上瓦斯时必须有备用风机,并且在1分钟内能够启动运转。
第三十三条 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一切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防止非排放人员入内。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发现一处未切断电源,不得进行瓦斯排放。
第三十四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第三十五条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并汇报调度室,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五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坚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确保矿井顺利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有效控制和杜绝瓦斯超限,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通风管理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监控系统达到在线运行率100 %、监控覆盖率100 %、迅速处置率100 %;管理方面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瓦斯超限。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零超限”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成立 “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各区队队长 机修车间主任 选煤厂厂长 为了加强瓦斯“零超限”各项工作的落实,特成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1、按照“一通三防”管理要求,严格通风设施的建造、管理及定期巡查,确保通风设施的可靠、稳定;
定期进行风量测定,确保各采、掘面,硐室,风量配备合理。
有关单位要做好瓦斯检查数据、瓦斯监测数据库、瓦斯抽放量、钻孔进尺、钻孔施工图、相关报表等基础资料的建档备案记录工作,各报表要按照制度严格审查、审批,并报相关部室备案。
2、坚持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抽定掘、以抽定采、多措多举、应抽尽抽,将高瓦斯矿井抽采为低瓦斯开采的原则进行瓦斯防治。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65%以上,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
3、坚持瓦斯抽采的精细化管理,认真开展瓦斯抽放效果评价工作,必须做到抽采达标。
每个钻孔抽放过程必须建立钻孔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按照井下测定的单个钻孔抽放浓度等参数,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做好档案的规整。
4、必须完成年度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进尺计划。合理安排每月钻孔施工计划,保证全年钻孔施工量的完成。
5、严格做好油型气的防治工作。认真执行《掘进工作面底板探测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确保探测钻孔始终超前采面300m。
6、严格按0.8%作为超限浓度进行瓦斯管理。同时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工瓦斯检测工作。
7、加强瓦斯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瓦检员必须经过瓦检员学习培训后,方可下井作业。增加瓦斯检查员的责任感和业务素养,认真落实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确保井下的安全生产。
8、重视加强监测系统的管理,必须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数据准确。
9、机电部在为新开巷道做机电设计时,必须为监测监控系统提供专用电源,而且必须在供电图上标明监测系统电源开关及瓦斯超限断电范围。
第四十条 矿井瓦斯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1、采煤工作面的回风流,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浓度按照0.65%进行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瓦斯浓度按照0.6%进行管理。
2、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按照0.75%进行管理。
3、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按照0.8%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执行以下标准: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电实验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制定措施,并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界定为瓦斯超限,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瓦斯超限汇报执行以下标准:
1、当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跟班队长、瓦检员、安监员必须立即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报告,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2、当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调度室通知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部、通风队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经理组织处理。
3、当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上时,调度室通知值班矿领导、总经理、通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部、通风队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及时汇报矿业公司调度室,由总经理指挥,矿业公司救护队组织排放。
4、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5、矿井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进行确认,并按照以上条款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如下:
1、凡是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24h内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瓦斯浓度超限并低于3%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经理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超限事故由总经理负责追查处理。
3、参加事故追查的部门和人员包括通风部、安监部、通风队、发生超限事故的生产单位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安监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追查时,当事人要如实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的全过程,严禁弄虚作假,并做好笔录,对不积极配合的当事人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事故追查必须查清瓦斯超限时间、地点、原因、采取的措施,事故追查内容应整理保存。
5、每次瓦斯超限,必须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落实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编制事故追查报告。
6、瓦斯事故追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矿井其它区队应按防范措施对所在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追查处理结果要由矿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备查。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矿业公司。
第四十四条 瓦斯超限处罚执行以下标准:
1、矿领导按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罚责任单位100000元,由此造成的上级单位对矿井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3、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期间只发放生活费,下同)处罚,并罚款5000元。
4、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50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5、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6、通风调度员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按程序处理,对其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并离岗培训;
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7、信息办调度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看系统,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报警原因,否则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8、调度员发现问题,必须通知井下作业区域撤人,查明原因,同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否则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9、对超限区域的瓦检员、安监员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10、视情节给以其他相关责任人2000-10000元的罚款。
11、取消责任单位季度风险抵押。
12、一月内在同一地点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两次按以上规定加倍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免职。
第五节 “一炮三检”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有检查瓦斯牌,并将检查结果告知附近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瓦斯管理,防止气体超限,对防止沼气爆炸有很大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矿井必须有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测仪器,对检查次数都必须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放炮前要严格执行检查瓦斯的制度。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使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放炮后,应再次检查瓦斯,确认气体不超限,工作人员方可进。
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监测工,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五十条 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放、维修等工作场所。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24小时变化曲线。
第五十一条 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是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及超限、断电、报警浓度和控制区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 瓦斯断电控制系统安装后,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应联合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瓦检员应每班检查负责区域的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信息办监测的维护和通风队负责装置和仪器标校。甲烷断电仪必须每旬进行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断电仪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并填写检查测试记录。
第五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专人负责收发,发放前必须检查其零件、电源或电压欠压值是否合格,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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