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文件合集
中央音乐学院 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2013 版)科研处 3 2013 年 年 1 1 月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目 录 学术委员会 1 一、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1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流程图 3 学术规范 4 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4 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8 三、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10 四、中央音乐学院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12 科研项目 14 一、纵向科研管理制度 14(一)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14(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18(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22(四)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26(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30(六)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40(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47(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52(九)国家 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56(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64(十一)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 69(十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71(十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73(十四)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75(十五)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78(十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83
(十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93(十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102(十九)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施办法 107(二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12(二十一)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实施办法 119(二十二)教育部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124(二十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126(二十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133(二十五)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139(二十六)教育部音乐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49(二十七)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 159(二十八)教育部关于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 163(二十九)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65(三十)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 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167(三十一)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 169(三十二)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171(三十三)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73(三十四)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176(三十五)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84(三十六)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188 二、1 “211 工程” ” 196(一)1 “211 工程 ” 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196(二)1 “211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三)中央音乐学院 “ 十一五”“1 211 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3(四)中央音乐学院“十一五”“1 211 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与管理细则 206(五)中央音乐学院 “十一五”1 “211 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研究生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12(六)关于“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培养计划的管理规定 213(七)关于对 “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入选者提供项目补充经费的管理规定 214(八)中央音乐学院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215(九)中央音乐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拓展计划实施办法 218(十)中央音乐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对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20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十一)中央音乐学院“青年教师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22 三、学校科研管理制度 226(一)中央音乐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中央音乐学院中央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234(四)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238(五)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244(六)中央音乐学院重大学术活动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46 四、横向科研管理制度 251(一)中央音乐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251 财务制度 255(一)中央音乐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55(二)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规定 259(三)中央音乐学院财务报销须知 263(四)关于规范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决定 272(五)关于规范各部门与外单位合作协议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272(六)关于经济合同的问答 273(七)关于规范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277 资产管理 279(一)中央音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279 审计监督 285(一)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中央音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科研评奖 295(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295(二)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298(三)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章程 301
谢谢观赏 学术委员会 一、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1978 年制订,2012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 42 条的规定,设立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各教学系、部应建立本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 构成与管理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25-27 人。结构如下:
1.设委员会主任 1 人,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担任。
2.副主任 1-2 人,由主管教学与科研的副院长担任。
3.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长任秘书长。
4.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的院级领导、各教学系、部主任及教授委员会主任、科研处处长、研究所长、附中校长及各教学系、部教授代表构成,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5.委员会设顾问委员,由 65 岁以上在职的原委员构成。
6.秘书处根据委员与顾问委员任职条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续聘连任。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连续 3 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者,由秘书处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后建议退出委员会。
第五条 各系、部和附中设立部门学术委员会,部门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由院科研处代管,由副主任和秘书长汇签批准使用。由秘书长向全体委员会汇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第七条 院长根据《高教法》赋予院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与权力:
1.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等重大学术事宜; 2.审议学院五年规划,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发展等重大规划提供咨询; 3.审议学院教学方案、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重大教学管理规定; 4.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鉴定及评奖; 5.审议重大学术活动、演出的立项; 6.审议重大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立项; 7.审议学术争议; 8.审议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9.审议其它涉及学院学术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负责汇总与准备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与形成决议。
第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含 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与会委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可通过。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由秘书处组织通信评审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采取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 1 次全体会议,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提议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非委员会的专家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重大事宜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 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二 0 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谢谢观赏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流程图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学术规范 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谢谢观赏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谢谢观赏 2012 年 12 月 18 日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22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一、总 则(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谢谢观赏(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三、中央音乐学院 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我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风建设,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学术道德意识,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精神,我院成立“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监督、管理我院学术研究行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的组织机构,隶属于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修订《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我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调研、规划和咨询,总结学风建设经验; 三、规范、监督我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行为,受理、查处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遏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 四、对查明的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行为,按照《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落实教育部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含全院在职教职工(包括所有返聘教师)、在读学生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三、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 六 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 2 人,分别由分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所有院级领导、各教学系系主任(正职)、研究生部主任、教务处长、学生处长、人事处长和科研处长组成。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设秘书 1 人,由科研处秘书兼任。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学院核拨。
第 七 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行政职务挂钩,卸任、退休或调离工作的,则自动不再担任此项工作。
谢谢观赏 第 八 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 九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中央音乐学院 二 00 九年四月十日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四、中央音乐学院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 号)指出:“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院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生、本科生等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
第三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三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窃、抄袭、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四条 凡引用他人的论述、观点或数据等时,必须注明出处。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和注释,捏造事实 第五条 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不得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不得在未做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禁止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六条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不得虚报科研成果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级别。
第八条 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科研选题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评奖、职称评定和学位论文审阅等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第九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 一 条 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规范化管理的评定性机构。科研处是负责实施学术
谢谢观赏 规范化管理的职能机构,二者同时接受监督和举报。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对于严重和恶劣的违规和抄袭现象,给予违规人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可执行降级处分。
3、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经审查确认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报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 4、或取消硕士、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5、已取得学位但其学位论文被发现有严重违规现象的人员,撤销所获得的学位。
第十五条 暂停、终止有违规和抄袭现象的科研项目,对于当事人所从事的该项学术成果,学院不予承认,并追回已拨付给当事人的该项科研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 3 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中央音乐学院 二 00 九年四月二十日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管理制度(一)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06 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 号、160 号、163号和 219 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
谢谢观赏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 1 月 1 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 1/4 支付资金。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五、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 1.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3.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六、加强监督检查 1.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
谢谢观赏 依据。
3.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 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教财〔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多年来,高校作为国家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有效改善了高校科研基础条件,高校科研水平和质量大幅度提升,产出了大量优秀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复杂化,个别高校也出现了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的现象,甚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于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应遵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不得调整间接费用。
(二)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
谢谢观赏 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各高校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六)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加强项目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管理。高校应按规定、按比例核定和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一)明确高校学校一把手责任制。高校是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
(二)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 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预算审核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制度。各高校应在财务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科研项目的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六)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各高校应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七)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八)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谢谢观赏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和引导,加强师德教育和学风建设,尽快制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谢谢观赏 谢谢观赏(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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