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中心设备设施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损坏或丢失,确保器材完好及正确使用,增强我中心干部、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或爱护设备的意识,使之状态良好地服务于一线,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职工将采、编、播设备随意委托他人领取或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如中心主任、总编辑、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除外)。
二、职工在领用设备时必须在设备领用单上填写领用的设备名称、编号、时间并签字,严禁职工擅自拖延设备归还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当天领用的设备必须当天归还到设备室,严禁职工擅自相互调换设备,或用于谋取私利。
三、使用设备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损坏。保持摄像机、照相机机身镜头干净,当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使用人、保管科室负责人应相互配合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报告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对损坏丢失设备有意不报者将加重处理。
四、雷雨、大风 、沙尘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当事人对设备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呵护,不准无遮盖强行拍摄。
五、领用设备必须规范填写设备领用登记表,设备归还时,领用人必须保持设备清洁,并将设备整齐摆放在固定位置,同时检查电池余量,电量不足应及时充电。
六、遇以下情况造成摄、录、编、播设备损坏和丢失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免赔、减赔、全赔三种等级处理。
(一)、免赔:
1、当事人工作时在尽力保护设备前提下,遇到人为无法抗的灾祸(如在发生车祸、人身权益受到威胁、火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时)时,设备被损坏的。
2、当事人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使用设备,经技术鉴定证明属于设备老化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的。
3、在工作人员严格按管理现定保管设备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或中心领导证明,确实属于下班以后在机房或库房发生他人偷盗或非责任事故的。
4、中心领导或中心领导办公会认定可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况。
(二)、减赔:
1、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因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使用方法,动用设备,造成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按损失价值的60-80%赔偿。
2、损坏但能主动报告者,视其维修后的使用情况,可按损失价值的50%-80%进行赔偿。
3、丢失但能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寻找线索者,按损失价值的60- -80%赔偿。
(三)、全赔: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除按损失价值全部赔偿外,还将给予罚款或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导致损坏或性能下降。 2、不听从指导或劝阻,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使用设备造
成损失或性能下降。
3、未经批准,将设备挪作私用导致损坏丢失。
4、不按规定操作程序保管、运送,使用设备所造成的设备损坏。
5、当事人对损坏丢失设施设备隐瞒不报者。
七、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购入时间不足两年的设备,被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按原价或市价计算损失价值。购入时间两年以上的仅器设备因参考现行价格并合理折旧计价。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修复后性能下降的,按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5、对于赔款数额特别大,赔偿确有困难的个别情况,经中心领导或中心领导办公会批准,可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八、操作办法
1、当有违规使用损坏设备或设备丢失的情况时,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部室、设备名称、损坏原因及损毁情况说明等。设备管理人员作出设备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提交中心领导,当事人如拒绝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技术运维部(安全保卫部)提交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计划财务部按会议决定执行,赔偿金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2、违反本制度中任意一项每项视情节轻重处当事人罚款50-100元。
3、以上各条涉及的赔偿金、罚款全部上交财务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提存和折扣其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