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整个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本着经济化、科学化、合理化和系统化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岗位都应当编制会计岗位职责说明书,并且定期审视、更新。岗位职责说明书要与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五条 会计人员轮岗。为了培养人才、激励优秀员工、促进工作创新以及控制风险,公司工作岗位实行轮岗制度,会计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三年轮岗一次。
第六条 会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 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职称;
(三) 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四)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一般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最新的会计准则;
(三) 遵守职业道德;
(四) 出纳岗位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会计类岗位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 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公司会计部应组织会计人员进行财务专业知识、财经税务法规、公司制度与规定、会计道德规范、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公司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资格和技能水平考试,并对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 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 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 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 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 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 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 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若有违反本办法上述各条款,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五)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印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 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
(三)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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